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末读书,看到鲁迅杂文集《热风》的一篇文章:《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其中对于爱国的自大家的列举,精辟深刻,令我茅塞顿开!联想到中国法学界的实际,发现目下中国,恰恰是这种自大的爱国法学家当道,如不批判之,必将把中国法治建设引入死胡同!试就中国法学之自大情形列举之:
一曰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实不必自惭形秽。这是完全的自负。某些所谓的中国法制史学家多有这种议论。殊不知中国法制历史久则久矣,但实没有多少可取之处!我们有的是专制集权、灭绝人性的法律,但却缺少尊重人权、提倡民主、弘扬人性之美的法律。
二曰外国私法虽发达,但中国公法却属第一。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名之学甚为发达,某些刑法学者研究古代刑法久了,便如同扎进粪坑的苍蝇,久而不觉其臭,竟生出鼓吹中国公法的勇气来!但此说信众,却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中国公法之“发达”,是建立在两个不对称的基础上:一是统治者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不对称。中国古代刑法充斥关于统治者的权力与人民义务的规定,并为了维护统治者权力和迫使人民履行义务规定了各种残酷的刑罚,却极少关于人民权利之保障和统治者权力之限制的规定;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对称。中国古代刑法实体内容极多,而程序内容极少!这是中国人偏好实体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之体现。然其遗害则在于人们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往往轻蔑或罔顾程序正义!而在中国的政治现实中,关于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其实操纵在统治者手中。这就使得所谓正义往往成为统治者愚弄人民的工具!悲哉!
三曰外国的现代法制思想,其实中国早就有了。因此中国法制要现代化,自不必师从外国,而只要从我们的老祖宗那里捡点破烂就够了。某些留洋回来的所谓海归,在西方学了点后现代皮毛,回国后就起劲地鼓吹中国传统和现实法制的可取之处,拼命迎合当权者的喜好,于是不但本人官运亨通,其学术也备受尊崇,俨然一派宗师模样,其实不过是一只坐在树梢的猴子,得意洋洋地向远处翘望,一副高瞻远瞩状,殊不知他那丑陋的红屁股正在丢人现眼!该派学说之错误,盖在于时空错乱,或者说是持此论者精神错乱来得确切些!中国传统法制和现实法制的确有一些可取之处,使得法制已经相当发达的西方诸国可借鉴之。但倘以此来作为维护传统法制和现实法制的借口,则大错特错!打个比方,西方游客很欣赏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原始与纯朴,但我们若因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则愚蠢之极!至多为了赚点老外的美元,保存一点原始风味,但该盖高楼的仍应盖高楼,该开工厂仍应开工厂。那种主张我们传统和现实法制已经具备现代甚至后现代法制的特征,因此不必改革的所谓法学家,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至少是搞不清楚状况!中国法制的问题,不是已经太发达,以致要返朴归真;而是太落后,还需要为建立现代法制的基础而努力!
四曰外国法制也有其弊端,故不必学习之。当年辛普森案发,陪审团居然宣布辛普森无罪之时,国内媒体沸沸扬扬,言者多以为此乃西方过分主张程序正义之恶果,完全不顾美国大多数人民平静接受案件结果的事实。至于此案的后续进展,国内媒体没有也不想去报道:既然贬低外国法制的目的已经达到,谁还会关心事实的真相?虽然辛普森被很多人视为杀妻嫌疑人,但在美国法制之下,他毕竟没有因为众人皆曰可杀就丢掉性命,而是根据法律和事实获得了无罪判决。反观中国,佘祥林在历经多年牢狱之灾后,才因为其妻的回家而沉冤得雪!然而,在中国又有几个人有佘祥林这么幸运?所以主张外国法制也有弊端,故不必学习之的人,实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要是吃过中国法制之苦,必不会做如是想!此派观点对外国法制之指摘,大多站不住脚;即使外国法制确有弊端,也不能成为不向其学习的理由!它有弊端我们不学它的弊端就是了,他的优点我们还是应该学习的嘛!如果因为有弊端就什么都不学,这的确像鲁迅先生所说的,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一样愚蠢!!
最后一种观点是主张中国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而社会主义法制据说是具有优越性的,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于这种歌功颂德之辞,我想除了文革时期还有点市场外,现在的人们是不会听信这种歪理邪说的。我就不浪费口舌了。
2006年3月27日首发,2008年1月2日修订。阿修于广州白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