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类自信任法律之后,就再难摆脱对法律既爱又恨的情结。无论是西方的法治,还是中国古代的德治,离开了法律都是不可想象的。
一 、本书的旨趣
近年来,关于法律文化方面的论著层出不穷,但是这些论著多关注对法律文化的宏观阐述,试图建构一个有关法文化的理论体系,因此就有了众多的法律文化的概念。然而,从诠释学理论上说,人的认识以已有的知识结构为基础,在任何一个理论框架的背后总是笼罩着研究者本人的知识品格。这些前见所构成的有限的视域使得概念本身不能恰当的反映对象,因此如何尽可能地摆脱前见的束缚就成为比较研究中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本书论述法律文化的方法优点就在于摆脱了先给法律文化一个精确的内涵的通常做法,转而从外延上扩充法律文化。这就超越了视域的限定,并将法文化置于一个宏大的观察视角之下。同时制度和思想是相对具体的,这就决定了
二、本书的学术意义
第一,本书以不同的专题统领全文,并将中西思想家关于此专题的论述同时介绍,形成鲜明的对比,使读者能清晰地看到中西思想家在面对同样的法律问题时做出的不同反映以及观点的相似之处。根据崔先生自己的列举,全书的主要论题有六项:法律文化、道德与法律之关系、治国方略、司法思想、私人财产权观念、法律自然主义。[2]上述六项实际上已经囊括了法律理论、公法、私法三大方面的某些内容,如此细致地研究体现了一个真正的学者在学术上一丝不苟的态度。
第二,本书提出了一些颇具新意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又是以详细地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为前提的,这就使得这些观点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发现观点的异同并引发对中西法文化的深入思考或许就是
三、本书的实践效果
任何理论创造都应当具有实践意义,一个真正的学者就应该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作出有益于时代的贡献,那么本书的时代贡献究竟在哪里呢?自1997年“法治”热潮兴起以来,我们欣喜地发现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然而,一些法律条文并不能转变成“活法”也是事实。事实上,法律悬浮现象的出现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几乎是西方的仿造物,在我国还须有适应的过程。必须承认西方的法治来自于欧罗巴民族群体的特有语境,这一论断早已为历史法学派所强调,而法社会学家尤金·埃利希的主张似乎更有针对性,他认为:“现在以及以往任何别的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3]以此为据,笔者不禁发问:中国现时代大规模借鉴西方法律的社会基础是否已经成熟?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详细深入地比较研究。可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