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收,又称“收孥”,是氏族社会的遗俗。战国时期,在法家“行刑重轻”思想的影响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汉《收律》从秦律直接继承而来。正犯为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罪时才适用,“收”的对象一般包括正犯的妻、子,田宅财产等,但也有例外。“收人”是官奴婢,与“隶臣妾”有区别。
主题词:汉简 收孥 连坐 《收律》
《史记·孝文本纪》记载孝文元年十二月曾下诏:“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要求丞相有司等议定办法废除。有司却认为“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认为最好不变。文帝指出这是“不正之法”,废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以上记载说明《收律》起源很早,汉初被短暂废除。后世法律中虽无《收律》之名,但缘坐之制却一直延续到清末。限于资料,学术界对秦汉《收律》的内容知之甚少,鲜有论述。《张家山汉墓竹简》中有汉初《收律》五条,当为文帝所废除的《收律》。内容虽嫌不足,但为研究秦汉《收律》的第一手资料。本文将云梦秦简中有关“收”的内容与汉简《收律》结合起来,试对汉《收律》做一考述。
收,又称“收孥制”,指古代将罪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收捕,并使之成为罪隶的制度。“收孥”起源很早,《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泰誓》虽“为东晋人伪作”,但沈家本认为“其语必有所本,非尽臆造”[1],“收孥”很可能是氏族社会的遗俗,秦国早在文公二十年就设立“三族之罪”,这种族刑也是由“原始社会部落战争中胜利一方屠杀战败一方全体族类的习惯发展而来的”[2]。秦孝公时,商鞅正式设立“收孥之法”。可以看出,“收孥”虽由来已久,并非战国时期法家的发明创造,但这种传统却在法家“行刑重轻”思想的影响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使“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3],通过加重犯罪成本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汉《收律》应从秦律直接继承而来[4],汉文帝废除的《收律》[5],在景帝时恢复[6]。《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沈家本说:“汉之收律,承秦之旧,其应收者,不仅罢民,而罢民其一端也。”
秦汉时期的连坐与“收”近似,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收孥在汉律中仅以妻子儿女为对象,连坐除妻子外,还可能包括父母、兄弟同产等亲属,还有监临部主、邻伍等非亲属。沈家本说:“收者,收其孥;坐,不独罪及什伍,即监临部主亦连坐矣。”[7](2)收孥为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连坐则是法家的创制,“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3)收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连坐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汉代连坐法应从秦律继承而来,《史记·商君列传》:“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沈家本说:“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与否,与并坐家室之律不同,盖即《文纪》之相坐法。”[8](4)收是将正犯的妻、子收孥,即变为官奴婢;连坐者视正犯罪行而定,如因谋反被缘坐者,“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5)收孥“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连坐则在于让邻伍之间“相收司”,相互伺察,相互监督及举告非法。
当然,收律与连坐有较多共通之处,后世不加区分,统称为“缘坐”,清代王明德说:“缘坐者,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9]。
1,“收”的对象
汉《收律》规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由此可见,“收”是针对正犯犯了完城旦、鬼薪白粲以上较重犯罪。秦律近似,“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盗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据秦律,“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钱以下到一钱,迁之。”[10]那么,盗三百钱者应黥为城旦舂、盗千钱者应劓为城旦,并收其妻。谋反大逆等重罪,就不能仅“收孥”,而是正犯的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11]。“收”的对象包括:
(1)“收人”,包括罪犯的妻、子。在秦律中,还有收其“外妻”及所生子的规定,“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
(2)收没罪犯的田宅财产。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12]汉简《收律》:“当收者,令狱史与官啬夫、吏杂封之,上其物数县廷,以临计。”
2,“勿收”或“免于收”的特别规定
(1)子女免于“收”的规定:其一,“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这里,“其子”兼指儿女,意思是正犯之子有妻、正犯之女有夫,或另立为户、有爵位,及年龄在十七岁以上,或为他人妻子而被休弃、守寡者,皆不得收。后世法律即有“女嫁不坐”或“许嫁不坐”[13]的规定,此外还有“出养、入道”不坐[14]等规定。其二,妇女没有丈夫,及为他人偏房,或另立门户不同户籍者,有罪应收为官婢者,“毋收其子”,即不得将其子女收为官奴婢。
(2)“毋收”妻或夫妻互相“免于收”。首先,夫妻是利害关系的共同体,所以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15]汉律也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其次,在丈夫“坐奸、略妻及伤其妻”的情形下,可不收其妻。
(3)“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就是说,私奴有罪,不收其为奴的妻、子。但奴有罪已被告而尚未逮捕就已死亡者,其妻、子收为官奴婢。藏匿者,与盗同法。因为奴婢“律比畜产”,藏匿应被收的奴婢,以盗窃罪来论处。唐以后法律也规定: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16]
3,“收人”的法律地位
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前,一般认为“收”就是“罪人妻子没为奴婢”。应劭《风俗通》说:“古制本无奴婢,或原之,臧者被赃罪,没入为官奴婢,获者逃亡,获得为官奴婢也。”[17]但张家山汉简公布后,人们发现汉简《金布律》明确规定:“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18]。有学者根据这条资料提出,“‘收人’与隶臣妾地位相同”,收人“没入为官奴婢,社会地位卑下,相当于徒刑之隶臣妾”[19]。但问题是“隶臣妾”的性质本身就存在着学术观点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隶臣妾”是刑徒罪犯,有的学者认为“隶臣妾”是官奴婢,也有学者认为“隶臣妾”既是刑徒又是官奴婢。因此,要想弄清“收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先釐清“隶臣妾”的问题[20],才能进一步弄清楚“收人”与“隶臣妾”有什么不同。
根据汉简,“隶臣妾”无疑是汉代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刑罚,有时也指处该刑罚的刑徒。《盗律》:“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这里所谓“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就是指犯有前科、曾被判处隶臣妾刑的人,这就清楚表明“隶臣妾”是基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刑徒。作为劳役刑之一种,“隶臣妾”重于司寇,轻于鬼薪白粲。那么据前引简文“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的法律规定,“收人”所服劳役及待遇应与“隶臣妾”同,因此《二年律令》中常见“收人”与“隶臣妾”相提并论,如《钱律》:“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亡律》:“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
但同时应指出,“收人”必竟不同“隶臣妾”:(1)“隶臣妾”一般为正犯,身自犯法,而“收人”一般为正犯之妻子,非身自犯法;(2)汉初,“隶臣妾”刑期不定,文帝以后改为有期,所谓“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晁错称为“罪人有期”[21];“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期限则应视正犯而定。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3年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考论”(项目编号:03SFB3003)。
[1]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张全民点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73页。
[2] 栗劲:《秦律通论》,山末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页。
[3] 《史记·孝文本纪》。
[4] 《汉书·文帝纪》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室家”。
[5] 《汉书》的两处记载不一致,《文帝纪》记载“(元年十二月)尽除收帑相坐律令”,《刑法志》则记载为“孝文二年”。司马迁在《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载为“孝文元年,除收孥相坐律。”《史记·文帝纪》中的记载相同。司马迁生活于武帝时期,距文帝不远,因此应认定《收律》除于文帝元年。日本泷川资言亦云:“《汉书刑法志》为文帝二年事,误。”见《史记会注考证》卷十。
[6] 《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五月,“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
[7]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张全民点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8]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张全民点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85页。
[9] [清]王明德撰:《读律佩觿》卷之三,何勤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7页。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50页。
[11] 如汉《贼律》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4页。
[13] 参看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下)卷十八“谋反大逆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
[14] 参看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下),中华书局,1996年,第1249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4页。
[16]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第324页。
[17] 《初学记》卷一九。
[18] 此条疑为《收律》内容。
[19]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
[20] 关于“隶臣妾”,在云梦秦简发现公布以前,学术界对“隶臣妾”身份的观点并无异义。自秦简公布以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遂成了当时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1977年,高恒发表《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一文,引起了对“隶臣妾”问题的热烈讨论,这种讨论在持续了很长时间。据粗略统计,发表的文章及有关论著有三十多篇,参与讨论的学者也近三十位。《张家山汉墓竹简》公布以后,李学勤先生指出:“张家山汉简有关材料不少,在几个关键方面都较秦律更为清楚,促使众说有以折衷。”由于“隶臣妾”问题及对此问题的讨论极其复杂,本人有专文阐述。
[21] 《汉书·晁错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