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举世闻名的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医学检验体系成熟和建立的标志性著作,因而一些学者将中国法医学史分为三期,“第一期洗冤录未出现前,第二期洗冤录出现期,第三期法医学之输入。”《洗冤录》出现以前的法医检验苦于“文献不足征”,无法进行深入研究。云梦秦简的出土,使人们惊奇地发现,早在二千年的秦汉时期乃至更早些,我国的法医检验己有初步发展。这对《洗冤集录》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何以在宋代出现也将有更合理的解释。中外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在充分吸收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秦汉时期法医检验的若干方面进行综合研究。
一,秦汉时期的检验制度
1,秦汉时期法医检验的法律依据
检验是以一定的相关法规为基础的,为有关法律和司法审判提供必要的证据。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秦汉时期至少在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法医检验:
(1)自杀。(2)疾死。(3)贼死。(4)对处决的罪犯须验明正身。(5)牲畜检验。(6)伤情检验。(7)疾病诊验。(8)中毒检验。(9)物证检验。
2,秦汉时期法医检验的组织与人员
(1)令史。(2)牢隶臣。(3)隶妾。(4)医生。(5)亭长。(6)游徼。
3,秦汉时期的检验文书
(1)案由。(2)检验记录。(3)做出初步结论。(4)对其他情况的说明。
二,秦汉时期的尸体检验
1,缢死的尸体检验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经死》详细记录了尸体悬挂的场所、方向、绳索的质地(麻绳)、粗细、及系结的方式,并测量了头去吊绳系点及足距地的距离,同时还详细记录了死者的尸体现象,将这些与《洗冤集录》做一比较,无不与之暗合。
首先,检验的仔细全面除了说明检验的认真负责以外,更能说明检验的水平,例如关于绳套的系结,文中说“旋(缳)通系颈,旋(缳)终在项”,说明该案例为常见的前位缢形,绳索压迫颈部,在项后系结。“不周项二寸”,指绳套在项上被绳索,系结悬空,缢沟在项上中断提空,古代习惯称为“八字不交”。《经死爰书》记载了“死声”的尸象:“解索,其口鼻气出渭(喟)然”,并将“口鼻不渭然”视为区别自杀与他杀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法医学认为:“在缢、勒死者,膈肌强直时呈扁平状,胸膜腔容积增大,当解除颈部绳索时,空气进入呼吸道内发生很小的声音。这种很小的声音,秦墓竹简上称为‘渭然’。锡谷彻着的《法医诊断学》内称为死声。”
其次,《经死爰书》还总结了检验自缢死的一般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每个检验环节都表明其检验重点在于验证是自杀还是他杀,比较符合现代法医学的要求;而且每个环节之间都有很强的逻辑上的顺序性,不可忽视任何一个环节,这显然是长期法医检验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
要求检验人员进行现场走访调查,这无疑对判断是自缢还是他杀有着重要意义,这也符合现代法医学的要求。
2,病死的法医检验
汉简中有三例对病死的法医检验。《洗冤集录》:“凡因病死者,形体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多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故,即是因病死。”汉简“目冥、口吟”即指“口眼多合”。“手卷”即“两拳微握”。除了察看尸象外,还重点察验是否有外伤,如“身完、毋兵刃木索迹”,或者了解生前所患疾病,即可断定为病死。
3,他杀的尸体检验
从《贼死爰书》中可以反映出:
(1)秦汉时已通过伤型推测凶器(致伤物)。斧头砍伤的伤型为“皆从(纵)头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封诊式》记载关于剑剌的伤型为“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关于这一点,本文将在伤情检验中详述。
(2)注意验证衣服破损与身体伤痕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襦背直痏者,以刃决二所,应痏。”
(3)注意察验尸体的个人特征。“男子丁壮,皙色,长七尺二寸,髪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显然这是为了尸体识别做准备的。
(4)现场检验方式较合理科学,陆伦章认为“几乎同现代常用的内外交周式相同。因为这种先从现场外周逐步深入现场中心的静的现场观察活动,是合乎人的视阈功能原理的。等到检验者确定了现场中心之后,再以动的内周检验活动由中心推展到外周,以完成内外交周的检验实施。”
三,秦汉时期对疾病的诊验
1,对疠病的检验
2,对医疗事故的检验
3,妊娠、堕胎及贞操的检验
四,秦汉时期的中毒检验
1, 秦汉时期人们对毒物及中毒现象的认识
2, 秦汉时期的验毒方法
3, 秦汉文献对中毒现象的记载
(1)茛菪。(2)钩吻。(3)乌头附子。(4)蜀椒。(5)马肝。(6)鸩羽。
五,秦汉时期的物证检验
秦汉时期对证据非常重视,已注意到对物证的收集和勘验,其种类和方法已知有如下几点:
1,痕迹勘验
秦简《封诊式·穴盗》是一例对窃盗案的现场勘验报告,其中可称道的是对窃贼留下痕迹的检验:
(1)做案工具的痕迹。(2)窃贼手和膝的痕迹。(3)履的痕迹。(4)墙上有不大的缺口,好象有人跨越的痕迹,但不能测算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勘查不到人的痕迹。
2,附着物与渗入物
(1)附着物。(2)渗入物。
3,笔迹鉴定
六,秦汉时期的畜牲检验
综合秦汉时期对牲畜进行法医检验的见诸文献和出土资料的实例,可分为:
1、 公家牲畜死亡的检验
敦煌汉简、居延新简中有一例对牲畜的检验文书,对于牲畜病死的检验有如对人病死的检验,主要察看有无外伤,还要询问病情。秦汉时期公马牛一般患病还要有诊病爰书,这是判断是否病死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最近公布的悬泉汉简中就有一例,整理者将它归于“司法文书”类。
2,对马牛劳动力的检验
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对公马牛进行定期的检查评比,一是为了考课有关官吏,二是为了检验马牛的劳动力。《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诊视马皆齿长,终不任驿□”(266.17)森鹿三先生解释说:“经过检查这几匹马,因牙齿歪斜,长得很长,不能作驿马使用。”
七,秦汉时期的伤情检验
1, 秦汉时期关于伤型的概念
2, 秦汉时期的损伤等级与唐律损伤等级之比较
3, 秦汉时期的伤情检验实例
八,秦汉时期的对死亡的认识及急救方
1,秦汉时期对死亡的认识
古代对死亡的确认以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恢复时即可判定机体已经死亡,这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代法医学仍将它作为确定是否死亡的一种手段。古人对假死现象也有一定的认识,在历史文献中谓之“尸厥”。王充《论衡》:“诸生息之物,气绝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中,覆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泄,有顷死也。”说明古人对窒息死的死亡机制已有一定的认识。
2,秦汉时期的急救方法
现场急救是现代法医学中要求现场勘查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对此非常重视,《洗冤集录》中就有“救死方”一卷。其中关于缢死的急救方若与秦汉时期的关于自缢的急救方相比较,发现是一脉相承的。张仲景的自缢救死方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完全一致,极具科学性,而且一直流传。秦汉时期,人们对一毒物及毒理作用已有一定认识,并针对不同的中毒情况,总结了一些中毒的救方法。(1)截扎法。(2)外敷法。(3)内服法。(4)催吐法。(5)巫法。
3,秦汉时期其它有关法医检验的科学认识
由于资料的限制,使我们无法对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知道得更多。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汉时期,我国的法医检验己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方法,并为以后法医学著作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洗冤集录》在宋代的问世并不是在历史的长河里突兀地树起的一座高峰,而是吸收和总结了秦汉以来法医检验的经验和方法,如果没有自秦汉以来甚至更早以来法医检验知识和经验的蓄积,就不可能有《洗冤集录》这样的著作出现。但由于法医检验的知识历来在“牢隶臣”及仵作等贱役中流传,并不受重视,再加上传统文化不提倡对尸体的解剖,所以传统的法医检验自秦汉以来一直以尸表检验为主,这就埋下了阻碍中国传统法医学进步和发展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在宋慈《洗冤集录》诞生的时代,中国的法医检验在世界上无疑是领先的;在《洗冤集录》产生以前,中国的法医检验的方法和体系也应该是居于领先的地位;从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到宋代的《洗冤集录》,中国的法医检验一直是进步的,并达到了这种以尸表检验为特色的法医检验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也勿容讳言,这种只注重尸表检验和经验积累,而不重视学理分析,并禁绝尸体解剖的法医学,很难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国法医学的发展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些特色或者说缺陷都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我们也勿须苛求古人,他们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科学技术条件下取得的成就和表现出非凡的聪明才智,足让今人赞叹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