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名篇佳作 >  

两汉“故事”论考

 
内容提要:在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之外,故事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汉代政治法律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汉王朝设“掌故”一职“主故事”。本文在搜集两汉故事的基础上,主要考述了两汉故事的形成与废止,两汉故事的内容,两汉故事的法律效力与地位等问题。
关键词:两汉故事 习惯法 法律形式 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两汉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科、比,除此之外,两汉的“故事”也应是当时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关于这一点,前人已经注意到。沈家本在《汉律摭遗》[1]中将“故事”附于“决事类”,程树德在《九朝律考·汉律考》中将“故事”附于“比”,自有其一定道理,惜未深究,本文拟对两汉故事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故事”与“掌故”

    “故事”从字面上看,指旧事、已往之事,但实际上两汉的所谓“故事”有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来说,“故事”指朝廷的典章制度,是“法令”、“法度”、“制度”等的同义词。《汉书·孔光传》[2]载孔光“以高弟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凡典枢机十余年,守法度,修故事”。《佞幸传》载弘恭“明习法令故事,善为请奏,能称其职”。《杜周传附杜钦传》说成帝时,大将军王凤“不能自立法度,循故事而已”。《风俗通义·正失》:“孝成皇帝好诗书,通览古书,闲习朝廷仪体,尤善汉家法度故事。”[3]有时“故事”是指某一时期朝廷关于某一方面的政策、原则或具体做法,《刘歆传》:“是时,宣帝循武帝故事,招选名儒俊材置左右。”《何武传》:“宣帝循武帝故事,求通达茂异士。”《郊祀志》:“宣帝修武帝故事,盛车服斋祠之礼。” 《王吉传》:“是时,宣帝颇修武帝故事,宫室车服盛于昭帝。”《张放传》:“上(成帝)欲遵武帝故事,与近臣游宴,放以公主子开敏得幸。”《后汉书·桓帝纪》诏曰:“其舆服制度,有侈长饰者,皆宜损省。郡县务存俭约,申明旧令,如永平故事。”故事的第三种含义是指某一具体事例。《元后传》:“是日,诏尚书奏文帝时诛将军薄昭故事。”《贡胜传》:“自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至京师,赐策书束帛遣归。”在王莽专权时,将邴汉和贡胜也遣归,“赐帛及行道舍宿,岁时羊酒衣衾,皆如韩福故事”。
    汉代“故事”又称“行事”、“成事”、“旧事”等。王念孙说:“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4]《魏相传》载魏相“好观汉故事及便宜章奏,以为古今异制,方今务在奉行故事而已。数条汉兴以来国家便宜行事,及贤臣贾谊、晁错、董仲舒等所言,奏请施行。”王念孙曰:“所谓行事者,即故事也。”[5]《贾谊传》引“鄙谚曰:不习吏事,视已成事”。故事又称“旧事”、“旧制”。《后汉书·陈忠传》:“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后汉书·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黜退之。”
    汉代专门设有掌故一职“主故事”。《史记·晁错列传》:“以文学为太常掌故,”《集解》引应劭曰:“掌故,百石吏,主故事。”《汉书》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六百石吏。”按《汉官仪》太史令为太常属官,“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6]。“掌故”一职选任,据《汉旧仪》云:“太常博士弟子试射策,中甲科补郎,中乙科补掌故。”[7]《儒林传》:“房凤字子元,不其人也。以射策乙科为太史掌故。”《兒宽传》:“以射策为掌故。”
    从以上材料看,汉代对“故事”相当重视,因为“故事”作为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可以援引参考的事例(论述见后),在汉代政治法律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由太史令的属官对之加以搜集整理,作为一代的典章制度,以备修史之用。

二、故事的形成与废止

    两汉的故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惯例性故事,一种是事例性故事。
    惯例性故事一般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这类故事大多是通过对具体行事先例的长期遵循、仿效和类比而形成的一种惯例和定制,具有普遍性,并为封建统治者所认可,实际上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这一类故事较多。试举几例,《公孙弘传》:“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唯弘无爵,上(武帝)于是下诏曰:‘……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至丞相封,自弘始也。”《朱博传》:“故事封丞相,不满千户,而独臣过制,诚惧,愿还千户。”《丙吉传》:“居相位,上宽大,好礼让,掾史有罪,不称职,辄予休告,终无案验。客或谓吉曰:‘君侯为汉相,奸吏成其奸,然无所惩艾。’吉曰:‘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窃陋焉。’后人代吉,因以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吉始。”《后汉书·何敞传》载东汉时,宗室都乡侯刘畅奔章帝丧,被权臣窦宪指使人刺杀于“城门屯卫之中”,“而二府以为故事三公不与贼盗”,“公纵奸慝,莫以为咎”。《王嘉传》载王嘉犯罪,“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薛宣传》载:“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
    惯例性故事作为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其废止一般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如丞相封侯制度在东汉时被废止就是如此,据《后汉书·侯霸列传》,东汉初,侯霸担任大司徒时未按西汉制度受封列侯。侯霸去世后,刘秀诏曰:“汉家旧制,丞相拜日,封为列侯,朕以军师暴露,功臣未封,缘忠臣之义,不欲相逾,未及爵命,奄然而终。”因追封侯霸为则乡哀侯。此后,丞相受封列侯制度渐被废止。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制度的故事废止时,一般采取审慎态度,须征得最高统治者的同意或授权。如《魏相传》载:“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复因许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诏相给事中,皆从其议。”《后汉书·何进传》载东汉末年,宦官专权,何进欲除宦官,而“太后不听,曰:‘中官统领禁省,自古及今,汉家故事,不可废也’”,“进难违太后意”。
    对一些无关紧要的故事和不良惯例的废除则轻而易举,不在话下。《朱博传》载“齐郡舒缓养名,博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史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奋髯抚几曰:‘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选视其可用者,出教置之,皆斥罢诸病吏,白巾走出府门。”《杨恽传》:“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一日,辄尝一沐,或至岁余,不得沐。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杨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
    除惯例性故事以外,一般的故事均属事例性故事。这类故事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可以作为处理某些事件、案件的参考、依据和标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事例性故事才被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对这类故事的援引实际上是一个立法过程,常用的术语有皇帝下诏曰“如某某故事”或“依某某故事”,臣下也可以奏请“依某某故事”。例如,《外戚传》:“乃壬寅大长秋受诏:“椒房仪法,御服舆驾,所发诸官署,及所造作,遗赐外家群臣妾,皆如竟宁以前故事。”《王莽传》:“群臣因奏言太后,委任大司马莽,定策安宗庙,故大司马霍光有安宗庙之功,益封三万户,畴其爵邑,比萧相国,莽宜如光故事。”汉代援引的事例性故事也常常包括前代的故事,如《王莽传》载王太后下诏:“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賨布八丈,鸡羽三十鍭。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事例性故事一旦未被援引或不再援引,其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其稳定性和普遍性都较差,但针对性很强,成为统治者灵活处理一些较复杂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两汉故事的内容

    两汉故事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或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一)有关官吏选举、迁除、设置、监察等方面的故事
    关于官吏选举,应劭《汉官仪》曰:“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8]
关于官吏迁除,往往也依循故事。《孔光传》:“窃见国家故事,尚书以久次转迁,非有踔绝之能,不能逾越。”《朱博传》:“故事,选郡国守相高第为中二千石,选中二千石为御史大夫,任职者为丞相,位次有序,所以遵圣德,重国相也。”又“故事,居部几岁举为守相,其异财功效著者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业进”。《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决录注》:“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后汉书·郑弘传》:“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丞尉。”
     关于官吏设置方面,往往也有故事可循。《后汉书·朱穆传》:“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一人,传发书奏,皆用姓族。”这种惯例一直沿用至东汉,“自熹和太后以女主称制,不接公卿,乃以阉人为常侍,小黄门通命两宫”。一些官吏也可以依循“故事”自己选置吏员,《毋将隆传》:“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内领尚书,外典兵马,踵故选置从事中郎,与参谋仪,奏请隆为从事中郎,迁谏大夫。”颜师古注:“踵犹蹑也、言承蹑故事也。”这些制度也见于尹湾汉简之《东海郡吏员考绩簿》[9],在木牍背面第1,9,14,15行有:
    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二十五人,员;十五人,君乡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二十九人,请治所置,吏赢员二十一人。
    五人以故事置
    亭长一人以故事置
    掾史八人以故事置
    对于官吏的监督,往往也循故事。《薛宣传》载薛宣在成帝时为御史中丞,上疏曰:“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师古注:“刺史所察,本有六条,今则越故事,信意举劾,妄为荷刻也。”《后汉书·马严传》:“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征虚实,今宜加防检,式遵前制。”《后汉书·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黜退。”
(二)礼仪故事
    两汉的礼仪故事较多,《萧望之传》:“故事,丞相病,明日御史大夫辄问病,朝奏事会庭中,差居丞相后,丞相谢,大夫少进,揖。”《翟方进传》:“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初除,谒两府,其有所会,居中二千石前,与司直并迎丞相、御史。”这些礼仪故事均为不成文法,西汉时期,一切制度皆在草创之中,到了东汉,封建政府开始注意对这些行之既久的习惯法进行整理,并使之成文化。《后汉书·应劭传》:“时始迁都于许,旧章堙没,书记罕存,劭慨然叹息,乃缀集所闻,著《汉官礼仪故事》,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后汉书·郑弘传》:“建初为尚书令,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著之南宫,以为故事。”上引两条,似应包括在“礼仪故事”之中。据《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谢沈书》,对汉代礼仪故事进行整理的人物除应劭外,还有胡广、蔡邕、谯周等:“太傅胡广博综旧仪,立汉制度,蔡邕依以为志,谯周后改定以为《礼仪志》。”这些礼仪故事大多保存在《续汉书·礼仪志》中。如丧葬礼仪方面,《后汉书·陈忠传》:“孝文帝崩,遗诏薄葬,以日易月凡三十六日释服,后以为故事。”《续汉书·礼仪志下》:“故事,百官五日一会临,故吏二千石、刺史、在京都郡国上计掾史皆五日一会。天下吏民发丧临三日。先葬二日,皆旦晡临。既葬,释服,无禁嫁娶、祠祀。佐史以下,布衣冠帻,带无过三寸,临庭中。武吏布帻大冠,大司农出见钱谷,给六丈布直,以葬,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
(三)律令故事
    两汉律令故事应当包括一些用以比附断罪的典型案例,如两汉时即有之“决事比”、“辞讼比”等,此外应包括一些有关律令、狱讼方面的惯用“行事”。连劭名曾撰文指出行事与决事比的区别:“行事者,虽律文所无,然事属多见,已无须引证旧案,法庭处理时自有定则惯例也。而决事比多奇情怪事,世所罕见,论处时颇感棘手,一经判定,后世可援引比附,更有无旧例可寻,处理时比照他例比取决者,亦可称为决事比。”[10]东汉应劭即撰有《决事比例》[11],后人对汉代律令故事也进行了整理,《新唐书·艺文志》录有“《汉建武律令故事》三卷”,《唐六典》卷六注曰:“汉建武有《律令故事》上中下三篇,皆刑法制度也。”惜已佚失。备考史籍,间或也有两汉律令故事的记载。《淮阳宪王传》:“故事,诸侯王获罪京师,罪恶轻重,纵不伏诛,必蒙迁削贬黜之罪,未有但已者。”师古曰:“故事,言旧制如此也。”《酷吏传》:“(严)延年后劾大司农田延年持兵干属车,大司农自讼不干属车。拿下御史中丞,谴责延年何以不移书宫殿门,禁止大司农而令得出入宫,于是覆劾延年内罪人,法至死。延年亡命。”师古注引张晏曰:“故事有所劾奏,并移宫门,禁止不得入。”《杜邺传》:“故事,大逆朋友坐免官,无归故郡者,今坐(淳于)长者归故郡,已深一等。”《游侠传》载陈遵为京兆史,“日出醉归,曹事数废,西曹以故事谪之,侍曹辄诣舍白遵曰:‘陈卿今日以某事谪。’遵曰:‘满百乃相闻。’故事,有百谪者斥,满者,西曹白请斥。”师古注曰:“案旧法令而罚之也。”《翟方进传》载司隶校尉陈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论,今尚书持我事来,当于此决’。”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刘敞曰:“汉时人言行事成事,皆谓己行已成事也。”《朱博传》载朱博迁廷尉,召见属吏曰:“廷尉本起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等属吏以为朱博“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师古注引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不近法律事故也。” “法律事故”疑为“法律故事”之误。廷尉正监等共条奏“决事”之中吏议难知之数十事,让朱博“用意覆之”,看是否与“故事”中的判决结果相近。《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12]中也有依“决事”断狱的例子:“弃市,乐见决事与霸德、安汉所坐不同,即上书对具□。”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亦有“行事”,简3:“民无爵里名胜,吏擅事使,有行事颍川东乡佐坐论□”;简10:“代户父不当为正,夺户,在尉令第五十五。行事大原武乡啬夫□□。”[13]《后汉书·马援传》记载马援在镇压征侧起义后,“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四)百官有司常行之故事及其他
    《后汉书·应劭传》载应劭曾撰《尚书旧事》,内容当为尚书常行之事,沈家本说:“旧事即故事。观《孔光传》,是尚书省中有此官书,随时所编纂者。”[14]《王嘉传》:“故事,尚书希下章,为烦扰百姓,证验系治,或死狱中,章文必有‘敢告之’字乃下。”《魏相传》:“又故事诸上书者皆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后汉书·胡广传》注引《续汉书》曰:“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书辄优之,特劳来举将。”以上为尚书常行之事。《后汉书·朱晖传》:“故事,少府给壁。”《后汉书·何进传》:“故事,黄门侍郎但当给事省内,典门户,主近署财物耳。”《后汉书·朱穆传》:“臣闻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各一人,传发书奏。”《食货志》:“故事,岁漕关东四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这些为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汉以后将之成文化,《晋书·刑法志》:“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晋故事有三十卷,唐代称格,《旧唐书·刑法志》:“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其他的故事还有与少数民族关系方面的,《后汉书·段颎传》:“汉故事,供给南单于费直岁一亿九十余万,西域岁七千四百八十万。”帝王常行之事如《儒林传》载:“故事,上常夜人庙。”《外戚传》:“汉家故事,常以列侯尚公主。”《王莽传》:“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金日磾传》:“故事,近臣皆随陵为园郎。”《谷永传》:“故事,公卿病,辄赐告。”
从此可以看出,两汉故事涉及面极广。

四、两汉故事的法律效力与地位惯例性故事

    作为一种习惯法,其约束力较强,一般官吏都能自觉遵循。《魏相传》载魏相“以为古今异制,方今务在奉行故事而已”。《翟方进传》:“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国家之制。”《朱博传》:“故事封丞相不满千户,而臣独过制,诚惧,愿还千户。”如果有人违反或未遵循故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翟方进传》:“初,方进新视事,而涓勋亦初拜为司隶,不肯谒丞相,御史大夫,后朝会相见,礼节又倨。”涓勋的这些行为不循故事,被“方进阴察之”。而涓勋又“私过光禄勋辛庆忌,又出逢帝舅成都侯商于道路,下车立,须过,乃就车。于是方进举奏其状”,而“上以方进所举应科,不得用逆诈废正法,遂黜勋为昌陵令”。《萧望之传》载望之为御史大夫,不循故事,“今丞相数病,望之不问病;会庭中,与丞相钧礼”。再加上其它不法行为,结果被宣帝策免。《酷吏传》载严延年劾大农田延年,却又不循故事移书宫门,去禁止大司农而令得出入宫,结果被“覆劾”以“内罪人,法至死”。但无论如何,故事的法律效力要比成文法的律令要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循故事,故事为第二法源。据《冯野王传》,野王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大将军王凤让御史中丞劾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时在大将军幕府,上书王凤为冯野王辩护,其理由之一便是:“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无著令。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
    如前所述,事例性故事本身没有约束力,而一但被援引,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对事例性故事的援引本身是一种立法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其一以皇帝下诏令的形式,蔡邕《独断》:“诏书者,诏诰也。……其文曰告某宫,官如某故事。”是指在律令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帝王诏告大臣援引某故事,授权大臣援引某故事。例如《后汉书·顺帝纪》:“诏民入山凿石发泄藏气,有司检察,所当禁绝者,如建武永平故事。”其一是“比”的形式,即官吏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判诀之典型案件作为参照。《后汉书·张敏传》:“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后来还被议定为《轻侮法》。违反或不遵循已被赋予法律效力的事例性故事,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连皇后也不例外。《外戚传》载成帝曾制诏许皇后:“椒房以仪法,御服舆驾,所发诸官署,及所造作,遗赐外家群臣妾,皆如竟宁以前故事。”许皇后上书:“诏书言服舆所造皆如竟宁前,吏诚不能揆其意,即且令妾被服所为不得如前,设妾欲作某屏风张于某处,曰故事无有,或不能得,则必绳妾以诏书矣。”
    两汉故事是汉代成文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汉代法律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实上,以故事决疑狱起源甚早,《尚书·康诰》载周公既诛“三监”之后,以殷遗民封康叔,并告诫他:“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孔颖达疏:“周承于殷后,刑书相同,故兼用其理者。谓当时刑书或无正条,而殷有故事可兼用,若今律令无正条求故事之比也。”又《周礼·秋官·士师》:“掌邦之八成。”郑玄注:“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诀事比。”秦朝也以故事决疑断狱,有所谓“廷行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15]汉代也继承了这种传统,以故事断狱决疑,这是因为在秦汉时期,封建社会的典章制度还不健全,对有些事情,法律还没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范,因此对一些疑难案件和重要问题的处理,往往要借鉴参考以前的经验和做法,那么循故事就成为一种较有效和实用的处理办法。故事也因此受到人们的重视,官吏以“明习故事”相夸。《后汉书·阳球传》:“补尚书侍郎,闲达故事,其章奏处议,常为台阁所崇信。”《后汉书·刘祐传》:“闲练故事,文札强辩,每有奏议,应对无滞,为类所归。”随着封建法制的日趋完善,汉以后的封建政府将一些故事成文化,例如晋编定《故事》三十卷,唐将故事上升为格。但勿容置疑,仍然有大量故事保持着习惯法的不成文性质,这一点从历代修纂的文献目录中可以看出。自《七录》中初设“旧事”部,两唐书继之,《宋史》改“旧事”为“故事”,与“仪注”、“刑法”并列,追记一代之典章制度,《明史》因之。清朝在编修《四库全书总目》时,将“旧事”与“仪注”、“刑法”合并为“政书”类。以上足见封建王朝对“故事”的重视,也足见“故事”具备着与法令同样之性质及其在封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也应指出,两汉故事在其形式和运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乐因循而重改作”的官场风气,给两汉的政治法律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大臣如王凤、魏相辈“不能自立法度”[16],“务在奉行故事而已”[17],因循苟且,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也有一些奸臣如弘恭、石显等“议论常独持故事”[18]。拒谏饰非,迷君误国,更有一些故事彻头彻尾是一些官场陋习。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册三,《汉律摭遗》,中华书局1985年版。
[2]文中所引《汉书》,皆径称某传或某志。
[3] [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正失》,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王念孙:《读书杂志》之《汉书》第十二。
[5]王念孙:《读书杂志》之《汉书》第十二。
[6] [汉]应劭撰、[清]孙星衍校集:《汉官仪》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
[7] [汉]卫宏撰、[清]孙星衍校集:《汉旧仪补遗》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
[8] [汉]应劭撰、[清]孙星衍校集:《汉官仪》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
[9]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文物》1996年第8期。
[10]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文史》第29辑。
[11]见《后汉书·应劭传》,中华书局本。
[12]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13]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10期。
[1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三册《汉律摭遗》,中华书局1985年版。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7页。
[16] 《汉书·杜钦传》。
[17] 《汉书·魏相传》。
[18] 《汉书·萧望之传》。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