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举制度
——兼谈传统与现代纠葛中的文化个性
李巍涛
丸之走盘,横斜圆直,计于临时,不可尽知。其必可知者,是知丸之不能出于盘也。 【1】
——杜牧
一、
几乎自确立之日起,科举制度就引发了无休止的论战,统治集团每每为其存废或考试内容的变革相持不下,直到清末被废止,它便这样跌跌撞撞走过了1300年的历史。今天,科举重又为人们所关注,并引起种种见仁见智的论说。这些意见大体可做如下分类:一种强调其僵化、误人,视之为专制政权对知识阶层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手段,尤其“八股文”,更是众矢之的;一种则认为其不重门第、出身,惟以学识为求才取士的标准,有着形式上的平等,有利于社会底层人士的上升。鉴于现代西方诸国的文官考试制度皆“取经”自中国的科举,而其在西方的成功似乎体现了它所具有的普世性和现代意义,所以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其再度复兴,发扬光大(好象中国这一古老的制度在国外转了一圈之后便身价倍增了)。在这两种尖锐对立的态度之间还夹杂着模式各异的调和论,此处不再一一列举。细细想来,每种说法都有道理,又每种说法都不免失于片面,褒贬损益的不同只不过反映了观察者,论说者信念和文化体验上的差异,及其作为本体的主观个性。这一点的合理性则可由现代阐释学来说明,此学说正是基于人类存在的有限性来建构其认识理论。一言以蔽之,任何评论总不出
科举常为史家,尤其教育史和政治制度史研究者所喜闻乐道,希望从历史中获借鉴,知得失乃是中国人的传统心理。治法律史者却鲜有人论及此项制度,即便偶有一、二论者,也必然是本着“法律调节的功用并非仅仅取决于法律规范所固有的特性,而且还依赖于构成其背景的其他规范性制度”[3]这一心态,来拉近科举与法学的距离。又或者,我们接受“法律是一种使人类行为受规则统制的事业”[4]和法律“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5]此类定义,则科举也可称为法律的一种了。尤其在中国,科举与法制有着文化同根性,它们在文化原动力的驱使下,可能同时沦为实现某种历史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一目的往往在文明形成的早期就被决定了)。当然,作为文化的载体,它们又同为传达意义的符号,共同体现着特定人群的某种价值追求。它们的存在不仅表明了人们的好恶,也表明了关于社会和生活意义的思考。[6]科举制度与代表中华法系最高成就的《唐律》均诞生于初唐时期,中国法律传统又与科举一起消亡于清末,这些现象之间固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可否认,也绝非完全出自历史的巧合。它们都服务于中国的官僚政治,[7]而此间的生与灭则反映了传统官僚政治的发展状况。梁任公曾言:“盖吾辈不治一学则已,既治一学,则第一步须先将此学之真相,了解明确,第二步乃批评其是非得失。”[8]因此,在对科举制度有所评说之前,还是让我们对其进行一番历时性的考察。
二、
我国古代职官选举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三代出于学,战国出于客,汉出于郡县,魏晋出于九品中正,隋唐以后出于科举。[9]下面我将分别对之予以介绍。
(一)科举之前的选官制度
三代时期,我国已经设立了学校,古称庠、序,贵族子弟于此中接受基础教育,除掌握基本知识而外,还要在“为官之道”上“子就父学”,世代相承,这便是至迟在西周已经实行的“世卿世禄”制,古人有“以官为氏”的,就是这一制度存在的反映。孟子所谓:“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10]似乎也意在描述当时爵位与职官之间的对应关系,天子之
(二)科举的确立和发展
科举到底确立于隋朝还是唐朝,至今尚无定论。所谓:“反者,道之动。”[14]科举正是作为九品中正制的“反动”而出现的。此反动的“内在用意与外在需要”,[15]隋朝时便已然具备。隋文帝先后颁诏,举贤良,罢辟举,令诸州每岁贡举三人,进行考试。[16]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炀帝下诏曰:“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其现任九品以上官者,不在举送之限。”[17]由此可知后世所谓科举者乃“依科举人”之意。现任官员不在举送之限则表明皇权试图越过门阀势力,摆脱“九品中正”,将选才范围扩大至寒素阶层。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年)的诏令明确士人皆可以“投碟自应”,不再需要地方长官察举或中央九品中正的评定,此时虽仍沿用前朝“科举”之名,但推举的意味已是大大降低,在限制世族的“用意”下,昭示着科举“开放政权的意义与精神生命”,[18]“但这并非基于什么平等或民主的观念,到了唐代那个历史阶段,要完成集权的官僚统治,是不能不采取一种比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19]与学校相辅而行是唐代科举的特点,地方有州县学,中央有二馆六学(弘文馆,崇文馆;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数学,算学)。就读于官学者称生徒,“怀碟自列于州县者”称乡贡,他们是科考的主要应试者。考试科目虽多,但名额十分有限,最为士人所热衷的两科,“(每年)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20]所以初唐时科举还并非入仕为官的主要途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世族官僚的影响和势力。中唐以后,此种状况有所改观,但终唐之世并未发展出完备的科举制度来适应已经活跃起来的政治文化场面,门阀则是此中最大的阻力。
(三)科举的成熟和完善
有宋一朝通过武力征服,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割据局面,打击了世族的势力,为科举考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政治前提,从此开始了中国九百年的专制历史,科举可谓功不可没。宋代大大扩充了科举名额,太祖在位二十二年,仅进士一科取人就近万名,而终唐一朝二百九十年间取进士不过六千多人。唐朝考取的士人,并不直接被授予官职,还要通过吏部的铨试(以身、言、书、判为标准),大抵前面考才学,后面考干练。北宋则取消吏部铨试一关,进士及第者可立即候补授官。自宋太祖起,将殿试列为科考一级,使之制度化。考试渐趋严格,开始实行糊名、誊录、锁院、别头试等制度,且“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21]关于科举改革的争议尤多,总的方向是由学校教育来代替考试,养士与取士并重;内容上则是由诗赋向经义的转变。不仅收益都不大,还为后世科举的逐渐僵化开了头:学校教育时兴时废,最终也没能达到汉唐两朝的规模;至于内容的改革,正如王安石所言:“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却变秀才为学究”,经义倒不如诗赋了。北宋时关于科举的各项立法大体完备,对后期封建社会的整个社会结构、文化形态的最终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举制度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孕育而在唐代脱胎成型,而它的成熟完备则是在北宋。
(四)科举的僵化和废除
如果说科举制度在唐宋还有着进步意义,其重心更在为国为民遴选人才,那么,明清时的科举则已经开始僵化,走向反动。作为封建社会后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科举制度为此阶段的极端专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提到明清科举,一般人首先想到的便是八股文,而较之历史上的诗、赋、论等科举文体,人们最不熟悉的也是八股文,因为它的唯一用途就是应付科考,此外绝无实用价值。[22]科考内容也被限定为程朱所注的四书五经。总之,从内容到形式对读书人的思想控制越来越严。除了思想钳制,它还被用做实现目的的工具。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会试,主考刘三吾、白信蹈录取进士五十二人,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举人强烈不满,指责主考官包庇南人,压抑北人。朱元璋另派张信等人复查,结果查明主考并未舞弊违法。北方举子仍然不服,称张信与主考互相勾结,用北人的劣等卷子肆行欺骗。太祖大怒,处死白信蹈、张信等人,八十五岁的刘三吾因年老得免一死,革职充军。[23]起兵于江淮之间,根基立于南方的朱元璋,正是利用科举之争达到其笼络北方士人,要买人心的目的。清代雍正、乾隆二帝更是通过文字狱大施淫威。在袁世凯、端方等人的建议下,清廷最终在1905年彻底废除了科举制度。
三、
科举制度从中国文化土壤中产生出来以后,又再创造了中国文化,[24]它对中国的社会秩序、政治制度、知识分子和大众的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下面,笔者将就上列种种试做一分析,从而多方位、多角度的来了解这一制度。
(一)促成社会稳定
古人用“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来总结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事实上,自宋代以后(南宋时的外族入侵另当别论),中国再无大的分裂,倒是保有了九百年的专制、统一。不可否认,科举于此有着一份功劳。门阀贵族向来是统一的隐患,集权的障碍。对其施以翦灭,军事上的打击固为必要,政治上的削弱也不可少。唐代科举的确立第一次从制度上超越了世族门阀阶层,庶族寒素士人的中举比例越来越大,表征着世族的势微。尤其安史之乱以后,朝廷注重科举,加强文官治国,借此抑制藩镇,科举遂成为世、庶两大阶层争夺较量的重要场所。“牛李党争”则是这一较量的集中体现,代表世族的李党最终彻底失败。迄至宋代,通过科举入仕的平民子弟已占绝对优势,世族的衰落与庶族的上升都促成了皇权的集中,有利于政权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科举的实行打破了各阶层之间的尖锐对立,甚至消灭了阶层间的绝对界限。黑格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中写到:“除了帝王的尊严之外,中国臣民可说没有身份,没有贵族。惟有皇室诸子和公卿儿孙享有一种非由于门阀而宁是由于地位关系的特权。其余则人人一律平等,而惟有才能胜任者得为行政官吏”。[25]如此,科举制度便成为社会的枢纽,在平民与精英(官僚)之间形成合法而有序的对流,起到了缓解社会压力的作用。无怪乎有学者称中国没有贵族,没有阶级,[26]在一个这样的社会中不可能形成所谓的“多元利益集团”——欧洲学者称之为现代法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27]
(二)促成文官制度
中国文官组织来源久远,最完备、复杂的文官系统理论早在《韩非子》中就有所表述,作为一项制度在秦汉时期便已具雏形,[28]而它的最终成熟则是在宋代。宋太祖立誓“不杀士大夫”,而且重用文臣:从中央地方到的一切要职,甚至掌握全国军权的枢密院正、副使,各州县的军队指挥,都委以文官,而这些文官又都是科举出身。科举以儒家经典为考试内容,久而久之,便使文官阶层形成较为统一的价值观念,真切地把中央集权、儒生阶层和儒家思想结成三位一体。儒家思想又天生地倾向于反对贵族门阀僭取天子的权力,试图让专制君主的统治基础越过贵族而伸展到下层民众之中。由此,科举通过塑造文官阶层,打击、削弱了世胄门阀,维护了王权的集中。儒家思想中“民本”、“仁爱”的因子给文官阶层的性格又造成另一种形势:文官体系与王权的对抗。照理说,文官体系应该与国家互补,但因为前者具有儒家意识的目的论,所以与王权实际上不断有对峙的紧张。专业官员总是怀有儒家的理想,碰到不合理的现象时,国家的文官系统就会用社会的后援力与王权对抗。[29]所以,在贵族阶级被消灭,工商阶级和城市因专卖和平准等制度而无法自由发展,行会被政府用做控制工商团体的工具,甚至宗教势力也被纳入政府控制系统的情况下,只有文官阶层所代表的“道统”可与“政统”相抗衡,但这仍不足以使古代中国发展出近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民主政治。[30]因为由科举入仕的文官作为“天子门生”,对王权有着天生的依附性,而科举促成的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又使文官不可能形成一个牢固稳定的阶级。文官阶层既不是贵族,又不能被称之为统治阶级,他们只是社会上层权利边缘的人群,是中国政治史上最活跃的一群人。[31]此外,由于文官制度发达而形成的特有的政治结构和治国方略,使韩非子“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理论得以发挥,以律治吏、惩治官吏渎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内容。[32]以上所言似乎强烈地表征着中国为什么选择了与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
(三)对知识分子及大众心理的影响
如果说,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文化代表事实知识分子,那么中国无数代知识分子的面貌、精神都是由科举制度塑造出来的。[32]科举制度使政权向平民阶层开放,从而吸附了民间大部分精力,“官本位”思想至今仍弥漫于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分子阶层。中国士人读书带有太重的功利色彩,知识往往被视为步入仕途的“敲门砖”,所以就整体而言,知识阶层缺乏一种表里如一、诚挚坚贞的信仰追求,缺乏一种为实现理想而奋斗的牺牲的精神。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畸形的,只要不能应举做官的就不成其为知识,政治象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天下万千士子。后果之一便是:在科举完善成熟的北宋以后,中国知识分子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精神与活力渐趋萎缩,人才一代不如一代。[33]尤其明清两朝,以儒家经典章句为考试内容的科举强调求同思维,不图创新。久而久之,中国士大夫知识分子的思维方式、群体心理便有了牵文拘义,循规蹈矩,重守成而轻创新的积习。无怪乎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写到:“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非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后果之二:知识分子纷纷投身科举考试,而科举又以进士科最为士人所热衷。其他诸如明法、明算等关乎法政知识、自然科学知识的科目则少有人问津,这似乎可以从某一方面来回答李约瑟和昂格尔关于中国古代科技和法制状况的提问。[34]此外,自唐代起,为了鼓励人们读书应举,国家便规定,凡科举合格者,便可免去其全家的税赋钱粮和各种征缴;当地政府官吏必须礼待通过科举而获得功名的士子(如明清的秀才),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些措施本是国家用来引导社会,使其尊重知识和人才的,最终却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社会都追慕功名。国家政治的过多干预使科举已经不仅是一项教育和考试制度,而且更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政治荣耀,一种社会身份的表达。
四、
以上对科举制度的描述是粗浅的,并且大多重复着前人的工作,笔者自己也不能满意,只求已经刻画出了科举的大体轮廓,以便于展开下面的论述。之所以以科举为对象进行考察,乃是因为此项制度中浓缩着中国文化的特色,而它在西方的得以保存(当然是在变幻身型之后)则使它将传统与现代衔接起来,如此则引出了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如何来对待传统与现代纠葛中的文化个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其意义不言自明。
自从韦伯在他的历史社会学中提出“传统”与“现代”两大范畴以后,社会科学家一般都倾向于把“传统”看作是“现代”的反面。理性、进步、自由、民主等价值是“现代”的标志,而“传统”则阻碍着这些价值的实现,必扫除一分“传统”才能推动一分现代化。有人用这一理论解释近代以来中国的落后于西方,此时我们不但受着“现代化理论”的影响,而且复兴中华的热情往往又驱使我们走向“西方中心主义”。欧美的法律和政治组织模式被作为一种普遍的进化目标[35]提出来。在法律史领域最常见的事例便是,将源自西方的概念和术语硬套在(中国)历史材料上面,从现代和西方的立场来考察中国古代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回遮蔽对象物的自主意义,导致其完整性的丧失。[36]当把“传统”与“现代”对立起来的时候,文化便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具有了超于地域的通性和一元性,[37]这似乎又为西方文化优于中国(或其他非西方)文化的论断提供了依据,也成为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大胆移植西方政法制度的前提。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包括史学在内,开始转向,实证主义文化一元论和西方中心论都在逐步退潮之中,[38]另一方面,不但文化是一整体的观念得到加强,而且多元文化观也开始流行。所谓文化多元观即认为每一民族都有它自己的独特文化:各民族的文化并非出自一源,尤其不能以西方文化为衡量其他文化的普遍准则。[39]故而,普遍、抽象的文化概念被打破,代之以个别、具体的“文化”,人们的注意力已经从一般文化的通性转向每一具体文化的个性,这往往需要从内部的立场去“一个民族的文化,在不削弱其特殊性的情况下,昭示出其常态。(我越是努力地仿效摩洛哥人所做之事,他们就越发显得合逻辑,富有独特性,)把他们置于他们自己的日常系统中,就会使他们变得可以理解。”[40]
对文化个性(所谓个性当然是就某一具体文化与世界其他个别文化相对照而言的,若就该文化本身来说,则个性反而是其通性了)的关注和探求逐渐消弭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对立[41],现在我们更倾向于相信,正是一个民族的特定文化将其传统与现代连接起来。所谓“现代”即是“传统”的现代化,离开了传统这一主体,现代化根本无所附丽。由此说来,现实世界中只有一个个具体的现代生活,欧美的、中国的、日本的,而这些具体的现代生活都是具体的文化在现代的发展和表现,所以现代化绝不等于西化。科举制度与上面所言及的一切又有什么关系呢?大体上,文化可以分为物质层面、制度层面、风俗习惯层面和思想与价值层面(这最后一层往往为人们思索“日用而不知”),而物质、有形的变迁较易,无形、精神的变迁甚难。所以中国并没有因为废除科举而同时摒弃了其中所蕴涵的精神价值,西方也没有因为吸收借鉴了科举制度而形成近似中国的价值观念。这并非因为科举制度本身没有凝聚足够的文化个性(关于此制度对中国文化的重要意义本文前半部分已做出说明),而是由于制度的变迁往往不会导致价值体系的转变,尤其是突变,价值体系则是特定文化的内核,是文化个性的栖身之所。此结论的得出足以检讨我们在中国(近)现代化过程中,对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所抱有的态度。移植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但不该奢望以建立现代西方式的制度来培养现代西方式的价值体系(况且西方的价值体系在现代化后期的今天已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危机);相反,在进行法律移植之前,应该认真探求中国文化的特性,以此来决定“将哪些西方的法律融会于她的古代的法律制度当中。”[42]虽然不免有些老生常谈,但我还是想援引梅特兰用于描述英国令状制度的那句名言来结束此文:“我们虽然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
【1】《樊川文集》卷十, “注孙子序”。
[2] 钱穆: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6月第版,序第3页、前言第5页。
[3] 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页。
[4]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第版,第106页。
[5] 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版,第5页。
[6]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再版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Ⅲ页。
[7] “中国文化中的每一个因素,好像是专门为了专制官僚统治特制的一样”。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版,第43页。
[8]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十二》。
[9] 李铁:《中国文官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版,第35页。
[10] 《孟子·万章下》。
[11] 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修订插图本,第280页。
[12] 葛洪:《抱朴子·审举篇》。
[13] 周谷城:《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82年12月版,第150页。
[14] 《老子·四十》。
[15] “某一项制度的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这些在当时也未必尽为人所知,一到后世,则更少人知道。但任何一制度的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则是断无可疑的。”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前言,第5页。
[16] 《隋书·文帝本纪》。
[17] 《隋书·炀帝本纪》。
[18] 注[2]所引书,第56——57页。
[19] 注[7]所引书,第105页。
[20] 《科举格》,见《通典·历代制·下》。
[21] 《宋史·选举志》。
[22] 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184页。
[23] 上引书第178页。
[24] 上引书第1页。
[25] 转引自注[7]所引书,第59页。
[26] 梁漱冥:《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172页。
[27] 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63页。
[28] “秦始皇时代文官制度已极为庞大,极有效率,从秦始皇在各地的刻石来看,他也有目的性的关怀,他是要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其实与儒家思想不抵触。” 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39页。
[29] 上引书第43页。
[30] 余英时:“从价值传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载《文化:中国与世界》,第一辑,三联书店1987年6月,第74页。
[31] 同前注[29]。
[32] 胡世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页、第151——163页。
[32] 注[22]所引书第1页。
[33] 上引书第12页。
[34] “为什么15世纪以前中国的科学工艺遥遥领先于欧洲;而之后却不能发生一次工业革命,”注[28]所引书第64页。“导致中国建立统一帝国的各种因素与导致西方建立民族国家的那些因素多有相同,然而,起法律后果却迥然有异。”注[27]所引书第45页。当然,这些提问价值立场和出发点的正确性已经受到质疑。
[35] 认为“传统”与“现代”相对立的观点建立在历史呈线形进步的进化论模式上,历史被看作是一个知识、智慧和感受力不断积累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有目的的必然进程。其逻辑结果便是:现在是过去的顶点,而且未来可以被加以预测。
[36] 注[6]所引书,再版序言,第Ⅳ——Ⅸ页。
[37] 注[3]所引书,第42页。
[38] 余英时:“治史自反录”,载《读书》2004年第4期, 三联书店,第119——120页。
[39] 赫尔德甚至强调中国文化的形成与中国人的民族性有关,其他民族如果处于中国古代的地理和气候环境中则不一定会创造出中国文化。注[30]所引余英时文章,第40页。
[40] 克利福德· 吉尔兹,“深描说:迈向解释的文化理论”,注[30]所引书,第276页。
[41] 甚至这种划分本身的合理性业已值得怀疑。但正如汤因比所言:“无论是研究人类世界还是研究非人类的自然界,人们都要受制于自身思想的局限。最主要的局限是,在我们努力理解现实时,我们的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歪曲现实。……我们的意识会把现实分解成精神和物质,对和错,好和坏,旧和新,原因和结果等等,这种二元结构是思想必不可少的分类,它们是我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理解现实的工具,同时它们也是表明人类理解力限度的众多界标,因为它们打破了现实整体性,从而歪曲地呈现现实。它们既有揭示作用,也有阻碍作用。……我们必须分解和歪曲地呈现现实,这样才能在我们所能发现的真理的指引下行动与生活。我们不可能彻底理解现实,这当然不足为奇。”详见汤因比《历史研究》修订插图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423页。
[42] 刘伯穆:“基督教法律教育在中国”,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