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总长程德全咨行事:顷奉大总统令开:“江宁克服之际,各军封存房屋,作为办公驻军之用,原为取便于一时,并非攘以为利。临时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贵部职司民政,尤属责无旁贷。仰即通饬所属共体此意。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自查封,以安闾阎,并将此意出示通告。”等因奉此。
查各处审判厅多未完全成立,正式裁判宣告,一时尚难举行;而于保护人民财产一事,苟非设有专条,恐显系民国之公敌、违犯民国之禁令者,借为口实,得以拥护其逆产,而并无过犯之人民,及终未反抗民国之官吏,反被侵害其私业,殊非民国吊民伐罪之宗旨。本部对于人民财产,负完全保护之责,何敢瞻徇玩忽,至使吾国民于干戈之后,再有剥削之虞。因特规定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除饬京内各地方官,切实遵行外,应即咨请贵都督通饬所属,一律照办,以安民心而维大局。须至咨者。附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
(一)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
(二)前为清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
(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
(四)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
(五)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