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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坛38讲:徐孟洲教授为经济法的独立性雄辩

 

20074186:30,中国人民大学法理论坛第38期在明德法学楼725如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孟洲教授,应邀主讲,题为《经济法中法理学原理的应用:经济法的独立性》,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副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冯玉军评议。

讲座中,徐孟洲教授结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自身体系、经济法主体的独立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等角度雄辩地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并预言经济法可能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走向世界的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贡献。

首先,法的产生、发展有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客观基础。通过历史的回顾,教授指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并且与中国社会责任本位的传统文化和全球化、国际化的趋势相一致。

其次,教授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调整方法、调整的主体身份都有其独立性,这些为经济法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经济法的经济性区别于行政法,社会性和管理性区别于民法。教授同时也指出,经济法应当研究典型意义的经济法制度,而不应盲目扩大研究“领地”。

接着,教授阐述了中国经济法主体的独特性。他说,经济法主体是依法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能够直接从事或管理经济活动,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独立主体。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是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其中以消费者为核心。他指出,消费者的核心地位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以人为本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同时,也是保护弱者的要求。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直接保护消费者,通过管理经营者的行为间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最后,教授论证了经济法具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他说,传统法理学的法律责任分类只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后来加上违宪责任,这是有局限的。他说,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求独立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指出,应当把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区别开来。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不能因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同而否认某法律部门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除了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教授还列举了几类特别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拆分、召回等。关于司法改革中经济庭的撤销对经济法学科的影响,教授认为审判庭的设置与学科不能一一对应,经济法学科不仅不会因此而消亡,还有可能是最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部门。

此外,教授还就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及其自身体系作了简要论述。

冯玉军教授在评议中对教授按法律发展的脉络对经济法及法理结合的条分缕析给了高度的肯定,概括了16个字:“经济法治,学者情怀;研通法理,受益匪浅。”他说教授提出的一些问题和观点对法理学研究非常有启发意义,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另外,海外留学归来的杨东老师也结合日本经济法的产生、发展、现状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前景做了评价和预测。

之后的互动阶段,同学们就经济责任的种类、典型经济制度的外延、经济法独立性的价值、消费者权利等问题积极提问,教授给予了精辟而细致的解答。(赵宏/  邱文艳/图)

录入编辑: 李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