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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之四十二

 
第68节 正当与善的几点比较
 
  为了揭示契约观点的结构特征,我们现在要提一下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的几点比较。由于这两个概念使我们能对道德价值作出说明,所以它们是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决定于它如何联系这两个概念以及它如何规定它们的差异。指出这几个问题,可以表明正义即公平理论的显著特征。
  一个差异是,虽然正义原则(和一般的正当原则)是可能会在原始状态得到选择的原则,但合理选择原则和审慎合理的标准是根本不会得到选择的。正义论的第一个任务是对原始状态作出规定,这样,由此而产生的原则就从一种哲学观点表明了正确的正义观。这就是说,原始状态的典型特征应能体现对主张接受某些原则的证据的合理限制,而得到赞同的原则应能符合我们在反思平衡中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信念。不过,对关于善的理论来说,类似的问题不会产生。首先,没有必要就合理选择原则取得一致意见。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只要他的打算符合正义原则),所以关于合理性的标准是不要求一律的。正义理论的全部假定是,按照对关于善的不全面说明,合理选择的明显标准足以说明对基本善的选择,而合理性概念中存在的这种不同情况,不会影响在原始状态中采用的正义原则。
  虽然如此,但我始终假定,人们确实承认某些原则,而这些标准也可以通过列举的办法,拿来代替合理性概念。只要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在这一系列原则和标准中加上一些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例如,对于什么是处理不确定性的最佳办法,意见就是不一致的。然而,没有理由不把制订计划的人看作是在这种情况下按自己的爱好办事。因此,在不确定情况下的任何似乎合理的选择原则,都可以加到上面的那些原则中去,只要没有现成的对这个原则的决定性的反对论据就行了。只有在关于善的不全面理论中,我们才不得不为这些问题操心。这里必须对合理性概念作出解释,从而使对基本善的普遍欲望能够得到确认,并使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得到说明。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也已表明,被采用的正义观是不受关于合理性的互相矛盾的解释的影响的。但无论如何,正义原则一旦选定,同时我们又是在按照关于善的全面理论办事,那就没有必要去定对善的说明,以致对合理选择的所有标准强求一律。事实上,这种强求一律的做法,可能是与正义即公平观在正义体制的基础上保证给予个人和团体的选择自由相矛盾的。
  正当与善的第二个差异是,人们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在重大方面各不相同,这一般来说是件好事,但对正当观来说,就不是这样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公民具有同样的正当原则,并试图在具体的问题上获得同样的判断。这些原则是要对人们彼此向对方提出的互相冲突的要求确定一个最后的次序,而至关重要的是,从每一个人的观点来看,这种次序都能证明是同一的,不管在实际上要每一个人都接受这种次序有多么困难。另一方面,人们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发现自己的善的,有许多东西对某一个人来说是好的,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就不是好的。此外,对于什么是某些具体的人的善,也不急于获得公认的判断。在正义问题上使这种协议成为必要的理由,对价值判断来说并不存在。即使我们采用另一个人的观点,并努力对他的可能利益作出估计,我们也是以所谓劝告者的身份来这样做的。我们努力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设想我们也有他的那些目标和需要,因而努力从他的立场来看问题。除家长式作风这种情况外,我们都是根据要求才提供看法的,但是,即使对我们的劝告有争论,我们的意见没有照办,那也不存在什么违反正当的问题。
  因此,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个人的生活计划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说,这些计划突出了各自不同的目标,人们可以自由地确定自己的善,别人的意见不过被看作是劝告而已。关于善的观念的这种多样性本身就是一件好事,就是说,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成员要求他们的计划有所不同是合理的。其所以如此,理由是显而易见的。人的才具和能力有不同,任何个人或任何一批人都不可能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因此,我们不但得益于我们被培养起来的爱好的这种互补性质,而且我们也对彼此的活动感到高兴。好像我们自己来不及培养的一个部分由别人代为培养了。我们一直不得不致力于别的事情,致力于我们本来会做的事的一小部分(第79节)。但就正义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里我们不但需要共同的原则,而且也需要把这些原则应用于特定情况的十分相似的方法,以便能够对互相冲突的要求规定一种最后的次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正义的评判才是一种劝告性意见。
  第三个差异是,对正义原则的许多应用要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而对一个人的善的估计则可能要依赖于对事实的全面了解。例如,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不但正义原则必须在没有某些具体知识的情况下选择,而且,如果这些原则被用来设计宪法和基本的社会安排,用来选定法律和政策,我们也要受到同样的虽然不是那么严格的限制。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理想的立法者和选民,也必须采用一种他们用以仅仅了解其中适当的一般事实的观点。相反,一个人从一开始就应该使他的关于善的观念和他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考虑到我们的特殊能力、兴趣和环境,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决定于我们的社会地位和自然资产。没有理由反对使合理的计划适应这些偶然情况,因为正义原则已经选定,并对这些计划的内容、它们所鼓励的目标以及它们所使用的手段作了限制。但在对正义进行评价时,只有在司法和行政阶段才放弃对知识的所有限制,并按照全部有关事实决定具体情况。
  根据这些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弄清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之间的一个重大的不同之处。由于功利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善,即对合理欲望的满足,我们应该把现在的选择和将来继续作出这种选择的可能性看作是既定的,然后努力争取满足的最大净差额。但我们已经知道,对合理计划的决定,在许多重要方面都是不明确的(第64节)。比较明显、比较容易应用的合理选择原则,并没有对最佳计划作出明确的规定;大量的问题仍然有待决定。这种不明确性对正义即公平理论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因为计划的细节无论如何不会妨碍正当或正义的东西。无论我们的具体环境如何,我们的生活方式都必须符合独立获得的正义原则。因此,生活计划的任意特征并不影响这些原则,也不影响基本结构的安排方式。合理性概念中的这种不明确性,并不能把自己变成人们可以相互提出的合法要求。正当优先防止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功利主义者必须承认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即由于这种不明确性而产生的选择结构可能会导致通常认为的不正义行为。例如,假定社会上大部分人对某些宗教习惯或性生活习惯感到憎恶,并把它们看作是一种讨厌的东西。这种感情十分强烈,因此,仅仅使这些习惯不让大家看到那还不够;一想到这种事情正在进行,就足以激起大多数人的愤怒和憎恨。即使这种态度从道德的角度看是没有道理的,但要排斥这种不合理的态度,似乎还找不到可靠的办法。因此,追求欲望的最大满足。可能会使某些为反对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行动而采取的严厉的压制手段也变得合理起来。为了替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自由权辩护,功利主义者必须证明,在特定的情况下,利益的真正平衡从长远来看仍在自由这一边;这种论据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然而,就正义即公平理论来说,这个问题是绝对不存在的。如果大多数人的强烈信念事实上不过是纯粹的偏爱,在先前所确认的正义原则中没有任何基础,那么,它们从一开始就是不重要的。这种感情上的满足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是无法和平等自由权的要求的重要性相提并论的。要对别人的行为和信仰表示不满,我们必须证明他们的行动损害了我们,或者证明授权他们去行动的体制对我们的待遇是不正义的。这就是说,我们必须诉诸我们可能会在原始状态中予以承认的那些原则。和这些原则相比,无论是感情的强烈程度,或是大多数人都有这种感情这个事实,全都算不了什么。因此,从契约论的观点看,自由权的根据是与现有的选择完全不相干的。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原则看作是一种在评价别人的行动时不考虑某些感情的协议。我曾在前面(第50节)指出,这些问题是传统的自由理论的众所周知的组成部分。为了指出关于善的全面理论中的这种不明确性是无可非议的,我又一次提到了这些问题。这种不明确性可能会使一个人无所适从,因为它不能告诉他怎样决定。但是,既然正义的目的不是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合理的计划,正义的内容无论如何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无可否认,普遍的社会态度会束缚政治家的手脚。大多数人的信念和狂热会使自由权不可能得到维护。但是,屈从于这些实际需要,同接受一种辩解是不同的一回事;这种辩解就是:如果这些感情相当强烈,在程度上超过任何可以取代它们的感情,那么它们也就赢得了决定。相反,契约论观点则要求我们在情况许可时尽快地去实现正义的体制,而不管人们现在的情绪如何。理想体制的某种明确安排已经包含在它的正义原则中了(第41节)。
  从这些比较来看,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正当和善这两个概念显然具有引人注目的不同特征。这些差异产生于契约理论的结构以及由此而来的正当和正义优先。然而,我并不是说,“正当”和“善”这两个词(以及与它们有关的词)的通常使用方法反映了这些差异。虽然我们平常的讲话往往有助于说明这两个概念,但要确证契约论的正确性,并不需要作这种对比。相反,只要说一下两个问题就够了。首先,有一种办法可以使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形成正义的理论,从而通过反思平衡使与这些信念对应的信念最后也证明是正确的,是表达了我们可以接受的判断的。其次,我们一旦了解了这个理论,就能承认这些解释恰如其分地说明了我们在经过认真思考后现在希望予以维护的东西。即使我们也许是由于这种替代判断太麻烦或可能引起误解或诸如此类的情况而一般不会去使用,但我们也准备承认它们实质上包括了全部要说的话。当然,这种替代判断同与之相配合的普通判断所说的意思是不同的。至于在多大程度上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我不打算研究的问题。此外,这种替代判断由于先于哲学思辨而存在,可能表明或多或少地偏离了我们的原始道德判断。随着哲学批判和哲学推定使我们修正并扩大了我们的观点,某些改变无论如何必定已经发生了。但重要的是,比我们目前已知的其他任何理论都要好的正义即公平观,最后是否能导致对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作出真正的解释,并为我们希望子以确认的东西提供一种表达方式。
 

录入编辑: 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