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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这两点重点掌握。

【本章知识点】:

1.两宋的法制思想

2.《宋刑统》

3.编敕

4.

5.编例

6.条法事类

7.折杖法

8.重法地法

9.限田

10.主、客户

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

12.典当契约

13.继子

14.继承制度

15.行政机构的演变

16.官吏制度

16.                        经济立法制度

17.                        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

18.                        诉讼审判制度

19.                        辽、金的法律

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

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

  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利并用。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

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令、格、式: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   

4)编例: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5)编纂条法事类:它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概念辨析】: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

2.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

3.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期,开始改变北宋时期的法典编纂方式。采取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以这种方式编纂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自此以后,南宋的法典以条法事类为主,条法事类的编纂也反映了宋朝法律编排体例的不断科学化。

4.例

    唐代以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宋时称做“例”。宋代的例包括三种法律规范:(1)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2)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是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在宋代,例最初是针对特定事件设定的临时性规范,但是经过编纂程序,例具有了普遍效力,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宋代对例的运用,为明清时期律例合编、典例合编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第三节  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主要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四部分。

一、刑事法律方面体现为(1)刑法制度上出现了新刑种:折杖法、刺配、凌迟;(2)刑罚原则方面设定新罪名以巩固皇权,在对待社会关系的保护上,以“重法地法”、“盗剥柘之禁”、加重财产犯罪的处刑等措施体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民事方面体现为(1)所有权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族产的出现;(2)契约关系上对不动产买卖作了详尽的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等。典当契约是宋代发展成熟的特殊的契约关系。(3)家庭继承制度上,养子制度、妇女继承制度的变化和遗嘱继承是其主要内容。

三、行政立法方面主要有(1)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上的变化,其核心思想是加强中央集权;(2)官吏管理制度上主要为对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设定和致仕制度;(3)对官吏的监察和考课制度进一步加强。

四、经济立法主要为:专卖法、酒法、茶法、海外贸易法、赋役法等。

【概念辨析】:

1.折杖法

    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制定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时,折杖法被正式列入《名例律》的“五刑门”中,成为定制。折杖法实际上改变了隋唐以来确立的封建五刑制,体现了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变革精神。

2.刺配

    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把这种刑罚最初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状况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贼盗的刑罚。

3.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为惩治盗贼以及窝藏盗贼者,在常法之外另立重法,史称“窝藏重法”;不久又将京畿开封府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均加重处罚。此后,宋英宗、宋神宗相率颁行《贼盗重法》,一方面奖励告发者,另一方面加重对犯贼盗罪者的处罚、扩大重法地范围。

4.二府

    宋代称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二府”。中书门下是宋朝最高行政机关,与唐朝不同的是,它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枢密院是宋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军政,但是它不直接统兵。二府分立的格局,反映了宋朝将中枢机构进一步分化,使行政与军政互相分离、牵制,以便于皇帝的控制。

【疑难分析】:

1.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隋唐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内容主要是:

    1)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创制了“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2)把刺配作为法定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该刑罚最初只适用杂犯死罪者,后来加重处罚贼盗的一种常刑。

    3)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的恶化,宋朝的死刑,在绞、斩之外,还增添了凌迟、杖杀等死刑执行方式,试图以酷刑慑服人心。

2.在宋代职官制度中何谓“官”、“差遣”、“职”?为什么这样设置?

宋代的“官”是指正官或本官,北宋前期沿用前代的各种官名组成官阶,而有官位者并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所以,有官位者只是有官阶、享受俸禄,却没有实际职权。“差遣”是指担任的实际职务的官员,他们虽没有官衔,却行使真正的职权。“职”一般指馆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清高头衔,也不负有实际责任。

宋代将“官”、“差遣”、“职”互相分离的任官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中央主管合理使用人才;又强化了皇帝对官员的驾御,便于皇帝实行个人独裁统治。但是由于官与职的分离,造成了宋代官吏数量的膨胀,冗员过多,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官吏数量的增加使得行政管理过程中权、责、名相分离,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

3.宋代对科举制度有哪些新的发展?

    宋代对科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立殿试制度。虽然唐朝已开始殿试取士,但是殿试作为常制却是确立于宋朝。宋开国之初统治者奉行文人治国的政策,特别重视官吏的学识,因此皇帝亲自考选录取士人成为固定的制度。

2)为了给下层人士提供公平的考试、参政机会,自宋太宗时开始推行“别头试”。“别头试”又称“别试”,即为主考官的应试亲属及权贵子弟别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的制度。“别试”制度有助于避免权贵舞弊,使科举制度增强了公正性。

3)实行锁院制度。即贡举考试期间,贡举官一旦受命,便要被锁居贡院,不得与家属和外人接触,以防考试泄密或考官接受请托。

4)创立“糊名”、“誊录”之法。所谓“糊名”又称“弥封”,就是考试后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封贴起来,以免主考官、阅卷人员从中徇私的制度。“誊录”则是由专门的官吏对应试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录,以防考生在答卷上留下标识或阅卷人通过笔迹舞弊。

第四节   两宋的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两宋的司法制度呈现出较前代更完备的体制。它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除设传统的大理寺和刑部外,还新设了审刑院。大理院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审刑院复核须奏报皇帝的案件,其权力超越大理寺和刑部,是宋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宋代的狱史台兼管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它是一级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定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是受理投诉的司法机关。

   2)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中,开封府是一个特殊的京畿地区的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司法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宋代实施司法、行政合一的州、县两级审判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1)宋代实施“大案奏裁制”,将死刑判决权收归中央;(2)翻异别推制:它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3)鞫谳分司制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谳司;(4)宋代继承了唐代建立的“务限法”,对审判时限作了详尽的规定;(5)宋代的申诉程序级别多,对判决不服的,可由所属县诉起,经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直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

【概念辨析】:

1.审刑院

    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宋太宗时期置审刑院于禁中。审刑院的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审刑院长官写具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但是由于审刑院造成了司法机构重叠,在元丰改制时,该院被罢归刑部。

2.鞠谳分司

    宋代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除了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从各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与检法断刑相分离的制度。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鞠谳分司制使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3.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按照宋代法律规定,可翻异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翻异别勘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4.鞫谳分司制

它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谳司。

【疑难分析】:

宋代法律对审判复核案件的期限有何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宋代以案件标的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大事、中事、小事。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得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审刑院复核案件,大事不过十五日,中事不过十日,小事不过五日。

第五节   辽金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辽金两个王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成熟上,经历了一个逐步吸收、采纳汉制的过程。其立法以金的《泰和律义》较为成功。

【概念辨析】:

《泰和律义》

是金朝法制简称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订,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义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共1230卷,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辽、金的主要立法活动?

1)辽的立法先有阿保机时代的民族统治色彩,其后在实践中逐渐用唐律来作为统一法律加以适用,到兴宗时代制定了《新定条制》,道宗时期曾试图彻底统一辽的法律制度,制定了《重熙条制》。

2)金朝建立之初,以女真族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到熙宗时制定《皇统制条》成为第一部成文法典;海陵王执政时颁布《续降诏书》,与《皇统制条》并行;世宗时颁布《大定重修制度》以统一法律;章宗时制定的《泰和律义》则成为金朝最具成就的法律,同时还有行政法规《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

  2.编敕

  3.条法事类

  4.例

  5.折杖法

  6.刺配

  7.盗贼重法

  8.限田

  9.族产

  10.先问亲邻

  11.输钱印契

  12.养子

  13.二府

  14.别试

  15.糊名

  16.誊录

  17.审刑院

  18.鞠谳分司

  19.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20《泰和律义》

  二、简答题:

  1.宋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简述宋代主要立法活动。

3.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4.宋神宗时期的《贼盗重法》有何特点?

5.简述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6.与唐代相比,宋代刑事法律有何特色?

7.与唐代相比,宋代行政法有何特色?

三、论述题:

1..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2..试述宋朝法制的特色。

3.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4.试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8.限田

  它是宋代国家限制官员农田面积的措施。仁宗时期、徽宗时期、南宋都实施限田政策。它规定公卿以下土地拥有数量不得超过三十顷,由于宋代官员享有免役特权,人们为了逃避赋役,往往伪立契约将田产“典卖”给官员之家,朝廷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必须限制官员田产的数量。

  9.族产

 又称“义庄”,它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族产的收益主要用于祭祀本族祖宗、赡济族众,资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等。它一般由“掌管人”依“规矩”管理,族中人不得干预。族产对于宗族的结合和巩固有重要意义,是宗族族权的物质基础。

  10.先问亲邻

  宋代规定,对于不动产买卖,业主出卖时必须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先买权。

  11.输钱印契

  宋代用完备的税契制度,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保护。不动产的转移须经官府承认,方为有效。民间买卖田宅时,要以买卖不动产的契约向官府纳税,然后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官印的买卖契约,被称作“红契”。红契就是确认、保护不动产的法律依据。而民间未纳税的契约,称为“白契”,官府不予保护。

12.养子

  在没有亲子的情况下,宋代法律允许同宗养子,从收继关系上可分为立继子和命继子两类。养父母生存之时收养的同宗养子,为“立继子”;养父母双亡之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为“命继子”。

14.别试

    为限制权贵子弟在科举中舞弊,宋太祖令礼部考试官宦子弟时应移试别处,不与平民考生同场考试。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主考官的亲属和权贵子弟参加科举考试,须别置考场、另派考官,以防止考试舞弊;此制度称为“别头试”,又称“别试”。别试制度为下层士子通过科举考试参政提供了公平的机会。

15.糊名

    又称“弥封”。自宋代开始,科举考试之后将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家世等贴封起来,以免主考官、评卷人从中徇私。糊名制的实行,使科举考试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完善。

16.誊录

    自宋代开始,科举考试之后,由专门的官吏对参加考试考生的答卷重新加以抄录,以防考生在卷面上留下标记或评卷人通过笔记来舞弊。誊录制的实行,使得科举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完善。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宋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宋朝的基本法典是宋刑统,令、格、式这些法律形式一如唐代,与基本法典并行。除此之外,敕与例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南宋还编纂了条法事类:

    1)敕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凡是根据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敕,称做“散敕”。散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才能成为一般的法律形式。

2)例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宋朝的例有三种,第一种是“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第二种是“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第三种是“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在宋朝司法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措施,后来被广泛运用,其地位也越来越高。

3)条法事类就是以事为类,将敕、令、格、式等统编在一起形成的部门性或综合性法典。如《淳熙吏部条法事类》是关于行政吏治的法律,《淳熙条法事类》是综合性的基本法律。

2.简述宋代主要立法活动。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 》的律, 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但它又不是唐律的简单翻版。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并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

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编纂条法事类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4)对例的编辑。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3.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隋唐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内容主要是:

    1)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创制了“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2)把刺配作为法定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该刑罚最初只适用杂犯死罪者,后来加重处罚贼盗的一种常刑。

    3)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因为宋太祖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所以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犯重罪一般不处死刑,而是把他们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处罚方式就是编管。安置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      

    4)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的恶化,宋朝的死刑,在绞、斩之外,还增添了凌迟、杖杀等死刑执行方式,试图以酷刑慑服人心。

4.宋神宗时期的《贼盗重法》有何特点?

    宋神宗时期修订的《贼盗重法》具有以下四项特点:(1)扩大了重法地的适用范围,河北、京东等地都被列入重法地范围。(2)重赏告发者,以鼓励人们告发贼盗及窝藏者。(3)加强地方官吏的督捕责任。(4)非重法地犯贼盗罪,亦以重法论处。

5.简述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儒家重义轻利的正统思想之外,功利主义思想悄然兴起。宋代功利主义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以李觏、陈亮、叶适等为代表的反传统的义利观。他们对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主张仁义与利欲并不对立,认为“利欲可言”、“义利双行”,追求物质利益也有其合理性。

    2)事功学者修正并批判了儒家重本抑末的思想,认为农商业应互相补充、互为依存,国家不应困辱商人,而应与商贾共利,士农工商各业都是国家的根本。

    3)主张实行通惠工商的的政策,采取保护工商的法律措施。

6.与唐代相比,宋代刑事法律有何特色?

由于宋代在政治、经济、治安等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于唐代,因此宋代刑法在承袭唐律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具有本朝自己的特色:

    1)加重了对贼盗罪的处罚。自宋仁宗开始颁行惩治贼盗的“重法”,此后“重法”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处刑也愈加严酷;到宋神宗和宋哲宗时期,《贼盗重法》已经成为宋朝一项广泛适用的重要的刑事特别法。

2)对官吏职务犯罪的处罚先重后轻,但是总体上比较宽缓。

3)刑罚种类除沿袭唐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外,另有刺配、安置、编管等法;特别是宋初创制了折杖法,把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分别折抵成一定数量的脊杖和臀杖,实际上改变了唐代的五刑制度。对于死刑的执行,除了绞、斩以外,还适用凌迟、杖杀等方式,比以往更加残酷。

7.与唐代相比,宋代行政法有何特色?

宋代统治者为适应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一方面对唐代以来的行政法制进行变革,另一方面把宋代行政体制建立过程中形成的“祖宗家法”赋予特殊的效力,使得宋的行政法具有以下特色:

    1)宋初政治制度建设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从宋太祖时起,就开始制定一套集政权、军权、财权、立法权、司法权于中央、统归皇帝操纵的家法祖规;为了集权还特别注重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专权干政。

2)庶族地主出身的士大夫通过科举考试,广泛地参与各级政权,成为赵宋政治体系中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庶族出身的官僚与唐以前的门阀士族相比,他们不在享受世袭官职和许多财产特权;庶族出身的官僚,他们基本是依靠个人才识晋身仕途,其总体素质较高。

3)从中央决策、权力的运作到官职的设置、职权的划分、官员的铨选、考课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宋朝的行政法律已达到相当完备成熟的程度。

三、论述题答案

1.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从宋初到仁宗末年这一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宋初的统治者,一方面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国以来君权旁落的历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集权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把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一贯彻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司法诸方面。具体而言,统治者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事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事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②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居官者只有官衔、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事与官相应的职权。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职,一般指倌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③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2)面对五代以来刑罚苛酷、宋初社会动荡的局面,统治者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形象,提出了“临下以简,务必哀衿”的立法思想,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具体而言,①轻刑薄赋,宽简待民。统治者不仅多次下诏要求减轻各地赋税、徭役,还制定了“折杖之法”以改变刑罚苛酷的弊端。②恤狱慎刑,务存仁恕。选拔儒臣主管州郡司法;删除五代以来法律中的严酷条文;改善监狱管理制度,善待囚徒。③“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就是立法不崇尚严刑峻罚,而贵在能贯彻执行。       

3)重惩贪墨。因为官吏贪赃枉法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把官吏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2.试述宋朝法制的特色。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生转变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宋朝法制也呈现出不同于前代的许多特色。

首先,重视法制建设。宋朝的最高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要性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宋太祖、太宗虽然以武力夺得政权,但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却很快转向崇文尊儒与重视法制的轨道。他们及其继承者为顺应社会的发展,也都十分重视法制,以不同的法律编纂方式去满足规范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不仅认真吸收、总结了唐代的法制经验,还依据不同的社会需要,以编敕的方式补充律之不足,修正律文中僵化的条文,以新的立法方式适应宋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其次,宋朝民商立法的内容比唐律更加丰富。(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

再次,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最后,宋朝士大夫以积极处世的态度广泛参加法律活动。(1)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法典编纂活动空前活跃。(2)一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注重对现场勘验和证据理论的研究,留下了《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经典的私家著作,官方还推行了《检验格目》、《正背人行图》等;这些都是士大夫经世致用理论的成果。

3.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式、格、敕。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4.试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以商业繁荣为基础,商事立法比唐代更为发达。宋代商事立法的特点在于,其一,从形式上看,商事立法多以敕令的形式颁行;其二,从内容上说,其宗旨在于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流通、规范市场秩序。

宋代商事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唐代法令对市场贸易的规模、贸易的时间、贸易的地点有很多限制。宋代则打破了城市的坊市制度,并以法令保证夜市。②除了城市贸易之外,随着村镇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草市、镇市,宋政府对其依法进行管理、征收商税。③发行纸币和票据,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繁荣。北宋时期的纸币称“交子”,南宋时期称“会子”,政府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印行和管理纸币,对于伪造纸币者科以刑罚;宋代的票据有便钱、帖子、盐钞等。

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宋代的商人被编入坊廓户中,有了正式的户籍;并允许工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酌情允许越级申诉。②为促进海外贸易,特颁敕令,严禁留难邀阻商人;还制定、颁行市舶法则,对国内商船出海的手续、市舶机构的设置、市舶税的征收加以规定;为鼓励外商来华贸易,对他们以礼优待。

3)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宋代不仅在《宋刑统》中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而且还以敕令严禁出售不合格的产品。

均产生了巨大影响。(编者注:此处应有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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