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吴法学院何以中国最好,远东最好,世界著名?盛振为为此做出了怎样的贡献?东吴法学院不应被忘记,盛振为不应被忘记,盛振为的同事和他培养出来的法学精英、民族英雄不应被忘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一个只会数典忘祖的民族是罪恶的民族。一个民族不能继承先人的伟业,就永远做不出比先人更伟大的事业,甚至成为败家子,不仅自己成就不了事业,反败坏先人的事业。东吴法学院何以被关闭?一大批盛振为们何以被革命的解放事业下放、发配、改业、治罪、关押、劳改、批斗?这更不应被忘记,更不应该不认错,不认罪,不道歉,最不应该视滔天罪恶为伟大、光荣、正确。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忘记过去的罪恶,罪恶就将继续,悲剧就将重演。盛振为们被摘帽、平反后,又被遗忘,被遗弃,过着乞丐不如的生活,然而他们又做些什么?这让一切有良知天性的人为他们而感动而落泪而深思而向善而奋起,让一切追名逐利之徒、得意忘形之辈问心而有愧,让一切以玩权弄术为业、没有丝毫人文社会学科修养却自以为代表世界最先进文化的最厚颜无耻的谎言家、胆大滔天的恶棍无地自容。东吴法学院和盛振为们值得中华民族世代牢记。
一 辉煌的前半生
(一)前半生简介
盛振为,1900年生,上海人,父亲是基督教卫理公会的牧师。1921年,盛振为毕业于由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传教士在苏州创立的东吴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随即入读上海的东吴大学法科,1924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受家庭和学校的影响,盛振为在东吴读书期间,接受教会的洗礼,皈依上主,成为基督徒。旋赴卫理公会发源地——美国西北大学留学,师从于当时世界最著名的证据法学家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主攻证据法学,1927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同年回国,致力于法律教育事业,任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务长兼证据法学教授,直到1940年,共14年,是继兰金、刘伯穆两位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之后东吴法学院第三任教务长,也是东吴法学院自1915年光荣诞生至1952年被强行解散共37年短暂而辉煌的历史上任期最长的教务长,同时也是东吴法学院历史上首任华人教务长。随后,任东吴大学代校长,兼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东吴法学院先后有三位院长。1927年,“东吴大学法科”扩展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开始设立院长一职,首任院长是东吴大学法科毕业、留学于美国的杰出法哲学家吴经熊,是具有“法哲学王”之称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挚友,盛振为是第二任院长,第三任院长杨兆龙,他毕业于世界最高学府美国的哈佛大学,是世界最著名的法学家庞德的高足。三位院长除吴经熊出走躲过一劫外,其余两位留在大陆的院长均被打成“反革命”),直到1950年被撤职。盛振为担任教务长和院长职务前后20余年,在他主管法学院院务期间,还担任过国民政府立法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备形态——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设。
(二) 中国证据法学的泰斗
盛振为长期担任东吴法学院的管理职务,不是著述等身的学者。但他的文章著述颇能体现他的个人风格,也能体现东吴法学教育的特点。这些特点一是广博,视野开阔,二是专业性强,三是注重应用,四是取法英美。他的文章著述大都发表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教授研习英美法是东吴法学教育的强项,而英美法最为注重的不是立法、执法,而是司法,作为东吴法学院的学生和学者,盛振为曾撰写一部《英美法的审判制》;他还用英文撰写一部《中国继承法原论》,主要用于对外学术交流;作为东吴法学院的负责人,他在1934年第7卷第2期的《法学杂志》上发表《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一文。该文继承发展了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全面阐述了东吴法学院的教育方针,回顾总结了东吴法学院的学制和课程沿革,并对未来所要推进的事项做了安排。文后为了“自勉而勉来者”,还附有两个表格:一是东吴法学院毕业生历任国内外大学法学教授表,一是东吴法学院毕业生法学作品表。阅读该文,至今仍能领略当年东吴法学院的风采,对于当下的中国法学教育仍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然而作为学有专长的法学家,盛振为在法学学术上的的最大贡献不在上述诸端,而在于证据法学。
东吴大学法科(1915-1927年),以比较法教育为最大特色,突出英美法教育,而英美法又尤其重视司法,既重视司法就不能不重视证据法。1924年,盛振为在东吴法科毕业后,远渡重洋,留学美国,以证据法学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方向。他不仅受过严格系统的比较法训练,有深厚的英美法功底,也是中国到西方世界主攻证据法学的第一人,他的选择同时是东吴法学教育纵深发展的一个标志。回国后,他在东吴法律学院(1927年由“法科”改为“法律学院”)开设证据法课程,并用威格摩尔的案例教材进行讲授。他是第一个在中国的大学里开设讲授证据法学课程的人。
大概在30年代中期,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出版部出版了由他撰写的《证据法学论讲义》,作为该法学院的教材。作者在讲义的“绪论”部分对证据和证据法作了概念上的界定;“本论”分证之通则和证之方法二编,前者包括证之征免、推定类别、举证责任、法律上关于证责的比较等,后者包括人证、作证的免除、记忆力的比较、科学上的测验和鉴定、外国法的鉴定、书证、物证、动机与欲念的关系、反证方面的辩解等。该书初步确立了证据法学的体系和独立的学科地位,所引资料也极为翔实,在中国近代的证据法学教育、法学学术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盛振为不仅是中国第一位系统地学习、讲授、研究证据法学的人,他同时把东吴法学院推向中国证据法教学与研究的最前沿,证据法学成了东法学院的品牌专业,其教学与研究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水平。这里有以下几件实例可资证明:
例一。1927年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的杨兆龙(1904-1979)于1930年出版了他的《证据法》教材。该书虽然仅三四万字,部头不大,体系不备,却观点鲜明,直言不讳,锋芒毕露,极具批判性,充分显示出东吴法学教育长于英美法和比较法的优势。作者对事实、证据、证据法作了概念上的区分,认为三者虽密切相关,却是根本不同的范畴,不可混为一谈。他特别针对当时国民政府在加速法律转型的过程中一味模仿大陆法系的做法,明确指出:尽管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对证据有所规定,但“述焉不详”,不能与完善的英美证据法相提并论。英美的证据法是为陪审团提供证明事实方法的规则,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是为法官裁判事实提供依据的法律,后者虽非一无是处却远逊于前者。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在推进法律进步的过程中应取法乎上,不应取法乎下,应当效仿英美的证据法,大陆法系的证据法充其量是“聊资参考”而已。
例二。1948年,抗日战争刚刚结束不久,比整个中国近代史上任何对外战争都更加残酷的国内战争正硝烟四起。当此之际,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著出版了《证据法学论》一书,作为大学通用教材,该教材实为盛振为《证据法学论讲义》的修订本。全书分为四篇,即证之通则、证之方法、证之保全、证之辩论;第一篇分举证责任、免证制度、证据调查三章;第二篇分人证、鉴定、书证、勘验、情状证五章;第三篇分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和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两章;第四篇分讯证程序、证据辩论、评证标准、证供图解四章。全书浑然一体,结构完整,脉络清晰,逻辑严谨,论证周详,视野开阔,功力雄厚,对中国法、英美法、罗马法、大陆法进行广泛的比较,不仅将世界几大法系的证据法尽收眼底,一览其利弊得失,还有大量实例相配套,熔法理论证、比较研究、案例分析于一炉,充分体现了东吴法学教育与法学学术的鲜明特色和优秀传统,是当时中国证据法教学与研究的集大成者,代表了当时中国证据法教学和研究的最高水平,是当时中国证据法学方面最具权威性的教科书和学术专著。无论是教学还是学术,证据法学都是东吴法学院的精品课程,无出其右者。
而在后来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证据法学的教学与研究,非但没有任何建树,反倒遭受毁灭性破坏,非但没有丝毫长进,反倒大幅度倒退。居然将证据法学作为论证阶级斗争恐怖工具合法性的御用之学,直至连恐怖的工具及其学说也弃而不用,干脆来个无学无术,无法无天,徒手上阵,直接挥舞赤裸裸的权力魔杖。疯狂地开展各种运动,疯狂地运动农民,运动工人,运动干部,运动文人,运动学生,运动全国,无人不处于运动之中,虽少年儿童也不例外,甚至因死人而运动生人,因生人而株连死人;运动政治,运动经济,运动文化,运动灵魂,运动无孔不入,无所不及,无事不处于运动之中,无中生有地制造阶级敌人,既无所谓法律,更无所谓证据。只要占有较多的土地就是地主富农分子,只要民族工商业者就是资产阶级分子,只要系统地受过法律训练就是旧法人员,只要是知名学者就是资产阶级反动权威,只要有海外关系就是特务,只要持有不同意见就是恶毒攻击,只要被认为检讨不深刻不彻底就是死不改悔,只要出身被认为有问题就是历史反革命。根本不讲证据,连事实也不讲,谁若用证据或事实为自己的所谓罪行辩护谁就是死不改悔,负隅顽抗,只有老老实实,低头认罪,绝不许乱说乱动,虽无罪也要乖乖地诬称为有罪,小罪诬称为大罪,大罪诬称为罪恶滔天、罪该万死。即便这样也厄运难逃,虽被折磨至死或不堪忍受精神的凌辱和肉体的痛苦而自杀,也要扣上“死有余辜”或“自决于党和人民”的罪名。肆无忌惮地栽赃陷害,谁善于整人谁就是英雄,谁被整谁就是敌人,今天整人明天就被整,后天就不知轮上哪个倒霉鬼,人人自危,人人惶恐,竟然连体制内的国家主席也不能幸免于难,冤假错案创人类历史最高记录,在近30年的运动中被折磨死的冤魂(包括因运动造成的饥荒而活活饿死的冤魂)将近一个亿,比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第一次世界大战1千万,第二次世界大战4.5千万)的总和还要多。与此同时,个人迷信也登峰造极,居然举国同跳“忠”字舞,为举世皆无,为亘古以来所不曾有,中华民族遭受空前的浩劫。由此可见,个人迷信是何等可怕,阶级斗争是何等恐怖,政治运动是何等灾难,而代表人类先进文明的证据法、证据法学、证据法学家又是何等的重要。在这种野蛮的时代,盛振为作为中国第一个杰出的证据法学家,其命运就可想而知。
例三。在盛振为任职期间,东吴法学院的两个著名的学术刊物——中文版的《法学杂志》和英文版的《中华法学杂志》先后发表多篇有关证据法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有关研究中国证据法的学术论文发表在英文版的《中华法学杂志》上,以与国际社会进行学术交流,从而使中国的证据法学走上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证据法学,中国的证据法学在国际证据法学界拥有一席之地,达到了国际学术水准;同时,将有关研究西方发达国家证据法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中文版的《法学杂志》上,将西方的证据法引入国内,使中国得以及时了解西方的证据法,其学术水平居国内的先进地位。两个学术刊物如同两艘巨型的国际客船,《中华法学杂志》以英文的形式载着中国的证据法学运往大洋的彼岸,《法学杂志》以中文的形式载着西方的证据法学驶入大洋的此岸,实现了同时同步双向交流,实现了证据法学的全球化。可谓“有教无类”,更可谓“有学无类”。教育不分贵贱,学术没有疆界。不分贵贱的教育、没有疆界的学术,使“四海之内皆兄弟”,五洲人类为一家。东吴的证据法学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中西互通的必由之路。
(三) 培养法律精英的教育家
东吴法学院是中国近代最为成功的法学院,是亚洲顶尖级的法学院,也是世界著名的法学院。它为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法学学术、法制建设乃至人类的和平与进步事业做出了不朽的贡献。然而要知道东吴法学院就绝不能忘记盛振为。在东吴法学院37年的短暂历史上,盛振为自1927-1950年先后任教务长、院长长达20余年。他虽然不是东吴法学院的缔造者,没有开创之功,却在灾难深重的近代中国继往开来,坚守、发展了东吴法学的教育事业,对东吴法学院,以至对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可谓功劳卓著,不可磨灭。如果东吴法学院是中国近代最优秀的法学院,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一颗明星,那么,盛振为就是中国近代当之无愧的最为优秀的法学教育家。
一流的法学院必须由一流的法学教育家来管理,只有一流的法学教育家才配管理一流的法学院。如果在其他领域或许外行可以管内行,那么,在教育领域则绝对不可以。如果在教育领域需要大学自治,需要专家教授治校,那么,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就尤其如此。这是由法律、法学的专业特性所决定的,没有受过严格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的人,品行不端的人,万不可胆大妄为而插手于法学教育,若是用武夫或文盲管理法学教育,就势必置其于死亡之地,就是人类文明史上最野蛮的行径,是最荒唐的国际玩笑。
盛振为则完全不同,他是一位难能可贵的法学教育家。他拥有广博的知识背景,既有汉学基础,又有西学功底;既懂文学,更懂法学;在法学方面,不仅视野广阔,受过严格、系统、正规的英美法和比较法训练,又学有专攻,受过世界最权威最精深的证据法学教育。他更是一位基督教的虔诚信徒,而非唯利是求、贪欲横流的拜物主义者;他爱秩序,爱和平,爱人类,绝非仇恨人类、以斗争为快的暴力恐怖主义者。他以虔诚的心灵信仰上帝,又以信仰上帝的虔诚忠于法学教育事业;他以博大的胸怀爱人类,又以爱人类的态度爱教育,具有热烈而执着的敬业精神。在他主管东吴法学院工作期间,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惨淡经营”,“战战兢兢”,“不敢一日或懈”。那么,盛振为为东吴法学院做些什么?以下各方面虽非纯是盛振为一人之功、一人之力,但与他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特长是无法分开的,至少有他的重要一份。
1.超然的行政地位
“行政居超然地位”,这是盛振为的办学方针之一,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办学方针,是东吴法学院之所以成为法学教育典范的体制保障,也说明东吴法学院是近代性质的法学院。法学院的近代性质是由时代和国家的近代性质所决定的,没有时代和国家的近代性就根本不可能有近代性的东吴法学院。当然,即便有了近代性的时代和国家也丝毫不能忽视学院行政管理者的关键性作用。
所谓近代,并不仅仅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如果没有这些内涵,哪怕处于当代乃至未来,也不外是个时间上的空壳而已,丝毫不具有近代性,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近代也绝不仅仅是一个所谓的“资本主义时代”,把近代说成是“资本主义时代”,只从经济上为近代定性,只着眼于经济而不顾其余,是极端的唯经济论,是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是对近代的曲解、阉割。自由经济只是近代的内涵之一,近代更是自由平等人权的时代,是民主宪政共和法治的时代,是思想文化教育空前繁荣的时代,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大学,大学是近代所万万不可缺少的。没有大学不可能是近代,但有了大学也未必是近代,这里的关键在于是什么样的大学,而关键的关键则取决于大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是独立和自治的,无论公立还是私立都概莫能外。虽然公立,国家或政府也只有经费保障的义务,断无发号施令、干涉校内事务的权力。大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中心,智力宝库,是培养高等人才和学术研究的殿堂,因而大学必须有自己的领地,必须从事自由、自治、独立的生活,国家权力不能介入,这是由大学的特性所决定的。一个真正的文明民主国家,不可能干涉大学的独立与自治,更不会取消大学的独立与自治,相反,它有义务为大学的独立、自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学不仅是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更是教授学者的家园,他们最需要自由、自治、独立,也最有能力自由、自治、独立。连大学都不能自由、自治、独立,又哪里会有民主的国家、自治的社会?大学是否自由、自治、独立是区分真假民主的重要标识。如果将大学政党化、国家化,大学就必将成为纳粹党式的大学,法西斯主义式的大学,必将沦为专制政党和独裁国家迫害、改造、驯化、豢养教授的场所,必将为专制政党和独裁国家驯化奴才、培训暴徒、特务和接班人效劳。这样的大学永远不可能成为世界一流,因为它根本就不入流,完全是另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样的大学与其有倒不如无。
然而,近代的中国虽然灾难深重,但还没有遭受法西斯主义的空前浩劫,还有希望,还有光明,大学还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然,东吴法学院早就遭受灭顶之灾,不可能成为世界知名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不仅于政党、国家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于东吴大学也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职是之故,盛振为才能在教务长、院长的任上接连20余年,如果不是形势突变,他完全有可能继续做下去,完全有可能把东吴法学院管得更好,根本不可能身遭横祸,法学院也根本不会夭折。正因为东吴法学院是自主和独立的,所以才有盛振为那样卓越的法学教育家长期主管院务,才使他只需对法学院负责,无需看上司的眼色行事;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他就像农民爱自己的土地、厂主爱自己的企业一样,把法学院作为自己的家园、作为自己的事业,把法学院的兴衰荣辱与自己生命紧紧联系在一起,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百般呵护,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然而说起容易,做起难。虽然大学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时局的变幻对大学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利。政党政见之争早已演成复杂激烈不可遏制的武装战争,一方面执政党试图通过政府加强对大学的管控,而地下党则更加不惜一切手段全力全面地扩大自己的实力,不断加强在大学的活动。有些大学已经卷入可怕的党派斗争中。针对这种情况,盛振为明确指出:“办教育者,常因政局关系,不能安于其位,鹄的既失,射何由中!”教育是办教育者的唯一职业,必须像法律一样一视同仁,必须像法官一样恪守中立,必须在非你死即我亡的党派之争中看护好自己的校园,固守大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一旦卷入党派之争,就背离了教育的宗旨,无法担负起教育的使命。并且只要卷入党派之争,无论是成还是败,其后果都是毁灭性的,成则沦为成功党派的御用工具,败则沦为失败党派的殉葬品。因此,盛振为所坚持的办学方针是:主持院务者,务必一心于教育,别无他顾,绝不受任何党派之影响,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唯学院福利是图,使学院常处于超然之地位。这何等的艰难!何等的敬业!何等的远见卓识!他可称得上名副其实的“伟大、光荣、正确”,而把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始终保持超然地位的法学院作为征服的对象,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师生作为战俘、罪人,予以强行收管、关押、遣散,则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卑鄙、邪恶、野蛮的行径,是敌视、灭绝人类文明的罪恶表现。
更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是教育部的规章,盛振为也能够灵活适用,巧妙地予以自由裁量,绝不死守教条。他认为法学教育的规律比行政规章更值得遵循,学院的声誉和人才的培养是他最重要的责任。比如,在课程的设置上,他既遵守教育部的规章,更不遗余力地参考借鉴欧美各国行之有效的经验。正因如此,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全世界一切发达文明国家都享有极大的信誉,可以不通过考试就直接进入哈佛、普林斯顿、斯坦福等世界最知名的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而且没有一个是不合格的,个个都出类拔萃,他们为东吴法学院增光,东吴法学院也因他们而声名天下。这是盛振为的功勋,是大学自主、独立结出的丰硕果实。
2.独特的教育传统
一个一流的法学院一定要有它的拿手好戏,一定要有它的独到之处。比较法学教育是东吴法学院最成功的地方,是它的最大特点和亮点。从一点意义上说,没有比较法学教育就没有东吴法学院,至少东吴法学院不会取得那么大的成就,因而也自然不会有口皆碑,名扬世界。要了解东吴法学院,就不能不了解它的比较法教育。
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始于东吴法学院的创立,始于它的创始人兰金。兰金是美国人,一位虔诚的基督徒,优秀的律师,出色的法学家,极富远见的法律教育家。他为中国法学教育所做出的贡献是独特的,与许多其他外国人为中国所做的事情是有区别的,甚至也是不可比拟的。兰金出于一个伟大而美妙的愿望,在1915年于上海创建东吴大学法科时,曾做过通盘的考虑,提出一个大有希望并切实可行的规划。他认为:上海有很多外国领事法庭和英美驻华法院,是个难能可贵的人才库,可为法学教育提供教员;上海左右是苏杭,有“天堂”之美誉,而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浙一带历来是富庶之地,文化之乡,不乏有志于学习法律的青年,他们是法学教育的可靠生源;上海是长江的龙头,处于中国海岸线的中间,同时又最为开放,国际化程度最高,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商业、工业、航运、外贸、金融业都非常发达,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可带动全中国的发展进步,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大有用武之地;上海地区适用各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不但需要法律人才,尤其需要懂得各国法律的通才,这就必须以博大的胸怀、世界的眼光开展比较法学教育;新生的中华民主共和国一定要走向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他判断中国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必然要制定一系列法律(这个判断显然是谨慎保守的,事实上,不是“几十年”而是十几年,中华民国的“六法体系”就已基本形成),因而亟需一个通晓世界各国法律的法学家团体。而要培养这样的法学家团体,就不能不进行比较法教育,舍比较法教育,则别无他途。这是大势所趋,是中国的大势所趋,也是世界的大势所趋。
盛振为饮水思源,对兰金的热心、毅力、远见、谋划、贡献,反复表示崇高的敬意。他深感责任重大,深知通过比较法教育培养法律通才对于东吴法学院乃至中国前途命运的极端重要性。对于他来说,传承发展这一教育传统,可谓责无旁贷,不容推卸。不过,形势的变化,使他遇到了更大的困难,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决不放弃比较法教育的努力。
盛振为1927年任教务长之时,正值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成立之际。新政府一方面加速中国法律国际化的进程,另一面也加强了对大学的管控。1929年,东吴法学院在教育部注册,在学制、课程等方面要接受教育部的统一规划。按照教育部的规划,东吴法学院对课程做了适度的调整,将以英美法和中国法为主改为以中国法为主,增加中国法的课程,减少英美法的课程。然而东吴法学院仍以极大的努力继续坚持其比较法教育的特色,他们只是巧妙地改变了比较法的重心,并没有改变比较法教育的传统。按照盛振为的说法:“本校课程之编制,除依照教育部令所颁布之法学院、法律系课程之外,更参照欧美各国法律学校课程之优点,使本校学生毕业本校后,除在国内法界服务外,得免试插入世界各国之著名大学,继续其高深法学研究”。30年代东吴的比较法科目一直占课程体系的三分之一,不但开设中国法,还广泛开设英美法、大陆法、罗马法、国际公法和私法、各国法制史比较、各国刑法比较等课程。他们甚至与教育部周旋,认为教育部关于法律课程须使用中文的规定,目光短浅,不符合法律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因此凡是外国法或比较法课程仍坚持用英语或各该国语言讲授,而不用中文讲授。同时,法学院创造性地开展比较法讲座,使比较法讲座定期化、制度化,以弥补常规课程的不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三四十年代的法西斯法律和苏联法律在文明世界中的印象极坏,甚至令人恐怖,令人憎恶。然而,盛振为认为,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是先进还是落后,是文明还是野蛮,都首先需要认识它,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也不能以成见视之,更没有理由拒之门外。所以,法学院应当讲授各个国家的法律,包括苏联的法律和法西斯的法律,教授自由,学术自由,思想自由,人们未必赞同所讲授的法律,但有必要讲授这些法律,了解它是什么。基于这种理由,盛振为执意地开设了法西斯法和苏联法的课程,进一步扩大了比较法的范围。
可见,东吴的比较法教育是兼收并蓄、海内百川的教育,不是画地为牢、自我封闭、坐井观天的狭隘教育。如果不看教育的主体和对象,仅就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看,那么,东吴法学院就是一所国际性的法学院。惟其如此,它才成了法学教育成功的典范,才为举世公认。盛振为说,30年代,尽管中国的其他法学院也讲授某些比较法课程,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比不上东吴。这不是自吹自擂,而是实事求是,是非常客观的。
然而,正当中国加速溶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进程中,日本于1937年将局部的侵华战争扩张为全面的侵华战争,这也是中国近代100年来所遭遇的规模最大、时间最长、战况最残酷的战争。北方激情壮烈的青年高呼“华北之大竟然容不下一张平稳的书桌”,进而在大敌当前将矛头指向政府。相比之下,东吴法学院倒显得平静、理性、务实。在极端险恶的条件下,东吴法学院部分师生被迫告别自己眷恋的校园,他们背井离乡,辗转流离,历经千辛万苦,迁至战时首都重庆,与沪江大学和之江大学联合,重振东吴法学院,继续传承比较法教育的传统,而且由于法学院注重外语、英美法,特别是比较法教育,因而吸引众多有灵性有远见有抱负的青年学子入学。战后,广大师生满怀胜利的喜悦,迁回离别多年的母校,不仅继续其本科生教育,又随即恢复一度中断的研究生教育,同时申请成立司法系,专门为国家培训法官,并顺利得到政府的批准。不仅办学规模有所扩大,学生人数亦有增无减,超过战前水平,比较法教育传统呈现出更大的发展态势。
是比较法教育传统增强了东吴法学院的凝聚力,提高了东吴法学院的声誉,东吴法学院也因它的凝聚力和声誉而进一步强化了比较法教育的传统。正是这种传统使东吴法学院成为一所即便用最先进的武器武装起来的日本军国主义都拖不跨、打不烂的法学院,简直是奇迹。更为神奇的是:1946年,当东吴法学院送走战后第一批毕业生的之际,国际社会开始了自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对战争犯的庄严审判。中华民国作为战胜国要派遣法官参与这次历史性的审判,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当此之时,与东吴法学院有密切关系的基督徒蒋介石深知东吴法学院有最合适的人选,于是他向东吴法学院要人,东吴法学院受国家之命,解国家之急,派出一批青史永垂的法官,他们凭其熟练的英语水平、正规的英美法教育、广博的比较法学识、优秀的法律人品质,将日本战犯绳之以法,彰显了法律的力量,文明的力量,为中国为中华民族更为人类的正义与和平事业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日本军国主义非但没有摧毁东吴法学院,东吴法学院的师生们反倒降伏了日本战犯。这是文明对野蛮的胜利,是正义对邪恶的回报,是法律的力量对战争恐怖势力的惩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历史有时也会步入误区。1949年,中国的历史方向发生根本性转变,100年的近代化进程至此中断,转而拜苏联为师,走苏联的道路,以苏联的今天为中国的明天,不但拒绝走西方的道路,反倒以西方为敌,以西方文明为敌,甚至编造谣言,欺世惑众,谎称西方世界如洪水猛兽,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在自己的人民饥寒交迫的时候竟然异想天开的要“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在这种大背景下,东吴法学院危在旦夕。即便如此,东吴法学院还在设法增加外国法的科目,坚持认为比较法教育“始终是该法学院的特色所在”,仍以比较法教学作为自己的使命,顽强地传承着比较法的传统。到了盛振为院长被免职的1950年,法学院做出最后的努力,真诚而恳切地希望利用东吴在外语和比较法方面的优势,为刚刚成立的政府培养外交人才和政府官员。然而,此时之政府已非昔日之政府,此时之中国亦非昔日国际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他们的一切努力全都落空,美好善良而远大的愿望居然成了他们的“罪恶”。尽管他们没有看清时局突变的意义,更没有洞察到问题的本质,显得过于天真、幼稚、迂腐、不识时务,但是他们的善良愿望丝毫没有错,他们对法学教育的忠诚令人肃然起敬,他们认为政府需要懂得外语和比较法的人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更符合国际一体化的世界潮流,这已经被30年后的改革开放所充分证明。他们无愧为民族的精英,先进文化的代表,把握方向、预测未来的先知。
3.严格的学生管理
一所大学或一所学院的声誉不仅在于它的名,更在于它的实,尤其在于它对学生的教育培养。培养不出一流的学生绝对不可能成为一流的大学。一流的大学不是吹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它必须有一流的教学,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学生。一个一流的大学最终取决于它的学生,而学生有取决于它的教学和管理。
可以说,教育学生,培养合格的专业性人才,是大学的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只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学生的培养。这是由大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是旁门左道,就不配称其为大学。大学一旦沦为政治的工具,重则被作为刀枪棍棒,成为造反作乱的急先锋,轻则奴才成群,没有人格,没有思想;大学一旦沦为赢利的机器,腐败就已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学生和学生的家长就倒了大霉,大学的声誉就狼狈不堪;一旦以名利为饵料,用撒米喂鸡的办法对待教师,诱人上钩,逼良为娼,使教师为个人名利而趋之若鹜,教师就不可能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本分,就势必为了个人的名利和所谓的尊严而本能的又不情愿的采取各种见不得人的手段,师德就荡然无存,就不配为人师表,教育就成了阳光低下最卑贱最肮脏的职业之一,非但培养不出德才兼备的专业性人才,即便有德也要培养成恶德,有才也要培养成歪才。东吴法学院与此类不可同日而语。
为中国培养适应世界潮流的法律通才,是东吴法学院在开始成立时所确定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唯一途径是教育。盛振为则明确地把“施教重质不重量”作为办学的第一个方针。他严把学生质量关,把学生的质量看做是学院的声誉,自己的重要职责,它系关学院的荣辱兴衰。在这个问题上,他坚持宁少勿多,宁缺毋滥,严进严教严出,不让一个不合格者进入法学院,也不让一个不合格者毕业于法学院。
在入学方面,对考试资格有严格的规定。高中毕业生不能参加考试,只有高中毕业后继续在大学读满社会学科40学分,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并有学校证明书和成绩单者,才有资格投考法学院的日校法律专业;若是投考法学院的夜校法律专业,则须读满大学社会学科80学分,并有学校证明书和成绩单,或者是已经获得国内外大学学士学位者。正因为是夜校,所以报考要求比日校要高,这是保证夜校生质量的前提条件,不能因为是夜校而降低标准,从而影响学院的信誉。在中国近代,学生有转学的自由,转学是很通常的事,但从外校转入东吴法学院则是有严格限制的。为了使学生受到较为系统的东吴法学教育,规定在日校的三、四年级和夜校的四、五年级,不招插班生,也就是说,凡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至少要接受两年的东吴法学教育。即便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转入东吴法学院的学生,也必须按照法学院的课程要求,完全补足所缺的课程。入学考试,不限于国文、英语、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心理学、论理(逻辑)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学科,也在考试之列。由此可知,不要说毕业于东吴法学院,就是入读于东吴法学院也是相当困难的。盛振为认为,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学人才也不同于其他人才。法学人才要有广博的学识,法学教育不能只传授法律。提高法学学生的入学资格是由法学教育和人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法学教育的国际性发展趋势。
不仅门槛高,入学难,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管理亦严,要完成四年或五年的学业需要极大的毅力,非常不容易。在盛振为看来,严把入学的关口对于确保学生的质量自然是关键,但对于过程的管理则更重要,绝不能放松,因为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最重要的取决于在学期间持之以恒、日积月累、一步一个脚印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学生。从课程安排上看,政府极少干涉,法学院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盛振为主张:“课程以切于实用为标准”,绝不“巧立名目,标新立异,以至学生在校则学非所用,出校则用非所学”,凡是“不切实用者当力求删除,而切于实用者,应当尽量增加”,“于世界法律之大势,固当使学生有相当之研究,于本国之历史及社会之特殊情形,尤应使学生有彻底之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中国需要的法律人才。然而,盛振为所说的“实用”不是小用而是大用,不是立竿见影之用而是长久之用,是为将来步入社会以适应中国和世界的发展潮流而打下宽厚扎实的学问基础。因此,法学院的课程安排非常饱满,不仅在法学方面开设中国法、英美法、大陆法等法学课程,还开设中国史、世界史、外交史、哲学、逻辑学等课程,课程量非常大。学院虽然没有要求学生必须听课,但严格的审核考试制度使学生不能不听课。按照规定,平时的笔记审核和月考,有三分之一的课程不及格,就不得补考升级,只能留级重修;超过二分之一,就必须退学。法学院还极为重视学生读课外书籍,但不是心血来潮、忽冷忽热地搞所谓的“读书活动”,而是将其制度化,每个学生每年必须作1-2篇书评,配备导师,由导师评阅。
由上可见,若没有相当的文化基础和潜力是不敢报考法学院的,即便有了相当的文化基础和潜力却不刻苦用功也不可能轻而易举地毕业于法学院。只有文化基础厚实,学习潜力大,同时又刻苦用功,才可能成为东吴法学院合格的毕业生。因此,盛振为说:“本校每年所收学生,至毕业时落选者颇多。”有一个班,入学时84人,毕业者只有28人,毕业人数只是入学人数的三分之一,绝大多数不能毕业。这个出口也实在是过于残酷了,但盛振为以为:“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学人才”。职是之故,盛振为才把“重质不重量”作为他办学的第一个方针。
东吴法学院不仅重视学生的文化教育,也绝不轻视学生的品行教育。查尔斯·兰金在1915年创建东吴法学院时就是“为新生的共和国作出出色贡献”。既然是为中国新生的共和国做贡献,而不是为了个人功利,道德信仰就不能不讲。他当时是借上帝的帮助,“竭力培养信奉基督教的男女,培养信奉基督教的律师”。认为律师是人民的当然领袖,应率先阻制堕落,维护美德,不应只学会技巧和知识,还应成为品质无瑕、完美无缺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偏私,唯一的目的是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刘伯穆任教务长期间,把“基督教伦理学”和“法律伦理学”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因此,东吴法学院早期的教育,是力图将基督教和法律、对上帝的信仰与对法律的忠诚统合起来,宗教气氛颇为浓厚,很多师生都是基督徒。
盛振为也是一位基督教的虔诚信仰者。在他任职期间,政府对大学的基督教教育有所限制。但东吴法学院丝毫没有轻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极端重要性,不仅继续保留法律伦理学课程,还将基督教伦理学改为伦理学讲授。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法律、运用法律,更要学会做人,尤其要学会做法律人。要做法律人,就必须进行正规的课堂教育,虽平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也必须符合法律人的要求。然而,国内政局日趋复杂,中日矛盾日趋激烈,学人的政治立场随之而分化,民族情绪随之而高涨,学子则日趋浮躁。学人学子越来越不安于本分。在这种动荡不安的时局中,盛振为岿然不动,独树一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力挽颓风,做到世乱而心不乱,外乱而法学院不乱。他比以往更加强调品行教育的重要性,把品行教育作为第二大办学方针,要求全体师生务必牢记并践行东吴大学的校训,特别是负有训教之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首先要帅身垂范,修己正人,树为师表,对于“一般学子之言行举动,有越规范者,必剀切劝导于前,严厉训诫于后,冀养成品学兼优之法学人才,决不委曲求全,因循敷衍,以误学生而误国家。”虽然在战乱年代,在国家民族蒙受灾难的岁月,盛振为依然坚信法律文明终将战胜武力野蛮,秩序终将取代战乱,理性必将平息情绪,浮躁必将回复冷静,法律人必将大有用武之地。东京审判、30年的无法无天、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从正反两个方面已经充分证明盛振为是正确的,还必将继续证明是正确的,且越来越正确。到底谁正确,谁邪恶,这不是由谁得势谁说了算的,它在文明世界和先知先觉那里早有明确答案,即便后知后觉虽一时蒙在鼓里、上当受骗,但最终会在实践中觉悟起来,历史这种东西迟早要大白于天下。
盛振为在职期间对学生的教育主要是文化教育和品行教育,突出体现一个字——“严”,严入严管严出,对文化教育严,对品行教育亦严。正是一个“严”字,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出类拔萃、品学兼优的法学人才。他们在社会上大显身手,甚至在世界舞台上大显身手,为法学院赢得了崇高的荣誉,也为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的荣誉。他们以为是东吴法学院的弟子而骄傲而自豪,东吴法学院也因他们的非凡表现而名扬天下。一个“严”字不仅没有封死法学院的大门,反倒使越来越多的青年俊秀慕名而来,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如果不是风云突变,形势逆转,惨遭横祸,东吴法学院势必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即便不是世界顶尖级的法学院,也势必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院。
4.一流教授的延聘
在大学,教与学、教授与学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教就有学,有学就有教,既没有无教授的学生,也没有无学生的教授。再著名的教授也不能把没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学生培养成才。从这一方面说,学生是第一重要的。但即便再优秀的学生若没有一流的教授也未必成才。从这一方面说,教授是第一重要的。通常情况下,教授的学识越博大高深越有名气,他的学生也往往就越有才气,越有才气的学生就越投奔有学识有名气的教授。著名教授是大学的旗帜,是巨大的磁石,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名师与高徒不用强迫就能够走到一起,想拆都拆不散,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名师爱高才,高才爱名师。名师出高徒,高徒拜名师。名师与高徒互动,名师因高徒而更有名,高徒因名师而更高。所以,有人说,大学之大不在有大楼而在有大师。
但名家名师又从何而来?名家名师来自于独立自主的大学体制,来自于宽容自由的教学科研条件,来自于后顾无忧的生活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之大不在于有大楼,也不在于有大师,而在于大腹能容,在于营造一个可供大师自由驰骋的环境。这个环境比大师更根本,因为没有它就根本不可能有大师,只有有了它才可能有大师,即便没有大师人们也可以从事自由的生活。如果将大学国有化、官僚化,铲除养育大师赖以生活的土壤,即便有大师也必然遭受摧残,甚至越是权威的大师就越加摧残,或者关起门来由专制政府赐封为“大师”,而这种大师与其说是大师倒不如说是专制政府的奴才或帮凶,与其有倒不如无,无则无以作恶,有则足以助纣为虐。
东吴法学院不仅有一流的学生,也有一大批一流的教授。仅30年代前期,法学院聘请的教授就多达31人,有:法理学教授吴经熊;宪法学教授乔万选、吴芷芳;罗马法学教授应时、丘汉平;公司法教授潘序伦;德国民刑法教授刘世芳;法制史教授董康;刑法刑诉法教授赵琛、俞承修、郁华;劳动法教授孙晓楼;国际公法教授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路义斯(Robert E.Lewis);民法民诉法教授钟洪声、张正学、瞿曾泽、过守一、曹杰、李辛阳;英美法教授张志让、萨赍德(George Sellett)、黄应荣、卢俊;土地法及商事法教授吴尚鹰、王效文;审判实务教授沈锡庆;海商法教授查良鑑;国际私法教授徐砥平。盛振为说这些教授“皆负盛望之法律家”。这既非对教授们的溢美之辞,更非自夸之语,确实如此,其中有些教授直到今天仍为人所熟悉所敬仰。
法学院聘请教授有突出的特点:一是全球性招聘,不局限于中国;二是高学位,所聘请的教授绝大多数都是留学欧洲、美国、日本等世界著名学府的法学博士;三是不仅学有专攻,而且学有所成,所聘请的教授都是在某一领域有成就有名望者。但较之前期,又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相对而论,前期所聘请的教授以外国人居多,而后期则以中国人居多,实现了教授群体的中国化。然而这些中国教授虽然是中国人,但吃的却是“羊奶”(“洋奶”)而不是“狼奶”,他们的法学知识结构和思想观念已经转型,既不是中国传统的,也不是法西斯主义和苏联的,而是国际文明社会的。因此,他们完全有能力也有愿望继续传承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传统,事实上,他们也实现了将世界最先进的法学教育中国化。这说明,外国法学家所能做到的,中国的法学精英也能做的到,并且一点也不比外国人差。二是这些教授中有相当多的人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而且他们中又有相当多的人留学于美国最高学府,师从于美国最有权威的教授,获得美国的最高法学学位。据盛振为1934年统计,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任教于东吴法学院者多达20人。这也许被认为是近亲结婚,会产生封闭狭隘的后果,其实不然。东吴法学教育本来就是比较法教育,是世界性教育,开放性教育,而且他们往往又是在最开放的美国受到最好教育的佼佼者,他们非但不会使东吴法学教育变得封闭保守,只会更加开放,更有活力,事实也正是如此。同时,东吴法学院聘请自己的学生做教授是自信的表现,是自身的凝聚力使然。东吴法学院信任自己的学生,而学生则以任教于母校为荣,更愿意为母校尽力。大批学生回母校任教也说明了东吴法学教育已结出累累硕果,诚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有必然之理。
盛振为何以能从全球范围内聘请众多知名教授,且既没有什么复杂的评审程序,又没有一个滥竽充数于其间?其原因多多。
这当然需要钱,钱不能决定一切,但没有钱一切都难办。钱主要来自三个渠道:一是校董事会给钱,而校董事会是独立于学校的,也独立于政党政府,是民间机构,它只是量力而行,量体裁衣,只要求把学办好,没有其他附加条件。如果钱来自于政府,政府又把钱作为大学必须服从的条件,那么,大学就势必被政府所收买所征服,就势必效忠于政府,就势必丧失起码的独立性。二是募捐,或社会各界捐助。由于当时民有经济较为发达,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乐于捐资助教,特别乐于资助有名气的院校,所以法学院即便不要政府一分钱,也照样能把学办下去,且越办越好,比任何政府喂养的更好。如果彻底消灭私有经济,实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共产奴隶经济,一切都由独裁者统购统销,离开独裁者就只能活活饿死,东吴法学院就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大地上,更不用说存在下去。三是校友和毕业生在社会上越来越有影响力,越来越有作为,他们更是乐于将爱心献给自己的母校。
教授也是人,也要从事物质生活,但不能认为那些知名教授都是利益之徒,都纯是为了钱而受聘于东吴。只有那些既一无所知又一无所有的人才为了物质利益而不惜生命去作乱造反。“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能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些道理自古及今皆然。越是知名的教授就越注重自己的身份、人格、尊严和荣誉。“士可杀不可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林大招风,树大招鸟,海大可养吞舟之鱼,大学的名气大亦可引来海内外的学术权威。东吴法学院的名气太大了,受聘于东吴,是教授们的荣誉,体现他们的尊严。一个知名的教授不大可能屈尊而到一个无名的学校应聘。这是东吴法学院能够聘请到国内外知名教授的另一个原因,它比钱更重要。
然而更重要的是盛振为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方针。他聘请教授“以专门学识为要件”,不附其他条件,只要有专门的学问、独到的见识,就尽管“各尽其长,各献其能”,提供最大的自由空间。有学而无识是为书虫,几乎无人不能学,识则不同,识是胆识,是见识,是批判,是创新,是想他人所未想,发他人所未发,见他人所未见,有识之人不仅比别人站得高、看得远、钻得深、察得细,也往往是有骨气的人,常称为“有识之士”,是最可宝贵的,因而识比学更重要;但识也离不开学,无学之识往往是无根之识,经不起推敲,甚至流于怪诞、狂妄。一个孤陋寡闻的人,很难有高深的见识。盛振为把“学识”作为聘请教授的要件,他不怕有学识,就怕无学识,而一切有真才实学的教授最向往的就是这样的环境,也只有这样的环境才能为他们的真才实学提供最好的用武之地。所以他说法学院所聘请的教授“皆负盛望之法律家”,也就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势在必然,不能不信。盛振为若以某一特定的主义、思想、理论作为条件,给所有应聘者都事先准备好一个紧箍咒,谁来谁就必须套上紧箍咒的精神枷锁,谁来谁就受侮辱受折磨,那就不可能有那么多各领风骚的教授云集于法学院,即便云集于法学院也势必被同一架机器制造成毫无个性的产品。谁若明知如此还偏向里面钻,那就一定是既无学又无识的奴才。
盛振为的个人作用是至为关键的,他既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教育家,又极端的负责任。但个人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独立自主的办学体制。是这个体制选择了盛振为,也只有这个体制才能选择盛振为,盛振为也只有在这个体制里才大有作为。一个国有化、官僚化的大学体制,不可能选择盛振为那样杰出的法学教育家,退一步,他即便进入那个体制也必然被同化甚至奴化,他也就不可能成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了。东吴法学院不仅对东吴大学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对校董事会也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学校和董事会除了尽可能地支持他的工作外,几乎把全部院务都委托给了他,他有全权处理学院的事务。盛振为不仅有能力有愿望管好院务,也有权管好院务,更有责任使他不能不管好院务。在一定意义上,法学院就是盛振为的个人事业。一个人对自己的事业不能无权,一个有权的人对自己的事业不能不负责任,一个既有权又有责的人不能不尽全力呵护、发展、壮大自己的事业。反之,在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官僚体制里,有权的既不懂行又不做事还不负责任,而做事的则唯唯诺诺,俯首听命,任人摆布,既无权还要负责任却又无法负责任,要是这样也能办好一所大学,那简直是江河倒流,徒步登天,白日做梦,根本做不到,永远做不到。不但做不到,即便是世界最好的大学,但如果改换成这样的体制也必然成为残废。大学的体制决定大学的兴衰荣辱、生死存亡。美国的大学所以最多所以最牛,就因为美国没有一所国立大学,更没有一所国有大学,它的私立大学最多最牛,且无论公立私立一概高度自治。东吴法学院所以有昔日的辉煌,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美国基督教会将美国的大学体制移植到了中国,是这个体制成就了东吴法学院,是东吴法学院成就了盛振为,盛振为也为东吴法学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5.最佳图书馆的建设
一流的大学需要一流的教授,需要一流的学生,需要一流的管理,尤其需要独立自主的管理体制,更需要自由的教学治学环境。总之,一流的大学需要很多很多,需要多个综合性指标,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缺少一个一流的图书馆。师生的第一课堂是教室,第二课堂就是图书馆。教室是师生互动的课堂,图书馆则是师生自学的课堂。授课听课固然重要,但绝对不能取代图书馆的功能。从时间上看,师生的大量时间不是在教室而是在图书馆,不是教与学而是自学。谁在图书馆用时多谁读书就多,谁的学问就广博,谁就有更大的发展潜力。谁若屁股长刺,坐不住冷板凳,四海神游,到处出头露面,谁就有可能是个不学无术、满瓶不摇半瓶晃的骗子。教授的学问再大也不如图书馆里的学问大。图书馆就是大师,图书馆里有古今中外的大师之作,读大师之作就如与大师交友谈心。大师离不开图书,离不开图书馆。所有的大师无不是读书读出来的。没有图书、没有大量藏书的图书馆就不会有大师。图书出大师,图书馆出大师。只有拥有大量藏书的图书馆才能留住大师、养育大师。那些有知识有文化好读书的人,无论是学人还是学生,最向往的地方就是图书馆,最大的希望就是有书可读,最可宝贵的东西就莫过于自己所喜爱的书。从上述意义上说,图书馆的作用丝毫也不逊色于大师,至少大师不能取代图书馆。大学之大不在有大楼而在有大师,此乃石破天惊之语,但也未必尽然。大学也要有大楼,这大楼首要的就应该是图书馆。如果大学是个神圣的殿堂,那么,图书馆就应该是这个神圣殿堂中的神圣殿堂,它应庄严肃穆,宽敞明亮,整洁清静,藏有大量图书,可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的需要。如果像专制国家的皇宫一样,大学里高大豪华的标志性建筑是行政大楼,那么它就是歧视、侮辱、压迫广大师生员工的象征,就完全可以断定,这个大学是高官的天地,不可能有大师,不可能是一流大学,即便是一流也只能是倒数一流,甚至根本就不入流。如果用国家从纳税人那里收取来的血汗钱打造星级宾馆,这所大学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产所,与黑社会相差无几。官场腐败或许可以理解,大学是绝对不可腐败的,大学一旦腐败起来,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医。
东吴法学院不愧是中国乃至亚洲最好的法学院,因为它有中国和亚洲最好的法学院图书馆。在这方面盛振为立下汗马功劳。
东吴法学院图书馆始建于1924年,在盛振为任职前就已经有了,但该图书馆不久就在中日战争中遭受严重破坏,它成为中国和亚洲最好的法学院图书馆是在盛振为任职期间。1932年1月28日,日本两艘航母、四艘巡洋舰、四艘驱逐舰、7万天皇军如同疯狗一样向上海发起猛烈进攻,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第19军和第5军这两个热爱民族忠于民主共和国的军队先后共5万人奋起起反击,英勇杀敌,虽有伤亡惨重,却也立下赫赫战功。这就是著名的“一·二八事变”。在这场交战中,东吴法学院校舍包括图书馆均遭炮火袭击,但图书却完好无损,日本军国主义的炮火还算有眼,还算手下留情。战后,校董事会随即为法学院选择新校址、校舍,同时向美国基督教监理公会总会请求临时特别资助,但资金虽然很快到位却不够用,可图书馆的建设又不能迟缓。东吴法学院的绝大多数教授都有留学欧美的经历,他们发现:“欧美各国法学图书馆之伟大——吾人一履其境,感觉琳琅满目,美不胜收,而我国则欲求一比较完善之法学图书馆,竟不可得。”中西差距居然如此之大。这帮法学精英们有着特殊的爱国心和民族自尊心,他们不服输,不甘于落后。他们坚信西方人能做到的,中国人也能做到。他们不嫉妒西方,更不仇恨西方,他们要向西方学,要建设自己的法学图书馆。怎么办?1934年,盛振为们向社会发起捐助,募款30万元,10万用于建筑图书馆,20万用于购置法学图书。他们的图书馆不仅供本校师生研读,还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各界人士参考,以提高图书的利用率,报效于社会,提高社会的法律素质。他们的办事效率令人震惊——到1935年底,图书馆藏有法律类图书已二万余册。盛振为自豪地称:这是“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不仅优于马尼拉,也优于早已实现近代化的日本所建的任何一个。由此可见,在图书馆建设方面,东吴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家丝毫也不逊色于日本的法律教育家,他们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神奇般地建设一个比日本更好的图书馆。法学院的师生为自己的图书馆而骄傲,更视自己的图书为生命。1937年8月13日,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共14年的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规模最大最为惨烈的“淞沪会战”爆发,历经三个月,上海沦陷于日军统治之下,并长达8年,直到1945年才回归中华民国。然而,图书馆却奇迹般地幸存下来,图书没有遗失。日军虽烧杀掠抢,罪恶滔天,却没有把坏事做绝,在对待图书馆方面还算是文明之师。
6.权威的学术成果
一流的大学必须有一流的学术。大学的教授既要口传面授,还必须著书立说,从事学术研究。教学促进科研,科研带动教学。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应良性互动,否则唇亡齿寒。一流的大学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学术研究。只有一流的学术才可能称得上一流的大学,没有一流的学术就不可能是一流大学。古人讲立德、立功、立言。言若只是停留在言说的阶段,它的效应和影响力就非常有限,它只有物化为文章著述才能传得远传得久。一个知名教授之所以知名,甚至为异国他乡的陌生人所知名,为几百年上千年的后人所知名,最重要的不是他的口传面授,而是由于他的文章著述。一个再著名的教授,他的个体生命也无法逃脱上帝的事先安排,都有终结的一天,但他的文章著述则是不朽的,它超越具体的生命,超越民族,超越国家,超越时间。一部伟大的著作,它体现一个民族的精神,体现人类的精神,甚至缔造一个民族的精神,指引人类的进步,因而它不仅属于伟大的著作者,也属于一个民族,属于全人类,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而即便作者与世长辞,但他的著作却与世常存,历久弥珍,因而人类最贵重的财富不是金银珠宝而是承载着人类精神与智慧的经典名著。比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它创造一个完美的分权制衡理论,从理论上驯服了人类有史以来最难驯服又最有危险性和破坏性因而最应驯服的专制权力。而后,世界上一切文明发达国家无不实践这个理论,一切实践这个理论的国家无不更加文明更加发达,而一切独裁专制国家无不拒绝这个理论,一切拒绝这个理论的国家无不是独裁专制野蛮落后的国家,无法走出治乱恶性循环的历史迷魂阵。孟氏的理论为人类政治文明、法律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并正在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全世界传播。孟氏因他的巨著而扬名天下,他的巨著因在学术上的巨大贡献而举世皆知,成为不朽之杰作。虽两百多年过去了,至今还被视为瑰宝,可以推断,即便再下去两百年,还依然是瑰宝。由此可见,学术研究是利在当代、功在子孙、造福于人类的事业。但学术必须自由,学术的品质就是自由,学术一旦失去自由,它就必然成为专制主义的帮凶,只能造孽不会造福,就称不上学术。自由的学术研究是大学的第二条生命,从一点意义上看,它比教学还重要,至少它的独特性功能是教学所不能取代的。
盛振为十分重视学术研究,不仅重视教授的学术研究,也重视学生的学术研究。他在学术研究的管理上主要做了两件事。
一是继续办好法学院的学术刊物。
如前所述,东吴法学院有两个法学学术刊物,即英文版的《中华法学杂志》和中文版的《法学杂志》。前者用于国际交流,后者用于国内交流;前者主要是将中国法的研究推向世界,后者主要是将外国法的研究引入国内。这两个刊物由教授指导,由学生编辑,意在锻炼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和学术能力。学刊既刊登院内的佳作,也刊登院外的佳作;既刊登教授的作品,也刊登学生的作品。院外院内、教授学生一视同仁。它是重文不重人的刊物,是在论文面前一律平等的刊物,当然也是开放性公共刊物,不是法学院一家的自留地。两个刊物是刘伯穆任教务长时于1922年创办的,他在创刊号的发刊词中阐明如下办刊方针:“第一,将国外法律原理介绍到中国,并使外国了解中国的法律原理;第二,推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第三,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些法律原理知识,为中国法律改革作准备。”
盛振为在任时,十分重视院刊,他把办好两个刊物作为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继续坚持上述办刊方针,坚持中外法律研究同时并举、双向互动,坚持以比较法研究为特色,坚持为中国的法律改革服务。特别在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迅速形成时期,两个刊物双管齐下,相互配合,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英文版的《中国法学杂志》及时地将中国法的研究成果传播到国外,大大改善、提高了中国在文明世界的国家形象和声望,提高了东吴法学院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显示出东吴法学院师生们的法学研究水平,直到1975年,美国一家出版公司还结集出版了这家杂志的研究成果,足见其学术价值之高之久;中文版的《法学杂志》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为当时的中国法律改革提供了借鉴,其中所讨论的许多问题至今仍不过时,仍让人耳目一新,近些年来,又尤其受到中国法学界的重视,被学界频频引用称道,还被一些有热心有责任感的学者收入中国近代各种法学文集出版。
一个法学院用两种文字编辑出版两个法学杂志,并且产生世界性、持久性的影响,这在当时的中国是独一无二的,在当下的中国也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展现东吴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成就的平台,是法学院师生们的责任感、时代感、使命感使然,也是那个时代使然。中国近代虽是灾难深重的时代,也是大有希望的时代,是从专制封闭的时代向民主开放的时代转型过渡的时代,是从天朝上国、夜郎自大、自我孤立的时代走向国际文明一体化的时代。当时,虽无宪法,无宪法上为专制主义装潢门面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人们确实可以享受较为充分言论、出版自由,所以才有胡适那样的自由主义学者做大学校长,才有陈独秀、李大钊那样慷慨激烈的革命家教授,才有鲁迅那样以杂文作匕首的侠肝义胆式的民族文化英雄,才有梁漱溟、陈寅恪那样的人格高尚、才华出众、学富五车的儒学大师、历史学大师。总之,那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因为那是一个言论、出版相当自由的时代。只要有言论出版自由,哪怕有外寇入侵、家贼作乱,也照样人才辈出。中华民族人口众多,又聪明智慧,无论何朝何代,都不缺乏人才。中国在任何时候都不乏人才,要什么人才就有什么人才。也从来不乏识别人才、调教人才的伯乐,但伯乐往往把千里马调教成死马、废马,只有极少数才被调教成百依百顺、中规中矩的马才。中国最需要的不是千里马,更不是伯乐,而是能够使千里马自由驰骋的自然环境。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哪怕是和平时代,也不会出人才,非但不出人才,反倒视人才为死敌,千方百计的打压人才,摧残人才,或者把人才调教成没有脊梁的软体动物,那就是1840年前出现的焚书坑儒、儒家独霸、文字狱迭起、犬儒遍野的场景,就是1949年以后的恐怖年代。
1949年以后的30年,对于言论、出版和知识分子的做法胜过秦始皇100倍,这是无产阶级伟大导师的自我表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精髓。鲁迅要是生活在这样的岁月,他只能有三种选择,或者闭上他的嘴巴,装聋作哑,什么也不说,要是那样,他就是聋哑人了,不可能是民族的文化英雄;或者做“两报一刊”社论的作者,做政治流氓文痞那样的御用文人,做在主人面前摇尾乞怜的巴儿狗,要是那样,他就非但成不了民族文化的勇士,反倒成了民族文化的败类;或者鲁迅还依然是鲁迅,要是那样的话,情况就更糟,就一定在他成为民族文化的勇士之前,他的肉体就被消灭了,就成了文化专制主义的牺牲品,哪怕他的骨头再硬也会被敲得粉碎,越硬就越要敲得粉碎,即便是用特殊的钢铁材料铸成的骨头也要敲得粉碎,他就根本不可能成为民族文化的勇士,不可能留下那么多不朽的文字。要是在1949年以后,不要说东吴法学院办两个刊物,就是一个刊物也不办,仅仅是传授英美法,也免不了亲英亲美、与英美帝国主义狼狈为奸、相互勾结的嫌疑,也必然遭受劫难。然而,当时的情况不同于以后。在当时,办刊物不需要申请刊号,不需要向不学多术的官老爷层层申报、层层审批;也没有事前检查,当局不会把一个尚未出生的婴儿恶狠狠的扼杀于母体之中;还不会秋后算账,不会让作者对自己的文章观点诚惶诚恐,战战兢兢,不必与专制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他们可尽情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办刊物不是偷鸡摸狗、做贼为盗的事,而是光天化日之下光明正大的事。正因为这样,所以基本没有所谓的“地下非法”刊物和所谓的“反动”刊物。“地下非法”刊物、“反动”刊物往往出现在文化专制主义国家,是非法之法逼出来的,是专制政府破坏和谐、压制自由、自找麻烦的恶果。在当时,不要说他们办中英文两种文字的法学刊物,就是办十种文字的刊物也不必担心审批、检查、抓辫子之类问题。当然,决不能因此而贬低盛振为们的卓越贡献,他们的能力、责任、热情在任何体制下都应给与足够的尊重。即便在言论、出版自由的条件下,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办好学术刊物的。
盛振为不仅继续呵护、发展两个学术刊物,他还有一个令今人连想都不敢想的创举,当然,这个创举首先应归功于法学院的毕业生。1934年,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为维护母校的荣誉,唯恐师生们多年辛勤笔耕出来的学术成果湮没无闻,特集资成立一个出版部。东吴法学院太有凝聚力了,它所培养出来的弟子太爱自己的母校了,也太有才了。他们不仅慷慨解囊,还要把钱花在刀刃上,花在最值得花的地方,他们认为为母校建立一个出版部最有意义。有什么样的学校就有什么样的学生,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学生自然要关心母校的学术状况,关心母校的声誉。盛振为不能不为毕业生的爱心和智慧所感动,不能不为自己学生的义举而感到骄傲、自豪,不能不倍加珍惜法学院的声誉,也不能不感到自己责任的重大。他立即做出计划,准备对法学院各位教授和学生的著作,详加校订,择优付梓,只要经济能力允许,力争在三年内出版法学院法学丛书30种。计划不如行动,嘴说不如实干,在出版部成立的当年,法学院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出版了5部书。
法学院的毕业生为母校集资成立出版部,完全是一种自发、自觉、自愿的行为,没有任何外来的强制。他们的爱心、远见、智慧和荣誉感,永远令人敬佩。他们虽然走上了社会,却还在为母校的学术研究出大力献良策,不愧为东吴法学院的弟子,或许也只有通过东吴法学院的教学与学术训练才能培养出这样的弟子。盛振为的果断、高效、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同样永远令人敬佩。毕业生与在校师生齐心协力,一个出版部奇迹般地出现了,并迅速开业。对于学院的声誉和学术的发展,出版部胜于杂志社,学术专著胜于学术刊物。这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值得大书特书。完全可以相信,如果没有大气候的恶化,东吴法学院一定会越办越好。
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特定的历史条件。这里有两个条件不能缺少,一是大学自治。由于自治,盛振为有权当机立断,更有责任不能不当机立断,为了学院的学术发展,为了学院的声誉,为了学院的前途,为了自己的事业,他比谁都更加需要有一个属于法学院自己的出版部,因而必须迅速做出决定,迅速付诸行动。由于自治,学院必须注重自己的声誉,必须对学生负责,必须保证毕业生的质量。因而毕业生以毕业于东吴而自信而骄傲,他们自然有关爱母校、回报母校之心,也有关爱母校、回报母校的远见和智慧。如果是一个国有化、官僚化的大学,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这类大学的当局缺少责任心、事业心,毕业生也缺少那份爱心,即便有那份感情也未必有那样的能力和见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条件是出版自由。在当时,出版是相当自由的,成立出版部最要紧的是钱,有钱就可以办,就可以立即办,政府很少限制。不然,那些受过良好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不会出钱去做那种根本做不到的蠢事,盛振为即便有钱也没有用武之地。在一个专制国家,不要说成立出版部,就是一句话、一个观点、一篇文章、一部书都极有可能遭致杀身之祸,甚至株连九族,掀起一场运动,若擅自成立出版部就更是罪大恶极。专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统治方式就是谎言、欺骗、宣传,一切出版机构从本质上说都是它的御用机构,都是为它说谎、行骗、自吹服务的,只要有一个独立自由的出版机构都足以对整个国家的虚伪脆弱的统治造成致命的威胁。因此,一切专制国家势必本能地实行出版垄断,并像防贼一样严密监控,稍有出轨决不手软。如果在这种条件下,东吴法学院不可能有它的出版部。
为肯定过去,勉励来者,盛振为特别关注已经出版的学术著作。1934年,他对东吴法学院毕业生出版的法学著作进行一个统计,共出书42部,其中中文版31部,英文版10部,中英文混合版1部。这些书几乎涉及法学领域的所有学科,而且绝大多数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都是开创性的,无疑是一流的上乘之作;有些书主要是用来与国际学术界交流的,达到了国际水准。即便较之于日本也决不逊色。日本的西化虽然早于中国,兴办近代大学早于中国,从事近代的法学研究也早于中国,但中国在国体上效法美国,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日本则是君主立宪国。东吴法学院直接取法于英美,而日本则取法于欧陆,欧陆的法学无疑比不上英美的法学,不仅过去比不上,今天依然比不上,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也未必比得上。世界上进入100强的大学绝大多数都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这足以说明问题。近些年来,中国大陆有些学者已经不耻于粗制滥造,不屑于参与由政府组织的课题申报和评奖活动,开始从事一些默默无闻的工作。他们钻进图书馆,找寻已经尘封半个多世纪的老东吴学人的旧作,并予以校订、注释、编排、出版,结果不得不承认,今天的法学研究在很多方面还达不到50年前老东吴学人的水平。
7.美誉世界的院名
名的问题十分重要。名与实有密切关系。有名应有实,有实也应有名,名实应当相符。有名无实,则名为空名;名大实小,则名为虚名;名实相悖,则名为伪名;以他物之美名冠之于丑物,是欺世盗名;有实而无名,则实只是一种存在,还尚未被人所认知。名中包含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定义、情感、价值、期待、目的等多种主观因素,甚至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它是记录人类文明文化的重要符号。名与实虽有密切关系,但也有其独立的意义。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不仅孔夫子对名十分重视,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则更加重视。每当一个新王朝建立首要的就是立朝名,甚至一个帝王登基也要更改纪年,另立年号,以为时间重新开始了。虽平民百姓也有自己的名。
然而命名可是大有学问的。如果把东吴大学改名为苏州大学,且不论从实体上做了多少改动,仅从名称上看,就是弄巧成拙,过于小家子气了。稍有一点文化修养的人,一看就知道东吴大学远比苏州大学有气派。苏州虽是名城,但辐射不如东吴广,更不如东吴有历史文化底蕴。作为一个文化教育中心,其校名居然如此地缺少文化,实乃一大讽刺。但如果恢复旧名,不仅有关方面脸上无光,还可能丢大丑,现大眼,说不定被认为是欺世盗名,侵犯人家的校名权,从而被推上被告席。因而,那些既做了坏事又死要面子、死不改悔的人是绝对不会答应的。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苏州大学本部被摧毁后又重新修建的东吴大学校门的两侧有十个黑色大字,那就是著名的东吴大学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这个校训简洁易懂,工整对仗,优雅完美,且气势非凡,充分展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人生观,既有正义凛然、自强不息的生命力,又有虚怀若谷、包容世界的开放气度。它是东吴大学所独有的标识,也是东吴大学的代称。知此校训者必知它专属于东吴大学,知东吴大学者就必知此校训。然而后人却不自量力,画蛇添足,竟在其横梁上又添加十个金色的小字作为横幅,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横幅完全大白话,毫无文彩,且刻以小字、涂以金色,居然有十字之多,与校训的字数等同,与校训在形式上极不和谐,创造中国对联史上的天大笑话,是对中国传统对联文化的莫大侮辱,而且又完全是政治说教,是官府门前的牌坊,更是贪官污吏的口头禅,是打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招牌却全心全意地骗人民、谋私利的把戏。可它竟然不可一世地横跨在东吴大学的校训之上。这真可谓黑色与金色齐飞,绫罗与抹布共舞,高雅与低俗不分,大学与官场一气。令人作呕,令人笑掉大牙,令人气炸心肝肺,令那些天天出入于此的辛勤园丁、莘莘学子虽玷污了视觉,却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麻木不仁,甚且乐在其中,还不乏远方游人,闻名而来,摄影而去,留作终身纪念。一个堂堂的大学,居然连仿古都勇于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造假,且造得如此低劣,真是胆大滔天,礼义廉耻已荡然无存。
苏州大学的名字还不赖,它虽然不如东吴大学的名字好听,但也不怎么难听,最难听的是“政法学院”。一些法学院喜欢拍马屁,喜欢大跃进,喜欢浮夸,喜欢吹牛皮,它明明是法学院,却偏要画蛇添足,趋炎附势,放谦谦君子不做,偏要做势利小人,放“法学院”不叫,偏要叫“政法学院”,偏要给自己戴上一个“政”的红顶帽子,偏要自己作践自己,不理直气壮的挑起法的重任,偏要当三孙子,偏要以法媚政。还不如腐朽黑暗的满清王朝和杀人如麻的北洋军阀政府,他们虽然做婊子,却还知道羞耻,还知道给自己的高校起个“法政学堂”的名字,知道法在政前,政应该合法。这且不算,那些政法学院觉得只戴上一顶“政”帽子不过瘾,还要把“学院”改名为“大学”,居然连什么是大学都不知道,只有学科齐全才能称为大学。明明学科很单调,是学院,却不安守本分,偏要吹成为大学,明明是鸡蛋大的脑袋,却偏要戴上庄稼地里用来吓鸟的草帽子。要是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在中国,中国人早就把它改成大学了。然而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虽然是学院却名满全球,照样是世界顶尖级的高校,而中国的政法大学只能在自己的私家院子里称王称霸,在文明世界根本就牛不起来。你的学科不健全,你就是把学院改成大学,再把大学改成汉武帝时期的太学,也照样没人买你的账,你改的越大,牛吹的就越大,水分就越大,这实际上是弄虚作假,是伪商标,是教法违法,是非法行为。已经把学院改为名大于实的大学了,可还是贪心不足,还要在政法大学前冠以“西北”、“西南”、“华东”甚至“中国”这样头衔。对问题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法”还是“法政”,是法为先还是政为先,是法大还是政大,是非法之政还是合法之政,是法律谄媚政治还是政治服从法律,而不在于学堂、学院、学校、大学、太学之类令人眼花缭乱的虚名,也不在北京、中国、环球、宇宙这些吓人的名号。不在实质上下工功夫,却在皮毛上做文章。只要政先法后,政大法小,就是把学院改为大学、把大学改为太学,把北京改为中国,把中国改为联合国,把联合国改为宇宙也不外是拉大旗,作虎皮,虚张声势而已,牛吹得越大越弄巧成拙,越丢人现眼。
更有甚者,还有把好端端的“石门市”改名为土里土气的“石家庄”的。石者,姓也;家者,家庭、家族也,是家人或族人养猪喂狗的生活单位;庄者,村庄也。从其称谓上看,“石家庄”就是由一男性血统繁衍出来的众多家庭、家族组成的村落。这且不算,还要把它作为数千万燕赵父老兄弟的省会。这真是人间奇迹,在燕赵大地几千年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城市是以村庄命名的。这名称与山村野孩子的乳名诸如大傻子、二狗子、三猫子、四蛋子、五嘎子属于一类,它不仅不代表先进文化,简直就是原始部落文化。也只有农村包围了城市、城市陷落于农村后才会有这种文化返祖的现象。即便是农村也一定是极其落后的农村,即便是农村的泥腿子也一定是没有任何教养的痞子,哪怕稍为进步的农村,哪怕是落后农村里稍稍有点墨水的村民,也懂得“石门市”比“石家庄”更文明,也懂得一个城市不应是尚未开化的养猪喂狗的宗族村落,因而也绝不会把“石门市”改名为“石家庄”。看来,这文化也有倒退的时候,且一退就是几百年乃至几千年,而更大的倒退则是不以倒退为倒退反以倒退为先进,最大的无耻是明知无耻反倒引以为荣。
还有在现代世界的民主潮流中,将“民主国”定性为“民主专政国”的,试图在民主的母体上嫁接专政的毒树枝。这国名可是个大名,不说它集中了全国的智慧,也至少集中了一批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的集体智慧。然而,民主与专政是两个对头冤家,是不同时代的产物,二者如同昼夜不同时,春冬不兼至,冰炭不共处,分则两立,合则非你死即我亡,因为它逆天道,害公理,既非历史发展之常态,更反人类文明之潮流。民主与专政联姻,欲创造新物种,结果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非驴非马,不伦不类,产生的必然是怪胎,是不祥之物。把恶狼与羔羊关在同一个围栏里,谁都不难想象那不堪目睹的场景;同样,把民主与专政搅合在一起,你在下面民主,他在上面专政,古老的专政就势必假借现代民主的美名而更加肆无忌惮。所谓“民主专政”,不外是拉民主的大旗,坐民主的虎皮,为专政壮威;是穿民主的新装,上演专政的古戏;是挂民主的羊头,卖专政的狗肉;是行专政之实,打民主的招牌;既享受专政之洪福,又窃取民主之美名;既强暴民主,又使专政变本加厉。民主与专政相互排斥,根本不具有内在逻辑上的统一性,怎么也不能把它们扯到一起。集一国精英之群体智慧竟然为一个堂堂的国家起这么一个恶名,任何一个正常人不都不会有如此发明。连在国名上都说谎,而且谎言说得如此拙劣,既没有文化,又没有作恶的勇气,还不如直来直去,专政国就是专政国,是谁在专政就是谁专政,不必蒙着民主的假面具。或者作伪就是作伪,一不做二不休,一做就做到底,干脆割去专政的尾巴,贴上一张纯正的民主假标签。专政就已经是作恶了,作专政之恶还要窃取民主的美名,那就是恶上加恶了。作恶可怕,作伪则更可怕,更有欺骗性;作恶尚有悔改之日,而作伪则至死难改。自以为是一贯正确,自以为是独家发明,自以为人类的救世主,可是,这“民主专政国”不知作了多少孽,作孽之大超过人类有史以来一切光明正大的专政王朝,不知有多少专政的罪孽是假民主而行:专了田主的政,专了企业家的政,专了知识分子的政,越是民族精英就越是专政;这且不算,靠农民发家,还忘恩负义地背叛了农民,专了农民的政,使农民统统成了集体的农奴;还打着工人专政的旗号专了工人的政,使工人统统成了国家的工奴;甚至也专了专政队伍里大批官员的政,使大批专政的官员惨遭同伙的迫害。假民主而行专政,可谓祸害无穷,不仅害了无数的当代人,还殃及后代子孙。不知后人会做出怎样的评说,何年何月才能消除其影响,也不知为此要付出何等惨重的代价。
东吴大学法学院则完全不同。那里有虔诚的基督徒,有一批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精英,他们代表着古今中外先进的法律文化,肩负着为中华民族适应世界进步潮流而培育现代法律通才的历史重任,他们爱校如家,敬职敬业,尽心尽责,百般呵护。为此,他们为自己心爱的法学院两易其名,前后共有四个名称。易名是东吴法学院院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记录了法学院由小到大的艰难历程,为法学院作出准确的定位,突出了法学院的最大特色,预示出法学院所坚持的办学方针,反映出法学院立足中国、着眼英美、面向世界、通向未来的远大胸怀。所易之名,凝聚着东吴法学精英的卓越智慧,它实事求是,不大不小,符合法学院的实际,做到了名副其实。法学院也因此而美名远扬,扬名世界。
法学院的两次易名均发生在盛振为任教务长期间。东吴法学院的前身是“东吴大学法科”,这个名称自1915年起一直沿用到1927年,“法科”仅仅是东吴大学的一个专业,而且一直是夜间上课,第一年只招收7名学生。然而,兵不在多而在精,只要遵循法学教育规律,适应中国和世界的进步潮流,星星之火即可燎原。经过两位美国法学教育家12年的不懈努力,这个专业的名声越来越好,越来越大,越来越有吸引力。
至1927年盛振为开始担任首届华人教务长时便适时地易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由“法科”到“法律学院”,标志着学科更全,规模更大,独立性更强。美国法学教育家所能做到的事绝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能做到的,甚至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做不到,更不乏冒充中华民族精英的败类,不仅不学不做,反倒做相反的事情,敌视、仇恨直至摧毁美国法学教育家为中国所创办的法学教育事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中国人都学不来做不到。事实证明,美国法学教育家所能做到的事情,中国的法律教育家既能学得来也能做得到。经过主持院务的吴经熊和主持教务的盛振为等中国法学教育家8年的惨淡经营,“法律学院”非但没有萎缩,反倒进一步发展,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到1935年又第二次易名。这次易名独创性地为“法律学院”命了两个名,一是对内,一是对外。一个学院有对内对外两个名称,这在全世界的法学院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更为神奇的是两个名全都大名鼎鼎,如雷贯耳,对内它名冠华夏,是中国所有法学院中最著名的品牌,对外它又驰名世界,不说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也是受到世界最好法学院格外尊重和高度信任的法学院,它的毕业生不仅可免试进入世界最好的法学院师从世界最权威的法学家攻读最高的法学学位,还有人执教于世界最好的法学院。
这两个名称一是对内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它较之先前的“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少了一个字,只是将“法律”改为“法”,但包容更广,内涵更大。由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名闻遐迩,传得广了,说得多了,为了方便,人们往往把它简称为“东吴法学院”。在中国,东吴法学院有口皆碑,它有独树一帜、独具特色的法学和法学教育,所以又有“东吴法学”和“东吴法学教育”之称。东吴法学就是东吴法学院的法学,东吴法学教育就是东吴法学院的法学教育,而东吴法学院的法学和法学教育的最大亮点就是比较法。
为使世界进一步认识法学院,为使法学院走向世界,走向世界法学教育的前沿,盛振为这批法学精英们又为自己挚爱的法学院起了一个英文名,即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译成中文是“中华比较法学院”。“中华”比“东吴”更具代表性,它是对世界其他各民族而言的,较之中国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更少政治化,更具有民族性、文化性,中立性,也更有生命力。中国在历史上治乱循环,不断地改朝换代,一个政权建立,一个政权灭亡,而中华民族却生生不息,永世长存,从来没有灭亡,将来也不会灭亡。这批法学精英要为自己的法学院起个与中华民族共存的名字,充分表达了他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不愧为法学精英。法学院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中华民族的法学院绝不应当是自高自大、目中无人、与世隔绝、自我孤立的法学院,更非与世界其他法学院为敌的法学院,它是开放的,是包容的,是世界的,是进取的,是自立于世界法学院之林的法学院,所以也必然是比较法学院。“中华比较法学院”恰当地为法学院定了性,定了位,突出了法学院的最大特征,同时也预示出它的方向和未来。如果东吴法学院在中国享有盛誉,那么,中华比较法学院就是世界知名的法学院。
“九尺高台起于累土”,将累土筑成九尺高台则要付出巨大的劳动;“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使毫末生长为合抱之木则需要漫长的岁月。建设难,破坏易。东吴法学院是移植英美法教育最为成功的范例,是比较法教育的典范,是中国也是世界法学教育史上的一座丰碑,是东吴法学精英们设计建造起来的法学教育的艺术大厦,是他们精心栽培浇灌起来的法学教育的参天大树。然而,1952年,它突遭横祸,盗树贼用原始的斧头抡向它挺拔的树干,它轰然倒地,从此再也不能站起;恐怖主义的炮火无情地炸毁这座标志性建筑,它化为瓦砾,从此再也难以恢复。而盗树贼,不是外人而是家人;恐怖主义分子不是侵略者而是中国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