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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讲义(一)

 

一、明朝法制概况

(一)明王朝的兴亡

 1、朱元璋与明朝的建立

    元朝的统治:法纪松弛,吏治腐败,造成民不堪命,引发元末农民起义(红巾军起义)。

    朱元璋:出身于安徽凤阳的贫苦农民家庭。“凤阳花鼓”: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朱元璋小时做过叫化(乞丐),因家无力抚养,只好将其送到庙里做和尚。后来学了一身武艺,参加郭子兴领导的一支红巾军。朱元璋依靠这支武装,既打官军,又打各路起义诸侯。由于朱元璋的才略过人,很快在各路诸侯中崛起。1367年,朱元璋占领金陵(今南京),自称吴王。后来打败势力最大的陈友谅、张士诚部,于1368年在金陵称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朱元璋即是名声显赫的明太祖。在1387年,明朝平定辽东,元蒙势力被赶出塞外,一个国力远较宋朝雄厚、也比赵宋更加集权的封建王朝终于建立起来。

    朱元璋是一个既有雄才大略、又生性残暴的皇帝,共在位31年。在位期间,朱元璋费尽心力,为自己的子孙打下一个几百年的基业。

2、明朝的灭亡

   朱元璋的子孙,是一代不如一代。除明成祖朱棣以外,大都是个性乖僻、不负责任。如世宗嘉靖皇帝、神宗万历皇帝、武宗正德皇帝等。共同特点是宠信宦官,敌视朝臣,怠于朝政。所以明朝的政治很快败坏。有史家谓:明朝不是亡于李自成,也不是亡于满清,而是明朝君臣齐心协力,终于把明朝亡掉了。

   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明朝最后一个皇帝明思宗崇祯皇帝在景山自缢。同年,镇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引清兵入关,明朝正式灭亡。

(二)明初的政治形势与“重典治国”

 1、明初的政治形势

  1)宋元以来“吏治”问题

  2)元蒙势力对明朝的威胁

  3)朱元璋自身的想法:自尊与自卑的心理士大夫阶层是否认同

 2、朱元璋的“重典治国”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重典治国”的目标:

1)打击权臣对皇权的威胁

    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外戚、方镇、诸侯

           消除“祸根”措施:

            废丞相,废中书省;

            废大将军都督府

 2)打击贪官污吏                                 

“重典治国”的主要方法
    a
、法外用刑;

       明初“四大案”:

            空印案

            郭桓贪污案

            胡惟庸谋反案

            蓝玉谋反案

    b、加重法律的处罚力度;

(三)明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体系

 1、《大明律》的制定

   1)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

           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

           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

           至洪武三十年定型。

   2)篇目结构

   《大明律》共分30卷,7篇,460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大明律》的制定,前后经历30年时间。朱元璋对国家法典的编撰也极为重视,自己也学习唐律和明律,“日进二十条”。朱元璋对这部精心制定的《大明律》极为看重,在颁行时立下“祖训”:“子孙守之,毋得更改。大臣有上言变更者,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所以,终明之世,明朝后代皇帝都不敢修订《大明律》的“律文”。史籍记载说“大明律制颁,一代法始定,此后中外用刑,皆准三十年所颁”。

《大明律》的制定,前后经历30年时间。朱元璋对国家法典的编撰也极为重视,自己也学习唐律和明律,“日进二十条”。朱元璋对这部精心制定的《大明律》极为看重,在颁行时立下“祖训”:“子孙守之,毋得更改。大臣有上言变更者,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所以,终明之世,明朝后代皇帝都不敢修订《大明律》的“律文”。史籍记载说“大明律制颁,一代法始定,此后中外用刑,皆准三十年所颁”。

2、《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在实行“重典治国”过程中颁行的特别法规。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十九和二十年,将其若干年来“重典治国”的一些典型案例加工整理,加上自己的训导,编成《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颁行天下,作为惩治贪官污吏、惩治顽民的标准。

  《明大诰》的特别之处:

  1)特别的罪名:禁游食、禁官吏下乡、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等等;

2)特别的刑罚:

      墨面纹身挑筋去指,墨面纹身挑筋去膝盖,剥皮,抽肠、刷背等等。

  3)强制宣传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有者可减罪一等。无者,各加罪一等。”

3、《大明会典》

   制定于明孝宗弘治年间,体例仿《唐六典》,共180卷。汇集了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的重要资料。

4、明朝的“条例”

  1)“条例”的产生:在不敢、不能修订《大明律》律文的情况下,明中叶以后,逐渐开始采用“修例”的变通办法,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

  2)“条例”的性质:补充性法规,但在实际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如《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等。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