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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二十五

52 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疏】议曰称期亲者,户婚律:「居期丧而嫁 娶者,杖一百。」即居曾、高丧,并与期同。「及称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徒三年。」即曾、高在,别籍、异财,罪亦同。故云「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称「孙」者,曾、玄同。

【疏】议曰: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 年。」即曾、玄违犯教令,亦徒二年。是为「称孙者,曾、玄同」。

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 各从祖孙本法。

【疏】议曰: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即 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

注: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疏】议曰:依贼盗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 以上皆绞,祖孙没官。若嫡孙承祖,没而不死。故云「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

【疏】议曰:嫡谓嫡母,左传注云:「元妃, 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称嫡。」继母者,谓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为继母。慈母者,依礼:「妾之无子者,妾 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礼服小功,不同亲母。「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论母;若养者,即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别之,并与亲同。

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 女不同。

【疏】议曰:称子者,斗讼律:「子孙违犯教 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缘坐者,谓杀一家三人之类,缘坐及妻子者,女并得免,故云「女不同」。 其犯反逆、造畜蛊毒,本条缘坐及女者,从本法。

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 出降。义服同正服。

【疏】议曰:皇帝荫及袒免以上亲,户婚律: 「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绝服旁期及妇人出嫁,若男子外继,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 及取荫,各依本服,[一一]不得以尊压及出降即依轻服之法。义服者,妻妾为夫,妾为夫之长子及妇为舅姑之类,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53 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 罪」者,止坐其罪; 死者,止绞而已。

【疏】议曰:称反坐者,斗讼律云:「诬告人 者,各反坐。」及罪之者,依例云:「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一二]坐之者,依例: 「馀赃应坐,悔过还主,减罪三等坐之。」与同罪者,诈伪律:「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与同罪。」止坐其罪者,谓从「反坐」以下,并止坐其罪,不同真犯。故「死者止绞而已」。[一三]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 里,但准其罪:

【疏】议曰:称准枉法论者,职制律云:「先 不许财,事过之後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又条:「监临内强市,有剩利,准枉法论。」又,称准盗 论之类者,诈伪律云:「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杂律云:「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准盗论。」如此等罪名,是「准枉法」、「准盗论」之类,并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者,皆止准其罪,亦不同真犯。

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疏】议曰:谓从「反坐」以下,并不在除名 、免官、免所居官,亦无倍赃,又不在监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其本法虽不合减,亦同杂犯之法减科。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

【疏】议曰:以枉法论者,户婚律云:「里正 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又条:「非法擅赋敛入私者,以枉法论。」称以盗 论之类者,贼盗律云:「贸易官物,计所利,以盗论。」厩库律云:「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所犯并与真枉法、真盗同,其除、免、倍赃悉依正犯。其以故杀伤、以斗杀伤及以奸 论等,亦与真犯同,故云「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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