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较深入的资料发掘,考证了曾经轰动一时后又被人遗忘的晚清弹劾军机案,并将其置于整个近代中国宪政追求进程中,来分析该案的前因后果进而评判其价值,指出:晚清弹劾军机案的发生和草草收场,与中国长期以来所存在的皇权专断为特征的权力运作有必然联系;在军机案中,立宪原则已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和权力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近代中国宪政的一个亮点,也是近代中国立宪经验累积的第一步。
关键词:晚清 弹劾军机案 宪政 资政院
到上个世纪之交,近代中国人已经认识到要救亡则须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在经历庚子国变之后,清统治集团内保守势力受到沉重打击,当权者终于认识到参照西方进行政治改革才是惟一的出路,这是晚清十年新政的主要背景。新政伊始,慈禧将其限定在参酌中西基础上的变法,即“择西法之善者,不难舍己从人;除中法之弊者,统归实事求是。”[1]“舍己从人”、“实事求是”等词都可以作灵活解释,似乎仍不出“中体西用”之范畴。受1904年日俄战争的刺激,“立宪”救国由在野文人的呼吁上达朝廷,影响了朝廷的决策。于是宪政成为新政的中心内容。经过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归来,更坚定了政府立宪的决策。到1906年8月朝廷下诏正式宣布预备立宪。[2]资政院弹劾军机案则是晚清预备立宪时期的一件轰动事情:民意机关弹劾一直倍受尊崇的朝廷大员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最重要的行政机关。民国元年《东方杂志》办了《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专刊,在其第四篇“议会及政党”里简略谈及了弹劾军机案的过程,足见该案之影响,但其缺陷在于记述过于简略且未能对该事件的因果进行分析。[3]此后它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边缘,少有人提及。直到近年才有些研究晚清宪政史的学者利用《资政院速记录》,大致描述了案件本身,[4]但对它进行解读、分析和评价尚待结合其他材料深入展开。本文拟从晚清君宪,乃至整个近代中国立宪的视角来探讨该案的前因后果及其影响。
清廷设立“资政院”作为预备立宪期间国会未成立前的预备机关,首见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十六日《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在“分权以定限”条目下指出“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5]设立资政院以为预备立宪期间国会之预备,是日本的做法,为晚清所借鉴。考察宪政五大臣之一的戴鸿慈在考察之后给清廷汇报的奏折里谈及此点,认为应仿照日本的做法,在国会难以立即召集之时设立“集议院”作为国会基础。[6]要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一国会预备机构是预备立宪之当然,这不存在多少争议。至于这个机构叫什么名字,为什么不用日本的集议院或集贤院而改称资政院,当有强调该机构作为君上顾问机构的考虑在内。九月二十日,奕劻奏进《资政院官制草案》,资政院的名称固定下来。该草案对资政院组织和权限等问题都做了细致规定。设立资政院的目的直接影响了其权限,尽管其后该院组织有所变化,但法律规定该院的权限却无明显的变动,其根源在于设计者的目的。这种字面上的权限后来又直接影响了其对军机处的弹劾。因此有必要在此稍微提及建立该院的目的,此目的在奕劻的奏折里有明确阐述,“国民义务,以纳税为大宗,现在财政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营业税所得税法,必不能行……近日民智较开,收回路矿之公电,告讦督抚之公呈,纷纷不绝,若听其漫无归宿,致人人有建言之权,时阅数年,政府将应接不暇,惟专设一舆论之地。非经由资政院者,不得上闻,则资政院以百数十人,为四万万人之代表,通国之欲言于政府者,移而归诸资政院,化散为整,化嚣为静。又限制该院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政府施行之力,使资政院当舆论之冲,政府得安行其政策,而民气疏达,亦不致横决难收,保全甚大。”[7]总之设立资政院是为了集中财权、汇集舆论、代朝廷承担舆论压力的机构。也许奕劻在奏折里是站在朝廷的角度专讲设立资政院的好处,有劝导朝廷的因素在内,但后来朝廷为资政院权限所划定的承受边界确在于此种论述之内。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两广总督岑春萱上奏要求设立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六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也向朝廷表达了设立资政院的要求。七月御史徐定超鉴于内忧外患之局,建议朝廷速设上下议院,反驳了因民智未开缓设议院的主张,指出现今设立议院的六大好处。[8]此时设立资政院已成全国舆论所向。八月朝廷下令设立资政院,选任溥伦、孙家鼐为总裁,并要求他们同军机大臣一起拟定资政院院章。[9]
军机处设立于雍正七年,本为处理西北军务而临时设置的,[14]但实际上是自清初为加
通过对资政院和军机处的沿革分析可以看出,前者是晚清预备立宪而产生的新机构,后者则是适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之初,二机构还能相安无事。当第一次常年会于宣统二年八月二十日开幕之际,军机大臣全部莅临资政院会场,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还曾代皇帝宣读谕旨,以示郑重之意。[17]资政院与军机处第一次发生不愉快是在
早在资政院开第一次常年会之前,全国已经酝酿了数次规模较大的速开国会请愿。
军机大臣朗贝勒此次来资政院,一方面是想向议员做政府的解释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想试探一下议员们对于速开国会的真实态度。双方会见开始,朗贝勒先作安抚工作,“本大臣等今日系第二次到资政院,原以资政院本上下两议院之基础,为中国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本大臣实深钦佩之至。”随即表达了遵照预备立宪之宗旨,希望宪政早日观成的愿望。这时有一些议员相继发言寄望军机大臣赞助速开国会,更有议员请军机大臣就应否速开国会问题当场表态的时候,气氛急转直下。朗贝勒当即表示朝廷既定方针尚未决定,因此无从预言。接着又有几名议员发言,强烈要求军机大臣表态。自此朗贝勒的态度开始趋于强硬,“今日本大臣以法人之资格到院,所以所说的话不能越法人资格之范围。若说个人的意见,本大臣未经呈
本来《资政院院章》第十九条规定,“资政院会议时,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得亲临会所,或派员到会,陈述所见。”这原本可以为资政院和军机处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渠道。在朗贝勒看来,此次到资政院受到了议员们的围攻责难,实非朝廷大员所能忍受,因此后来再没有军机大臣到资政院会场进行面对面沟通了。双方既不能当面沟通,且互相不满意对方,其直接冲突只需要一个事件作导火索了。
《资政院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省咨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之咨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复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具奏,请旨裁夺。”因此资政院有权审查咨议局与本省督抚之间的异议事件。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中即审查了不少这类案件。此时发生了湖南公债案,湖南巡抚主张发行公债而咨议局反对,最后交资政院审查。资政院由特任股查明了争议事实:湖南巡抚杨文鼎鉴于该年无钱弥补行政亏空,[23]于是按照安徽、湖北的办法发行公债。在各省咨议局没有成立以前,公债的发行都是由各省督抚上奏朝廷获准施行。而湖南巡抚此次发行公债则在该省咨议局成立之后,按照咨议局章程的规定,议决本省公债事项属于咨议局的权限范围以内。[24]湖南巡抚仍然按照原先的办法直接越过本省咨议局上奏朝廷发行公债。湖南咨议局遂电陈资政院,认为湖南巡抚侵夺咨议局权限。湖南巡抚解释的理由是:该年发生非常事件,行政支出浩大,既不能请求度支部拨款,又不能盘剥商民,发行公债是不得已的办法,至于其直接上奏朝廷,则是援照湖北等省的成例办理,并无不合之处。湖南咨议局的理由是其他各省发行公债之所以通过上奏朝廷办理,是因那时该省咨议局尚未成立,与湖南已经成立咨议局情况不同。
资政院特任股详细审查了该情况,认为是湖南巡抚侵夺咨议局权限,实属违法。而且有议员指出,现在发行公债已经丧失了其本意。因为当时法律规定公债券可以随意转让,认票不认人,此种公债的利息甚高,超出银行存款的数倍,炒公债有利可图,因此就有一些外国人来购买中国的公债。据有的议员讲,在伦敦市面上即有中国的公债券,一百两的公债券已经上涨至一百零八两之多。所以,发行公债徒使外人获利,就是和直接借外债相比,损失犹大。[25]资政院议员鉴于湖南巡抚事实上的侵权违法,考虑到要防各省发行公债之微、杜损失利权之渐,经多数议员通过,以资政院全体的名义,上奏湖南巡抚侵权违法,请求圣裁。[26]
清王朝曾经创立了一套君主集权在中国史上登峰造极的政治框架:作为事实上的最高政务机构的军机处由皇帝的亲信组成,直接秉承皇帝意旨;中央各部首长和地方督抚互不统属,都直接接受皇帝的命令。这种精心设
按照朝廷的这种如意设想,本应该赞同资政院的主张,给督抚一个警告。但湖南巡抚侵权违法案还有另外两个因素在起作用:湖南巡抚是越过咨议局直接向朝廷请旨,并没有藐视皇上的权威。如果朝廷反过来支持资政院的处理办法,无异助长了资政院的气势,在资政院借助对院章的广义解释来扩大其权限的关头,不是朝廷所愿意看到的;作为皇帝亲信的军机大臣已经和资政院有了隔阂,资政院力图以立宪国的“责任”制度约束军机处,这是军机处所不能接受的,资政院事实上任何权力的扩张都会引起军机处的高度警惕,军机处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谕旨的内容。这是朝廷有此谕旨的深层原因。此谕旨的深层含义就在于朝廷给资政院敲警钟,不要肆意扩张其权力,证明大权还是统一于朝廷的。
继易宗夔发言将矛头直接指向军机大臣的副署责任之后,更有议员指出该谕旨乃是军机大臣欺罔朝廷的产物,要求军机大臣到资政院说明其副署的理由,“我皇上、我摄政王遇事取决廷议,此次谕旨确是军机大臣所主持,然度支部核议奉旨允准,试问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是否奉旨依议?推其原因,各省督抚办事不过信用一二幕府,(幕府)欺罔督抚,督抚即以之欺罔朝廷;行政大臣不过信任一二部员,部员欺罔行政大臣,行政大臣即以之欺罔朝廷。如果朝廷可以欺罔,不但我们资政院议决之案都可以取消。此次督抚侵权违法,只以疏漏二字了之,没有处分,将来资政院所议决之事件皆失效力,所以本议员对于军机大臣署名甚不满意,须请军机大臣出席说明理由。”[29] 由于众多议员情绪激昂,力主军机大臣立即到院说明副署理由,并停止议事,表示等军机大臣说明理由后方才开议别的事件。经资政院副议长多次催促,军机大臣皆以公务繁忙,始终未曾到院。军机大臣的蔑视,更引起了议员们的愤怒。
在
为了保持资政院的预备国会性质和议员的人民代表地位,议员们与军机大臣发生了一系列龃龉,传统政府高高在上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当资政院开院伊始,政府要顾及立宪舆论,不得不与资政院周旋。当资政院议员要求军机处对资政院负责之时,这已经触及到传统政治架构的敏感神经,随着二者之间不断的龃龉,政府遂感到有裁抑资政院权威的必要。资政院议员们出于对立宪的信任和代表人民的责任,不会甘心退让。矛盾已是一触即发,弹劾军机案已经有了出现的征兆。
朝廷有了裁抑资政院的意图,军机大臣对议员们的积愤与日俱增。有这个背景,对于易宗夔质问说帖,军机大臣表现强硬:认为责任内阁尚未成立,军机处乃按照先朝旧制行事,无责任可负。这种表示引起了议员们的愤怒。
这三道谕旨在资政院宣读之后,对弹劾军机最为积极的易宗夔首先发言,“对于现在政府有甚不满意的地方,我们中国已经先朝确定为立宪政体之国,所以才设立一个资政院为上下议院之基础。资政院系立法机关,凡立宪政体之国,皆系三权鼎立,一种是立法,一种是司法,一种是行政。何谓三权鼎立?说是立法、司法、行政都是独立不能侵犯的。现在这两道阁抄……系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副署。既是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副署,则军机大臣有应负之责任。军机大臣岂不知这个立法机关是独立的么?既然知道为独立的机关,就不能将立法机关所议决的案子交行政衙门去察核。可见军机大臣是侵资政院的权、违资政院的法了……我们应该照院章第二十一条上奏弹劾军机大臣为是。”
关于军机大臣答复的“不负责任”,罗杰的主张在议员中颇具代表性,“现在既是立宪政体,则专制政体当已消灭。何则?军机副署的制度就是一个立宪国的政府了。虽现在没有责任内阁的名目,然军机大臣确是有责任内阁的关系,当有责任内阁的精神……其答复‘责任’二字,非常含糊。‘责任’虽系日本制度,然实用我们中国固有名词,就如古书所谓‘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皆大臣以道进退、肯负责任之意也。责任制度,东西各国遥遥相印,不独日本,古之圣贤恐一国政治有不完善,人民与君主生出直接冲突,特责成大臣。” [32]所以军机大臣答复“不负责任”,既不符合立宪国精神,又与圣贤教导大臣之意不符,无论如何,军机大臣都难辞其咎。政府特派员李家驹曾经到会做了解释,[33]但不能得到议员们的谅解,而且在议员们的质问下无法作答。易宗夔和罗杰的主张得到了很多议员的赞成,经过议员们的反复讨论,决定以军机大臣违反资政院章程和咨议局章程为事实根据,弹劾军机大臣侵权违法,经多数议员赞成作为正式议题,并指定赵炳麟等六人为起草员,负责弹劾军机上奏案的起草工作。
在弹劾军机处奏稿表决后,资政院的负责人又藉固迟迟不上奏,到
硃谕在十九日资政院第二十六次全体大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激进议员首先发言。有的主张解散资政院,李素首倡其议,“现在内政外交种种失败,都是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之故。而军机大臣中握权最久者,孰逾于庆亲王、那中堂,我们弹劾案只对于机关说话,不弹劾其人,本员本不赞成。看昨天硃谕的意思,似乎以本院为不知大体、擅行干预,我们何必自己取辱?况此谕一出,外洋各国愈知我国立宪是假的,反与国体有碍,还是请议长咨询本院请旨解散倒觉痛快。”有的主张继续弹劾军机,由先前的弹劾机关改为弹劾个人,由先前的法律弹劾改为政治弹劾,即直接弹劾军机领班庆亲王奕劻。易宗夔是这一派的代表,他还深入分析了硃谕本身对于弹劾案的影响,“硃谕比不得从前的谕旨。从前的谕旨,我们有可以说话的地方,因为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署名,这回硃谕是摄政王自己用硃笔写的,而军机大臣没有署名,使我们没有说话的地方……立宪国精神,是议院与政府对待,现在弄成议院与君主对待……我们要想个法子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对硃谕说话,是应该还要拿军机大臣出来。”还有一批议员主张继续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三种意见相持不下。最后由议长溥伦倡议以“仍请明定军机大臣责任”作为议题付表决,得到多数议员的赞成。随即指定起草员从速起草弹劾具奏稿。[39]从议员们的表决结果看,在朝廷的压力下,尽管有不少议员情绪激昂,但绝大多数议员开始退缩。
在二十日举行的第二十七次大会上,“仍请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折稿在大会宣读。该折稿避重就轻,仅谈及在立宪政体下,国会只应与行政机关对待,而不
这个修正案与原起草案并不存在本质不同,其不同之处只是在措辞方面,全失弹劾军机大臣的原意。到二十三日的第二十八次大会上,新起草的折稿主题又演变为“速设责任内阁”具奏案。据起草员解释的理由是“资政院最初的目的与全国人民之目的都是希望责任内阁成立,如新内阁不成立,就是申明军机大臣的责任,仍恐靠不住的,所以就没有提起这一层……硃谕说负责任不负责任朝廷自有权衡,资政院不能擅预,若一定要请申明军机大臣责任,是与前次硃谕相反,恐这个折子上去,就没有法子下上谕了……明知道没有效果而必以此折尝试,就不如抱最初之目的,请立责任内阁为妙。”[41]尽管有一些激进议员坚持主张弹劾军机大臣,尤其是领班军机庆亲王,但在表决时,该“速设责任内阁”具奏案以多数通过。
与此同时,朝廷也没有闲着,采取了先发制人的手段来应付资政院对硃谕的可能反映。除了暗里拉拢、威胁议员以削弱资政院之外,朝廷还在资政院通过“速设责任内阁”具奏案的当天下谕,饬民政部和步军统领衙门将奉天第四次国会请愿代表遣送回籍。二十四日朝廷又明发上谕,饬令宪政编查馆修正筹备立宪清单,并将内阁官制一律详慎撰拟,候皇上披览。[42]到二十五日召开的第二十九次大会上,议长溥伦首先表达了取消具奏案的意思,“诸位前次议决的请速设责任内阁上奏案,本拟今天上奏的,因为昨日奉了上谕……既然有这个上谕,就与这个奏折内所说的不符,所以昨晚又将此奏折撤回。现在咨询本院这个上奏案是否应当取销?”议员们马上分成两派,一派主张上谕下来,速设责任内阁的目的已达,不用再上奏;一派主张军机大臣负责任的问题没有解决,还应该继续上奏弹劾军机。双方争论多时,最后付诸表决,主张撤回具奏案的议员有85名,占多数。资政院第二次弹劾军机奏折暂时被撤销。[43]其实上谕只是要求拟定内阁官制,并没有直接宣布设立责任内阁的具体时间,与速设责任内阁还是弹劾军机本无太直接的关系,为何能够得到多数议员的赞同?当然跟朝廷极力运动议员有关,主张撤销奏案的议员于会前密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朝廷运动的结果。当时的报纸有记载,“二十五日未曾开会之先,有首要数十人,先于休息所秘密计划,大部以取消为是。著名强项之某议员(暗指易宗夔)即其一人,而某议员乃于会场中敷衍数语,明其不可取消之理由。事为国民公报所揭载,其举动尤令人不能倾仰矣。大抵此所谓秘密会议者,秘书厅中人,实操纵之,伦议长业忧积谤为政府侧目,故力主调停之政策。”[44]
资政院始则弹劾军机处和军机大臣,一变为具奏速设责任内阁,再变为撤销弹劾具奏,此种反覆无常,被朝廷操纵于股掌的情形大为舆论所讥刺,引起了议员们,尤其是那些被视为民众舆论代表的民选议员的愤怒,弹劾军机案又发生了新的反复。《时报》曾记载了当时议员的窘迫情形,“资政院取消弹劾军机折后,京师各报馆著论痛骂冷嘲,议员愤甚。”[45]到
到二十八日,资政院第三十一次大会,易宗夔即要求议长催促起草员起草弹劾稿。[47]二十九日,资政院三十二次大会,弹劾稿拟就,该稿指出枢臣溺职辜恩,不堪辅弼,并列举了军机领班庆亲王当国以来种种外交内政的失败作为弹劾的根据,[48]在大会以八十八票的多数通过。就在资政院紧锣密鼓准备再度弹劾军机时,二十七日,京师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上了一个参资政院的折子,刘廷琛在折子里指责,在资政院“持重者不敢异同,无识者随声附和,始而轻蔑执政,继而指斥乘舆、包藏祸心”等。朝廷则将刘廷琛的折子交宪政编查馆。刘折和朝廷的做法引起了很多议员的愤怒,易宗夔等一批议员认识到刘廷琛的奏折乃是由弹劾军机直接引起的,而朝廷将刘折交宪政编查馆知道,在议员们看来是不信任资政院的表现,俨然视宪政编查馆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更是与立宪精神相悖。这一切都促成了弹劾稿的多数通过。[49]
对于资政院再度弹劾军机,摄政王可能觉得难以批答,因为批答的结果如果是斥责资政院则得罪于立宪舆论,准军机辞职则大损政府威信,故留中不发。针对这个情况,李素在
资政院两次上奏弹劾军机处,时间达两个多月,在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三个月会期中占相当大的时间比重。在百年后的今天来观察此案,毫无疑义是中国宪政史上亘古未有的,其价值应该得到充分的评估。
自晚清以降,在高度意识形态化话语笼罩之下,所有实存的事件都不同程度地被整合起来而被型构成“事实”本身,这种“事实”通过“话语”编织起来,得以在人们之间传播,这种循环往返的传播过程同时也是“话语”和“事实”得到定型和强化的过程。在这种从事件到“事实”的转化过程中,各种实存的事件都不同程度得到了改变,在“事实”的传播中,有的事件在人们的记忆中被强化,也有的事件因难于型构因此在“事实”中失语而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在历史长河中被有意无意地遗忘。随着辛亥以来革命运动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主角地位和不断发展的对暴力的普遍崇拜,与之相对的事件都一律被贴上“改良”的政治标签。许多被归入“改良”范畴的历史事件存在着“失语”的可能。恰好晚清弹劾军机案在近代宪政史研究中成了“失语”的对象,被悄无声息地遗留在积满尘灰、数量有限的历史资料中。充分评估弹劾军机案的价值需要对案件本身进行不断发掘和反复思考等工作。笔者对该案进行 “考古”,其目的在考察传统皇权专制政体与宪政制度的复杂关系。
资政院开院以来,决议之案十数,其最关重要者有三:奏请即开国会;预算案;弹劾军机案。其处理结果“朝廷对于全国人民意思机关,实未尝稍有重视……是以立法机关为不足信,而委其权于行政机关矣。”[52]清廷设立资政院的初衷即是为了对付日渐高涨的立宪舆论,所谓“当舆论之冲”,且要限制其权力,不
如果说军机处毕竟是专制政体下的衙门,有些立宪人士还将希望寄托在责任内阁上面,那弹劾军机案直接促进了责任内阁的出台,且弹劾案还深深影响了责任内阁的性质。关于设立责任内阁与弹劾军机案的关系,时任议员的陶保霖分析得非常清楚,“此时军机大臣均为先朝所遗,故上下所期望,遂有仅仅书谕查案为不满足之感,因是而宣统二年,资政院开院,遂发生军机大臣须负责任问题,因此问题实生今日之新内阁,故军机处等之裁撤,可谓由于不负责任,而新内阁之成立,实在于能负责任。”由于朝廷在弹劾案中发现了资政院站在其对立面,对之产生了戒心,[54]遂尤其倚重行政权力。为了在法律上提高内阁的地位,《新内阁官制折》有“参仿德日两国国务大臣所负责任,用对
通过立宪来建立宪政国家虽然有望导致国家的强大,免于民族危亡,清朝廷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来实行宪政的,但这只是立宪所能发挥的功用之一,而立宪的本质却在于“对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进行约束”。[56]通过分权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是对国家强制性权力进行约束的主要手段。所以宪政是与专断性或垄断性的权力运作在根本上是相悖的。尽管清朝廷希望通过立宪来“救亡”,但其前提是稳固皇权,保持皇权的至高无上。如果作为“救亡”手段的立宪直接威胁到这一点,那就不是“救亡”,而是自取灭亡。故清朝廷主持的“立宪”不可能是合于约束权力含义上的立宪,而后者则是当时立宪人士所主张的,因此从立宪人士的预期来看,清朝廷的立宪则是“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清朝廷希望借立宪收揽民心结果却丧失了民心,立宪人士希望清朝廷真立宪却最终是伪立宪。这种预期普遍落空的现象引起了时人的注意。如有记者指出,“夫我国今日所谋之新政,固行之东西文明诸国,致治安而著大效也;然移用于我国,则反以速亡而招乱”[57]其根本原因在于东西文明国有约束权力的立宪机制,而晚清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在专制政体和各种专制余孽的影响下,权力是垄断性的,其行使是恣意的。作为革命者的宋教仁当时对此点即有超出立宪派的清醒认识,“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58]晚清弹劾军机案的草草收场,乃至中国长期以来的存在的各种“伪立宪”都与这种权力专断为特征的权力运作有必然联系。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产生了诸多高质量的宪法文本,学者们也殚精竭虑,制作了种类繁多的宪法草案,都希望能够设计出尽可能科学、严密的规则体系,将恣意行使的专制权力纳入有所约束的法治框架,建设真正的宪政国家,以实现保障民权和民族自强这个双重目标。但不幸的是,这些纸面上的宪法和宪草无一例外被当政者玩弄于股掌之间,成为其以争取民心宣示其政权的合法性的遮羞布。毛泽东将此类现象精炼地归纳为“宪政两面派”,即“嘴里一套,口里又是一套……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其结果就是“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59]为什么会如此呢?不
通过考察晚清弹劾军机案,发现在资政院、军机处和朝廷三个机构之间,尽管其性质迥异,但他们论证其主张的根据都集中于两点:一是传统的君权神圣,一是来自于东西方文明国的立宪原则。弹劾军机案以及围绕它进行的论辨对中国近代宪政的开创意义主要在于立宪原则作为合法性根据这点上。考察三机构之间的文字往来,发现:资政院一直以立宪原则立论,来对院章所规定的该院权限做扩大解释,以“不负责任”直接发起军机弹劾,酝酿本院解散等等。军机和朝廷也多次在书面表示要尊重立宪原则和精神,尊重钦定宪法大纲,尊重资政院的国会预备地位,军机在被弹劾后先发制人,主动请辞,就形式而言,也是符合立宪原则的。只是到了弹劾的最后关头,朝廷才祭起皇权神圣的大旗,但还要顾忌立宪原则,只能将资政院的折子留中,采取冷处理的方式。我们可以思考,如果没有朝廷对立宪原则的有限尊重,又何能有弹劾案的发生?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立宪原则在当时已经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假以时日,未必不能在社会上生根发芽。这应该是晚清君宪给近代中国宪政留下的一个亮点,也是近代中国立宪经验累积的第一步。
推行法治、建设宪政国家再度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如果我们仅仅注重那些精妙的设计、漂亮的口号及规则语词,而不屑或不愿总结各个不同社会时期、社会阶层和社会区域所积累的相关经验,那预期的再度完全落空就不是危言耸听了。如果能够对此有所意识,也就不枉从故纸堆里重新翻检晚清弹劾军机案作旧事重提了。
作者简介:
李启成,男,法学博士,重庆奉节人,汉族,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近代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曾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国的司法和宪政诸领域,著有《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编著《法学百年——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在《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制史研究》(台湾)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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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第152页。
[2]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43~44页。
[3] 该文是这样介绍弹劾案的,“时湖南咨议局,以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交局议决,请资政院核办。资政院据实奏陈,朝旨以该抚未交局议,系属疏漏。既经部议奉旨允准,仍照旧办理。资政院议员,以该抚侵权违法,不加处分,仅以‘疏漏’二字了之,因提出质问,要求军机大臣出席。军机大臣卒不至。院议复质问军机:对于内政外交,是否完全负责。军机大臣以此种问题,须俟内阁成立,方可解决,现在无从答复。适云贵总督令盐斤加价,云南咨议局以未经局议,请院核办。院议以此举如为国家行政,应候中央法令。如为地方行政,应交局议决,具奏请旨。同时广西咨议局因高等巡警学堂限制外籍学生议案,与督抚异议,亦由资政院核办请旨。朝旨命盐政大臣及民政部议奏。资政院以本院议决上奏之案,乃交行政衙门覆核,是以行政机关蹂躏立法机关,实侵夺资政院权限,决议弹劾军机大臣。朝旨乃将前奏依议。院议以军机大臣反覆无责任,弹劾案仍不取消。即以大臣责任不明,难资辅弼,具折上奏,请将军机大臣必须担负责任之处,宣示天下。军机大臣奕劻等,亦奏请开去军机要差。朝旨以军机大臣负责任与不负责任,暨设立责任内阁事宜,朝廷自有权衡,非该院所得擅预,所请着毋庸议。全院大愤,决议继续上奏,奕劻复辞职,温旨慰留。上奏案以根据条件,起草员中彼此异议,卒不成立。”《东方杂志》,第九卷第七号,第23~24页。
[4] 参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34~441页。韦著对于军机案的评价为:“资政院与清廷、立宪派与顽固派之间的矛盾如沸如羹,围绕着权力的明争暗斗,相当尖锐。但是他们又在一共同点上站在一起,即想要想尽办法以遏止革命的爆发。对于革命的极端恐惧和敌视,促使他们虽然互相唳骂不休,但决不会闹到决裂,因为他们都是乘坐在以保留君主政体作为航向的朽烂船只上,谁也不愿这艘破船沉没啊。”对弹劾军机案的过程研究比较深入的是台湾学者张朋园,他用十多页的篇幅登录了议员们在弹劾案中的发言,参张朋园:《立宪派与晚清革命》,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87~101页。
[5]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4页。
[6]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订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74页。
[7] 《资政院官制草案》,载《东方杂志》,第5卷第12期,临时增刊“宪政初议”,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出版,第13744~13745页。
[8] 《御史徐定超请速设议院保护华侨以维人心弥民变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03~604页。
[9] 《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孙家鼐为总裁并会同军机大臣拟定院章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06页。
[10] 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2页。
[11] 《资政院章程》,载《大清宣统政纪实录》,第一册,第319~322页;又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30~637页。
[12] 将资政院和其他国家的议会进行比较,民国学者顾敦鍒将不同处归纳为三方面,其中之一为:凡在大国,未有行一院制,而以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联合组织之者,有之,则自前清资政院始。(顾敦鍒:《中国议会史》,台湾私立东海大学1962年,第37页)
[13] 《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资政院成立暨开会日期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45~646页。
[14] 清代学者赵翼针对军机处的设立,指出,“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值者多,虑漏泻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赵翼:《檐曝杂记》,卷1,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2年,第1页。
[15] 参考郭成康:《雍正密谕浅析——兼及军机处设立的时间》,《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3“办理军机处”。
[17]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号议场速记录》。
[18] 朗贝勒,即毓朗,字月华,号余痴,郡王溥煦之子,光宣之际历任内阁学士、步军统领、军咨府大臣、军机大臣,颇为摄政王载沣所倚重,被视为晚清亲贵中的佼佼者。其弟毓盈(字损之)在其所著的《述德笔记》中有篇文字《记余兄往资政院事》记述了毓朗到资政院的前因后果,虽有溢美之词,但大致与《速记录》相合。其中谈及毓朗对立宪的态度为:虽赞同,但反对速立,理由是当时中国“户口未备,学识未足”。甘簃(陈灨一)在《睇向斋秘录》里记载了毓朗会见国会请愿代表的一幕,“贝勒毓朗为军机时,见国会请愿团代表多留学生,怒曰:‘妖党。’人问之,蹙眉曰:‘他们口口声声事实法理,实则无法无天。咱昔年渡东洋考察政治,适学生与蔡钧大起冲突;咱以国家体面攸关,婉劝学生含怒静待解决。向众长揖,盈千累百,竟无一人回答。狂暴放恣,目空一切,言之犹有余痛。试问他们如何够得上做立宪国民。’”(庄建平编:《清末民初政坛百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48~250、435页)。于此皆可见毓朗对立宪及新派人士成堆的资政院的复杂态度。
[19]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20]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九号议场速记录》。
[21]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22]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23] 起因在于宣统二年三月湖南饥民因求抑米价,官兵惨杀激变,行政支出浩大。奉旨巡抚岑春萱开缺,杨文鼎接任湖南巡抚。参宣樊:《政治之因果关系论》,载《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
[24] 《宪政编查馆等奏拟定各省咨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附清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6页。
[25]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26]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奏折原文见《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第105~106页。
[27]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第二册,第159页,蓝天书报合作社1943年。
[28]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29]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30]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31] 姚光祖:《清末资政院之研究》,“国立”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1977年,第150页。
[32]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33] 李家驹对于两道谕旨的解释为,鉴于中国当时的政治制度与欧美日本等立宪国家有不同之处,故谕旨的处置不会完全相同,但军机处仍然明白“资政院究竟是独立机关,不能在此机关上再有一个议决机关,更不能以独立机关议决之后再交行政衙门议复,致与资政院院章不符。不过前天广西、云南两件事与盐政处、民政部现行章程原有关系,具奏时既未将全案声叙,所以上谕文内用‘察核’二字,是察核这两件事体与盐政处、民政部的章程是否相符,并非察核资政院议决之事非。”《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34]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35]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36]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37] 该硃谕原文为“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等奏才力竭蹶,无补时艰,恳恩开去军机大臣要差一折,披览均悉,该大臣等尽心辅弼朝廷,自能洞鉴。既属受恩深重,不应渎请。所请开去军机大臣等处,著不准行。” 《政治官报》,第39册,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硃谕,第290页。
[38] 《政治官报》,第39册,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硃谕,第290页。
[39]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40]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41]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42] 《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谕旨”,第一版。
[43]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号议场速记录》。
[44] 《资政院之一反一覆》,载《时报》,宣统二年十
[45]《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专电”,第二版。
[46]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47]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48] 《时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专电”,第二版。
[49]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50]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51]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52] 宣樊:《政治之因果关系论》,载《东方杂志》,第七年(1910年),第十二期。
[53]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54] 当时有些来华的外国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如一个旁听了资政院审查湖南公债案的会议之后即评论道,“资政院议员们表现了他们无上独立的精神及其尊严的权力感,此实使清廷及观察家大感惊奇。”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02页。
[55] 陶保霖:《论新内阁官制》,载氏著《惺存遗著》,卷一,商务印书馆1922年,第24~30页。
[56]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57] 《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1910年第18期。
[58] 宋教仁:《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
[59] 毛泽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