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知铁川先生乃是初入法门之时偶阅《法学》“法林逸事”栏目号称武汉蛮人的徐国栋教授直呼“铁川这厮”而始,当时翻及封面赫然有“总编郝铁川”几字,顿感法学界有此等豪侠,亦感先生“容忍”之术颇高,故而好感油然而至。次知先生乃是在一本著名的学术争鸣录中阅及先生与陆锦碧老师在重压之下为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正名及整理其学术瑰宝,方知先生学术“骨头”颇硬、学术“嗅觉”颇灵。再知先生乃是《检察日报》的系列“豆腐干”,使本人甚感先生这把学术“机关枪”果然快、准、狠。由此引发鄙人继“卫方热”、“治平热”、“忠信热”、“苏力热”后的一顿“铁川狂热”,在这帮法学豪侠的熏陶下致使笔者愤然抛弃所谓热门的经济法,走向了学习法制史这条不归路,投奔了法制史这座梁山。
上了梁山后,鄙人整日游离于书店之间,某日偶见一红头大本,以为某要人之工作报告,细看“郝铁川”三字赫然在上,惊讶片刻便迅速翻阅,三分中内速定购买大计,待回寒舍细读;结果老板用四分中登记完书名,细想此书副标题必定影响销售量,有名实不合之嫌。待回舍用火眼精睛一阅,方知书之轻重。吾发挥连续作战之精神以10小时阅毕,4小时撰此杂感,白底黑字,聊表读后之成就感。
一、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力量
时下学人,妄自匪薄者多,故而邯郸学步,动辄套用大量西方法学理论解释中国法学实际问题,此种方式与其说是用理论来分析实践,还不如说是切取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某些片断来佐证某些被鼓吹的理论;以致大量的法学论文空洞无物,既创造不出什么理论,更解决不了任何中国实际问题,徒一学术垃圾耳!幸而我法学界总有几位实在人在认真分析实际问题,扎实提出解决方案,踏实为依法治国贡献其个人力量;铁川先生即一例。在本书的总体分析方法上,先生使用的是朴素得有点土的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这些研究方法总是为人误解或误用,洋墨水喝多的人号称不屑于此,空喊口号者多滥用此名,以致此种分析问题的利器被主流所搁置;《秩序与渐进》一书是近年来少有的科学认真地使用这种分析法的学术作品,这一与先生史学背景相关,二与先生游刃于官学二界有关。
作为两栖学者,多年的史学训练使作者的历史主义思维与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够得到较好的融合,从而在分析中国的现实法律实践问题时更多更好地运用历史辩证法,这大大强化了先生论证问题的力度。通观本书在眼前与长远这对范畴中能客观地注重本国依法治国的阶段性,在个性与共性这对范畴中更注意到本国依法治国的特殊性,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更清楚地认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其前置条件必然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秩序与渐进不仅是本书的书魂,更是当代依法治国进程的主线。
通观全书的各章节,先生辩证地选取了几个贯穿于中国当代依法治国的主题,特别具有现实性。通过对横向社会经济水平、社会文化水平的考察和纵向社会变革的分析,作者得出了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渐进性这一客观结论。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应当从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抓起并由下而上地逐步推动,这样就可以把社会经济进步和公民素质进步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绕过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难点,以政权体制外基层组织的民主法治实践推动政权体制改革。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切实保障了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
在《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一章中,一方面作者精细考察了西方国家权利实现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对清末新政以来中国公民权利的实现进行了宏观历史分析;辩证地看待“权利的普遍性”与“权利的不平等”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后者,作者从历时性性与共时性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面对法学界对“权利的不平等”中的历时性考察没有应有的重视,作者对大量的社会历史史实进行实证考察,将焦点汇聚于“历时性的权利不平等以及由此衍生的应然权利的实现问题”;进而比较了世界各国的权利实现的不平等性,得出这种不平等性体现于权利实现中的个体差异、地区差异、群体差异,并将其归结为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同时作者明确指出:“权利实现中的差序格局,是和现代法治追求权利平等性、普遍性的价值目标相冲突的。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现代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中,作者能辩证地认识到:“公平应当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我们不能为了未来才能实现的权利普遍性、平等性价值目标而牺牲现实的市场经济特征”。
在《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执政党的比较研究》一章中,从取得政权方式的角度上,作者借助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内生党”与“外生党”的区分,分析了中共取得政权的方式是中国固有历史的选择。从执掌政权的方式的角度上,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是全面执政,而西方执政党一般采取的是部分执政。从整合社会的方式的角度上,作者认为中共是权威党,她把道义、正义放在首位,注重社会大众对她道义上的认同,她把政治权力仅仅视为为人民谋幸福、求自由的一种手段;而西方政党大多是为了获取执政权力而投入于社会,其道德基础没有中共那么雄厚。在政党之间相处的方式的角度上,作者认为我国走的是合作型政党制度,而西方一般是竞争型政党制度。基于此作者认为中国法治的政治基础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在《中央和地方职能与权限的划分》一章中,作者直言“关于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关键性问题,笔者尚未看到一篇法学界的论文”;为此作者在这些领域展开了二分法式的探讨,提出了一些极具现实意义的见解。在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制度这方面,作者认为我国的代表制度一个重大的特点在于兼职代表制,这带来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代表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在时间上的矛盾,这使广大人民代表难以充分了解选民要求,难以调查研究民情,甚至不能积极参加代表工作;从而致使人大代表不能高水平的参加各项决策。在如何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一问题上,作者坦言设立辩论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在一定范围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必要。面对当前立法工作,作者直陈其弊,特别是指出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严重、立法权被严重侵蚀、以及粗放型的立法思维和违宪审查制度的严重缺失等问题。
二、史实胜于雄辩
犹如作者所言,其学术生涯历经三变,第一变就是从史学进入法学,这使作者在注重实证分析的同时更注意把握研究对象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这种亨廷顿式的研究范式使作者也不强调理论的完善,而更强调实证的力量,同时更关注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把握政治发展的规律,并运用大量数据和个案分析来阐述问题。
本书给人最大的印象便是运用了大量的数据图表式的历史事实来分析问题,数据之多令人咋一看以为是统计年鉴;通观法学界以此分析问题者徒数人耳!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章中通过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指数与相应国家法治水平间的关系考察,作者得出的贫穷无法治的结论;通过社会各阶层文化水平具体统计数据与法治水平之间的关系考察,作者得出了愚昧无法治的结论;通过对国家是否稳定与法治水平的考察,作者得出了乱世无法治的结论。
在《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一章中,作者运用图表统计了西方10国财产权、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选举权、社会权权利、公民参与权的实现序列,论证了权利实现的一般规律,那就是权利的主体在逐步的扩大,权利的种类也逐步的实现,构成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通过清末民初到民国时期(1898—1949)的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的立法序列及实现状况的图表分析,作者发现世界各国的权利实现的不平等性有着惊人的一致。
在《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执政党的比较研究》一章中,作者所列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与政党建立时间表充分的说明了西方政党基本上是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后通过选举成为执政党的,并不具有类似中国共产党的开国之功。这充分说明了在具体政党制度的形成上中西各国是有明显差异的,由此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便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一客观历史规律。在论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中国社会保持稳定秩序的前提这一论点中,作者运用了美国学者梅登和亨廷顿的统计数据,有力地说明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一党居于支配地位的国家稳定性最强。
除了运用大量的数据实证材料外,作者也注重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通过对20世纪国际共运史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总结,作者认为能否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的关键。通过对我党50多年执政以来在整合社会方面的功过得失的考察,作者得出政府退出社会、党组织进入社会是构造中国式市民社会的必由之路这一结论。
三、江湖与庙堂之间的学术资源
众所周知,铁川先生已从学术江湖走向党政庙堂,这种转变或许会被某些所谓的学术清流派所非议;甚至会有“御用文人”之嫌;坦白而言,这种转变必然导致作者学术立场的变化和学术视角的多样化。面对这种转变,作者坦然处之,犹如作者所言:“在官员岗位上做学问,可以克服普通学者获得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可以更好的了解社会现实,减少空谈。同时可以吸纳各个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通观本书贯彻的正是这种务实的学术风格。
本书吸收了大量鲜为法学学者所知的真实法治信息,作者充分地运用了庙堂中的学术资源。特别是在本书的第五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方式》中,作者运用了来自我国最大的改革开放前沿阵地上海市的大量信息;诸如上海市委在发挥地方党委核心作用时,对市委职责定位上、与国家机关关系上、机制运行上、民主决策机制上、派出机构调整上的系列创新都被吸收进入本书的研究范围,这使得我们对上海市具体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其中的某些具体运作对于国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比如在制度创新这方面,上海市制定了《关于市委会议的若干规定》、《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市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的规定》、《市委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调整和加强市委派出机构的决定》等系列文件;这无疑对其他省市的政治体制完善具有示范意义。当然在本书中作者明确指出了某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比如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所抓的“重大问题”的含义,有必要完善协调政府首长负责制与党委民主集中制之间的部分矛盾,有必要理清党员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与执行党的决定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具有前瞻性的问题无疑是完善本国政治体制不可回避的大问题。
在《强政党、小政府、大社会》这章中,作者运用了来自上海基层社区建设的资料论证了面对大量新社会组织与新经济组织的出现,我党如何建立更好融入社会的机制的问题。在此作者指出:“从街道党建转向社区党建,无疑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相适应的结果,因而对于新时期城市政权建设和党在城市执政方式的革新来说它更具有先导性”。
在《中央和地方职能与权限的划分》一章中, 通过对上海市近些年的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作者指出了事权(融资权、地方规划权、投资权)的适度下放是上海市解决大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的主要方法,并以此说明在中央确保财力的前提下,向地方下放投资权、地方规划事权的必要性。
这些来自上海市的本土庙堂资源在作者的开发利用下都成为强有力的学术论证资料,从而成功克服了普通学者在这方面的学术资源匮乏状态。
抛开由学者转变为官员这种行为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不说,这本身就会给个人的学术研究带来不同视角的学术资源;当然能否在做官这把“热板凳”上继续坐学术研究这“冷板凳”就要看个人的学术修养了。在这个问题上作者能够泰然处之,诚如作者所言:“我并不讳言这种研究带有鲜明的政府立场,但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告诉我,执政党和政府坚持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站在政府立场进行学术研究不会损害研究成果的人民性、科学性”。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作者更多的是考虑法治发展的本身逻辑,更注重社会发展对法治的制约性,同时更加关注法治中国现阶段的个性,更追求贴近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研究。
近些年在我国法学界有一批学而优则士的著名学者,虽然此种趋势遭到某些怀疑与非议,但是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实际角度上看,这些学者融入政权核心必将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质量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不能不说是对法治建设的幸事。具有深厚法律背景的学者从事政治工作这一历史趋势必将大大提高我国的政治文明水平,从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政队伍。让我们对这些学者型官员以更多的宽容和谅解,并且发挥学术监督的力量推动他们为国家的法治事业作出一些实质性贡献;让他们安然游离于江湖与庙堂之间。
四、跨学科间的学术纵横
本书的副标题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作为对这种宏大课题的研究,如果没有雄厚的综合知识是难以驾驭的同时也会导致言之无物的困境。面对这种挑战,作者充分展示了其学术生涯三变带来的效益:由史学进入法史学的转变给作者带来了历史实证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由法史学转入法理学,使得作者用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当代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群体的法律信仰、法律行为这个问题;由学者从事意识形态建设使作者获取了大量政治学视角,使作者能够积累许多政治学、党建学知识;由意识形态部门官员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使作者积累了大量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知识,在本书特别体现的是作者在财政体制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些独到看法。这种个人学术生涯的转变使本书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了。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党建理论在作者身上的汇聚使本书不同于一般的法学著作,跳出了纯粹法学视角研究实际问题的狭隘化趋向。
本书第五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方式》是作者广泛应用实际党建工作中的资料并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来调查研究上海市具体工作的研究成果。
本书的第六章《强政党、小政府、大社会》是作者充分运用党建学说、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研究实际问题的杰作。在此作者敏锐地观察到了党建工作在社会快速转型下的相对滞后性的问题,作者明确指出党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完成观念上的变革,即要从包办社会转变到发育社会,要从依赖任命制转变到依赖民主选举,要从纯粹依赖组织优势转变到适当依赖党员个体魅力,要从“统治”观转变到“治理”观。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中如何更好的完成党的融入机制的考察,作者提出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见解;特别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建立和功能定位、农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的方式以及城市中基层党支部如何协调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和新社会组织、流动性社会单元中如何加强党建工作等等问题上,作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基础(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书的第七章《中央与地方职能与权限划分》是作者根据政府实际工作出现的问题并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来审视问题的独到看法。在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这个问题上,作者借鉴马斯格雷夫的分税原则,提出本国应当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以使两者之间达到适度的清晰化。针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较为混乱的实际问题,作者明确提出应当将转移支付法治化,并将其核心放在对转移支付和定额上缴资金收入测算、方法改进、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到决算等环节上,同时建议建立监督体系(如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跟踪机制、项目结果考评制度、审计制度等)。
五、对本书的若干负评价
宏大评论的内在尴尬。作为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重大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有其必要性,但是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的一份出站研究报告,我想更多的是应当站在法学学术研究的前沿阵地上,本书的一个重大的缺陷在于精细化的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严重偏少。基于作者个人的政府立场,本书给人带来大量实际材料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烙下了意识形态的印子;严格地讲本书除了一、二两章外,大多数的内容更加倾向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学、党建学说的研究范畴,这与法学博士后的研究报告的范围可能有所偏离。基于作者研究的地域性视角,导致了研究国家宏大问题与采用过多上海市地方信息之间进入了一种悖论关系,作者采用我国最发达地区的法治进展资料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状况虽然可以得到一些前瞻性较强的看法,但是无法驾驭分析拥有几十个大行政区以及大量少数民族的现实中国的依法治国具体进程;因此与其说本书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研究报告,还不如确切地说是来自上海的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研究报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者更多的是关注初级阶段执政党在提高执政能力和改进执政方式这两个方面,而忽视我国在具体法治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比如本书极少涉及我国司法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几乎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遗憾。执政党当然是保障依法治国能够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下逐渐推进的主要力量,但是其他社会力量推动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数,本书对其他社会主体在法治进程中的考察显然是偏少的。通观本书的各章节从内容上来看是有所脱节的,明显地可以脱落成法学研究、党建研究、政府研究三部分。
二分法的局限性。利用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来研究问题,会给人带来一种思路高度清晰化的视角,但是也会忽略许多其他视角。在分析中外政党之间的差异上,作者着眼于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政党之间的比较当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是其可比度恐怕没有同我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的发展中国家政党制度那么强;同时笔者认为在考察本国政党制度这个视角上,最好的样本莫过于在台湾地区执政多年的国民党,因为作为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台湾,在50多年前与祖国大陆的社会结构有着更多的接近性。既然可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党制度的比较中得出中国不能照搬多党制的结论,那么通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者伊斯兰国家或者我国台湾的政党制度的比较得出上述结论无疑会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在研究中央与政府职能与权限的划分问题上,作者大量的笔墨是论述中央与上海的关系,对中央与其他地方之间的关系没有作出一些必要的论述,比如中央与民族自治区间的关系作者就没有提到。就像毛泽东当年论述十大关系一样,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政治的一大问题,这毫无疑问;但是在当代中国我们是否能以更多的精力来疏理一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因为现阶段我国地方与地方之间形成的地域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已成为我国推动依法治国的一大绊脚石。非常明显的问题就是近年来地域性歧视非常突出,诸如在国家教育招生制度、就业制度等方面,某些特殊城市(如北京、上海)事实上享有了特权,严重一点说,导致了违反宪法制度成为公开化、经常化的行为;退一步讲,我国宪法规定首都是北京,那么根据宪法可以制定一部首都法,将首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明确地将其法律化;但是作为直辖市的上海总应当取消一些事实上对外地人口进入上海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放宽对外地求职者事实上的地域限制。地方与地方之间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所形成的地方司法保护现象,因为这是造成法律面前人与人之间事实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作者通过对上海市地方财政的考察得出上海市大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本市的土地批租和地方各级政府事权的扩大,并坦诚的讲,中央政府没有给上海资金;也许中央确实没有直接对上海注入大量的资金,殊不知国家财政政策的倾斜实际上比直接的现金资助更为有力,事实上某些特权化的政策对上海发展起到了更加有力的推动作用。
学术研究与政治工作的现实矛盾。作者学术生涯的转变当然得到了一些值得庆幸的效果,那就是有了更宽广的学术视角,得到更多务实化的学术见解;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就是这种变化也会带来较大的副作用。其中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学术立场的转变会带来学术质量的部分下降,比如本书过多的泛政治化内容严重影响了本书作为一部法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坦白的讲第四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应该作为学术研究成果放入本书,因为这是我党公开的政治主张,已经是经过充分论证的话题。
最后,作为一名晚辈,本身并不具有足够的学术能量对一位著名的法律学者的作品进行评论,这从本人提不出足够多的批评意见就可以看出。铁川先生是本人非常敬重的少数当代法学家,特别是其豪侠式的学术风格深为本人崇敬。让我们祝愿先生在为官与为学之间更好的为中国的法治的立功、立德、立言事业作出更加实质性的贡献。希望法律学者进入政治领域这种曲线型方式更加有力的在祖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效益。
[1] 本文压缩版发表于《方圆法治》2007年6月,总2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