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是当下社会很关注的问题。其中,秦前红教授提到:第一,作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他不认同将“为民办实事”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方式。这种方式表明政府在以“父亲主义”的态度管理国家,而宪法的使命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政府权力重在控权而不是纵权。第二,媒体制约制度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良好的媒体监督,初衷为“猫捉老鼠”的制度可能变成“猫鼠共玩”的局面。第三,宪法文本角度的梳理。在制度层面,不要事事另起炉灶,事事重来。应在宪法文本中挖掘相关的“民生”价值。
林来梵教授认为关注民生就是:倾听人民代表的声音,关注人民的意志、并把这个意志上升为政治意志。他比较了“民生”和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民生。认为“民生”就是孙思想中的社会主义。包括: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兴办实业、发展教育。他提出:关心民生问题,就是把握住了政治道德。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作为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而与之相关的宪法的道德性在于关注民生精髓――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精神自由”在内的广泛的人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都是民生问题。
朱福慧教授提出:民生首先是生存质量问题。随着社会变迁,民生的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民生不是一个个体问题,而是一个宏观的整体问题。从宪法角度,民生问题实际是宪法中基本权利的问题。宪法多从“制度”上解决民生问题。因此,宪法与民生的关联性在于“我们政府制订或是政策时是否落脚到民生的问题上去”。宪法学与民生的关联性在于“宪法学关注民生、解决民苦”。从维护宪法自身的正当性上出发,让宪法的理念和价值成为现实。
苗连营教授谈到:首先,民生是生活问题。民生的目标在于满足民众的发展。宪法与民生的目标一致。宪政和法治为民生提供了终极的保障。其次,在宪法文本自身的正当性上,以人权实现为终极目标的宪法应当具备驾驭权力保障基本权利的品质。这正是宪政的价值所在。然而在让宪法的理想和价值成为现实这个方面,中国宪法有尚待完善之处。
胡锦光教授提出宪法产生的前提是为了保障人权服务的。他辨析了宪法学上的“民生”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民生”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民生问题,而后者是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只有一般意义上的民生问题得到关注,第二层次的民生问题方受到关注。宪法关注民生体现在:对人的最基本方面的相关身体、精神自由作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也是随社会发展变化的。在宪法学里,除了关注以民生为题有关的规定外,也要通过防止权利侵害、监督并积极运用权力的方式实现民生。目前,我国宪法中对民生的关注是不够的,在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国家权力运作方面都需要加强。宪法对民生的关注,实际上是对宪法精神的挖掘。
韩大元教授最后总结,把社会上的民生问题转化为宪法学上的民生问题,相关的民生会议拟分为“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的四大主题会议,今天进行的是“关注民生”部分的主题会议。主要围绕如何在在中国宪法学中关注民生的问题展开讨论。(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