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收录于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摘 要]通过对平县的实地调查,发现大量的妇女流动伴生了拐卖妇女现象。研究表明,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在面对大量的拐卖妇女问题时是无力的,民间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也是衰弱的。这是因为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以及一些存在缺陷的国家制度导致了拐卖妇女这一大规模越轨行为的发生,并制约着社会控制的运作。这一个案说明运动式或执法式的正式社会控制无力消除基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产生出的大规模越轨,面对大量的越轨需要考虑的是调整政策和法律,建构均衡、和谐的社会结构,而不是简单强调对现有政策、法律的实施。
[关键词]社会控制;失败;拐卖妇女;结构性紧张;人口流动;越轨
当人们很少获得合法化的手段以实现文化上设定的目标时,各种越轨行为(不仅仅是犯罪)的发生率最高。例如在文化上肯定所有成员都有向上流动的权利,不管成功的阶梯是什么,但是,许多人却无路向上流动……
——默顿[1]
一、问题:拐卖妇女与正式社会控制的失败
人口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上个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30年中人口犯罪基本绝迹,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犯罪重新出现,并呈严重之态势。在法律中,拐卖妇女犯罪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是以拐卖人口罪来定罪的。[1]在此之后,针对拐卖妇女等人口犯罪,又陆续出台了多项重要的决定,并在1997年刑法修订和完善了拐卖妇女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名。[2]拐卖妇女犯罪对妇女人身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挑战,对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严重破坏,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3]而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则是拐卖妇女犯罪的重灾区,这些民族贫困地区是拐卖妇女犯罪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妇女拐出地,成为了妇女交易链中的最底层。[2] 20多年来,我国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究竟这种打击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是否富有效率却不是在书斋中可以想像的,因此笔者试图走入田野去发现事实。
本项研究的田野调查点平县是一个居住着多种少数民族的自治县,[4]位于云南省南部,与越南老街省及莱州省接壤,县城距边境直线距离
本文对平县拐卖妇女问题的研究所要说明的是,社会秩序是人们行动的结果,而人的行动是基于一定结构的行动,受到结构的制约。一旦出现了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导致大规模越轨行为之发生,那么由于社会结构对社会控制运作的制约,社会控制促成秩序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在这一个案中,笔者将展示社会控制、越轨与结构之间的关系,并借此来发现正式社会控制的局限和失败。
以下表一是平县公安局提供的1995年以来全县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情况:
表一:平县1995年以来拐卖妇女儿童情况
年度 |
报警数 |
公安立案数 |
占全部立案的比例 |
嫌疑人情况1 |
嫌疑人情况2 |
嫌疑人情况3 |
被拐妇女(人) |
解救妇女(人) |
备注 | |||
男 |
女 |
本地 |
外地 |
刑拘 |
逮捕 | |||||||
1995 |
75 |
10 |
3.4% |
22 |
2 |
23 |
1 |
24 |
18 |
30(儿童2) |
20 |
第一,在被拐卖的妇女中主要以苗族、哈尼族、瑶族居多,占被拐卖妇女的80%以上。其次,下落不明,无法查证是否属拐卖的妇女约1500人。第三,省公安厅于1999年组织过一次大解救,2000年组织过两次。 |
1996 |
82 |
9 |
2.89% |
4 |
0 |
2 |
2 |
4 |
4 |
10(儿童1) |
7 | |
1997 |
91 |
7 |
3.23% |
15 |
8 |
19 |
4 |
23 |
18 |
15(儿童1) |
12 | |
1998 |
88 |
10 |
3.68% |
13 |
3 |
12 |
4 |
16 |
13 |
16 |
18 | |
1999 |
102 |
13 |
8.1% |
11 |
3 |
8 |
6 |
14 |
12 |
9 |
29 | |
2000 |
113 |
16 |
9.8% |
22 |
2 |
2 |
2 |
4 |
4 |
28 |
28 | |
合计 |
551 |
67 |
4.9% |
67 |
18 |
66 |
19 |
85 |
69 |
108 |
125 | |
注:1. 填表时间 |
从县法院了解到1995年—2001年判决有罪的拐卖妇女案件数见下表二:
表二:平县1995年—2001年拐卖妇女案件有罪判决案件数
年度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有罪判决案件数量 (单位:件) |
0 |
6 |
0 |
4 |
7 |
10 |
6 |
从上表一的数据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解释,可以发现几个问题:(1)立案案件占报警数的比例较低。(2)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本地人和男性。(3)被害人以少数民族妇女为主。(4)有组织的解救行动对解救被拐卖妇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效果是明显的,1999年和2000年立案案件占报警数的比例明显提高,被解救妇女数增加。(5)外流妇女很多,但是流向不明,难以确定外流妇女是否被拐卖、人身是否安全,对外流妇女的权益的保障相当不利。从表二和表一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安立案数、和法院的有罪判决之间有很大差距——这是后面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对于拐卖妇女案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照被拐卖妇女主观意愿的不同情况,拐卖妇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自愿外出,但是被中间人以欺骗手段出卖做婚姻交易牟利的,如“何××拐卖张××案”;第二种情况是被拐卖妇女自愿进行婚姻交易的例如“李××拐卖侄女案”。第三种类型是被拐妇女无外出和婚姻交易愿望,被家长出卖进行婚姻交易的,如“熊××出卖女儿案”。
个案 1 何××拐卖张××案
98年10月,何××(女,平县人,汉族,中专,干部)以介绍打工为名把张××带到江苏,后以6000元卖给高××为妻,何从中牟利2000元。(何××2001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个案 2 李××拐卖侄女案
一妇女李××把其哥哥的两个女儿介绍给外省人做妻子,李××从中获得6000元钱,把其中3000元给了两个女孩的父母。后来女孩们的父母知道李××实际一共得到6000元钱,但只给了自己3000元,就报案说李××拐卖了自己的女儿。后来李××被判有期徒刑6年。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两个女孩认为自己不是被拐卖,不愿回平县。
个案 3 熊××出卖女儿案
2001年3月,山东人高××前往平县找媳妇,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杨××(女,苗族,文盲,平县钢厂乡村委会大塘子村人)。为从中牟利,杨××,与马×(男,小学文化,农民,平县钢厂乡村委会大塘子村人)合谋,由杨××将高××带到马×家,马×再三用“巨款”诱惑和怂勇本村的熊××把其未满14岁的女儿熊小×嫁给高××。熊小×因父亲收到了高××一万元钱被迫随高××、马×前往平县,为了让无身份证明的熊小×一路顺利通行,马×使用王××的户口本及名字,替熊小×办理了有关证明手续,后由杨××亲自送高××和熊小×通过边境检查站。马×、杨××从中牟利4000元。熊小×被昆明警方截获并劝回家中。
按照被拐卖妇女的国籍的不同,可分为跨境拐卖和国内拐卖,前面的案例均属于国内拐卖。平县与越南国接壤,边民语言相通,民族相同,往来频繁。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已经出现了跨境拐卖的情况。2002年笔者在平县调查期间,当地公安局的同志介绍说正在调查一起跨境拐卖的案件。案件的线索是由越南方面提供的,越南公安向平县发出请求解救被拐卖的越南妇女的公文,公文说越南妇女熊××(女,苗,25岁)被平县农民杨××非法越境带到中国,拐卖到湖南省,杨××从中牟利10000元钱。
还有一种特殊的类型是“放飞鸽”失败的。所谓“放飞鸽”是指某些妇女与“中间人”合谋,由“中间人”将其“卖”给某人为妻,“中间人”拿到钱后,被“卖”的妇女在和买方去外地的途中伺机逃跑,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并不是所有“放鸽子”的情况都导致拐卖妇女犯罪的构成,如果成功地实施“放鸽子”的妇女与“中间人”共同构成诈骗罪话。[3]只有“放鸽子”失败的情况下被“卖”的妇女才会成为拐卖妇女犯罪的受害人。在实践中,的确有妇女在“放飞鸽”的过程中最初假装和他人结婚,但后来没能逃走的“意外情况”,这时她们就报案说自己被拐卖了。公安机关在接到这种报案时也是按拐卖妇女案件来处理的。
平县的拐卖妇女案件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平县的拐卖妇女犯罪的表象来看,妇女的自然外流与拐卖妇女难以区分,拐卖妇女问题的严重性被遮蔽。
回到前文表一、表二,从每年拐卖妇女案件的公安立案数目或者法院审判案件数目来看,平县的拐卖妇女案件是非常少的,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如果对当地的妇女外流现象加以考察,就会发现这并不是因为拐卖妇女事件少,相反是因为大量外流妇女的情况没有被掌握而无法立案。让我们来看看表三:[6]
表三:1986年—1987年8月平县妇联统计的妇女外流人数
总人数:90人 | ||||||||||||||||||||||||
民族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外流原因 |
外流去向 | ||||||||||||||||||||
汉 |
哈尼 |
彝 |
瑶 |
傣 |
苗 |
岔满人 |
20岁以上 |
19岁以下 |
已婚 |
未婚 |
不明 |
异地通婚 |
受骗 |
不明及其他 |
浙江 |
山西 |
湖南 |
四川 |
江苏 |
山东 |
广东 |
贵州 |
本省 |
不明 |
38 |
12 |
4 |
22 |
6 |
4 |
4 |
52 |
38 |
16 |
64 |
10 |
28 |
47 |
15 |
1 |
1 |
4 |
11 |
21 |
13 |
10 |
5 |
12 |
12 |
备注: 1. 外流人员中最大的47岁,最小的12岁。 2. 外流人员中不到婚龄的占外流人员总数的42.2%。 3. 已婚的16人中,11人有孩子,带孩子外流的有5人,孩子外流总数11人。外流人员统计中不包括孩子在内。 4. 在受骗外流的妇女中有4人已确定系被拐卖,至填表时已解救2人(1人14岁),要求解救的有12人。 5. “外流原因”中“不明及其他”的3人中有一人是因为受到虐待而离家的。 6. 填表时间为1987年8月,统计的对象均为于1986年1月-1987年8月内外流的女性。 7. 20岁以上、19岁以上的含本数。 8.资料来源:所有数据均来自平县妇联的统计,表格由作者绘制。 |
表三统计的已是近20年前的妇女外流情况,但是对认识问题的真相仍然有很大的帮助。从表三可以看出两年里外流的妇女中竟然有52%以上的妇女是因为受骗而外流,这些妇女极大部分是被拐卖的,但是由于经费困难无法异地取证等种种原因致使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侦破而已。此外,表中的外流妇女中还有大约17%的妇女外流的原因不明,这部分妇女的外流去向也往往不明,她们中大部分有可能是被拐卖的。另外,从表一公安局的估计——“下落不明,无法查证是否属拐卖的妇女约1500人”也可以看出平县有大量的妇女可能被拐卖而未被发现。由于统计数据不完善,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数目较少的原因,使当地的拐卖妇女问题的严重性未被完全表面化。[7]所以实际被拐卖的妇女数量与公安机关的拐卖妇女案件立案数量及法院的拐卖妇女案件判决数量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实际被拐妇女数>公安立案数>法院判决数。
第二,拐卖妇女现象负面社会影响大。据笔者对当地的公安机关、法院、部分群众的访问以及表三的统计,可以大致确定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20年左右一直存在,至今已经非常严重。由于拐卖妇女犯罪长期存在,导致众多家庭破裂、骨肉分离、危害妇女人身安全、产生专门从事人口犯罪职业的人群等等问题在平县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对于当地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极为不利。
第三,被害人特征相似。无论是自然外流的妇女还是被拐卖的妇女,其特征都大体相似——大多数是瑶族、苗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8]受教育程度低,年龄以20岁上下者居多,所在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苦。而且,被拐卖妇女的寻求救济的能力一般都比较弱——许多妇女离开家时听不懂、不会讲汉话,她们对公安等部门也不甚了解,被带到外地后即使发现自己被拐卖了,往往缺乏寻求救济或自救的能力。
第四,从拐卖犯罪发生的规律看,拐卖活动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基础上,发生有一定的规律。由于平县的汉族、傣族妇女愿意外出或异地通婚的不多,[9]拐卖妇女的情况大部分发生在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外地人在平县活动受语言和地理知识的限制,与少数民族妇女沟通上也有很大困难,所以单独实施拐卖妇女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不大。在此背景下,外地人和本地人勾结或是由本地人实施拐卖妇女的活动才成为实施犯罪的主要形式。也因此,拐卖妇女犯罪有一定的规律性,即犯罪人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或制造一定的关系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例如利用与被害人有同乡关系、亲属关系或同民族的心理认同基础来设计被害人如“黄××被拐卖案”,或者利用当地妇女容易轻信别人的特点,先结识被害人然后进一步实施犯罪。
个案 4 黄××被拐卖案
1997年9月,刘××、普××到沙依坡乡邀约黄××联系姑娘到湖南贩卖,刘××问黄××是否有姑娘愿意嫁到外面,并对黄××说:“如有,姑娘及其爹妈同意就不怕了。”黄××说有同村一个叫黄×的姑娘经常问,她想嫁到外面去。于是,当天黄××就把黄×叫到家中睡,第二日凌晨3点刘××和普××把黄, SPAN>×带出平县,3天后到达湖南,把黄×卖给一个姓肖的男子,得赃款9800元。
第五,从犯罪的诱因看,利益驱动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无论是犯罪人(为了谋取财物),还是被拐卖妇女(憧憬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或是买方(为了获得婚姻或节约婚姻成本等)都是为了获得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甚至有的被拐卖妇女的亲属之所以报案,不是基于自己的亲人被拐卖、受到人身伤害而感到痛苦的原因报案,而是因为不满意买方人或中间人支付的钱财数额或者是与中间人在利益分配中发生矛盾才报的案。[10]
前文提及因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与妇女的正常外流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并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所以问题的严重性被遮蔽,问题没有被完全凸现出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县的正式控制系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事实上,在访问中几乎所有的当地官员和司法人员在面对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时,心情都很沉重,他们清楚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他们没有能力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拐卖妇女问题一直是平县的正式社会控制系统面对的一个重要挑战。
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乡镇政府、司法局、人大等部门都参与了对拐卖妇女问题的控制和打击。仅仅就参与的部门而言,正式社会控制的运作是全面的。
平县妇联主要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接待来访妇女、被拐卖妇女的亲属,为她们向公安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在打拐行动中作为参加单位,参与解救被拐卖妇女;收集有关妇女外流的信息等。被拐卖的妇女及其亲属还会向乡政府、司法局、人大等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或寻求救济,这些部门会根据自己的职责来处理或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针对拐卖妇女现象的正式社会控制系统中,公安机关占据了关键性的位置,公安的侦破和解救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控制能否有效进行以及受害妇女能否得到公权力的救济。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对报警案件的处理、侦破案件、移送起诉以及对被拐妇女的救济。1999年和2000年平县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安排下参与了较大规模的解救被拐卖妇女行动。公安局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方式是请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或者由平县直接派人过去实施解救,或者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信息来源有妇女写信回来报案,父母报案,也有其他群众报案或揭发的。在解救过程中,公安人员会核实妇女的意见,如果女方不愿意回乡的,不解救。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女方要回来,而男方阻止的才解救。
在正式社会控制,尤其是公安的侦查和解救工作中,有许多障碍,这些障碍使针对拐卖妇女问题的正式社会控制成效甚微。
从平县的执法、司法机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情况来看,由于财政转移分配的问题导致各个省、地区的政府的公安部门的财政能力差距巨大,相应地导致地方经费状况极为不同,像平县这样的贫困县,公安机关可以支配的经费非常有限,不能负担起长期、经常性的打拐行动。如果不是遇到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展开的打拐行动,根本不可能有能力针对本县的需要开展打拐和解救行动。由于没有财力进行大量的涉拐案件调查或解救,面对当事人亲属报案,公安机关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位派出所长曾对笔者说过:“看着这些报案的百姓,我们也感到心痛,也希望帮他们找回女儿,可是没有钱啊,我们连大桥都过不了。” [11]而这些报案人一般都很贫困,依靠自己的能力基本没有找回被拐卖亲属的可能。妇联的同志也感到经费问题严重制约了妇联反拐、防拐工作的开展。
一个制约着当地有关机关开展反拐卖行动的重要因素是信息手段的落后。在当地的派出所,所能使用的获取或发布信息的手段也就是电话、传真这类非常普通的形式,像电脑网络等等高科技的手段根本没有。另外,由于村寨分散,交通不便,电话普及率低,当事人亲属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提供案件信息也受到严重制约。从现在当地的信息手段来看,非常不利于反拐卖的开展。
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已经表明,拐卖妇女案件往往跨越多个省区,发生在很大的区域里,所以对其进行侦破、控制、掌握情况非常困难。并且在对被拐卖妇女进行解救的过程中也有因为跨区域的问题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在全国性的打拐行动实行前,有的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不力,在解救时甚至遭到当地群众围攻,经过1999年全国联合打拐行动后,各地加大了配合力度,有所改善。由于解救妇女的行动是在异地进行的,平县的公安人员无法清楚掌握有关的信息,一旦被拐卖妇女被男方藏起来,就很难实施解救。
对公安机关造成制约的,还有拐卖妇女案件的特点导致案件的查证比较困难。公安机关以是否以出卖、营利为目的来定性案件是否属于拐卖妇女罪。有的犯罪嫌疑人一人数次进行拐卖或介绍婚姻活动,其中经当事人同意而介绍婚姻的情况不构成拐卖,而有的情况又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这些情节都需要深入调查才能分别认定。同时由于被拐卖妇女都流往外地,难以获得被害人的口供,这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调查取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所以导致大量的报案得不到侦破,或者在因为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能立案起诉,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做出有罪判决——这也是前文提及的公安立案数和法院的有罪判决之间有很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成员普遍持有的法律观与法律相冲突也导致了正式社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效。在平县进行调查时我发现,我所接触的调查对象无论是普通村民,还是村干部,大多认为只要被出卖的妇女本人和她所属的家庭同意,那么出卖妇女的行为就不算拐卖妇女犯罪。但是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的规定是:“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这一立法并不考虑被出卖妇女的主观意志,罪名是否成立与被出卖妇女是否自愿无关。从人类学的主位和客位研究的不同角度看,这类型的案例揭示了社会个体的法律观与立法者的法律观存在冲突,导致社会个体的需求与法律目标的错位。对于这类案件中的个体来讲,通过法律认为的“不法”途径获得的婚姻移民正是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这种与法律相悖的法律观不独被出卖妇女及其家庭持有,许多从事人口买卖的中间人也持这种法律观。我曾经请在监狱工作的警察朋友询问过因拐卖妇女被判处刑罚的女犯,她们中有相当一部分进入狱后仍然不理解自己犯下的罪行,在她们看来被她们出卖的妇女是自愿的,因此她们不是犯罪。这种社会中普遍持有的法律观导致了人口买卖的中间人与渴望外流的妇女之间很容易形成“共谋”,发展和壮大人口市场。聪明的人口买卖中间人会把出卖妇女的所得与妇女所属的家庭进行分配,保证双方都满意,这种情况下被出卖妇女及其家庭不会报警引发正式社会控制的运作,这意味着由民间向法律机构提供拐卖犯罪信息的渠道被堵塞了,法律机构因此失去了社会的支持。大量的拐卖妇女案件不能被发现和查处与民间的这种人口买卖利益分配机制有很大关系。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看,如果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流动的需求,并且在法律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处理这种法律观的冲突,法律所规定的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就必然继续存在。
从总体上来看,针对拐卖妇女问题上,平县的正式社会控制运作并不成功,其对拐卖妇女犯罪的预防、打击和对受害者事后的救济成效都不显著。
社会控制并非国家的独占物,社会中存在大量针对越轨行为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是普遍的现象。甚至很多情况下,即使在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失效,只要非正式社会控制有效运作仍能保证社会秩序。但是,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持续不断,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针对拐卖妇女犯罪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力量非常弱,并且只在有限的领域内运作。
一般来讲,在拐卖妇女犯罪发生之初,最先发动社会控制的是外流妇女的家庭,而不是当事人。因为一部分被拐卖的妇女在最初与中间人或人贩子接触时是自愿外出的,只有在发现自己受到欺骗或者对介绍人提供的条件(如婚姻对象、环境)不满时才会发动社会控制。在另外的情况中,即使被出卖的妇女不是出于自愿,但是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以及自救能力较弱,也不太可能主动报警。而外流妇女的家庭则不同,第一,基于感情,一个家庭发现自己的妇女亲属被拐卖或失踪后,他们会报警或者组织亲属力量寻找、解救失踪妇女。第二,如果在拐卖交易中是中间人而非妇女所属家庭得到经济报酬,或者是中间人与妇女所属家庭经济利益分配起了冲突,那么妇女所属家庭可能会报警或者采取民间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由于拐卖犯罪和妇女外流的历史较长,平县的拐卖犯罪和妇女外流高发区,已经和妇女的流入地建立了较多的联系,在妇女的流入地被拐妇女或外流妇女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联系网络。所以在有的情况下,如果大概知道中间人是谁或者妇女的大概流向,被拐妇女的家庭有可能通过妇女流入地的关系网络获悉被拐妇女的具体流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经济、社会阅历、信息等条件的限制收效甚微。由家庭实施的社会控制还有一种,即被拐卖妇女的亲属向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强行索要甚至抢夺财物以作为自己的亲属被拐卖的补偿或赔偿。所以在家庭这一层面上存在针对拐卖犯罪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在运作。
在有的民族中,其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中本身就缺乏抵抗妇女外流、拐卖犯罪的能力,某些传统文化恰恰构成了拐卖犯罪的辅助条件。在瑶寨平村,年轻的女性在婚前可以非常自由地与异性交往。这些年轻女性在认识青年男性后,在很短的时间内(认识几天后)就可能随男性外出游玩,往往一去就是半个月、一个月,父母也不太多问多管。这种朴素的婚前交往习俗造成了年轻女性容易轻信别人的弱点,而且一旦被拐卖其亲属也不容易察觉,这无疑给人贩子提供可乘之机。平县的苗族也是一个婚前交往自由、流动性很大的民族,他们的异性交往文化也导致拐卖事件的高发性。相反,像当地傣族则更倾向于留在本地,拐卖事件的发生也更少。[12]
由于处在社会的剧烈变迁中,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还表现出对新情况的不适应,进一步加剧了在观念层面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系统对拐卖犯罪的缺乏回应性。平县虽然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地区,但是随着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文化同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平县的农村也正在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但是平县的少数民族妇女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巨大转变,仍然用熟人社会的逻辑处理自己的生活,所以面对熟人的欺骗和诱惑没有任何防备,很容易被熟人欺骗、拐卖。
在平县农村的社区一级,没有有效的防拐社会控制运作,一般只有在有相对较为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被拐妇女家庭与嫌疑人之间发生了纠纷,社区层面的社会控制力量(如村委会)才会介入。拐卖妇女犯罪的查处以及对被拐卖妇女的救济最大的困难之一是妇女流向不明,调查者在平村进行调查期间就多次和一些来“找媳妇”的几个外省人遭遇,可是没有人知道他们真正的身份。假设他们是人贩子,一旦实施了拐卖,连线索都找不到了。
从表面上看,大量的妇女外流伴生的拐卖妇女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在于平县社会控制系统的无力。但是我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社会控制会失效呢?作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的拐卖妇女犯罪的发生有着复杂和多样的原因,但是就从根本上讲乃是结构性紧张所导致的,在结构性紧张的背景下,无论是正式的社会控制还是非正式的社会控制都很容易失效。
宏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二是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
我国自建国以来实行“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制度,已经造成了城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巨大不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向往外界、城市生活,向外流动就成为一种非常正常的需要。像平县这样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受教育水平不高,对外界了解不多,就业能力低,婚姻移民无疑是妇女向外流动的最佳途径。[13]
除了整体上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之外,妇女外流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有关,大部分外流妇女选择外出打工或婚姻移民就是不满自己所在地区经济落后的状况。[14]在这样的情况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就有很多机会利用妇女向往外界生活的愿望来进行人口犯罪。
宏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还出现在人口的性别比例领域。婚姻本来只是大多数人的一种需要,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两性比例失调问题(男多女少),导致这些地区的男性难以获得婚姻或是婚姻成本太高,这就促成了女性交易市场的形成,拐卖妇女的情况随之发生。关于国内部分省区男女比例失调带来的大量妇女婚姻移民和拐卖妇女犯罪已经为学者注意到。[4]就平县的情况而言,当地合法外流和被拐卖的妇女主要流向一些人口比例失调较为严重的省区的农村,如河南、河北、湖南、广东、广西、安徽等。[15]
平县是一个被大量妇女外流或者被拐卖问题困扰的地区,但是有的地区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说明宏观方面出现的结构性紧张是每个生活在这一宏观社会中的成员共同面对的问题,但是这种结构性紧张不是对每个人都造成直接的影响。妇女的大量外流或拐卖妇女的发生总是和具体的地点、空间、人群相联系,发生在具体的地方。当一个社区和它所处的较大的区域同时出现了结构性紧张,这些大规模的越轨行动才会发生。平县的问题在于无数个微观的社区出现了结构性的紧张。
在此,以平村的个案为例。平村只是平县众多的有大量妇女外流(包括被拐卖)的村落之一,但是对平村的研究却可以发现这些社区的妇女外流和被拐卖的微观社会背景。
平村地处边疆,2000年人均纯收入仅458元,人均有粮
个案 5 李××外出的经历
在访问中平村的李××告诉调查者:
“我18岁时去湖南打工,走的时候只会几句汉话,不识字。到湖南株州一厂里打工,与同厂的一个男人就是我现在的老公谈恋爱,后来结婚,生了一个娃娃。每年都会回家一趟看父母,今年(2001年)还带了小叔子过来,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对象。在湖南结婚时从这边开了证明过去,平时偶尔过节会寄点钱回来。我在家里是老大,还有2个弟弟,2个妹妹。那边比这边好在,人的文化也比这边高,山没有这么高,现在回来都有点不习惯了。”
李××去湖南三、四年了,现在会讲普通话、湖南话。李××脸色红润,身体微胖。在接触中,我们观察到李××和她的丈夫很亲密,也很和谐。
李××正是社区中利用外出、缔结婚姻成功改变命运的榜样,社区中类似李××的情形正是一些少女所希望的。社区中的同伴通过外出(无论是打工还是出嫁已经不重要)获得地位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使年轻妇女、女孩看到了希望,这种刺激也是平村及平县妇女、少女被拐卖人数增加的一个因素。
根据村支书的估计,平村从20世纪80年代中至今,至少有40名外流女性的流向、外流原因、生存状况不明。平村的妇女外流史已经有十多年,在这期间也有外流妇女经历了悲惨的遭遇。一户人家的女儿1994年被拐卖到广东,在近十年里没有和家人有过联系。在2004年我到平村进行调查时,这个家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获知了女儿的消息——他们的女儿已经死亡,但是不知道她经历了什么、为什么死亡。这一事件在平村传播的很快。类似的事件提醒着希望外流的平村女性外面的世界不一定就很好,但是与外流的愿望相比,这种警戒和引起的反思要弱得多。因此,仍然不断有人通过婚姻移民离开平县,仍然不断有妇女被拐卖出去。
为什么平村的众多女性选择外出(以至于被拐卖)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女性的处境。相对于男性,平村女性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在受教育程度方面,本寨男性比女性要高。并且,由于妇女们没有机会接触外界事务,因而即使上过几年学的,知识遗忘度也相当高——在受访谈者中,大部分女性听不懂汉语,男性则大多能用汉语和我们交流。在劳动生产方面,妇女除参与田间农活以外,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煮饭、洗衣、打扫卫生,即便是在闲暇时候,手头也总是在做着瑶族传统的刺绣活计。[20]由于这些劳动没有被当作家庭收入的来源,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没有因此而获得提高;与她们相比,男性在农闲时节却能从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在中越边境一带从事草果、[21]野生菌、粮食乃至银圆的买卖,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以至主要来源。在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女性的作用十分有限——平村村委会的委员中,只有妇女主任一人是女性,且她只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妇女保健方面的宣传工作,一般不参与村寨事务的决策和村民纠纷的处理。村民们认为,之所以女性无法成为社区的领导,是因为妇女文化素质低,见识少;与此同时,许多村民还表达着另一种想法:因为妇女没有必要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所以女性也就“用不着有”太多的见识和文化。
平村的妇女在这样一个社会分工单一、女性地位低下的社区中,如果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和生活环境,外出无疑是一条值得考虑选择的出路。但是,平县也是一个非常贫困的地区,城区没有太多的职业可以提供给这些少数民族妇女。整个平县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没有为女性提供获取成功的太大可能和希望,社会结构呈紧张状态,这就为希望获得发展的妇女提供了走出平县、走得更远的充足理由。因此伴随着妇女的外流,拐卖现象也随之发生。
宏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和微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相结合导致了人口交易市场的形成。一些程序上合法的妇女婚姻移民其实也是市场化的运作,仍然是一种人口交易,无非是不会引起司法后果。这种交易中,妇女失去了通过自由恋爱选择配偶的权利,所谓的合法中介、职业媒人在这些交易中牟取了大量的利益。如果仅仅从国家法律的角度看,这些有着合法程序的婚姻移民并非正式社会控制的针对对象,但是它们的存在却是对拐卖妇女现象发生的很好诠释。一则奇特的广告很生动地阐释了存在于合法外衣之下的人口交易市场:[22]
光棍汉的福音
我中心是合法的婚姻介绍单位,在云、贵、川等偏远山区设立了办事处,并且动员了2000多名外地妇女来我处征婚,20-56岁,城乡均有。有意应征者付资一元与正定县中平乐鹊桥中心梁奇联系。邮编050800,不成婚不收费,社团证021,律师魏风欣,电话:8422。
正如
由于婚姻交易的需求导致了人口交易的市场存在,“合法”的婚姻移民与拐卖妇女犯罪相伴相生,相互交织,模糊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婚姻移民之间的界限,但是无论是“合法”与非法的婚姻移民都是一种结构紧性张的产物。
五、结语:正式社会控制的局限与失败
平县的个案表明,基层农村的持续赤贫导致了妇女们改变生存条件的迫切愿望,在不具备更多的自身优势条件和可支配资源的情况下,出卖身体、出卖婚姻是获得新生活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同时由于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导致买方市场的存在,人口市场必定不断壮大和持续发展,大量的越轨行动必定持续不断地发生。然而,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所能调动和使用的资源是有限的。面对社会的大规模越轨行动,正式社会控制所需要的资源变得更加稀缺,要实现有效的控制是困难的。正式社会控制的资源是相对固定的,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资源,即正式社会控制如果过多地投入到某一方面,则在其他方面就会出现资源的缺乏。因此,即使在局部地区,正式社会控制资源能够在一段时间内进行集中,专门解决拐卖妇女的犯罪的问题,也只能是暂时的。因为,通过打拐行动或者解救行动可以对拐卖妇女的中间人、收买妇女的买主造成威慑和打击,虽能起到法律的激励和打击作用,但是只要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仍然存在,妇女的就业机会依然不多,通过正当的就业途径改变命运的可能性不高,合法或非法婚姻移民就是一种持续的社会需要,拐卖妇女由此伴生而来,正式社会控制经不住这种持续性的大规模越轨的挑战。重刑和重点打击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如果仅仅通过强制的办法来打击拐卖妇女,意味着有限的社会控制资源、法律资源倾斜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而其他问题则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在社会处于结构性紧张的状态下,即使拐卖妇女减少了,那么可能就产生出新的社会问题,偷盗、卖淫等等只要能获得经济利益、改变生存处境的手段都可能大量出现。
平村的拐卖妇女问题还说明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正式的社会控制有效运作不仅依赖于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还依赖于社会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支持。不幸的是,面对社会的大规模越轨行动,非正式社会控制必定是无力的。因为这种越轨行动发端于社会底层的需要,而非正式社会控制作为社会演化的产物,依赖于共同体内的共识,大量的妇女选择外流意味着社会的共识已经瓦解,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的妇女们及其家庭并不总是把拐卖人口犯罪视为不轨行为。因此可以说,在看待拐卖妇女是否属于越轨这一问题上,社会观念与法律文本是有巨大差异的。越轨行动者往往虽被法律认为是拐卖犯罪“受害人”,但她们其实正是通过越轨行动达到改变命运、抗争命运的主体,而非法律中的客体。[23]因此,非正式社会控制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层面上运作和起作用。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一项制度被充分和有效地实施、被人们所服从之时,这项制度就构成了对人们行动的外在约束,人们的行动必定受到制度的影响,只能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制度构成了人们选择行动策略的一个基本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或者一种约束。[5]一国之内的社会结构形成,是人们长期实践和互动的结果,但是这些无数次的实践和行动受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的约束,社会结构是一种均衡的态势还是呈紧张的状态,与基本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有根本性的联系。基本制度规定了宏观的社会秩序,同时对微观的基层社会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今天,城乡发展和东西部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与我国长期的政策和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关系。“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体制是一种历史的选择,长期以来农村对城市发展提供资源供给,城市发展的过程是一种剥削农村的发展模式。[6]随着城乡分治的实践,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农村的持续贫困,在自然资源有限或者得不到发展政策的地方就会出现社会结构的紧张。东西部的发展与政策的设计也有很大的关系,东部沿海的发达不能简单地归于东部的自然资源,恰恰相反,中国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在西部而不是东部,东部地区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严重倾斜的优惠和灵活政策。在这种长期的政策倾斜过程中,而在现有的财政制度下,贫困地区越来越贫困,富裕的地区越来越富裕,[7]东部的发展进入良性循坏的状态,而西部则力不从心。如果西部大开发战略得不到实质性的推进,东西部的不均衡状态还会越演越烈。
制度作为一种结构性的约束,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控制的运作是否良好。从平县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来看,反映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分配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即现在的财政分配制度加剧了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负担的公共服务供给任务与财政能力相比明显过重,尤其是贫困地区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本地的公共事业供给需求。[7]这就导致了像平县这样的落后地区的正式社会控制系统没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有力的社会安全。
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在很多方面帮助了我们理解社会控制、越轨与秩序。社会问题对社会控制与秩序的挑战是全面的,社会问题的产生意味着大量越轨行动在社会中的蔓延并且得不到有效治理,秩序在普遍的越轨行动中遭到了破坏。但是,对它的治理显然不是加强法律实施、加强社会控制的运作就可以解决的。大量的妇女外流并伴生出的拐卖妇女现象不仅表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社会控制的不力,更重要的是,这些现象的背后恰恰是人们对现有制度以及社会结构的一种反抗。
总结起来,平县的拐卖妇女问题反映了正式社会控制的两个基本局限,并可理解正式社会控制为什么会失败:
一是面对结构性紧张导致的大量越轨行动,意味着正式社会控制必定会出现资源不足并缺乏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支持的困境,以致难以应对基于结构性紧张产生的大量越轨行动。
二是正式社会控制是对现有正式规范的执行和对越轨行为的反应,但是它能否有效消除大量的越轨行为取决于它所依赖的制度设计的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消除越轨的可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暴露了现有的某些政策和法律可能存在着问题,所以,面对大量的越轨需要考虑的是调整政策和法律,建构均衡、和谐的社会结构,而不是简单强调对现有政策、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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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s the Failure of Formal Social Control?
—— Fieldwork on Women Trafficking in
Wang Qiliang
Abstract The fieldwork in
Key words Social control; Failure; Women trafficking; Social structural tension;Flow of population; Deviance
[ 作者简介]王启梁(1977—),男,彝族,云南蒙自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
[1] 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3]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4] 为了避免给提供资料的地方干部、群众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本文中的地名、人名均为化名。
[5] 在本文中,社会控制是指规范的执行过程或对越轨行为的反应、消除或约束。在这一相对狭窄的定义之下,国家针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正式社会控制主要指执法、司法活动。而社会成员对拐卖妇女现象的预防、阻止被理解为非正式社会控制。关于社会控制的定义以及类型、机制的讨论可参见王启梁.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性理解——兼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J].现代法学,2006,(5);张晓辉,王启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控制与法治建设[J].思想战线.2005,(2).
[6] 这两年的统计数据无疑是弥足珍贵的,因为在此后平县就没有如此完整、细致的妇女外流统计。虽然已经过去了近20年的时间,平县妇女外流的现象现在已经比当时严重的多,但是这两年的统计数据还是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可兹参考的依据和分析对象。当时进行统计的背景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已为国家所充分重视,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7] 这并不意味着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是这一问题没有引起“高层”的注意和重视。
[8] 据公安机关估计,被拐卖妇女中的80%为苗族、瑶族、哈尼族,见前文表一。
[9] 当地的汉族生活状况总体上比大部分少数民族要好;傣族主要生活在坝区,生活条件比苗族、瑶族、哈尼族要好得多,而且傣族的民族内婚制也影响到傣族的通婚半径,使她们更少愿意外嫁。
[10] 如前文“李××拐卖侄女案”。
[11] 大桥是平县通往外地的交通要道。
[12] 董皓、于强先生的论文也剖析了文化因素与拐卖及妇女外流之间的关系。董皓,于强.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1).
[13] 如有学者认为“……婚姻和家庭显然是女性迁移者生活中比男性更为重要的部分。另外,对未婚女性来说,进入城市或其他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同时,也进入了当地的婚姻市场。寻找婚姻伴侣、建立家庭也是女性流动和迁徙的直接或间接目的之一。”参见谭琳等.“双重外来者”的生活——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经历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3,(2).董皓和于强相关研究成果也表明了这一点,参见董皓,于强.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1).
[14] 根据李强先生的研究,“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没有挣钱机会”是农村人口外出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李强.影响中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推力与拉利力因素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15] 以2000年为例,这几个省的乡镇男女人口数如下(单位:人):
省区 |
河南 |
河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安徽 |
男性人口数 |
47,046,599 |
33,936,333 |
32,993,704 |
43,381,720 |
23,239,376 |
30,437,820 |
女性人口数 |
44,190,255 |
32,748,086 |
30,280,469 |
41,843,287 |
20,615,162 |
28,562,128 |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乡、镇、街道人口资料[G].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16] 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下,农业人口仅凭务工迁移至其它地区定居,是非常困难的,妇女要想稳定地留在外地,结婚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
[17] 据平县妇联工作人员的介绍。
[18] 平村村民语。
[19] 平县妇联工作人员语。
[20] 红头瑶的手工刺绣衣物十分精美和复杂,一名女性要花半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一套衣物的刺绣工作。但这些衣物仅用于节日和婚丧时节穿着,并未成为商品流通。
[21] 一种草本植物,是云南瑶族地区的特产,果实可以入药、制油,叶茎是优良的造纸原料。平村所在地区的草果产量很大,村民们甚至组织了“草果协会”来统一采摘时间和价格,在这些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均为男性。
[22] 这是一则刊登在
[23] 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安全的强烈保护愿望,在这一立法中,拐卖妇女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考虑被出卖妇女的主观意愿,这些妇女是否自愿被出卖对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任何影响,并且这些自愿被出卖的妇女也不会因为与中间人或买家的“共谋”而获罪,她们被预先设定为被害者。这一立法对于社会安全和保护女性来讲是必要的,但是它的确与社会中关于犯罪的普遍观念相违背,导致了社会成员的法律观与法律的冲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拐卖妇女犯罪不能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这就会导致正式社会控制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