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48期实录 2008年4月23日
演讲人:高仰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主持人:叶秋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主持人介绍:
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德研究院的
讲座部分:
首先非常高兴叶老师能给我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一下。我想了解一下我们在座的有多少本科或者硕士是学过历史的,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有没有?请举一下手。没有人举手。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好意思,因为学历史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但是我想大家没举手肯定是因为自己对历史,作为一个专业来讲,了解得并不是特别的多,至少是没有接受这方面的专门训练。所以,我选择了这么一个题目,叫做《史料与创新》。从表面上看来,它与法制史没什么具体联系,但是,实际上,它从史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于我们法制史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给予了一个正面的回答。既然这个题目被提出来,我就需要把这个题目解释一下,正所谓解题。一开始,我只想到了这么一个主标题。这是因为,大家所关心的具体问题不一样,在座各位同学有的是研究中史的,有的是研究外史的,有的同学研究的是古代史,有的同学可能对近现代史更感兴趣。那么,在时间跨度和中西文化的差距面前,任何一个具体问题都会显得过于窄小。比如,我说中世纪的德意志法,可能很多同学就会感到陌生,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丧失了继续听下去的兴趣,所以,我必须在我研究的这个领域当中找到大家都能讨论的话题。而这个话题,应该与史料有关,也应当与创新有关。所以,我试图把一个大家都应当关心的话题从我所研究的领域当中抽象出来,以此带给大家一些启发。副标题是“法制史研究当中的问题与主义之争”。问题与主义,肯定不是我的发明。在座的各位肯定都知道,这应当是胡适先生和李大钊先生在《每周评论》这样的一个进步杂志上,对于当时的中国是否应该接纳马克思主义所展开的一场讨论。这两个人的立场是针锋相对的。胡适先生说应当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而李大钊先生则是截然相反,认为这个时代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明确的主义,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摆脱改良,而去走一种革命的道路,达到一种破旧立新的目的。如果从当下中国的发展来看,大家觉得是问题赢了呢,还是主义赢了呢?大家可以切身思考一下,某种意义上,人们还是更强调多做些问题,而少谈些主义。这是邓小平先生的策略,也体现在他的很多名言中,比如“不管白猫黑猫,抓着耗子就是好猫”,或者“摸着石头过河”等等。无论如何,这个社会的性质是怎么样的,也就是主义,实际上被他隐去不谈了。我们说,只谈问题不谈主义,它其实也是一个主义,算什么主义呢?功利主义。只不过,这个主义是一个没有理想的主义。我们都熟悉“摸着石头过河”这句话,可是过了河之后该怎么办呢?邓小平先生在97年之后没有再给我们新一轮的答案。实际上,中国现在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经济发展了,社会怎么办?我们现在从报纸上看到,许多社会问题都是综合性的,比如,房价居高不下,就业难,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地方上不能实施,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分配不均等等。那这些问题是怎么出来的呢?这些问题在以前没有啊。可以说,这些问题实际上和这二、三十年以来人们对于主义的漠视是有一定关系的。我们可以回顾到胡适先生和李大钊先生当年所进行的问题与主义之争。胡适先生说问题和主义的时候,他把问题看成是脚踏实际的工作态度,把主义看成是一种好高骛远,空谈阔论的这么一种态度。所以胡适说,空谈主义是阿猫阿狗都能做的事情,是鹦鹉和留声机都能做的事情,因此空谈这些外来进口的主义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但是,李大钊先生不是这么看的,他把问题看成是人们使自己生活越变越好的一种努力,把主义看成是努力的方向。他认为,如果没有方向的话,人们冲着不同的方向,不管使出多大劲儿,也不一定能达到最后的目的。所以我们说,这两个人在对问题和主义的理解上不一样,他们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相反的。但有一点他们是共有的,就是他们把问题和主义完全分化开来,使二者相互对立,非此即彼。当然,他们执拗这样一种态度并得出不同的答案,在当时的中国,确实有其实际的意义。而我们现在,改革开放二三十年之后,社会中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何解决,如果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恐怕不行。就比如对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人们给出法律上、政策上、经济上的一系列的解决办法。但是,有一个棘手的问题会出现,那就是,当人们给出某一方面的应对措施的时候,必将动用一些社会资源,而动用这些社会资源则可能会使社会出现新的其他的疾病。而当我们医治新的社会疾病的时候,又不能预料到个中所蕴含的更多新的疾病的隐患。这使我们远离了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我们说,主义意味着一个能够整体统辖资源并且能够统一规划行动的灵魂。这不仅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在一个学科当中也一样,写一篇文章也一样。做一个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方向,都要有一个主义,都要有一个灵魂。没有灵魂的东西实际上根本就不必存在。当然,有同学说,我们吃主义的亏还不多吗?我们在70年代之前,把主义作为一杆大旗,牢牢举在手里,每个人都奔向同样的目标,实际上,每个人的自由都受到了限制。但是,我们现在所强调的主义,可以是多元化的,多标准的。你要有灵魂,我也要有。我们的灵魂不必一样,但我们都要有灵魂。不能说你有灵魂而我没有,那么我就无法证明自己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在这儿,我一开始就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光是在我们学术研究当中,在我们生活当中,在我们观察社会生活的视角当中,这个主义都不应当是被忽视或被抛弃。我们不能只看到问题,眼睛只盯到问题上,这种功利主义,也就是说,排除一切理想和方向而只对一些具体问题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的主义,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问题不是越解决越少,而是越解决越多,反而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关于问题和主义呢,我大致把它解释到这里。那么,在史学当中,问题和主义之争,实际上也是长期存在的。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清朝的史学很发达,它的史学分成两派,一个叫汉学,一个叫宋学。而汉宋之分,在清朝之前是没有的。为什么在这个时期会分呢?实际上就反映出人们对史料和史观的一个态度。比如,汉学更多强调的是训诂考据,对资料的发掘和积累。宋学更多强调的是程朱一脉的理学新兴,强调的是史料的价值和观点。这两派,实际上到中国近代变成了史料派和史观派的划分。在史学界,这种问题和主义这二者相对立的最早的来源。在我们现在的历史研究,包括法制史研究当中,实际上也存在这个问题。人们在史料和史观或者说在问题和主义之间,往往是徘徊不定的。但是他们都抱有一种观点,要么是史料派,要么是史观派,这两派你必须择一而居之。我今天的观点就是,史料与创新,它实际上是代表了史料与史观两派,但两派不一定是择一而居之的,它可以不以对立的方式存在,而以一种融通的方式表现在每一个同学学习和写作的过程当中。具体怎么表现?我们来看一下屏幕。
在这样的标题之下,今天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叫做西中错位的新史学,就是西方和中国的史学它们的发展不是同步的。想起来是很显然的。因为中国在1840年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之后,才接触到了西方。而西方的史学却没有受到中国的影响。所以我们现在都说新史学,谈到这三个字的时候,一定要问一下,到底是西方的新史学还是中国的新史学,它们是错位的,它们是不能混淆的。而这个新史学在它发展的过程当中,就蕴含了史料和史观,也就是问题和主义的这么一种思辨的过程。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能活钻故纸堆。故纸堆,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的时候也很恐惧。为什么呢?我有一种已经被埋葬了的感觉。因为故纸堆嘛,又旧,又是以一个富于压迫性的词汇。但是,史学研究,完全离开史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钻故纸堆,恐怕是每一个研究与历史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人的基本任务。但是怎么才能钻好,怎么才能达到活钻,别死钻,钻死,这个在不同的学术流派有着不同的要求。我本人也不是接受过正规历史教育的人,但是我从文章写作的过程当中可以总结出一些东西,大家可以帮助我验证一下是否属于活钻。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才能有所创新。我们说,如果只是故纸堆的话,便可归于档案学的研究范围,如何把它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史学和档案学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在于它要有一种新的观点,让人们对历史能有一种更新的理解。这种创新实际上是所谓史观派所占据的立足点。这个创新不是说我可以凭空创新,以闭门造车的这样一种方式体现出来。创新应该是有它的步骤,应该有它的出发点。
第四是一个小结。当然,这些问题如果空谈的话大家在理解上会有一定的障碍。由于我对其他东西也不是非常地了解,所以我还是会以《萨克森明镜》以及我对日尔曼法的一些研究作为例证来帮助大家来理解。
我们第一个问题要讲的是西中错位的新史学。史学都经历过一个由旧到新的转变过程,西方和中国不是同步的。西方的史学发展经历过什么样的历史呢?我这个题目叫做“从两个版本的兰克到年鉴学派的三代师承”。这实际上是发生在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中期这一百年当中的事情。当然,西方在这之前不是没有历史学。可以说,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前,一直往上推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的历史是在一种捉摸不定,没有理论指导的情况之下发展起来的。像我们在学习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史的时候,都会提到一些著名的人物。比如说写《历史》的希罗多德,写《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修昔底德,再有,罗马的著名历史学家塔西佗,还有雄辩家西塞罗等。这些人可以说都和一种朴素的、粗糙的西方历史观联系在一起。在兰克之前,这种历史学是一种泛化的非专业的学术。与其说它是一种学问,不如说它是一种雄辩之术。西塞罗是一个雄辩家。只要他在这儿,要论证一个问题,就没有人能辩论得过他。在他这个时代,他能压倒性地取得辩论的胜利,他说的话就变成了历史了。所以,那时的历史缺乏一种科学的研究手段。
利奥波德·兰克这个人,大家无论如何还是应该知道他是谁。他是德国19世纪中期的一个非常著名的历史学家。这个人曾经担任过小学教员。从他中年开始,他赢得了一系列的声誉,被西方认为是科学历史之父。他的一句名言,就是PPT上这句话,wie es eigentlich gewesen,用英语说应当是as it truly was,什么意思呢?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那样(来描述它)。用中国话如果翻译的通一点的话,我觉得就叫“实事求是”是非常合适的。这个兰克强调,做历史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加入自己主观的没有经过验证的传闻,也不能凭自己主观臆想把自己所认为真实的神话夹杂进去。但是古代西方历史学家在作历史的时候是经常这么去做的。所以他提出去伪存真的这个口号实际上是在文献分析上提倡一种实证主义的态度。这可以说是对于整体的西方史学是有着巨大的轰动效应。兰克的学生有很多去了美国发展,尤其是19世纪后半期,这也是一个欧洲向美国移民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有许多欧洲著名的学者到美国来发展,也就把兰克的这种史学观带到了美国。但是美国毕竟不是兰克的故乡,美国人对于兰克的理解实际上是断章取义的,是非常片面的。他们把这种文献分析上的实证主义,简单的理解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精神,并把这个称为科学主义。所以兰克在他们心目当中成了一个偶像,成了一个符号,叫做科学主义历史学之父。那么,什么是“科学”呢?这个科学我们要打一个引号,因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和人文社科意义上的科学是截然不同的。科学这个词,实际上是中国人从日本人那里翻译过来的。在中国古代,应该叫格物之学。格物是很难理解的,但不难发现,“格”和“科”的含义是一样的,就是“分开”。所以,所谓“科学”就是,从它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就是“分类的学问”。它并不是像中国古代道学那样,“道可道,非常道”,一个“道”字就可以涵盖天下所有事情,或者只要一个“天人合一”,世间万物就可以被包容其中。但科学不是这样。科学必须是分门别类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学者,他只能是研究科学其中的某一个领域。科学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有定律和万能公式,他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奏效,远离这个条件的时候,科学就不会再继续生效。此其一。
第二,从实证科学角度来叫,自然科学是在实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科学可以重复,它的结果是可以重复的。只要条件不变,他的结果在法国,在英国,在中国都会出现同样的结果。不管这个科学家的身份是贵族还是平民,他用同样的方法都可以对同样的结果加以验证。所以科学不分国界,科学也没有高低贵贱和文化差异之分。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科学必须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是尽可能排斥主体在场的影响。什么叫主体在场呢?人们在进行审美过程当中看一幅画,我觉得它好看,你觉得它不好看,那么可以说审美的事情是完全一种主观化的活动。但是科学不可能因人而异,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好恶而发生结果上的改变。所以科学要求尽量客观。
在这个问题上,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发生了最大的差别。因为自然科学的科学家可以把自己排斥到研究对象之外,而在人文社科当中,主体也是客体。什么意思呢?人作为研究者,人也作为被研究的对象,那么不管是政治、法律,实际上都不能完全排斥研究主体在场的影响,所以在人文社科这样的领域,也包括对历史学来讲,这种客观性只能叫做相对客观性。它不可能作为一种绝对意义上的自然科学而存在。
这种科学主义被美国人引入了对历史的研究,实际上美国人这时候站在了一种史料派的基础之上。认为有多少史料说多少话,这就是兰克的态度。但是这第二个标题写道:德国版本的兰克。也就是说,德国人实际上并不认为兰克是一个绝对的客观主义的科学历史家。那么,德国人怎么评价兰克呢?也是一个主义,叫做历史主义。看这里,历史已经上升到了主义的高度。那么这是什么用意呢?兰克在强调对历史进行不偏不倚的研究的同时,还强调形而上学是人们站在一个制高点去了解具体而微的事物,而历史则是通过人们在对具体事物的研究过程当中抽象得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也就是说,与哲学相比,历史是由具体而抽象,是归纳的思维。而哲学,是由抽象而具体,是演绎的思维。所以这样的一种观点,实际上,兰克是为了要证明一个基本的道理,就是历史是不断向前的有着一个支配性规律存在的一个进程。而这个支配性规律,在他看来,就是上帝。所以这个兰克在进行历史写作过程中无非是要证明一件事,就是在各个时代的历史的各个事件都能证明伟大而全能的上帝的无处不在。所以德国人把历史主义称为唯心主义的历史学,他和美国人在文献角度所考察的科学主义的历史学是大相径庭,有着天壤之别的。
大家都非常熟悉的德国法律史学家,叫做萨维尼,他实际上受到兰克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我们知道萨维尼创造了历史法学派。实际上就是把历史主义放到了对法学进程的产生影响的过程之中,把他们融合在了一起,萨维尼有一句明言:德国的法律体现的是德意志无所不在的民族精神,而这样的一种精神,实际上就是历史主义所提供的养料造成的。所以欧洲和美国对待兰克的态度不一致,就体现了我们大标题中所说的问题和主义之争。美国人把兰克理解为史料派,而德国人把他理解成一个史观派,那么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我们看一下下面这个标题,年鉴学派。这也是大家应该了解的关于史学的基本知识。这个年鉴学派出现在法国。虽然我们现在对法国人都非常不满,但是如果回避年鉴学派,20世纪的是学时史学史将无法讲述。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到他们。可以说三代师承。国外和中国不大一样,一个大学不但是提供学术氛围,更是一个学派基地。这个学校的团队提供的是一个特殊的视角,从这里出来的学生都是这个学派的信徒。但是在中国大家都是马克思的信徒,所以也没什么区别。年鉴学派不在高校当中存在,它在一个杂志社中存在,这个杂志就叫做《经济与社会年鉴》。这个年鉴是二十年代由一个叫马可•布洛赫的人所开创的。他在这个杂志开创的过程当中提出了一个著名口号,叫做:“一切历史都是总体史”。当然我们说,科学是分类的,是专门的,是把历史进行的分化,但是马可·布洛赫说历史不应当被人为地分为法制史、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只要是历史,它就是关于人的所有科学的总称。因此,把它们分开,实际上是取消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不太科学的。当然,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经常说数理化文史哲,它们分别代表理科和文科的两个部分非常重要的学问。实际上他们之间是有相对性的。数学和哲学相对是自然的,而化学应该和文学相对,因为它们实际上都通过配平和修辞来达到对事物的一定理解。历史应该和物理结合在一起。物理是力热声光电,解决的是关于这个物体如何运动或者不运动的这样一种科学,而历史解决的,在马可·布洛赫看来,解决的是人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心理等诸多问题。所以在这里,布洛赫实际上已经把历史学等同与人类学,他认为历史研究的不是一个进程,而是人类在过去的综合性的状态。对于兰克来讲,这是一个主义上的巨大突破。因为兰克所采取的一种线性的进化史观,认为历史总是向前发展,不会重复以前。而从年鉴学派开始,历史不再是研究时间当中的上帝,而是研究时间当中的人,研究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历史的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代有两个人,弗费尔和布罗代尔,这两个人和布洛赫的年代差不多。布洛赫这个人在是学界声名鹊起的时间很早,但是这个人的命运比较悲惨,被纳粹枪杀在麦田当中了。所以后来的一代主要是布罗代尔,他提出了对历史,对时间划分为三类,叫做长时段,中时段和短时段。他认为时间是相对的,不是均匀地发展下去的。所谓长时段,他在一本著名的著作《菲利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当中写道,地中海在几千万年中具有的自然地理特征,气候、水文,不以人的活动为太大转移的——当然这几年生态恶化得非常迅速——布罗代尔可能没有想到。中时段主要是强调一个国家政治文化风土习惯,短时段强调的是著名人物所作出的具体事件。而短时段才是兰克所关注的问题。比如这个国王作了什么事情,那个国王那个诸侯作出了什么回应等等。在布罗代尔看来,短时段中发生的事情都是偶然的,没有规律可循,也得不出上帝存在的真理。只有把长、中时段与短时段叠加,才可以理解短时段中发生的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比如,日耳曼人为什么会攻打罗马,仅从一个短时间的点出发就得不出结论。
第三代是1970年开始的勒高夫,可以说他是后现代史学的开创者。总得来说,年鉴学派对兰克所提倡的客观史学和历史主义进行了一个完全的回复或者说是否定。他使历史学得到了扩充,但是历史学也变得不那么确定了。马可•布洛赫在年鉴学派当中可以说是一个奠基人,我们所说的西方的新史学,指的是什么呢,这里画了个红心,马可·布洛赫所奠定的年鉴学派,就是西方新史学之新的地方。他新在突破了进步史观,突破了达尔文进化论在历史学当中的基本要求。
新史学在中国是怎么回事呢?中国有旧史学。旧史学是相对与新史学而旧的。而旧史学的发端,勿庸置疑,就是司马迁,太史公。我们都知道,二十四史中第一史,《史记》就是司马迁所撰。而司马迁在写历史书的时候是不是完全客观的呢?不是。他在论述问题的时候夹杂了自己的观点,谁好,谁不好,谁做的对,谁做的不对,等等。所以司马迁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历史之外的人,而是把自己作为和历史人物处于同一场景的,在场的人来对待。因此,他在进行评价好坏的时候就有一个标准。而在他的时代评价一个人好坏的标准,就是孔孟之道,儒家的标准。所以说,中国的旧史学也是有一个主义的,只不过那不是论证上帝的永恒存在,而是论证儒家思想的亘古不变的效力——无论什么时代,以史鉴人,对于历史当中出现的任何事,必须用儒家的眼光进行批评和判断。我们刚才讲到了,清代史学发生了一个分化。汉学宋学,出现了在旧史学范围之内的史料和史观的区分。元朝和清朝由于是外族入主,作为统治者。史学在这辆个朝代史学都偏向史料派,因为史观的传统第一为外族统治者所陌生,第二也可能冒犯外族统治者的尊严。当然这些我不是很了解,就说到此为止。
中国进入晚清时期开始,史学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第一个阶段叫做晚清新史学,其中包括一批大家耳熟能详的人物,龚自珍,魏源,郑观应,王韬,黄遵宪,梁启超,章太炎,刘师陪等等。这些人的跨度比较大,五六十年的样子。这些人的新史学新在哪儿?就是他们不再把儒家思想作为评价历史人物优劣的唯一标准。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强调天下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中国中心主义的代表思想。在晚清新史学当中,首先,魏源写作《海国图志》,作为一种地理风物作品,开阔了中国人的眼界。学术不再是中国中心主义的,而是世界的。其次,这些人强调“师夷长技以制夷”,他们在对史学进行改革的时候主要目的是经世致用。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史学,不必求他对于儒家思想有什么巩固,只需求他对当下的问题有所解答。这和我们现在是很相似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史学思想。晚清新史学之所以新,就在于他在儒本主义上划分了一个明确的界限。
第二叫做民国的新新史学和建国后的新新史学,多了一个新。虽然他也是新史学,但是这已经不是针对古代旧史学的新史学了。我们叫他两个新恐怕更合适一些。为什么民国时期出现了新新史学呢。因为一大批学者从外国留学回来,带来了西方的经典思想。比如说,胡适是留美的,傅思年是留德的,陈寅恪是留德的,那这些人回来之后,就把从兰克那里学到的客观文献分析的方法带到了中国。这种思潮对于晚清的新史学来说,又是一种新鲜的血液。但是民国时期的新史学,已然强调的是线性均匀的时间发展观念,进步史观。
那么建国之后的新新史学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史学,像吕思勉还有郭沫若,他们强调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对历史来加以考核。那么同样,马克思的这个唯物史观也是强调时间的均匀向前发展。所以把他们列在一起实际上是对时间观念的统一。这个主题在二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
第三,近二十年来,实际上我们改革开放之后,学术界变的活跃起来了。在西方早就变成过去的一些历史学术思想,到我们现在有变得非常火热。在北大的历史学系或者在比较著名的比如南开的历史学系,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历史学的著作,更多的采纳了在一百年前马可•布洛赫提出的总体史的思想,以及他们几代师徒所提出的一些开放性的史学观念。也就是说,在第三个阶段看来,历史不再是沿着一条均匀的水平线向前发展。时间有可能是相对的,是错落的,是根据研究历史的人的主观观念去改变的。所以说,这种新新新史学现在方兴未艾,它更多关注的也还是问题。至今,到中国现在,没有哪一个人能够被拎出来作一个领军人物,作为一个大师量级的人物,说是新新新史学的学术带头人。
所以有这样一个变化,有这样一个区别,我们就可以看得懂,第三张图,这是一张表格。我们一开始说了,它是错位的,这种错位是怎么样的,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昔底德从古希腊开始,他是问题主义的。这段事情有趣,我把他记载下来。古代的历史学家往往是像徐霞客那样的周游全世界的旅行者,他觉得哪儿有趣他才记述,他觉得没意思他就不写。到了兰克时期,我们说历史主义为了验证亘古不变的万能上帝的存在,但是他又是客观的,希望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验证。到了年鉴学派,他既重视问题,又采取特定的主义。虽然年鉴学派始终不承认自己是一个学派,只认为是一堆学者的集合。但是他们所共有的一种开放性的多元的思想,就像我一开始讲的那样,你有灵魂我也有,我们的灵魂不能发生共鸣,我们俩认为我们不是放到一起的,不能被相提并论。但是在别人看来,这两个人都很有特色,所以把他们归为年鉴学派也未尝不可。年鉴学派的思路是问题和主义并重,而主义和主义之间也有一定的区别。中国儒本主义源于太史公,到了梁启超时则出现了经世致用的问题史学,用问题发起人们的新思考。到了傅思年,史学成了美国式的对兰克的理解,即把兰克理解成一个客观主义的史料大家,认为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有十分史料说十分话,史料放在这儿,不言自明。傅甚至提出了一个最绝对的口号:史学就是史料学。这话放在现在来看,我们可能不太能接受。但是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因为他的目的是反对这种为了解决问题,杜撰史料,剪裁史料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行为。所以强调客观,强调科学,傅思年也是有他巨大的贡献的。马克思主义完全是在政治进程中出现的,科学和马克思都强调时间的均匀进行。
到现在,可以说又产生了新的变化,受到年鉴学派的后期影响,中国也出现了一种以问题为出发点的,比如说对一个小村庄,它在100年之间所发生的瘟疫流行的历史进行计量方面的统计,一起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这种问题有可能也是具有后现代性质的,比如说通过村庄瘟疫的发病期逐年缩短,可以看到,生态破坏以一种什么样的量化的方式在不断加剧的进行,等等。所以我们看,中国的新史学从梁启超往后都是。所以我们如果听到这个词一定要问一下,你说的新史学是谁的新史学,那么含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我在我们这个沙龙一开始,讲这些东西,实际上是学历史的同学应当掌握的很基本的东西。另外我觉得呢,这与我们一开始的主题,即史料与创新,也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史学发生变革的时候,问题和主义的地位都是不一样的。每向前进一个,一个基本的主义都会被清除掉,而提出一个新的主义。直到年鉴学派提到的主义可以多元存在,那么种种颠覆才不存在了。因为谁有新的想法都可以纳入进来,而不用另起炉灶。
下一个问题,叫做活钻故纸堆。我确实不太喜欢这个词,但是又不能不面对它。我还是觉得如果叫做“史料”,听起来在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一些。大家不管研究的是中史还是外史,你要进行一个题目的研究之前,必须要进行史料的搜集。但是在搜集的时候,我也注意到,大多数人都没有发现史料和史料之间有什么不同。其实,其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它在你的文章论证中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不一样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做一下史料的分层的工作。哪些史料应当给予有限的关注,哪些史料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
第一,叫做本史料,我们这个图当中画的黑色的箭头。本史料无需多讲,就是我们在研究一个问题或者具体内容的过程当中所要涉及的主要部分。比如说在我研究萨克森明镜这个文章当中,因为这个文章本身就是一个以史料为主的文章。所以本史料就是萨克森明镜这个史料本身。
第二,以本史料所在的时间作为一个划分的界限,在之前的叫做先在史料,在之后的叫做后生史料。先在和后生虽然只是跨过本史料的前后的两个不同的时间阶段,但是他们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先在史料的价值要大于后生史料。因为后生史料是在本史料已经出现之后,人们进行的评论也好,衍生物也好,但是先在史料在时间上不可能受到本史料的影响。所以他只能是本史料的渊源,更具有没有人为穿凿的痕迹的可能性。
第三,同级史料和次级史料。在研究某一个法律文献或者史学文献的过程当中,你所收集到的史料不应当一直作为同一个级别来加以论述,同级史料应当是与本史料具有同样研究价值或者同样社会功效的这样的一系列文献。根据先后可以分为先在同级和后生同级。次级史料是与本史料有关的周边史料。比如说本史料的作者有关的信息,如果是与作者有关的先在的信息可以叫做先在次级史料,如果是后来的评论,从层级上比本史料的级别要低的,可以称之为后生次级史料。
第四,证实史料与证伪史料。证实就是对这个史料存在的真实性给予肯定的史料,证伪史料就是给予否定的史料。应当注意,证伪史料应当优先对待,因为他提出了反面的意见。而反面意见是不是确定能够奏效,就决定了你的本史料是否能够采纳的问题。如果你无法以明确有效的其他史料来论证证伪史料不应当存在,可以说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像我没看见它,楞把这个史料用过来。这样的文章,不但是文章本身出现问题,这个作者的学品也有一定的问题。所以这个证伪史料应该优先地对待。这里我要大家注意一下,同级史料当中应当是没有证伪的,只有次级史料才有证伪。为什么呢?实际上,我认为如果和本史料在社会功效上同样重大的另外一个史料都表明本史料存在虚假性,那这个本史料恐怕立不住。因此只允许在次级当中存在证伪。在同级当中是不允许存在的,如果两个法典互相反对或者互相支持对方为不存在,在这个时候这个史料一定要慎用,如果有可能尽量不用。
具体举个例子吧。就以萨克森明镜研究为例,看一下史料的工作。第一步,本史料是什么。当然了,以我这样一个文章,把史料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必须考察史料的版本。这个版本,我想大家听到这个词更多的可能不是在学习过程当中,而是看电视中听说红楼梦的版本特别复杂,脂批本,甲戌本,御批本等等。这些史料直接在内容上就有差异。在大家研究过程当中一样,你所面对的史料如果版本不一样,他们之间的差异是不应当被忽视的。从我这个表格当中实际上我在我的文章当中已经作出一个结果。实际上梳理了一个脉络。最早的原本,拉丁文原本,在1221——1224年之间出现的,已经逸失,也就是说,我要找到一个最恰如其分的原始史料,在我这个文章当中已经不可能实现了。所以,第二,我把我的史料分成了两层,1和2,这个是1a这个是1b这个是1c。由于三个史料发生的时间基本上一致,都是仅晚于拉丁文原本的这样的时间范围内。这个5说明1a版本现存的,我能找到的是五种,其中第五种在荷兰海牙的图书馆里能找到7到8份。B版本是4种,c版本是9种。那么b版本呢,一共四种,c版本是九种,它构成了萨克森明镜向世间传播的第一道的这样一种途径。我们再往下看,2a版本有两条线,第一条线是来源于1261年之前的某一个版本;第二个情况是来源于1c版本,1c版本这条线是条虚线,它实际上表示的是我的一个猜测,也是很多书很多材料所怀疑的一个事情,也就是说,第二批大量出现的《萨克森明镜》的抄本,它有可能和1c这个抄本有一定的关系, 也有可能这个关系是不存在的,而来源于1这批抄本以外的其他抄本。那么这个2抄本和3抄本这批抄本的数量较1抄本大量增加,一共是18个版本,那么再往下可以说这个抄本是不计其数了。那么每一个版本现在连德国学者都没有统计出来到底有多少,到底存在哪儿,我们只能说它总体的数量在四百到五百个左右。那么可以说在你勾画出这样一个大致的蓝图之后,你的本史料采取哪一个版本,是必须要说清的,这个文章是根据哪一个版本来做的,必须要指明。就像名家在讲红楼梦的时候指出第几回当中说了一句什么话,你却找不到,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你所查的版本和讲课人所说的版本不一致,所以讲课人有义务要在之前把他所说的这句话出自红楼梦的哪个版本给大家交代出来。那么在做与历史有关的问题的时候,这是一个基本的步骤。
第二步是选定有效的抄本或版本作为你的本史料研究对象。大概有三个大家可以去考虑一下:第一,就是时间尽量靠前。因为刚才讲的,在本史料之前的先在史料它有更多的确定性,在历史上价值更大。所以你选择的版本它越靠前,它趋于真实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趋于作者原意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第二,有的版本它特别靠前,但是它不完整。比如说《萨利克法典》有很多的版本,但是比较早的版本断章了,只有三四十个条文,这也没办法用。第三,如果有可能应选择多个版本,版本和版本之间的差异有的时候能证明出来一些从单一版本看不出来的东西,这也是非常显然的。实际上,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中华书局或者人民出版社校勘出版的红楼梦前八十回都是根据若干版本拼凑而成的,都不是任何一个版本的原版。而在《萨克森明镜》的研究过程当中,我也发现存在这样的现象,因为德国历史学家就把手里能找到的《萨克森明镜》的文章的版本进行了分割和拼凑,没有的用有的版本给补上,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版本。那么这个版本对于一个外国学者来说是不应使用的,因为它增加了太多的本国编者自己的思想和意识。当然了,如果是中国古文大家看起来不会有那么大的障碍,但是,在外国法制史研究当中,即使我们所选的本史料是原版,也不一定能看得懂,因此,一定要注意参考译文的版本。译者应当提到,他所翻译的版本是本史料当中的哪一个。如果不注意的话,就有可能发生错误。比如说,我在我的研究中选了德国译本和美国译本,如果这两个译本来源于的那个原始史料不是一个,那这两个译本就没办法进行比对,因为它们比对的时候不是从同一个母体出发的,即使它们比对产生相同或不同,那么意义不是太大。
以我的研究为例,按照上面的这个史料分层的图进行了进一步的分层说明,第三步就是要在寻找的史料当中进行史料分层的活动。首先区分先在与后生,这是最好区分的,凡是在史料之前的就是先在之后的就是后生。同级与次级,这个就难以进行非常明确的分级,因为有很多史料重要性程度甚至超过原始的史料本身,我们只能尽量把它罗列起来。第三,证实与证伪。在证伪史料当中,像我所找的史料当中基本没有。实际上大家觉得没找到证伪史料是好事,其实我觉得这反而是一个比较遗憾的事情,如果能找出来之后再把它用另外一种方式呈现出来,有可能对一个学术研究来讲是更完整的。
我们看一下本史料当中在它之先的如果是同级的,我们可以把它成为渊源性的史料。由于《萨克森明镜》是一个前无古人的著作,在此之前日耳曼人进行法典编纂要推到四百年之前,可以说是查理曼大帝在公元802年立法会议上所最后通行几个日耳曼法典。而四百余年之后,日耳曼人重新进行了法典编纂,那么它的渊源便不可能来自于很早之前的日耳曼法典,那么它的渊源是什么呢?比如说国王的和平条令,日耳曼人当时的习惯,一些罗马学者的学说还有教会的典籍等等。这些渊源的史料实际上都是构成《萨克森明镜》的一些素材。背景史料,包括时间背景,空间背景或者作者人物背景等等。我刚才讲到了长时段、中时段、短时段,因而我们对于背景的大约了解将有助于我们对于这个时段为什么产生偶然性的历史事件有更深刻的认识。
在后生史料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分为两种,第一种叫衍生史料,其本身应与本史料处于同一集的,可以叫做后生同级史料,而评论史料是后生的次级史料,从内容上可以看到我所找到的衍生史料包括《萨克森明镜》在后世的注释抄本,有一个学者模仿对罗马法注释的这样一种方法对《萨克森明镜》进行了罗马式的注释,这很有特色而且有助他的研究。第二叫插图抄本,存世的大概有四个插图抄本的模式。我们可以看一下这四个,海德堡、德累斯顿、奥登堡、沃尔芬布特四个抄本可以说是彩色插图或者说是有插图版本里保存最好的。而这个沃尔芬布特抄本就是我在写这部著作过程当中所依照的插图抄本当中最主要的一个。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衍生的相关抄本,比如说在德意志南部地区,当《萨克森明镜》传到南德的时候,我们知道德国在中世纪的时候语言是非常杂乱的,在荷兰和德意志北部地区使用的是低地德语,《萨克森明镜》最早用拉丁文写完之后是由作者本文翻译成为低地德语的。而相关这三个抄本实际上使用的都是高地德语的版本,实际上就是现在德语的前身。那这三个版本实际上在德国的不同地区奏效,从它的名称上可以看到,《德意志明镜》、《士瓦本明镜》、《法兰克明镜》都是《萨克森明镜》的衍生物。后世在进行德国法律渊源研究的时候,虽也有研究这三个法律文献的,但是它们无一例外都要追溯到《萨克森明镜》。因为当我们研究《士瓦本明镜》的时候,《萨克森明镜》就是它的先在同级史料,是不得不提的渊源史料。由于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评论史料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德国国内的法史研究当中,凡涉及到中世纪就很少有不提到《萨克森明镜》的。所以在这些评论史料当中,我建议大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如果涉及到很多后人的评论,找十篇就应该够了,当然这十篇应该有一定选择的范围和规则,看的太多其实也没有太多的用处。在这里我还想提一个建议,现在写文章还有一种不好的趋势就是谁的注越多就表示这个人的水平高,我见到过有一篇美国的文章有两千多个注,而且注上还有加注,美国人这样写文章不稀奇,但中国人是不能这样写的。因为美国的文献检索是非常发达的,美国人这样写文章的目的是防止别人对他知识产权的诉讼,但我们就没必要追这个时髦,看了多少书就写多少注,完全不用追求脚注的数量。所以就评论史料而言,我认为应当有限,不要给自己造成太大的负担,更多的注意力还是要集中在同级或者先在或者证伪史料上。
我们具体看一下如何分析史料。当然,在我搜集到这么多史料之后,掌握和分析起来就比较轻松了。
第一,背景分析。背景就是所谓对长时段的一个基本理解。时间背景就是我在最近写的一个教材当中对中世纪的法律发展进行一个框架图的规划。从公元500到1500年是历史学上西方人认为的中世纪的范围,在其中应当是有四种法律同时奏效的,就是日耳曼法、教会法、城市法和罗马法,但是它们所出现的时间不一样结束时间也不一样。《萨克森明镜》出现的时间是在1221到1270年之间,所以在这个地方最明显的就是在1250年的标志。1250年是属于后期日耳曼法,当然《萨克森明镜》本身就是日耳曼法的集大成之作。1250年基本上属于中期和后期教会法交界的时刻,实际上这个时段比1250年稍稍靠后,所以说教会法一方面促成了《萨克森明镜》的完成,另一方面,教会法的衰败也受到了《萨克森明镜》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德国中世纪有一个大空位时期,也就是说七个诸侯谁都不能当选国王,那么德国索性就没有国王,这个时期肯定是礼崩乐坏的时期,是宗教势力比较衰微的时期,这个时期正好就是《萨克森明镜》发生之后的100年之内。《萨克森明镜》当中明确记载了七选侯,而七选侯这个规则肯定影响了德国后来的政治格局,所以《萨克森明镜》与其后的政治走向是有一定联系的。从城市法和城市同盟法的角度来看,在这样一个时间城市同盟法也基本上走到了它的后期。城市同盟法对德国来讲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就是汉萨同盟,像汉堡、吕贝克、不莱梅曾经煊赫一时的成立了汉撒同盟,对于欧洲北部几百个城市形成了一个武装护送商船的一个商业组织,推动了国际海商法的形成。城市同盟法代表了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而这种文化和精神就是在《萨克森明镜》出来之后不久就衰微了,因为民族国家的出现是由于法律在之前做的铺垫。所以一定意义上,城市同盟趋于末路在一定程度上和《萨克森明镜》也有一定的关系。再有,就是中世纪罗马法,它的发源可以说早于1250年,但是1250年这个时期教会的势力很强,罗马法在教会当中被研究的非常透彻,它明显影响了《萨克森明镜》的形成。从这样一个表格当中,我们可以看到,1250年这个时间是很微妙的,而这个时间本身就值得写上一本书。我们在研究一个史料的时候,如果对这个时间点没有什么了解,也不知道其中某一个重要人物说的某一句话是什么意思,会造成什么后果,那么这样的历史研究就没什么意思了。
第二,空间背景分析。大家可以从图中看到三个地方,不来梅是德国一个重要的港口城市,第二个是马格德堡是德国中部萨克森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城市,第三个叫雷皮绍,《萨克森明镜》作者叫做雷普高,而这个小村的名字就是以他命名的,这说明,这里要么是他的故乡,要么是他写作的地方,作为一个骑士,他和他受封的地方取得一致的名讳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我们可以看到,不来梅、汉堡还有吕贝克所形成的所谓城市同盟是在德国的低地地区和荷兰,它距离作者的空间上距离是比较远的。而马格德堡作为德国中部大城市与雷皮绍的距离比较近,这说明《萨克森明镜》受到马格德堡这一带文化圈的影响多于海上城市同盟的文化。我在这个著作当中还专门提到了吕贝克的文化圈和马格德堡的文化圈,显然,《萨克森明镜》应当归于后者的文化圈的范围内。
第三,人物背景分析。在这里我不多讲,因为这个是我这本书当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这不是我的问题,而是史料太少了,一共只有六份零散的文件证明他是一个具有骑士身份的知识分子,至于他还做过什么其它的事情,连德国学者也是一无所知。顺便提一句,某种意义上,史料少是不好的,但史料太多也不是好事。同学们在做论文的时候经常选择一些大的题目,比如论《法国民法典》,这种题目其实是没法做的。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史料分层的方法,你想想,需要涉及多少史料才能达到目的呢。所以问题具体些能缩小史料的范围,如果问题太宏观了,它所涉及的史料你无法来掌控,也就无法得出相应的结论。所以,对于大问题的研究,必须在很多小问题已经经过透彻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得出。
背景分析之后方可以展开内容分析,包括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宏观分析嘛,比如说《萨克森明镜》,它为什么叫做镜子呢,它的寓意何在?这实际上是日耳曼人习惯的一种做法,非常喜欢比喻,用一些比喻来加深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理论问题形象化、抽象问题具体化。所以用镜子来作为一个法典的名称在他看来不仅很美而且能表达他特殊的愿望就是为了让国王让诸侯对照自己的行为看是不是合乎上帝的意愿。这个文章有六个序言,格式都是押韵的。法国的语言形成在诗歌当中、德国的语言形成在法律当中,因为很早的用低地德文所写的文章注意到韵脚,它对德语产生本身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对于篇章结构,我们在《萨克森明镜》之前没有见到其他的日耳曼法典按照如此严谨的篇章条分缕析的叙述下来,只有它是,这是因为罗马法的影响。毋庸置疑,它是在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双料影响之下日耳曼法才得以结构化的组合。虽然它的组合还很幼稚还非常不成逻辑,但至少比以前的一些散件的习惯是重大的进步。最后,条文的逻辑。这个逻辑以目次的方式体现出来,最终贯穿了一个主义,就是它要论证上帝在每一个条文当中都眷顾了他的选民,可以说对题名的寓意是一个印证和回馈。所以说这样的宏旨是通过它结构上的特征来体现和得以梳理和论证的。
我们看一下微观分析,也就是对细节的关注。举两个例子,都有关个别语词,这是非常关键的。语言确实是研究外法史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但是通过研究我还发现了以前很多没有想到的问题,比如在对违法这个问题进行论述的时候,古德文版本中有三个词汇,第一个叫ungerichte,第二个叫unrecht,第三个叫vredebrekere。我们通常情况认为日耳曼法是民刑不分,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是我们一个粗略的印象,就是说,他们在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界限,他们也不会区分哪个是民事行为哪个是刑事行为。就像中国古代一样,也是民刑不分。但是,对于中国古代的民事和刑事这两种形式的诉讼,我们现在的中国法制史已经有了正确的答案,它们是有所区分的,一个叫做狱,另一个叫做讼,二者的程序也不太一样,只不过我们对于民事和刑事没有像罗马法那样按照公权力和私权利划分得如此清楚而已。在日耳曼法当中,情况是十分相似的。对于这两个词,我无法辨析,我只能通过它们的译文获得一些信息,比如,德译将ungerichte翻译成Verbrechen,就是犯罪的意思,英文则译为crime。Unrecht在德文中翻译为unrecht,第一个字母换成大写说明它是一个名词,在英译当中叫unlawful deed,也就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萨克森明镜》的作者看来,违法和犯罪在用词上是不一样的,这说明,民、刑在观念上是相区分的。虽然,在很多场合下,unrecht违法这个词也有可能被用在犯罪当中,但是反过来用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也就是ungerichte不会用在民事场合中,所以,犯罪这个词的用法是非常精确的,而违法这个词有可能出现一定的泛化。违法有可能包含着犯罪,但是犯罪不能包含着违法。可以说,当时的人有这样的观念,这在我们一般的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一点。国外的学者为什么也没说过呢,他们可能觉得书上印的很清楚,这是常识,没什么可说的,但我们确实不知道。第三种与违法犯罪有关的, , , , 叫Friedenbrecher,或者peace breaker,就是破坏和平的人,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它应当比犯罪还要狭窄,专门指对于国王所制定的法度当中一些规则的破坏,就是对刑法加以违背触犯刑法。这种情况是破坏和平者对于国王所设定的秩序加以毁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没有这个,顶多有破坏国家安全罪,属于一个专门的罪名。可以说,当时的国王所能定义的犯罪只是全部习惯当中犯罪的一小部分,这体现出国家政权的力量是非常衰弱的。总之,我们从这三个词可以得出很多信息。
第二个细节分析还是语词。看屏幕,第一叫做rechtlos,第二叫做echtlos。这两个词就差一个字母,但是意思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我们说,现在的人可以从罗马法上判别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实际上,echtlos和rechtlos虽然只相差一个字母,但是都表示出权利能力上的缺失。权利能力的缺失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资格的不完全和不完整。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相当清晰的。首先,这二者的法律效果不一样,rechtlos不能享有监护人、不能参与诉讼、在自己被杀死之后其亲属不能获得赔命价;而echtlos是指一切权利被剥夺,这很显然比前一种后果要严重的多。至于发生的原因,rechtlos是因为出身不良、被判有罪、职业卑贱、主动放弃等等,由于很多原因都是出身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法回复;echtlos是因为被法庭判处驱逐法外之刑才有可能招致的权利丧失的情形(有些像我们的剥夺政治权利,但它不是政治权利,是剥夺基本的权利能力),这种情况下,受罚者可能在刑罚结束之后重新回复到有权利能力人的行列。从结论上来讲,前一个叫权利能力受限,后一个叫无权利能力。这两个词在运用场合当中是绝对不能出错的,但在很多抄本当中由于它们长的很像,所以经常出错。比如,有一句在前面都铺垫的很好,说某人是一个出身不良而且不能享有监护人的人,但是后面却写成echtlos,那就可以肯定的说,这个地方肯定是抄错了,因为这两种关系是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的,它们是有明确区别的。
下一个细节是插图。沃尔芬布特抄本是我目前能找到的惟一的完整的每一幅图都不少的《萨克森明镜》的抄本。当然,预先也要考察一下它的版本,它是德累斯顿抄本的变种,而德累斯顿抄本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的一个版本。大部分学者,尤其是德国以外的学者在研究《萨克森明镜》的时候,一般都是研究这个版本,我也不例外。美国和日本的学者分别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对它进行过翻译、注释和出版,我们国家只能是从我这里开始了。
有些图和大家分享一下。看,这是美因茨和平条令,画面上的国王头戴王冠手拿权杖,这是一个中世纪国王的形象。这像一部词典一样有着明确的目次,都有罗马数字明确的标示,所以说它罗马化特征非常明显。我们可以看到红色的罗马数字是编号,黑色的文字是对应的内容简介。后面还有一些来自圣经的故事,比如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偷食禁果。应当注意,这一作品虽然是一部法典,但是它并不能脱离当时的环境,它尽可能在其条文中弘扬上帝秩序的无所不在。这些图画在绘制出来的时候不仅出现在《萨克森明镜》上,也出现在当时的诗歌和农业手册上。这些画图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更多的来了解它的含义。我们还可以在字里行间看到一些首字母,每一副图画当中都有首字母和旁边的字母相对,这是非常简单的看图说话。人们开发出这样的画图抄本,非常有利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劳动人民在学习德文的过程中了解社会的规则。德累斯顿抄本是在沃尔芬布特抄本之前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抄本,至少从画风上来讲比前一个抄本画的要好。但是二战后期德国是遭受重创的国家,德累斯顿图书馆被轰炸,这本书在水沟里被浸泡了两个星期,褪色非常严重,所以虽然它非常好,但是不能成为学者研究的主要对象,因为它的抄本现在正在复原过程中,即便如此,恐怕也难以恢复到原来那种颜色鲜艳的状态。第三个抄本,海德堡抄本,这是惟一一个上网的的抄本,大家可以通过海德堡大学官方网页进行查阅。最后是奥登堡抄本,它比较粗糙,时间比较早,有很多还是黑白插图。除此之外,欧洲各地还有四百多个没有插图的抄本,只有文字,这样的抄本占了《萨克森明镜》抄本的绝大多数。当然,从理解的难易程度上来讲,还是插图抄本更受人们的喜欢。
第三个问题是创新的问题。刚才讲的这么多都是我搜集到的史料和对史料的分析,可能有些同学对这些不是特别感兴趣。回到一开始的命题,在对史料进行收集分层和分析之后,怎么才能有所创新,什么叫做创新?首先,创新是要以史料为基础的,没有史料谈不上创新。所以,
第一,注意检查史料中的缺失和漏洞。有的时候一些关键的地方找不到了不一定是坏事。本史料当中所缺少的信息可能由其他的史料提供线索,当我们找不到一个史料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周边的拼图的图样确定它的图样大概是什么样的,即使最后我们根本找不到这块拼图也不会影响到我们对整幅图画的理解和观察,甚至这个拼图我们可以根据周围的图案把这块大概复原出来,当然这样做应当在史料相当充分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发现史料的缺失和漏洞的时候就有可能发生创新。
第二,立于“价值中立”的基础上,放下“价值中立”的架子,积极体验和拜会历史。做历史的人如果想把它当成科学的话,就要尽量保持客观,就要把自己放在历史之外、作品之外,不要对作品当中的事情指手画脚。但是,我们要注意,由于研究者不可能离于历史而作出所谓的绝对客观的研究,所以还需要放下“价值中立”的架子,不能为了价值中立而价值中立。有些话本来可以说而不说,所以,要以体验过去和拜会古人的心情对展开历史研究。
第三,注意发掘史料之间的联系,以总体史的思维对待专门史。我们研究法制史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法律本身独特到和外界毫无关系。这样一种预设性的思维,严格来讲是有问题的。尤其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历史当中,当法律并不是一种专业的时候,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别人解决问题。所以一个制度的出现它可以同时解决很多问题,不光是法律问题,还有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比如说,赔命价,它的最主要的法律目的是以金钱赔付的方式取代人与人之间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它还有一系列其他的功能。这些功能如果只在法制史当中可能没有人会关注,比如维持货币的功能。罗马国家在被日耳曼推翻之后,整个的商品经济已经不复存在了。日耳曼人习惯易货贸易,货币就没有大用处,所以铜币、银币就逐渐消失了,而金币到公元700年左右的时候也行将消灭。但是,这时候有一种制度叫赔命价,就是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杀死的时候应当向对方的家属支付一笔金钱,而这笔金钱应当是以金币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金币没有消失,它还有通货的价值。货币这样一种制度被维系下来直到公元10世纪市场复兴、城市复苏的时候,又重新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再比如,赔命价还能达到社会分层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中世纪的社会分为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这是一种定性的分析,它们之间差距到底有多大,赔命价可以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公元802年查理曼皇帝颁布的弗里森法典中明确规定,杀死一个贵族赔240个金币、杀死自由人是160个金币、杀死半自由人是80个,奴隶没有赔命价只有市场价。可以看出,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的价值是以量化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它的比例是3:2:1,这不光是他们身价的比例,在法庭上作证也按照同样的比例为自己所说的话承担责任。这种量化的价值是特别宝贵的。再比如,赔命价能够对亲等进行划分,甲把乙杀死,而乙的亲属有很多,那么他们怎么来分这笔赔命价,一个人具体能分多少就体现了这个人与甲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再有,在《萨克森明镜》当中,鸡、鸭、牛这些牲畜都有了赔命价,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取代复仇的刑罚的形式,也演变为民事赔偿的一种。显然,这些功能都是在专门研究法制史当中很难发现的问题。
最后,就是注意对史料的动态理解。我们经常把史料叫故纸堆,表面上都是静态的,实则不然。史料当中同样根据时间的流变有不同的形式。比如说决斗,一直延续到十七十八世纪。我在研究决斗之后,发现它和人们经常说的神明裁判中的角斗审是不一样的。那些诸如水审、火审等形式,是人们用神明对肉体给与的一种表征来体现出嫌疑人是否有罪,因而仅是一种举证方法。角斗审也是同样的含义,让一个人和角斗士进行战斗,看他在被打伤之后能不能迅速恢复,甚至在角斗中能不能获胜,以此作为一种证据,向法官和民众提示这个人是否有罪。但是,决斗不一样,这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从抓捕到起诉,到抗辩,到审判,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体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神明审判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诉讼流程。
小结。第一,问题和主义并重,这意味着我们一方面当然要关注哪些问题值得研究,另一方面研究问题的方法或者思路也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个方向,那么对问题的研究恐怕只能是非常片面的。第二,夯实史料的基础。在研究法律史的文章当中,缺乏史料就没有生命。我们应当学会系统搜寻史料并分析史料。第三,对史料的内化关注,整体关注和动态关注。内化关注也就是把自己置身于历史的环境之中,但这种情况不能绝对化,否则就可能变成一种相对的虚无主义。除此之外还有对史料的整体关注和动态关注,在此不再多说。第四,主义的具体化,反对空谈。有想法不要泛泛空谈,如果空谈就变成胡适所反对的那种主义了。第五,主义的多元化,这不是强求用一个主义勒紧大家所有的思维,而是说每一个人都要有自己的主心骨,而不要盲从别人竖起的旗号。只有把问题和主义并重,西方的新史学才能在中国这么好的一个学术研究的环境中进一步发展起来。
最后谢谢大家,希望简单的介绍对大家能够有所启示,仅此而已。
(记录:崔相伟 陈豪 张倩 冯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