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和谐思想。在这种思想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古代出现许多盛世。中国古代盛世的出现和古代和谐社会之构建,有许多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构建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借鉴。
关键词:和谐社会;盛世;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
一、和谐社会方略的提出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又一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整个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和谐”,按辞典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1]而“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物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具体又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社会同政治之间的协调,社会同经济之间的协调,以及社会同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实际上广义的和谐社会几乎就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全部内容。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层面本身各个环节、各种因素以及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所谈论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应有两种类型:古代的和谐社会和现代的和谐社会,前者只是一种初级的和谐社会,而后者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高级的和谐社会。
笔者认为,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不管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所谓的和谐社会,都应该是指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虽然有时会有某种程度的区别和差异。这种和谐社会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
构建和谐社会是从古至今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我国古代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始见于《诗经》中的“乐土”,[①]《老子》中的“玄同”,[②]《墨子》中的“尚同”[③]和《礼记》中的“大同”。[④]系统提出和阐述和谐思想的是儒家。儒家的和谐思想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天人关系的和谐,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推广和延伸。
关于天人关系的和谐,儒家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即“天人合一”。但明确提出这一命题的却是北宋的张载:“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2]虽然“天人合一”这一概念出现较晚,但这一思想的形成却是由来已久的。殷周之际统治者提倡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可以说已经蕴涵天人相感相通观念的萌芽。[3]以此为基础,周初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周宣王时尹吉甫作《烝民》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4]认为人民的善德来自天赋,也含有天人相感相通的意蕴。
到春秋时郑国的子产区别了天道和人道,指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5]重视人道而忽视天道,但也肯定天和人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儒家思想的创立者孔子继承了子产的传统,重点探讨的也是人道问题。与子产不同的是,孔子是寓天道于人道之中,认为天道即人道,要在人道的统一性中见出天道的统一性,但孔子并未完全抛开天道问题。一方面他吸收此前天命观中命运之天的因素,对天命持肯定态度;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方面,就是他吸收当时各种新观念,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主要表现在:第一,孔子将有人格意志的主宰之天转换成自然必然性之天,提出“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6]第二,孔子赋予天以伦理道德的色彩,认为只有天命自身具有道德的属性,经过道德实践所达到的境界才是一种道德人生境界。最后,孔子还认为天和人具有某种亲和性和相通性,如他说过“知我者其天乎”?[6]意思是说天知人,是把天拟人化、道德化;他还说过“五十而知天命”,[6]意思是说人知天,人在天命面前不是被动的。总之,天人相知是天人契合无间、相互贯通的情态表征,而天人相知之境界又是通过“下学”和“上达”两种途径才达到的。
到了战国,儒家的代表孟子赋予“天人合一”的观念以更清晰明确的内涵。他把天和人的心性联系起来,认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7]孟子还主要探讨了人性问题,提出了性善说,并以此为媒介将天人沟通和统一起来。与孔孟不同,儒家另一代表荀子却不讲“天人合一”,而只讲天人之分。他认为天与人具有不同的职责,强调“不与天争职”,但也意识到人是自然的产物,不可以脱离天,所谓“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8]有必要将天地人贯通统一起来。
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倡“天人感应”,并进而得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9]的结论。北宋张载明确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概念,并赋予其以新的内涵,强调人性与天道的绝对同一性。程颢强调“须是合内外之道,一天人,齐上下,下学而上达”。[10]程颐也说:“道未始有天人之别,但在天则为天道,在地则为地道,在人则为人道。”[10]总之,“天人合一”是儒家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观念。
从以上对“天人合一”思想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古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时代甚至同一时代的思想家关于“天人合一”的理解并不尽相同,但他们在承认、肯定天和人、自然界和人类精神具有统一性,并视这种统一和和谐为人生的最高理想这一点上则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通过提出“天人合一”思想,揭示了人与自然、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自然规律与思维规律的近似性和统一性,这是这一思想的精髓所在,在今天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天人合一”观念一方面将自然界人化,赋予自然界以人的特性—道德性;另一方面又将人自然化,赋予人以物的特性—自然性。正是在这种互化的过程中双方相互渗透、作用和贯通,从而彼此达到最大程度的和谐,而人类也从这种和谐状态中获得最大的自由。虽然这种和谐和自由是一般人难以企及的最高境界,但古代思想家(主要是儒家)将其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和理想去追求。正是基于人与自然的和谐,他们进一步把这一思想扩展为人与人的和谐,这是他们提出“天人合一”观念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儒家提出了“中庸”(也叫“中和”)思想。春秋时孔子正式提出“中庸”概念:“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6]把中庸作为最高的美德。子思也对中庸进行了阐述,“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11]子思还提出了“中和”的概念:“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11]他认为中庸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情感表达的方式和处理事物的原则。北宋的二程也对中庸有所论述,认为“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10] “中庸,天下之正理。德合中庸,可谓至矣”。[10]可见二程已将中庸上升到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与中庸、中和相近,古人还提出中行、中道等概念。
儒家“中庸”、“中和”等观念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又包括“和而不同”与“过犹不及”两层含义。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合”。[6]“和”,本指和谐、谐调与可否得当;“同”,指盲从、附和与可否不当。所谓“和而不同”,就是有否有可,该肯定的肯定,该否定的否定,这是真正的中庸。所谓“同而不和”,就是绝对的同一,没有可否、是非之别,孔子认为这是与中庸背道而驰的,故为君子所不取,所谓“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11]与“和而不同”相联系的是“过犹不及”。[6]在孔子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界限或尺度,达不到或超过界限或尺度都是不可取的,所谓“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
总之,儒家的中庸、中和观念的实质和核心是强调矛盾的统一与均衡,强调通过对事物度的把握以获得人际关系的和谐。按照儒家的观点,中庸、中和不仅给人们提供一种道德修养的准则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同时它们本身即是一种普遍和谐的境界和状态。因此,人们只要按照“和而不同”与“过犹不及”两大原则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就可以避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和统一,实现《礼记•礼运》所构想的“大同”世界。“大同”世界的构想带有空想的色彩,在古代社会不可能实现,但其中所体现的和谐意识,却为古人追求未来理想社会提供了内在的精神动力。
三、中国古代盛世和谐社会之构建
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形成早,经过数千年的发展绵延不绝,日益系统和完善,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对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统治思想等均产生重要影响。在和谐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出现了盛世现象,如两汉“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清代“康乾盛世”等。这些盛世的形成和出现,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和谐。虽然这只是一种古代的和谐社会,但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和谐社会却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秦。但由于秦废儒学仁义,专任刑罚,严刑峻法,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对立起来,使法律成了一种单一的刑罚手段,抛弃了此前的明德慎罚、礼法结合思想,最终导致秦二世而亡,为继起的汉留下历史的借鉴。
西汉建立后,在当时严峻的形势下,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认真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形成了以黄老无为之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实行与民修养生息政策,迅速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经济。在汉初统治集团指导思想的形成过程中,陆贾和贾谊起了重要的作用。经过陆贾和贾谊等人的论证,使先秦儒家的德刑礼法关系之说与无为而治之黄老学说相结合,影响着从汉高祖到文帝和景帝等汉初统治者,形成了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等一系列政策。
第一,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汉初一直实行减轻田租政策,如汉高祖时“轻田租,十五而税一”,[13]文帝接受贾谊、晁错建议,“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13]这一政策减轻了农民负担,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鉴于秦末徭役繁重,民不堪命,汉高祖下诏要求各级官吏“务省徭役以便民”,使农民的生活相对稳定,恢复和发展了生产。
第二,释放奴婢,解放生产力。秦时奴婢数量众多,对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汉高祖为缓和阶级矛盾,解放生产力,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13]文帝后四年,又下诏“免官奴婢为庶人”。[13]
第三,除秦苛法,与民约法省刑,废肉刑。秦由于专任刑罚且刑罚极为残酷,因此导致人民反抗迅速灭亡。因此汉初以除秦苛法作为与民修养生息的重要举措之一。早在刘邦初入咸阳时就针对父老苦秦苛法,发布著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13]“约法三章”的基本精神是删烦就简、去苛从宽;主要内容是保护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权。[14]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无疑是顺应人心的,所以班固称之为“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13]高祖以后,惠帝、吕后、文帝和景帝等也都采取了省刑罚除苛法的措施。如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除挟书律”;[13]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13]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12月就“尽除收孥相坐律令”,[13]强调“法正则民慤,罪当则民从”。[13]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又下诏废除“诽谤、妖言之罪”。[13]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文帝和景帝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下令废除伤残肢体的肉刑。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废除肉刑反映了法制文明的进步,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正是因为汉初采取了以上措施,因此经过五六十年的修养生息,社会矛盾缓和,政治稳定,经济获得很大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和谐,以致文帝时“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13]出现了史家所称道的“文景之治”。到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3]国家财富空前富裕,为武帝实行大一统奠定坚实基础。可以说,“文景之治”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个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构建和谐社会的成功尝试。
唐朝作为封建盛世王朝,为构建古代和谐社会提供了又一成功范例。唐是在农民起义推翻暴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和赫赫不可一世的秦王朝一样,隋王朝也是二世而亡,这给继隋而起的唐王朝留下了历史的教训。为重建和巩固国家政权,恢复遭受严重破坏的封建经济,唐初统治者仿汉,实行了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令,使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实行租庸调法,减轻农民的徭役和赋税;减轻刑罚,讲求吏治,惩治贪官,奖励农耕,发展生产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为唐初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矛盾的缓和以及此后“贞观之治”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在唐初,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调整,为法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法制的发展又和唐初统治者重视法治的思想分不开的。在这方面,李世民集团为我们提供了法治的成功借鉴。他们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唐太宗及其臣下均切身目睹了隋朝由盛转衰二世而亡的经过,因此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由于隋朝统治者立法又毁法,“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15]因此唐太宗集团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恢复被破坏的法治秩序。唐太宗善于纳谏已成为历史美谈,魏征等人的多次进谏都被其接受。唐太宗曾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16]唐太宗不仅强调明法,更强调慎刑,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思想。他总结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足是元龟。”[16]为了贯彻以仁义治天下的思想,唐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九卿会审制度,还实行死刑于执行前“三复奏”的复核程序,后又为视慎重改为“五复奏”。唐太宗鉴于“死者不可再生”,强调“用法须务存宽简”。[16]他下令减少死刑条款,扩大了改重为轻的幅度。经过删削,《贞观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15]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15]“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15]由于明德慎罚思想在唐初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因此整个社会出现了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贞观四年“岁断死二十九,几致刑措”。[17]
第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8]德主刑辅、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独特的治国之道,也是中华法系最主要的特点和优点。唐律继承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使道德基本上法律化,以致于“一准乎礼”成为后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唐律使中华法系传统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进一步达到完美,为中华法系的完备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人有所犯,一断于律。唐太宗认识到官民一起奉法守法的重要性,十分重视吏治建设。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16]以监督官吏奉法守法、惩处官吏违法犯罪作为整顿吏治的重点。正如魏征所说:“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19]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唐太宗作为封建帝王能带头奉法守法。正因为
正因为唐初采取了以上措施,因此短短几十年,出现了古代少有的盛世局面。据《新唐书》记载,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天下大治。蛮夷君长袭衣冠,带刀宿卫。东薄海,南逾岭,户阖不闭,行旅不赉粮,取给于道”。[17] 《贞观政要》记载尤为详细,当时“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赉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16]正如
“贞观之治”后六十多年,唐代又出现了第二个盛世─“开元之治”(也称“开元盛世”)。开元元年,统治阶级又面临严重的政治危机。唐玄宗李隆基即位后励精图治,先后任用姚崇、宋璟为相,在政治上大力整饬日益败坏的吏治,稳定了统治秩序。在社会经济方面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大为减轻,农业生产也有了很大发展。到开元七、八年,全国政局稳定,经济恢复发展迅速,唐王朝进入全盛时期,人口大幅增加,版图也空前辽阔,成为与东罗马、阿拉伯并列的世界三大帝国之一。
“从宋代以后,中国就少盛世。但17、18世纪,当封建社会快要败落的时候,却出现了康乾盛世(也称康雍乾盛世)”。[20]清初由于经过长期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怀,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为巩固满洲贵族统治,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清初统治者主要采取了“轻徭薄赋”政策。在当时这是清朝统治阶级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权的唯一途径。[21]当时有长期统治经验的汉族官员从明亡的教训中看到苛重的剥削是造成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清统治者“收拾民心,莫过于轻徭薄赋”;[21] “行蠲免,薄赋敛,则力农者少钱粮之苦,而从逆之心自消”。[22]统治者接受这一建议,从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开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减免田赋,或全免,或免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有免一年、二年或三年不等。同年八月,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免除明末最苛重的“三饷加派”,[⑤] “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22]规定赋税的征收以明朝万历初年《赋役全书》所载为正额,其余各项加增尽行免除。除此之外,清初还实行了招徕逃亡、开垦荒田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遭到战争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逐渐得到恢复。
康熙继位后鉴于当时严峻的形势中止了招致社会大变动的满族圈地之法,并于康熙八年(1669年)实行“更名地”,下令将前明废藩田产“未变价地亩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23]从此使这些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合法化和长期化。到康熙统治晚期,随着国力的进一步强盛,五十一年(1712年)发布了著名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圣旨,将丁税负担总数固定下来,不因人口增加而增税,这对无地的农民是很有利的。到雍正、乾隆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摊丁入亩”,按地亩多少征收赋税,使地丁合一,取消了我国古代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使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
康雍乾时期还实行奴婢赎身法和贱民开豁,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顺应历史的潮流,发布奴婢赎身法令。[24]虽然当时对奴婢赎身限制相当严格,奴婢取得的政治权利也极其有限,但毕竟是我国古代身份制度进步的重要表现。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定《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24]进一步将赎身制度规范化、法律化。经过一系列改革,康雍乾时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松弛,有条件地取得了凡人的社会地位。康雍乾时还实行开豁贱籍,使广大贱民的身份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通过实行奴婢赎身法和开豁贱籍,缓和了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矛盾,进一步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使清朝在康雍乾时期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发展,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繁荣和昌盛,出现了史家所称道的古代最后一个盛世─康乾盛世。
从以上对汉唐清盛世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盛世和谐社会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因素。第一,盛世和谐社会一般均出现在一个王朝的前中期,如“文景之治”出现在汉初,“贞观之治”出现在唐初,“开元盛世”出现在唐中期,“康乾盛世”出现在清前中期。第二,统治阶级均很重视借鉴前朝覆亡的历史教训。“文景之治”有鉴于秦二世而亡而出现,“贞观之治”有鉴于隋二世而亡而出现,“开元盛世”也是鉴于此前武氏专制所形成的严重的政治危机,为中兴大唐而出现,“康乾盛世”有鉴于明末宦官专权,统治日益腐败,人民负担空前繁重激起农民起义而亡的教训;再加上满洲贵族开明的“参汉酌金”思想,出现了古代少有的持续一百多年的盛世局面。第三,以人为本,与民修养生息,减轻人民负担。最后,重视法制建设,约法省刑,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此外,吏治的清明以及统治阶级尤其是封建帝王带头奉法守法也是盛世和谐社会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结语
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和谐社会的思想并贯穿在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并一直影响到清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古代出现了许多盛世。盛世的出现既是和谐思想影响和指导的必然结果,盛世的出现又从另一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和谐社会思想。但这种盛世下出现的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古代的和谐社会,与我们今天要建设的现代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区别。我们党在新世纪新形势下适时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方略,对于我们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对古代盛世构建和谐社会的研究,可以为我们今天构建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②]《老子》五十六章:“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见陈鼓应:《老子译注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0页。陈鼓应先生把“玄同”释为“玄妙齐同的境界,即道的境界”;并认为“玄同”的境界是消除个我的固蔽,化除一切的封闭隔阂,超越于世俗偏狭的人伦关系之局限,以开豁的心胸与无所偏的心境去待一切人物。见陈鼓应注译:《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8、279页。
[③]《墨子•尚同下》:“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尚同为政之本,而治要也”。见[清]孙诒让:《墨子闲诂》(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96,98页。
[④]《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见王文锦:《礼记译解》(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81页。
⑤“三饷”指辽饷、剿饷和练饷。正如时人所指,“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明是三饷之外,重增一倍催科,巧取殃民,尤为粃政”。(《清世祖实录》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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