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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的转折点上追问

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初步印象

 

 

一部长达十八万字的法学作品首先在同一学术刊物上以四期连载的方式刊出,这种“横空出世”的方式多少会让现今中国的法学学人感到惊讶,而作品中以或明或暗的形式开掘出来的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更是对当今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挑战和震撼。

初读这部作品,第一个强烈的印象,是作者对当今中国的历史处境及其法学意义的深刻揭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日益强烈地感受到中国正处于伟大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其间,国家的政治(特别是)经济变革成就也在日益强化着我们作为学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然而,面对所有这一切,除了不断加剧着自己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服膺于“现代化范式”之外,我们对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之真正内涵依然是不明晰的;甚至,当我国加入WTO时,除了体认到更多的机遇、压力和振奋之外,我们对于其中的真正意义同样是罔然不知的。

同样面对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变故,邓正来教授的独具慧眼在于,他深刻地揭示出,今日之中国正处在由“世界结构外的中国”变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历史转折点上!他指出,在此之前,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却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或曰“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而伴随着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因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之后,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成为“世界游戏”的一方,从而真正进入世界结构之中,成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第910页)这一论断于当代中国学界而言无异于当头棒喝。

或许,在先生看来,由“世界结构外的中国”转变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这一历史的转折,其间所蕴涵的学术意义(尤其是法学意义)与学术责任实大于晚清之际中国文化的转折。因为,就制度安排而言,此前的世界结构对于中国的“支配乃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而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却是结构性的或强制性的。(第14页)这就意味着,当我们作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而获得“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乃至“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第10页)的同时,如何将这种形式资格变为真正实质性的发言权,这才是当今中国学界尤其是法学界所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也是其真正的责任和使命所在!当下中国的历史处境及其法学意义莫此为甚!正是在这种时刻、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正来先生提出了他的根本性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则是理解其作品其问题的第一个关键。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带给我的第二个强烈印象,是作者对当下中国法学之发展目标及其价值依据的深刻阐释。

中国法学究竟应当向何处去?先生的思考显然主要立足于当今中国的历史处境即作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所赋予甚或规定的中国法学的责任与使命。在这里,正来先生对“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做了更进一步的挖掘,从而提出了“主体性的中国”这一价值目标。他指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第21页),并据此提出了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的目标追求。而这种目标的转换,一方面是与中国由“世界结构外的中国”(或曰“面向世界结构的中国”)变为“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历史性转折密切相关甚或由后者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不再是某些主权国家决定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而是主体间性与世界结构的规则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谈中一起生成演化”(第2122页);这于中国而言则意味着,我们在参与“世界游戏”的过程中真正能够平等地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其规则。因此,建构“主体性的中国”便成为当下中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发展方向与目标,或者说,在“世界结构”中建构“主体性的中国”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学术的宏大语境,而“主体性的中国”亦成为理解正来先生的作品和问题的第二个关键。

那么,作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主体性的中国”如何建构?其价值依据何在?在此,先生提出了其作品中最核心的概念——“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将其视为“从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命门”,见第262页),在我看来,这是把握其作品和问题的第三个关键点。

对于“理想图景”这一颇具浪漫主义色彩的范畴,由于关涉法律(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和建构“主体性中国”的依据,正来先生在作品中设问最多,而遭遇读者的追问也可能最多。尽管由作品的相关设问中,我们能够体察到先生关于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基本脉络,但他仍然没有、也拒绝以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第269页)在此处,先生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区分表明,其作品的真正意义或主旨在于以追问和反思的方式引发人们自己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而不是让人们去接受(甚至了解)他本人的思考;只有在每个法学学人都自觉而认真地思考各自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用先生的话说就是“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的基础上,才可能经由某种共识而“达致”真正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真正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第260页),而非接受某种人为确立的权威或意识形态。因之,其“狼口”与“虎口”的隐喻虽然略显张狂,却有着当年苏格拉底式的尖锐、警醒和良苦用心。

我的第三个强烈印象源自作者对实现中国法学发展目标的途径及其相关反思的深刻解析。

正来先生的整个作品始于全面反思和批判19782004年间的中国法学,而其“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最后指向了“西方现代化范式”,故此,到目前为止的中国法学亦被先生称为“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假如说“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是全书之历史/现实的起点,那么对“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深刻揭示和批判则是其逻辑的起点,同时也是我们理解其作品和问题的第四个关键点。不过,在许多场合,由于作品将“西方现代化范式”简化为“现代化范式”,也由于人们在潜意识里常常将“西方现代化”等同于“现代化”,加之作者本身并未对此予以明确的言说,因而导致其所谓当代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很可能被归罪于“现代化范式”,由此,如何构建全新的中国法学范式便成为一个愈加严峻的问题。

关于上面的问题,作品中其实隐含了的一种可能的“全球结构的法理学范式”(这显然源于其“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历史/现实判断),同时,先生还提出了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即“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我将它视为理解其作品和问题的第五个关键点,亦是对中国法学发展目标的实现更具建设性和操作性意义的命题,然而,作者对此除了一再强调“关系性审视或批判”之外,直接着墨处并不多。不过,从作品中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到许多与之相关的重要内容,比如,其一,中国的问题意识,“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第8页)。其二,世界的结构意识(或曰世界的眼光),即“世界结构”的性质及其与“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支配关系。其三,真切地关注当代中国人的生活。

在反复强调关注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时,因与“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相关,更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相关,作品提出了两大命题,一是“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原则”(第21页),二是“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第22页。“开放”出这一重大问题及其根本性意义被先生视为全书的主旨)。以我观之,将上述两个命题与法学/法制的发展有机地链接起来,这于中国法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关涉到我们对伦理学(包括法律伦理、政治伦理……)之核心价值——“good”——的正确理解与有效运用。就学理而言,“good”实则内在地包含着二阶价值结构,一是生活价值,或曰一阶之“好”,其宗旨与指向是“幸福”;二是道德价值,或曰二阶之“善”,其宗旨与指向是“公平”、“正义”等等。而从本体论来说,生活价值高于道德价值(所以“幸福”是“至善”),后者是对前者的操作。但在我国过去的价值(理论)体系中,“good”仅仅被视(译)为“善”,从而遮蔽了生活之“好”的价值意义及其本体优先性,并时常导致道德价值(即所谓的“善”)的“自反使用”,导致道德/法律/政治对生活的侵犯。因此,当我们在历史的转折处(依先生之判断)思索“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特别是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第23页)时,我们应当努力追求一种合生活价值(“好”)与道德价值(“善”)于一的和谐与秩序。

总之,初读这部作品,我的总体印象是,正来先生以“知识——法学”为研究路向(这是理解其作品和问题的第六个关键点),通过建构或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主体性的中国”、“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西方现代化范式”、“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这五个相互关联的核心范畴和命题,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宏大的时代性课题给予了系统而深刻的追问、审思。在此一过程中,他所提出和开掘出来的问题要远远多于他所解答的问题(他的发问在其“自序”和最后一章中表述得最为明确、最为集中),而他开掘问题所显现出来的学术/社会价值亦远远大于他解答这些问题的价值。或许,其本意和主旨正在于此。尽管我们眼下还无法确定能否由此真正开启一个他所憧憬的法学新时代,但先生发问时所抱持的历史感、使命感、责任感以及他发问的种种方式,都不禁使我联想起古希腊苏格拉底关涉“认识你自己”的追问、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言说、以及十九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当然,更重要的是,提出并自觉而努力地思考这些问题的确是我们这一代学人应当担当的历史使命,也只有明于斯且担当于斯,我们方能无愧于后人。

录入编辑: 郭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