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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三十四

 

47节 正义的准则

  对符合正义两原则的体制进行系统的概括描述,这个任务至此已经完成了。正义的储蓄率一旦确定,或者储蓄的适当限度一旦得到明确的规定,我们就有了调整最低限度社会保障水平的标准。对基本的公共善的调拨额和收益额的安排,应能按照规定的储蓄和维护平等自由权的要求来提高受惠最少者的期望。如果基本结构采取这种形式,那么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分配就都将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每个人都得到了那笔总收入(收益加调拨部分),按照公共规则体系,他是有权得到这笔收入的,他的合法期望就是建立在这个规则体系上的。   不过,正如我们在前面(第14节)所看到的那样,这种分配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含有很大的纯粹程序正义的成份。我们不想在关于特定个人的偏爱和要求这种知识的基础上来规定对善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从相当普遍的观点来看,这种知识被认为是毫不相干的;而且无论如何它都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能用一些堪称简单的原则来予以解决的,虽然人们也许会合理地同意这些原则。但是,如果要使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能够适用,那就必须像我说过的那样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系列正义的背景体制。要依靠纯粹的程序正义,必须先使基本结构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

  对分配份额的这个描述,不过是进一步说明了一个人们所熟知的概念,即只要适当地建立起一种(切实可行的)竞争性的价格体系,并使之植根于正义的基本结构之中,那么收入和工资就会是公正的。只要有这两个条件就够了。从公平竞争的结果来推论,由此而产生的分配就是背景正义的例证。但我们需要考虑一下,这种观念是否符合我们关于什么是正义和不正义的直觉既念。我们尤其应该问一问,这种观念在多大程度上与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相一致。看来我们好像完全忽略了这些意见。现在我想指出,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它们的从属地位也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这个问题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说明。穆勒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人们仍然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阶段,正义的这些准则就不可能一致。例如,就工资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就是相互排斥的两个相反的准则。而且,即使我们在某些方面给予它们以更多的重视,它们也无法决定怎样确定自己的相对价值。因此,常识性的准则并不表示一种关于公正的或合理的工资的有决定作用的理论。然而,也不能因此就像穆勒似乎假定的那样,认为人们只有采用功利主义原则才能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观念。某种更高的原则当然是需要的;但除了功利原则,还有其他原则可供选择。把其中的一个准则或这些准则的某种结合提升到一种首要原则的高度,如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甚至也是可能的。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正义的两个原则规定了这种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这里的问题是:应该考虑一下,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会不会出现常识性的正义准则,而这些准则又是怎样得到适当的重视的。

  可以考虑一下在一个以正义的基本结构为背景的完全竞争性经济中的工资情况。假定每家公司(无论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必须按照长远的供求因素来调整它的工资额。公司的工资不能高得使它付不起,也不能低得使相当多的人由于可以得到其他机会而不愿意贡献自己的技能。平心而论,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从各方面看都会是相等的。因此,不同的正义准则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也就不难看出了。这些准则只是表明了一些工作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市场供求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司对工人的需求,决定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就是说,决定于用该公司生产的商品的销售价格来测量的劳力单位的差益净值。这种差益对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状况,依赖于家庭愿意用什么价格来购买各种商品。经验和训练,自然能力和专门知识,必然会获得重视。公司愿意向具有这些特点的人支付较多的工资,因为他们的生产率较高。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是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并对这个准则给予更多的重视,于是,作为特殊情况,我们又有了按训练分配或按经验分配等等原则。但从供方的观点看,如果要使可能在以后作出贡献的人承担训练和延期费用,那就必须支付额外费用。不稳定的、条件艰苦而又危险的工作往往会得到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从事这些工作。这种情况产生了诸如按劳分配或按所承担的风险分配等等准则。即使假定人们都具有同样的自然能力,经济活动的需要也仍会产生这些准则。鉴于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是既定的,某些特点于是就变得有关了。在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制度都必然会承认这些准则,同时,由于要留有调整时间,一般都要很据市场情况对这些准则给予必要的重视。

  这一切似乎相当清楚了。还有几个问题更加重要。首先,不同的正义观有可能产生大致相同的常识性准则。因此,在一个由功利原则支配的社会里,以上所有准则都极可能会得到承认。只要经济代理人的目的是充分相似的,这些准则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兴趣,而工资制度也会对它们予以明确的考虑。另一方面,这些准则受到重视的程度一般说来是不会相同的。正是这一点使正义观产生了差异。这里不仅会出现以其他方式实行工资制度的倾向,而且经济事态的长期趋势也几乎肯定会走上另一条发展道路。如果整个背景体制是受截然不同的正义观支配的,那么公司和工人必须适应的市场因素就不会是相同的。不同的供求平衡会保证使各种准则得到不同的考虑。因此,正义观之间的明显差异并不出现在常识性准则阶段,而是表现在这些准则始终具有的相对的、不断变比的重点上。关于合理的或正义的平衡,有一种习惯性的或传统的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这种观念看作是根本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要取决于规定背景体制的原则,取决于它是否能按照这些原则的要求使自己适应当前的情况。

  有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这个问题。假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规定了公平的机会均等,而另一个社会却没有这样做。于是,在第一种社会中,以按训练和教育分配这种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按贡献分配的准则所受重视的程度大概要小得多。即使我们像事实所表明的那样假定人们具有不同的自然能力,情况也可能如此。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许许多多的人得到了训练和教育之益的情况下,第一种社会对合格人材的供应量也大得多。如果对新人的加入没有限制,或者如果教育借款(或补贴)市场有缺陷,那么天赋较佳的人得到的奖励就会少得多。受惠较多者和收入最低价级在收入方面的相对差别趋于接近;而在遵循差别原则时,这种趋势甚至更加强大。因此,按训练和教育分配的准则,在第一种社会要比在第二种社会较少受到重视,而按劳分配的准则则较多受到重视。当然,按照正义观的要求,社会条件改变了,准则之间的适当平衡一般也要随之而改变。正义原则长期始终一贯的应用,逐步改造了社会结构,使市场因素也发生了变化,从而重新确定了这些准则的重点。现有的平衡即便是正确的,也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要牢记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有时很困难,因为这些准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因而在我们的思想中可能占有主导的地位,如果说它们处于派生地位,那反而没有道理了。这些准则没有一个可以提高到一种基本原则的地位。每一个准则大概都是为了适应与某些特定体制相联系的一个有关特征而产生的,这个特征不过是许多特征中的一个,而这些体制也只是一种特殊的体制。把其中一个准则当作基本原则来采用,结果肯定会忽略了应该予以考虑的其他问题。而如果把所有准则或许多准则当作基本原则来对待,那也不会使系统性和明确性有所增加。常识性准则还是处于错误的普遍性水平上。为了找到合适的基本原则,我们决不能超越这些准则。无可否认,某些准则初看起来似乎是相当普遍的,例如,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在完全竞争性的经济中适用于许多分配情况。如果接受边际生产力决定分配的理论,每一个生产要素就要按它增加了多少产量来获得收入(假定生产资料是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人也就得到了他的劳动成果的全部价值,不多也不少。这一点立刻给我们造成了一种公平的印象。它受到一种传统观念的欢迎,这种观念就是:我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拥有自然财产权。因此,对某些作者来说,按贡献分配这一准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一直似乎是令人满意的。

  然而,显而易见,情况并非如此。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取决于供求情况。个人的劳动贡献随着公司对个人技能的需求而变化,而对个人技能的需求又随着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而变化。个人的贡献还受到可以贡献同样才能的人的人数的影响。因此,除非能适当地控制根本的市场力量及其所反映的对机会的利用率,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奉行这种按贡献分配的准则会产生正义的结果。而我们知道,这意味着整个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因此,除了按正义原则的要求作出背景安排,否则就无法给予这些正义准则以适当的重视。某些体制事实上可能突出了某些准则,例如就像竞争性经济突出了这个按贡献分配的准则那样。但是,孤立地考察对任何准则的运用,是推断不出最后分配的正义性来的。要根据整个制度来对这许多准则作出全面评价。例如,需要的准则是调拨部门决定的事;它决不能作为工资的准则。要对分配份额的正义性作出估价,我们就必须注意背景安排的全面作用,注意来自每个部分的收入和财富的比例。

  有人可能会不同意前面对常识性准则的说明,不同意完全竞争性经济绝不可能得到实现这个关于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生产要素事实上从来没有得到它们的边际产品,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条件下,一些工业很快就为一些大公司所控制。竞争充其量是不完全的,人们所得到的价值小于他们所作贡献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受剥削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在任何情况下,在适当的背景体制中得到适当控制的竞争性经济的概念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它说明怎样才能实现正义的两个原则。它用来说明这些原则的内容,并提出一种办法,使私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制度都能符合这一正义观。即使现有条件永远不能满足这种理想的假定,我们还有某种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而且,我们还能更好地估计市场现有的种种缺陷究竟如何严重,并确定接近这种理想的最佳途径。

  另一个问题是:所谓人们由于市场的缺陷而受到剥削,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说,按贡献分配的准则遭到了破坏,而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价格体系不再有效。但我们已经知道,这个准则不过是许多次要准则中的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是整个制度的运转方式,是这些缺点是否从其他方面得到了补救。此外,既然没有得到实现的基本上是功利原则,人们还可以说,受剥削的是整个社会。但事实上,剥削这个概念用在这里是不合适的。它意味着背景制度的极不正义性,而与市场的低效率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考虑到功利原则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的从属地位,即使必然无法做到使市场完善,那也不需特别担忧。更重要的是,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背景条件下,竞争性的安排为自由联合和个人选择职业提供了广阔的余地,同时,还使家庭的决定能够调节为私人用途而生产的商品。一个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经济安排不可与自由权体制及自由联合发生矛盾。这样,如果市场是合理竞争的和开放的,那么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观念。它比其他的传统理想似乎更切合实际,因为它的明确目的就是协调众多的可能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可行观念。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