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青年文库 >  

一个守灵者的背影

——记杨鸿烈及其<中国法律思想史>

 

无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扩张至何种程度,或者研究方法变得多么复杂多样,我们都不能忘记一个响亮的名字——杨鸿烈,而其著作《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下引本书不再注明出处)恩泽后世的时限也并未因当下众多同名著作的出现而停顿。基于此,我们将怀着一种感恩的心情解读杨鸿烈先生及其宏论。

杨鸿烈(19031977),又名炳堃,别名宪武,云南省晋宁县人。毕业于国立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又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并获博士学位。归国后,曾任上海中国公学历史系主任,河南大学历史系主任等职。1977年病逝。杨鸿烈先生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律史学家,其著作颇为丰硕,包括《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史学通论》、《历史研究法》等多种。其中,尤以《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为著名。这三本书曾多次被再版,基本上代表了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造诣和影响力。就《中国法律思想史》而言,该书至少在四个方面展现了他在法律史研究上的突破性贡献。

一、视野广阔而又不乏准确性的概念界定。杨鸿烈先生认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这个概念指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一则是隐藏于中国古代制度建构之后的灵魂——“根本原理”;二则是这些原理的衍化及其效用。在杨氏的眼中,前者是静态的法律思想史,它所涵盖的是共通性思想要素;后者是动态的法律思想史,它的问题域侧重于历代思想家及律典对共通性要素的阐发。动静结合的法律思想史展现了思想本身的发展轨迹以及思想与制度之间的互动。以这个概念为中心,杨鸿烈先生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史不同于中国法制史,因为法制史的焦点是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兴废与演进;也不同于法理学史,因为法理学史单纯关注法理学说的历史幻化。此种观点的提出展现了他的洞察力,也见证了他的创新之处。在他之前,梁启超曾撰写《中国法理学发达史》来阐述中国法律思想的沿革。然而,“法理学”三字的出现则颇有以今古绳之嫌。杨鸿烈先生的界分基本改变了名为“法理学”的命题,这种寻求准确性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他对法律史问题的法学化思考。

二、缜密细致的史料。史料是历史学乃至与其相关的学科所共有的研究基础。注重史料本是民国时期的史家或法律史家的普遍风格。然而,杨鸿烈先生对史料的运用却体现了他的独特体悟。首先,他认为,尽管史料辨伪是研究得以展开的原点,但是伪史的价值同样不容忽视。在他看来,伪史对证实其自我标榜的时代或者作者而言几无任何意义可言,但是作伪的原因可能有助于明确伪史所属的真实历史时期的思想状态。此种看待史料的方法颇富福柯所说“谱系化历史考古学”的意味,它从观念上放宽了史料的范围。其次,杨鸿烈先生还以经、史、子、集划分史料,并进一步将史料拓展至报章杂志、古代遗物,此种探索到达了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史料的最大边界。事实上,他确曾以甲骨文、金文研究古代法律思想,其结论的可靠性也因此而大大提升。今天,我们经常为外国史学家运用史料的广度所折服,却不知前人已经对此有所阐发,这足以成为先贤与吾辈的共同悲哀。

三、多样化的研究范式。杨鸿烈先生认为,有三种方法值得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者注意。第一种方法为“笃信谨守的研究法”。他主张这种研究方法集优缺点于一身,它既能“精密踏实”地论述法律思想的演变,也容易限于“拘谨”。因此,为了系统研究法律思想史,求助于第二种方法,即“穷源竟委的研究方法”就是必要的。随后,他就从问题与时代两个方面来论证此种方法的价值。前者能够以各个重要问题统摄相关的思想,从而勾勒出古代学者在法律上的核心论争;后者则补前者之不足,以思想发展的分期说明思想史的历程。二者的协作描绘出了一幅过程清晰、重点突出的画面,也使遵循第一种方法所获得的结论融会贯通,法律思想史于此由静至动并觅得其生气和活力。第三种方法被冠以“哲理的研究法”的名号。杨鸿烈先生认为,法律思想史研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思想家个人,如何在思想家群体中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点并以此划分其类别就是极为重要的,否则研究的结果就将眼花缭乱、七零八落。那么,究竟以什么为标准将他们区别开来呢?“哲理”显然极具针对性。对这三种方法的概括展示了杨鸿烈先生在法律史研究上的心得,但是一个严谨的学者并不满足于此。他客观地指出,“以上三种研究法各有长短,然都可以彼此相助,使中国几千年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和其在时间上的‘变迁’‘发达’与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阐明出来”。

四、立足当下的历史观。法律史研究的价值是一个经常接受拷问的难题,其答案可能是象牙塔内为研究而研究的自我满足式自恋,也可能是毫无根据的“古为今鉴”式口号,而杨鸿烈先生的立论则与此二者均不相同。深厚的法律史功底与对现实的敏锐洞察使他认识到,自晚清修律以来,中国法的形式与内容都已逐渐为大陆法系的强势所覆盖,但除了生活于城市中的一般民众及知识阶层外,其他人仍坚持固有的中国法律思想。因此,彻底理清“中国法系”的思想显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观点表明他的历史观是立足当下的,但又不是空洞无物的。其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显现出他对中华之历史的温情与尊敬和对国族之前景的思虑与忧愁。

对比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当下众多同名的著作,一个勿庸置疑的结论自然形成:我们还在花费杨鸿烈先生留给我们的遗产,却较少用这些遗产再造财富,虽然也不乏这样的开拓者。缺乏学术自信的我们似乎应当满脸羞惭地质问自己的感恩之心:我们该如何传承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传统法的精神该以何种方式回答当代中国的种种法律问题。倘若我们在历史的某一时刻终于能较为圆满或者至少令自己不留遗憾地回答这些问题,那么在那一刻,杨鸿烈先生也许会露出会心的微笑。

录入编辑: 王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