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西欧大陆的宪法是大陆各国先后从封建农业国进入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立宪。分析这一时期西欧大陆宪法的特点,思考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既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宪政的本质的认识,在分析和鉴别的基础上也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一
十九世纪的西欧大陆社会先后受到过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震撼。这些革命宣告了一个新世纪的到来:王冠应当打落,宪章应当确立,私有财产不容侵犯;与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相适应,应当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不过,在欧洲大陆上事情进行得并不顺利,农业生产仍占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经济不太发达,封建势力仍然相当顽固,政治改革异常艰难。
尽管法国大革命的业绩使全世界人民瞩目,但拿破仑在法国恢复帝制,葬送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成果。拿破仑滑铁卢失败之后,欧训“马车夫”梅特涅拼凑起“神圣同盟”,以图维持欧洲旧秩序,准备以武装干涉防止任何趋向立宪政府的运动,无条件地支持专制政体。所以,在1848年以前,欧洲大陆仍然受制于封建君主的权杖下,“从伦敦到那不勒斯,从里斯木菱到圣彼得堡,各国的内阁都由封建贵族统治着。”[1]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1948年在欧洲各国普遍爆发革命,欧洲出现普遍的政治变革。
1848年欧洲革命虽告失败,但欧洲各封建君主国被迫相继制定宪章,勉勉强强地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道路——这是一条充满艰难和坎坷的道路。由于西欧大陆各国封建势力较为强大,再加上各国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各国的宪法便带有不同于美国宪法和法国大革命宪法的特点。
二
当十九世纪西欧大陆各国面临着政治变革的立宪任务时,摆在他们面前的有英国政体、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可资楷模。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以后,英国逐步形成独特的立宪君主政体。自然法学家洛克由英国政
体总结出议会至上、立法行政分立的原则。后来,阵德斯鸠和卢梭各自发展了洛克的思想,盂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妥协性设想,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原则,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一个以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政体。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激进口号,它成了法国大革命宪法的灵魂。从1789年《人权宣言》到《1793年法国宪法》都一再强调人民主权观念:“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1793年法国宪法甚至根据这一思想规定立法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立法议会下设执行议会作为立法议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此外,在美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中都体现了资产阶级义保护天赋人权原则[2]和法制原则[3],同时也都确认了共和制度。
然而,十九世纪西欧大陆各国统治阶级对美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不感兴趣。
1948年以后的政治变革是在大陆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失败后进行的,是欧洲各封建君主们在镇压了革命后慑于人民革命的声咸而作的让步和妥协。这种情况决定了统治阶级的让步非常有限。封建君主一方面要作出实施开明政治的姿态,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维护着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于是,他们纷纷把目光投向1804年拿破仑帝制宪法、1814年路易十八钦赐宪法,因为这两部宪法都坚定地维护着王权。
十九世纪前半叶,大陆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农业占主导地位,工业很不发达,资产阶级凭借自己的力量既不足以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也不能建立自己独占的政治统治。1831年、1834年法国里昂产业工人和1844年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的起义,标志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表面化,对此,大陆资产阶级失去了法国大革命时代的战斗勇气,而承袭并增加了对工人阶级的畏惧,1848年欧洲革命由于资产阶级的这种态度而归于失败。同以王权为代表的封对势力妥协成了大陆资产阶级夕迫切愿望。毫不奇怪,没有王权的美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就被弃之如敝屣,而英国政体则被奉为珍宝——在那儿,有王权、贵族内阎和资产阶级占据统治的掌握着至高无上的立法权的议会的巧妙结合。大陆资产阶级理想中的政体就是立宪君主制。
十九世纪大陆资产阶级保守的政治态度表现在他们的保守性政治学说中,如孔斯旦反对十八世纪进步的自然法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他眨为“暴政的工具”,马布里的《论立法或法的原则》被他斥为“专制政治最完整的法典”,他既反对君主全权,又反对人民主权;既憎恶封建专制,又痛恨法国大革命时代的雅各宾专政。孔斯旦理想中的政治制度是立宪君主政体,在这一政体下,有王权、大臣行使的行政权、世袭贵族院行使的“经常代表权”、下议院行使的“公共意见权”和司法审判权的分立,而行使王权的君主以中立的面貌凌驾于一切权力机关之上,保障他们的活动协调。[4] 如果说在经历过大革命的洗礼后的法国还出现孔斯旦这样保守的学说的话,那未在封建势力浓厚的德国国上上出现黑格尔的保守的政治学说就更不足为奇了,黑格尔设想了一个君主、贵族僧侣代表、第三等级代表相结合的政体,“君主是国家政权的中心,一切依据法律要求强制实行的事情由此出发,因此法律为威势是在君主之手。各等级代表参加立法,提供维持政权的手段。”[5]
软弱、保守、动摇不定,在革命与反革命之间力图折衷,在专制与共和之间寻求妥协,这便是孔斯旦、黑格尔等人所代表的十九世纪前期欧洲大陆上资产阶级政治态度的写照。
西欧大陆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要求是如此迫切,以至它们不惜抛开了美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的范例而生硬地模仿英国政体。英国政体在西欧大陆上被模仿得如此拙劣,结果资产阶级没有取得自己本来可能在1848年取得的政治优势,在大陆上保留了一个又一个强大的王权。因此,十九世纪西欧大陆的宪法便具有不同于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的特点。
三
十九世纪西欧大陆宪法普迫表现为强大的王权与软弱的议会并存、中央集权的倾向明显、公民的政治权利受到相当的限制以及保护私有财产的坚定性。
1·强大的王权。一般说来,王权是封建阶级政治权力的象征。软弱的西欧大陆资产阶级为了借助于王权实现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任务,他们任凭王权强大到如此地步,以至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似乎有其名而无其实。
在德国,1948年的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都有关于王权的规定。最典型的是1978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规定,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同时又是联邦主席,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可以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议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召集开会、延期、闭会的权力只属皇帝;皇帝任命或撤换官吏;皇帝建议井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皇帝在平时和战时指挥帝国全部军事力量;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6]
从1797年至1849年,意大利历代王朝共颁布了23部宪法,只有1848年3月撒丁国王
珂尔伯特颁布的宪法保存下来。1961年该宪法经修改,成为统一的意大利宪法。它规定国王执行最高行政权力,国王任命或撤换各部部长,国王可以召集或解散议会,国王和两院共享立法权,甚至参议员和众议员们都要向国王宣誓效忠。[7]
在法国另有一番情况,自大革命之后,人民革命热情犹存,要求民主和秩序。而封建残余势力力图恢复王朝。大资产阶级则根据自身利益考虑,时而利用王党的势力建立实际上由自己控制的王朝,时而利用人民的革命热情推翻王朝建立共和。拿破仑逊位之后,波旁王朝复辟,此后又是路易·菲力普的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的统治。1848年约革命,巴黎人民推翻七月王朝,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利用人们对拿破仑一世时代的赫赫国威的怀念,把自己伪装成“秩序保护人”和民主制的希望”的双重角色,取得总统职位,他在1852年颁布的宪法规它:共和国大总统为国家元首,他统率陆海军,有权“宣战、缔结和约、同盟条约和商务条约,任命一切雇员,发布为执行法律所必须的规章和命令。”(第6条)“司法以共和国大总统的名义行文。”(第7条)总统“独有创议法律的权力。”(第8条)“有特赦的权力,”(第9条),:有权在一郡或数郡宣布戒严。”(第11条)“各部部长仅从属于国家元首。”(第13条)最后,总统还有权推荐总统继位人。这样的总统所缺少的只是一顶王冠罢了。果然,就在宪法颁布的同年12月,路易·波拿巴·拿破仑就皇袍帕身,王冠顶戴起来。直至1875年宪法颁布,才在法国正式结束王权统治。
十九世纪的西欧大陆上,由于在大多数国家中资产阶级力量薄弱,且害怕人民、畏惧革命,所以不得不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目的和要求。在这同时,维护王权显然是必要的。何况封建势力也顽固地坚持以王权为代表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于是,作为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妥协的结果的宪法必然反映了这种王权强大的特点。
2.软弱的议会。十九世纪宪法中,与前述强大的王权存在而相适应的另一特点便是议会处于软弱的地位。之所以说十九世纪西欧大陆各国资产阶级对英国政体模仿得非常拙劣,就是因为,在当时英国已经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地位,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享有对行政与财政的监督、讨论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弹劾大法官的权力,并且早在十八世纪已确立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责任内阁制。而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的议会都没有这样的情况。
1848年颁布的意大利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王和两院共同行使,任何议案要成为法律都须得到两院的同意和国王的批准、国王和两院之一都有提案权,内阁向国王负责而不是向议会负责。
德国的情况尤甚。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具有立法权,帝国最高机构是联邦议会,这个议会是由各联邦成员国统治者任命的58名议员所组成。联邦议会在政策上和立法上都有决定权,对帝国的一切法律义实施有监督权,至于按照所谓“普遍、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选举出来的帝国议会,在名义上享有立法权,但实际上,由于未经联邦议会同意,其决定的任何法律都无效,所以,这个议会的设置从根本上来说只是一种装饰品。[8]此外,没有对立法机构负责的责任内阁政府。联邦的事务由联邦宰相及其办公厅处理。而宰相是由皇帝任命的,并且只对皇帝个人负责。[9]德国资产阶级为了取得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各邦的统一,向各邦封建统治者妥协,甚至议会的立法权都丧失殆尽。
这样,德国的情况和英国就有明显的不同。在英国,是国王听计于国会;在德国,是国会屈从于德皇。在英国,内阁向国会负责;在德国,宰相只向德皇效命。在英国那里,是趾高气昂的资产阶级统治国会,从而躇踌满志地把握着国家航程的舵柄;在德国那里,是卑躬屈节的资产阶级蛰居于国会,委曲求全地充当德皇、各邦君主、容克贵族的下手。
十九世纪西欧大陆的立宪表明,资产阶级既缺乏力量又毫无斗志;既抛弃了“人民主权”又痛失“议会主权”。大陆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妥协而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或许在他们看来,为了有利于自由贸易,付出这种代价而换取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是值得的。
3.中央集权的趋向。宪法一特点除了同宪法理论、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有关之外,也与国家在立宪时面临的主要任务有关。
十九世纪的欧洲,实施中央集权式幻领导,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从而建立统一的民族市场,加速工业化进程,这是资产阶级所企盼的目标,但资产阶级无力独立地实现这一目标,于是它们企图借助王权将其实现。这在宪法中计表现为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的特点。中央集权成为这一时期立宪的基本特点之一。
德国的宪法明确地表现了上一特点。BO年3月法兰克福宪法尚规定,:德意志各邦保持其自主权,不受皇帝行政权力的制约”(第1、第5条)。到1850年,普鲁士宪法则提倡中央集权仁,否认城镇和农村地区可以继续参预挑选地方官吏,而规定一切公务人员都由国王任命。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就用更明确的语言宣布,帝国中央依据宪法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高于各邦法律(第2条)。宪法用列举的方式将有关贸易、海关、赋税、货币、度量衡、纸币发行以及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的立法权置于帝国中央名下(第4条)。全德意志的军队都必须服从皇帝的命令。任何一邦的商品均可自由输入另一邦,不得另行征税(第23条)。宪法还将保护德国海外贸易、航运、铁路、邮政、电报事业置于帝国中央营辖之下,似此,各邦的独立性事实上已不复存在,德国的统一从此确立。
意大利在1861年稍微修改了1848年的撒丁王国宪法并将之在全国推行。这一宪法通过对国王、议会、内阁的职权的规定,通过将税收、财政、立法权集中于中央,通过对国家军队集中管理的规之,也确立了中央集权的统治。[10]
在法国,中世纪中期国王政府已开始作中央集权的努力。经过1789年革命,行政的中央集权化干1815年前已完成。1848年以后,路易·波拿巴,拿破仑再度利用这中央集权而形成专帝。1875年宪法结束法国的帝制,但自中世纪以来的中央集权约传统仍被继承。[11]该宪法规宅,“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第1条);参议院掌握最高司法(第9条);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统帅武装部队;批准国际条约(第3条、第8条)。在这里,地方政府是没有什么重大权力的。
十九世纪的欧洲,实施中央集权的政治领导是一种普遍现象。“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由此然产生的后果就是政治的集中。”[12]同时,君主们为加强自身的统治,当然也欢迎中央集权。所以,这一时代的中央集权反映了王权同资产阶级的共同要求和共同政治利益。
4.公民有限的政治权利。与现代宪法相比较,十九世纪的宪法以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范围极其狭小而引起注目。这尤其表现在对公民的选举权的限制上。十九世纪西欧大陆宪法对选举权作了关于财产、文化等方面的限制;从而确保了掌握财富、拥有经济实力、有文化的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的政治特权。
1849年5月的普鲁士选举法规定,有产者才有选举权。该法将选民分为三个等级:纳税最多者为第一等级,纳税较少者为第二等级,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从这三个等级选民中各选出同等数量的复选人,然后由复选入选出下院的正式议员,根据拉萨尔的图表,有权者的人数是第一级153808人,第二级409945人,第三级2691950人,这三级各自的议员定额是相同的”。[13]这就保证了容克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在下院中的绝对优势。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言25岁以上的男子有选举权。但依据1869年(普鲁士)选举法,凡妇女、25岁以下的男子、破产者、受救济者、派夺公权者和现役军人等均无选举权。[14]
在法国,或许是由于1793年宪法在人民中的影响犹在,对选举权的限制并不过严。即使这样,结束了帝政的1875年宪法仍只规定男性公民的选举权,妇女、军人、殖民地本地居民都不享有选举权,[15]
此外,这个时期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自由等等,但
这些规定因国而异。在法国,直到1870年,工人阶级尚无结社权。在德国,1878年至1890曾实施反社会主义的“非常法”,对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运动进行残酷镇压。
这个时期的各国宪法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也只是与政治生活有关,而不涉及劳动保护、经济保障、救济等问题。即使如此,有关政治权的规宅也是狭窄、残缺而又空洞的,这些规定与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立宪相比,反而倒退了。这表明了十九世纪大陆资产阶级只满足于参予政治统治,而不关心人民的自由、民主要求。资产阶级并非天生的民主派,而只是天生的自私者。只要其利益得到满足,就可以“为了一口红豆汤就出卖长子继承权”。
5.保护私有财产。十九世纪的宪法虽然是资产阶级和君主、贵族妥协的产物,但在 继承十八世纪立宪中保护私有财产的传统这一点上是毫不含糊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充 分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在十九世纪宪法中的作用。
181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宣布:“财产权不可侵犯。”[16]
1850年的普鲁上宪法宣布:“所有权不可侵犯”。(第9条)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三条也规定保护私有财产。[17]
法国1852年宪法第1条宣布“承认、肯定和保障1789年宣告的伟大原则”,从而肯
定了《人权宣言》中保护自由、财产、安全的原则。
十九世纪前期和中期的宪法只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而不附加限制。由于拿破仑早 已将他的法典传遍整个欧洲大陆并在西欧许多国家得到实用,于是宪法确定的这一原则便由民法加以规范化、具体化了。至于十九世纪后期,虽然在民法领域出现对私有权加以限制的倾向,但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宪法却未能反映出这种变化,而是仍然维持对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加限制的规定。
四
由上可见,十九世纪西欧大陆的宪法与十八世纪的宪法相比,在某些方面反而倒退了。十八世纪的政治学说以及宪法中体现的“人民主权”观念在十九世纪的宪法中并没有得到继承性地肯定。在大多数宪法中,这一原则都无影无踪了。代替人民主权的则是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由此,进而损害了作为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的主要标志之一”的议会制度,使议会徒具虚名。只是在加强中央集权、保护私有财产、在狭窄的范围内肯定公民的政治权利这几点上,十九世纪的宪法继承了十八世纪宪法的传统。所以,十九世纪的西欧大陆宪法远不似十八世纪的宪法富有理想主义。十九世纪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也远不似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那样生气勃勃、富有创造性。
十九世纪西欧大陆的立宪特点给人们一个非常强烈的印象:资产阶级并不是天生的民主派——即便是形式上的民主也罢。资产阶级最为关心的是他们那个阶级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为了发财致富而需要的自由贸易条件。只要满足其财产利益要求,什么民主、自由的原则都可以放弃。因此,民主政治同资产阶级并无必然联系。就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来说,虽然在后期,在某些国家出现民主改革,但这与其说是资产阶级的功绩还不如说是工人阶级及其他下层人民群众斗争的结果。以法国为例,正是1871年巴黎无产阶级的起义彻底推翻王政,使王权不能在法国死灰复燃,巴黎公社虽然失败,但巴黎无产阶级的革命热情和首创精神迫使法国资产阶级在政治民主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小步。1875年法国宪法确立了共和体制,规定了一个两院制的国民议会和普选权。如果没有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的努力和斗争,王权所代表的专制统治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资产阶级也不会有兴趣主动进行民主改革,因此,即使是资产阶级的形式上的民主制度的确立,也首先要归功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斗争。
[1]见《马恩全集》第2卷第647页,人民出版社。
[2]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法国《1793年宪法》“人权宣言”第1条、第2条。
[3][3]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2条第3款: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
[4]参见莫基切夫主编:《政治学学说史》上册,第326一3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5]引自《黑格尔政治著作选》第75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6]见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6
3条、第68条。
[7]参见赫·赫德和德·普·韦利:《意大利简史》第270页,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并见麦克拜和罗各斯:《欧洲新宪法》,美国纽约, 1923年英文版。
[8]参见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3章、第5章。并见维纳·洛赫:《德国史》第415页,三联书店,1976年版。
[9]参见罗·劳·威廉斯:《欧洲简史》第138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0]麦克拜、罗各斯:《欧洲新宪法》第552页,美国纽约1923年英文版。
[11]同(12)第110页。
[12] 《马恩选集》第1卷第255一256页,人民出版社。
[13]见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第113一114页。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治学研究室,1982年铅印本。
[14]参见《外国法制史》(高等学校试用教材)第2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15]同(18)第227页。
[16]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第65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17]同(10)第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