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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代议制民主的完善机制

民主应该是现实的,而不是理想的。空想的民主只有虚幻的光彩,而不能带来实际的价值。近代以来出现的代议制民主,是民主现实实践中一种实在的途径。作为次优的民主,我们不能求全责备,但是也不可放弃日臻完善的追求。现实中,代议制民主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有些是不可克服的,有些是能够改善的,而分析代议制民主的潜在缺陷,建立代议制民主的完善机制,是民主实践中所迫切需要的。
 
    一、引言
 

    民主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为一种理想,自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实施以来,成了每个公民的政治追求。在当代政治实践中,民主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政治价值。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人们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之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是自身为民主奋斗,还是自称是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所有的人都汇合在一起,协同努力,归于一途。” [1]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够直接参与政治并对政治产生现实的影响,但是,民主的愿望不代表民主的现实。民主政治思想家们最先设想的是直接民主。“在他们看来,公民大会式的民主无疑是最直接的民主。公民召开全体大会,共同决定本社区的重大问题,通过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同时又能随时撤换他们。” [2]但是,直接民主与城邦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而它在现代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奢侈幻想。现实中,由于多数国家不是“袖珍小国”,直接民主在庞大的国家中很难实行。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认为,除了纯粹由数量引起的难题之外,对于人们何时集会,在哪里集会,还存在着明显的地理和物理上的限制。当然,限制还不仅如此,而且有些限制还是不可克服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好选择了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制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所谓代议制民主就是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 [3]。因此,代议制民主是思想家们在民主探索进程中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向,从理论到实践的回归。当然,也正因为代议制民主是作为非理想形态的民主形式出现的,这样,在现实实践中它也就必然存在着各种潜在的缺陷。

 
    二、现实实践中代议制民主的潜在缺陷
 
    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有些是先天性的,它无法像直接民主那样让所有公民都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公意的表达多数只能由公民选举的代表来代替。但是,代议制民主也存在一些衍生性的缺陷,它们的产生则是代议制民主框架下所演化出来的,是可以通过完善机制而得到比较好的解决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缺陷。公共权力的委托与代理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内涵。人民把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精英以组成政府的方式去代替他们行使,因此,在道义上政府理应是民主的政府。在密尔看来,“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4]政府的职能是将人民现有的道德的、智力的和其他方面的积极价值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好的管理。同时,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的进步。这两种职能行使的好坏程度就是判断一种政府形式好坏的标准。但是,在现实中部分政府自身却存在着许多的缺陷,特别是政府组成后,其部分成员并非是作为代替人民实现民主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作为个人或特定集团的利益代表出现的。因而,民主的实质就受到歪曲,民众的权益也受到侵害。

 
    (二)投票规则的缺陷。投票是实现代议制民主的基本途径。由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多数原则和过半数原则就成为现实的选择。在多数原则下,占优势的集团常常就处于有利的地位, 居于少数的那些人相对而言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现实中,许多拥有权势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利用自己丰厚的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在选举中处于多数地位,而那些物质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的人则难以在选举中获胜。这样许多贤能的人就很难通过选举而参与政治的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过半数原则下,不仅存在上述情况,同时还因为投票本身存在着“悖论”现象,从而导致完全意义上的民主无法实现。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指出社会选择中具有连贯性和传递性的特征。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一样,同样一批候选人,就像“田忌赛马”一样,由于投票次序的不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这恰恰为操纵选举的人或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得表面上是轰轰烈烈的民主,实质上是一场空洞虚伪、毫无价值的闹剧。另外,不管是过半数还是多数原则,都可能造成“票数的边际效应”,即候选人不差非支持自己的民众手中的那些选票也能过半数或者成为多数,这样他们就可能对非支持自己的民众产生蔑视,就是在选举时都认为没有对这些民众进行动员或游说的必要,更不用说当选后对这些民众的利益给予同等的关注。
 
    (三)监管不力。为了形成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多数国家都设有监督政府的特定组织。这些组织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如议会(人大)或社会团体、民间团体、新闻媒体等等。官方组织多为人民选举产生的,非官方组织多为基于特定目标、爱好、利益等而自愿形成的。这些组织本来应当通过监督政府来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为社会营造一种民主的氛围。然而,由于这些组织自身往往也存在着特定的利益诉求,有些组织甚至把自身的存在当作影响政府、实现自身利益的一个工具,因而在监督政府方面就显得乏力或无所作为。
 
     三、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代议制民主潜在缺陷的原因探析
 

     在公共选择理论出现之前,尽管政治中存在着腐败等现象,但是人们往往还是把代议制民主框架内由人民选择的官员当作社会的公仆来看待,并对这些官员寄予厚望。就像柏拉图《理想国》里所认为的,政府天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目的是在引导人类去获得至高至上的善事。但是,随着20世纪40年代末公共选择理论的问世,人们发现政治与市场类似,政治领域的官员也是理性的,他们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市场领域的经济人。“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它遵循的是‘成本-收益’的原则,关注的是个体利益或团体利益(当以团体的身份出现时),并且个体利益具有优先性。因此,人就是人,人并不因占有一个总经理的职位,或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一点点改变。” [5]另外,与经济学中的基本命题不是“选择”而是“交换”一样,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的基础都是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互换。政治就是个体、团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因此,从公共选择理论关于“经济人”假设和交易政治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可以看出,代议民主制下仍然存在着诸多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弊端。

 
     (一)经济人的自利性。官员是政治体制的基本载体,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往往直接决定着制度的运作过程及其运作结果。在传统的经济学看来,政府是由一些追求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家组成的。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机构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具有个人动机和个人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这些人组合在一起自然要把个人利益带进政府和政府决策中,于是政府失灵就是必然的了。比如公共决策的失误、官僚机构的低效率、政府扩张等。1971年美国学者尼斯卡兰出版了《官员与代议制政府》一书,书中试图对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机构越来越臃肿和政府预算规模越来越大的现象做出解释。他把官员当作一个被人格化了的“官僚机构”。 尼斯卡兰认为,官员的目标是任期内获得最大化的预算,其效用函数是高薪、津贴、权力、恩惠等等。为此,政府和官员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政府从官员那里为公众“购买服务”,官员把它的“服务卖给”政府,双方形成一种垄断关系。另外,由于官员每年都会获得一些拨款,同时允诺提供一定的总产品来交换预算,而政治家主要根据他们的预算给予拨款。为此,官僚们总会扩大预算规模来造成公共产品的过剩,也就使得国家机构过于臃肿庞大。因此,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官员也不过是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加之民众又通过契约把一部分权利交给了政府,因而,始终存在着他们利用政府的名义亦即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增进私人收益的可能(即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在现实中,部分政府官员或其他公众代表所出现的各类寻租和腐败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结果。
 

     (二)信息的不对称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生活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市场中参与者一方拥有而另一方并不拥有或拥有较少信息,从而导致信息资源占有量的差别。这种情形经济学上称之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仅广泛存在于市场领域,在非市场领域也大量存在。在政治领域,所谓信息的不对称性,就是指公众代表与民众所掌握政治信息的不对称性。因为现实社会分层具有复杂性,既存在着处于权力中心的个人或集团,也有处于被边缘化的群体、弱势群体等。作为普通民众,他们与公众代表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性,他们所掌握的政治资源相当有限甚至完全没有,从而在现实中必然出现政治信息的极大不对称性。而这恰好为公众代表可能出现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提供了条件。比如,在“投票悖论”中,本来可以预先确定表决程序,制止发生投票循环。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确定投票程序的权力往往掌握在某些公众代表手中,他们往往也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投票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正如缪勒所指出的,“在多数通过规则下,个人偏好在诚实投票的情况下会产生潜在的循环,那么,能控制投票议程的个人就可以使委员会在他选定的议案空间中得出任何结果。” [6]而更重要的是,“议程组织者的权力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这种权力是赋予一个指定的人或一个委员会小组,那么对那些拥有此种议程安排权力的人必须有所监督,以免他们利用该权力从集体行动中获得额外的实惠。投票循环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这种不可预见性会激励某些人通过控制投票而获得自己的私利。” [7]可见,左右投票规则的政府和官员在推行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采取一些非民主的做法。

 
      (三)制度的不完善性。公共选择理论用著名的“囚犯难题”理论分析人的行为的动机倾向性。在代议制民主下,之所以会有许多公众代表盗窃公共资产、牟取一己之利,就与制度不完善有关。如果没有确保民主实现所必要的健全的法律制度,那么,由公众选举产生的代表就可能利用职权来徇私舞弊、寻租腐败。
 
      四、代议制民主的完善机制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将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划分为法国式的理性主义民主和英美式的经验主义民主。理性主义民主是以至善论为基础,并设定一个至善的道德理想,将其民主观建立在对个人人性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验主义民主则与理性主义民主截然相反,它把民主观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把民主看做是一种针对人性本恶这个现实而构建的一套监督、制约和防范政治权力的具体制度。事实上,无论是理性主义民主还是经验主义民主都是一种不全面的设想。因为人性本善不免不符合现实,人性本恶又不免过于悲观。一方面民主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好人是不会出现做好事的情况;另一方面,没有好的机制,不仅好人不能做好事,甚至连好人也变成了坏人。因此,好人加上好的机制,才是实现民主的基本要素。为此,应当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建立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代议制民主的模式,来克服代议制民主的种种缺陷。
 

      (一)寻求直接民主制与代议民主制的契合。古典形态的直接民主制的两个显著特点是“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在现实中,虽然很难实行柏拉图“城邦式的直接民主”或卢梭式“公民直接表达的公意”。但是,随着信息革命和通讯技术的发展,部分未来学家认为局部的直接民主仍然是可行的。约?奈斯比特认为:“两百年前我们创造了代议民主制,在那时,它是组成一个民主国家的实事求是的办法。”“但是,随后发生了通讯革命,同时有了教育有素的选民。目前,由于在瞬息间即共享信息,代表们知道的事情我们也都知道,在实践上也不比他们晚。” [8]为此,他认为由一种更高级的民主形式取代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形式,则是一种必然的大趋势。阿?托夫勒在对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争论进行客观的分析后也得出结论,“我们可以创造许多有想象力的安排,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结合起来。”可见,在未来学家看来,应该创造一种“共同参与民主制”或者“半直接民主制”。应该说,这是一种十分合理而现实的设想。因此,我们在现实政治中应当努力探索这两种民主实现形式的契合,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渠道,特别是要完善社会精英的流动机制,尊重人才、尊重智慧、尊重美德,使有才有德的人能够通过既有的民主制度,而成为社会的精英,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二)增强普通公民间接参与政治的能力。代议制民主的产生固然与直接民主的现实推行存在难度有关,也与民众直接参与政治的能力有限有关。以熊彼特为代表的精英民主理论的倡导者认为,民众的政治素质与直接民主是不相符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把民众间接地参与政治的渠道堵死或无视民众参与政治的可能及其作用,而应该通过教育民众,完善参与机制,鼓励民众参与政治,使得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互动,共同推动民主的实现。相反,如果民众没有得到教育和锻炼,那么,他们将无法作为权力主体行使最终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力,代议制民主则将变相地演化为精英的垄断统治,而这恰恰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亵渎。另外,在没有受到良好舆论教育的情况下,民众也就可能对政治产生冷漠或出现利益短视的思想,这最终也是有悖于民主本质的。
 

      (三)规制政府官员的腐败、寻租和自利行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应当对现行的宪法或宪法制度进行改革,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以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并通过对制定经济政策的规则来约束政府规模的过度膨胀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宪法经济学认为,立宪阶段根据一致同意原则缔结的宪法契约是后立宪阶段政府所必须遵守的。布坎南等人提出,宪法改革是改变宪法约束失灵和限制政府扩张的根本途径,他主张用宪法民主政治来取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现行民主政治。而为了实现宪法民主,布坎南也提出了宪法设计的基本思路:“在维持秩序(保护国家)方面,政府的行动是合法的;在规定和控制纯私人的行为和私人选择方面,政府的行动是非法的;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活动,由于市场的作用不能理想地处理它们,政府必须介入,但这方面的政府行动必须根据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来加以慎重选择。” [9]因此,民主不仅要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来确认和保障,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宪法精神所延伸出来的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制。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0]。在代议制民主框架内,由于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各项决策,因此,公众代表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隐瞒或糊弄民众,使得民众对政治事务一无所知。但是,作为一个民主政府和真正意义上代表民主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他们有义务把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社会坦诚公布,让民众对政府成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政府的组成人员滥用职权。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公众代表自身的自律外,还必须对名义上代表公众的团体和个人所掌握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和限制。

 
        五、结语
 
       对于民主我们必须有清醒而全面的认识,特别是要理性地看待选举这种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我们应该知道,选举是民主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民主的全部。民主实现的过程必然包括轰轰烈烈的选举过程,但是这些选民在投票的瞬间心情却应该是异常的沉着和慎重,而不是轻易地受到外界的干扰或自身短视的干扰,至少他们懂得我这一票是为了民主来的,而不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或者不为了什么。同时,季节性的选举是民主,但民主不等同于选举,选举只是民主链条的一个环节;民主是常态性的制度,它贯彻于政治生活的始终。如果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选举,那么民主无疑就像“皇帝的新装”,华而不实、空洞虚伪。面对代议制民主的潜在缺陷,作为理性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冷静地为它的完善而不断努力,而不是因噎废食、投鼠忌器。另外,我们还应该对未来学家关于“半直接民主制”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这对于完善代议制民主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录入编辑: 晁宝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