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节 权威的道德
我把道德发展顺序的第一阶段称作权威的道德阶段。虽然权威的道德的某些方面在后来的几个阶段为某些特殊场合而被保留了,但我们可以把这种原始形态的道德看作是儿童的道德。我假定,正义感是这些年轻的社会成员在成长过程中逐步获得的。代代相传和对儿童进行道德态度(不管多么简单)的教育的必要性是人类生活的条件之一。
现在我要假定,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某种形式的家庭,从而假定儿童一开始就处于他们的父母的合法权威之下。当然,如果进一步地研究一下,家庭这种体制可能是有问题的,某地安排事实上也许更为可取。不过,对权威道德的说明在必要时大概可以予以调整,使之适应这些不同的安排。总之,儿童情况的特点就是他不能对有权威的人(这里指他的父母)向他提出来的准则和禁令是否正确这一点进行评价。他缺乏可据以向他们的指导提出挑战的知识与理解。实际上,儿童完全缺乏关于正当理由的概念,这个概念要到晚得多的时候才能获得。因此,他不可能有充分理由来怀疑父母禁令的适宜性。但是,既然我们假定这个社会是井然有序的,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复杂情况,我们也可以假定这些准则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们符合正义原则对家庭所规定的责任的合理解释。
我们可以假定,父母是爱儿童的,而儿童到时候也会开始热爱和信赖他的父母。儿童的这种变化是怎样产生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设想了下面的心理学原则:只有在父母首先明显爱儿童的情况下,儿童才会开始爱父母。因此,儿童行为的动力首先是某些本能和欲望,他的目的是受到合理的自私(从相当有限的意义上说的)支配的(如果能支配的话)。虽然儿童有爱的潜在可能性,但他对父母的爱是一种新的欲望,这种欲望的产生是由于他认识到他们显然爱他,同时他也从他们表达爱的行动中得到了好处。
父母对儿童的爱,表现在他们有关心他的明显意图,按照他的合理的自爱倾向来为他做事,并实现这些意图等方面。他们的爱表现在喜欢看到他在眼前,赞同他的能力意识和自尊意识。他们鼓励他去努力做好成长期中的各种任务,欢迎他独立自主。总之,爱另一个人不仅意味着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也意味着确认他的自我价值意识。这样,父母对儿童的爱最后换得了儿童的爱。儿童的爱并不能帮助合理地说明下面的问题,即他不是作为一种实现他的最初自私目的的手段才爱他的父母的。怀着这样的目的,他可以表现得好像爱他们一样,这是可以想象的,但他这样做不会改变他的本来欲望。根据上述心理学原则,父母对儿童的明显的爱到时候便会产生一种新的感情。
有几种方法可以用来对这个心理规律的一些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例如,儿童承认父母对他的爱,不大可能直接促使儿童用爱来回报父母。我们可以假设如下的其他几个步骤:当父母对儿童的爱由于他们的明显意图而得到儿童的承认时,儿童就确信他具有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他由此意识到,由于他自身的缘故,他得到了在他看来是他的世界里的那些了不起的和强有力的人们的重视。他体会到父母之爱是无条件的;他们喜欢看到他在眼前,喜欢看到他的天真烂漫的行为,他们喜欢他,并不在于他循规蹈矩,做了对别人有利的事。到一定时候,儿童开始信赖他的父母,并信赖他周围的环境。这是他的人生之始,使他能够检验他的正在成熟的能力,在这期间,他始终得到他的父母的爱和鼓励的支持。他逐步地获得了各种技能,并培养起一种证明他的自尊的能力意识。就在这整个过程中,儿童对他的父母的爱发展起来了。他把他们同他在维持自己的世界时所获得的成功和欢乐联系起来,同他的自我价值意识联系起来。这就产生了他对他们的爱。
现在,我们必须考虑一下,儿童的爱和信赖是怎样表现出来的。这里,必须记住权威地位的特征。儿童是没有他自己的批判标准的,因为他还不能以理性为根据来抛弃某些准则。如果他爱他的父母和信赖他的父母,他就必然会接受他们的禁令。他也会努力去模仿他们,认为他们的确是值得尊敬的,并且恪守他们所教导的准则。让我们假定,他们体现了高深的学问和力量,从而对儿童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榜样。因此,儿童接受了他们对他的评价,而在违反他们的禁令时,儿童也往往会像他们那样来对自己作出评价。当然,与此同时,他的欲望也会越出所许可的范围,否则,也就不需要这些准则了。因此,儿童感到父母的准则就是约束而可能会不予遵守。他终究会明白没有理由要去遵守这些约束;这些约束本身就是武断的清规戒律,而且他也没有任何要按别人的吩咐去做的原始倾向。然而,如果他的确爱他的父母并信赖他们,那么,一旦他经不起诱惑,他就倾向于对自己的过失采取和他们同样的态度。他会倾向于承认自己的违犯行为,并谋求和解。在这种种倾向中表现了(对权威的)犯罪感。没有这些倾向以及其他有关倾向,犯罪感就不会存在。但同样正确的是,没有这种犯罪感,则可能表明缺乏爱和信赖。考虑到权威地位的性质以及把道德态度和自然态度联系起来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一旦父母的禁令得不到服从,爱和信赖就会产生犯罪感。无可否认,就儿童的情况来说,有时很难把犯罪感和害怕惩罚尤其是害怕失去父母的爱区别开来。儿童缺乏用来理解道德差异的概念,这反映在他的行为中。然而,我已经假定,即使就儿童的情况来说,我们仍然能够把(对权威的)犯罪感同害怕和忧虑区分开来。
根据对权威道德的发展的这种概括的叙述,看来有利于儿童学习权威道德的条件如下:第一,父母必须爱儿童,并成为值得他崇拜的对象。这样,他们就在他的身上唤起了一种自我价值意识和成为他们那种人的欲望。第二,他们必须宣布适合儿童理解水平的明白易懂的(当然也是合理的)规定。另外,他们还应该说明提出这些儿童所能理解的禁令的理由。同时,如果这些禁令对他们也是适用的,他们也必须遵守。父母应该在他们所谆谆教导的道德方面作出榜样,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楚地说明这种道德的根本原则。这样做是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唤起儿童在以后接受这些原则的倾向,而且也是为了告知儿童在特殊情况下怎样解释这些原则。如果缺乏这些条件,尤其是如果父母的禁令不但是严厉和不正当的,而且是靠惩罚甚至肉体制裁来执行的,那么,道德的发展大概是不会发生的。儿童具有权威的道德,在于他在预见不到会有奖赏和惩罚的情况下愿意遵守某些准则,而这些准则不但在他看来基本上是武断的,而且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依靠他的原始倾向。如果说他获得了遵守这些禁令的欲望,那是由于他认为这些禁令是由一些强有力的人向他提出来的,而这些人得到他的爱和信赖,而且他们也是按这些禁令办事的。于是,他就得出结论说,这些禁令表达了某些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是他希望成为的那种人的特征。如果没有爱,没有榜样,没有指导,这些过程没有一个能够发生,而在靠强制性威胁和报复行为来维持的没有爱的关系中,是肯定不会发生的。
儿童的权威道德是原始的,因为就大多数情况来说,这种道德是由一系列准则组成的,他对于比较广泛的正当的和正义的安排是不能理解的,而在这种安排中,向他提出的各种规定是有理可据的。甚至一种已经发展了的权威道德(这些规定的根据可以从这种道德中得到了解)也表明了许多同样的特征,并包含了同样的善和恶。这里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权威人物,他得到人们的爱戴和信赖,或至少被认为是与他的地位相称的,一个人的责任就是绝对服从他的准则。考虑后果不是我们的事,这是那些有权威的人的事。宝贵的美德就是对权威人物的服从、谦恭和忠诚;主要的恶就是不服从、任性和轻率。我们应该按照所期望的去做,而不要去提什么问题,因为不这样就是表示怀疑和不信任,就是表示某种傲慢态度和猜疑倾向。显然,权威的道德必须从属于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因为只有这些原则才能决定这些极端的要求或类似的限制在什么时候才是正当的。儿童的权威道德是暂时的,这是他的特殊地位和有限理解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此外,神学上的相同情况是一种特殊情况,从平等自由权原则来看,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基本结构(第33节)是不适用的。因此,权威的道德在基本的社会安排中只有一种有限的作用、只有在所谈到的这种习惯做法的异乎寻常的要求,使给予某些人以领导和发号施令的权威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时,这种道德才是正当的。就所有情况而言,这种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由正义原则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