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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是教材学习中的重点章。应着重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及沿革,掌握明朝法制的特点,了解明朝法制在前代基础上的发展变化,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其重点治吏、特务司法的内容。

【本章知识点】:

1明朝法制指导思想

2明朝的主要立法

3明朝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发展。

4明朝的罪名及刑罚体系

5明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明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7明朝的赋税制度

8明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明初的法制思想可归结为: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概念辨析】:

“三国三典”

所谓“三国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在长期的治理国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治国思想。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就已提出了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在此原则中,“国”即社会,而中国古代统治者又将治理社会划分为两种层面,即治吏和治民,而明君要“治吏不治民”。这一思想对封建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疑难分析】:

怎样理解明初重典治世法制思想确立的历史背景?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第二节            明朝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在律方面主要是《大明律》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二、令方面主要是《大明令》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四篇大诰是明初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死后,大诰不在具法律效力。榜文是“教民榜文”。是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以让百姓知法守法。它的法律效力高于明律,内容上也多为苛求罪名的法外酷刑,是“重典治世”的产物。

四、条例是明朝制订、修改较频繁的法律形式。它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教由皇帝批准颁布,称为永久性的法规。明孝宗后制订的《问刑条例》是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五、会典。它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的汇编,体制仿自《唐六典》、《元典章》,《大明会典》其主要代表。

【概念辨析】:

1.《大明律》

这是明王朝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颁布天下。《大明律》经过三十年的修订,才正式形成最后的体例,其修订时间之长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主要是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即《名例律》置于律首,以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明《大诰》

朱元璋坚持“重典制世”的政策。他认为明初是一个乱世,单有一部《大明律》是不够的。因此,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亲自制定带有特别刑事立法性质的的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等,分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比较《大明律》,《大诰》的规定超出律文许多,处罚也更为残酷。《大诰》有优于《大明律》的使用效力。《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惩办罪犯,震慑臣民的有力工具。至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将《大诰》条目附载于律文,加重了犯罪的刑事处罚,以致出现了“轻重失宜”的结果。直到明朝中叶,明政府才宣布律后所附诰废而不用,《大诰》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大明会典》

明洪武十三年,皇权与相权争斗的结果,使明政府废除了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摆脱了宰相的控制,直属于皇帝领导,中国的封建行政体制出现了重大变更。这一变化,加速了明朝行政法规的建设。自明英宗时期开始编纂具有封建行政法典性质的《大明会典》,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布天下。《大明会典》采用“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这是唐《六典》后又一部比较成功的行政法典。其后又有《嘉靖续编》、《万历重修回典》等法典的制定。      

【疑难分析】

怎样理解条例这一法律形式在明朝的变化和作用?

    一、例的使用盛行于两宋,延及元朝,到了明朝,例的应用更为广泛,成为律、诰以外最为灵便的法律武器。

二、明代对条例的删修是非常频繁的,主要有;

 (1) 明太祖年间,下令损益所增条例,将条例按类附入律后;

2) 明孝宗时期删修了《问刑条例》,使律、例并行进一步合法化;

3) 明世宗嘉靖、神宗时期编辑了前朝诏令及《问刑条例》等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

  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律例合

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终改变了唐宋以来的法典编纂形式,并对清代立法带来了直接影响。

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方面。(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断罪无正条”时确立“比附”类推原则;对涉外案件运用属地原则。

  2)刑罚体系由五刑二十等级及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廷杖等组成。

  3)对犯罪与刑罚处置上,明朝相比唐朝,体现了“重重轻轻”的特点,即对于典礼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处罚较唐代为轻;对贼、盗、财产、钱粮等犯罪,明朝处罚教唐代为重。首先,它加重了对危害专制统治罪名的处刑;其次,创设“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以加重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第三,对财产罪处罚加重;第四,一六赃罪处罚官吏贪污犯罪。

二、民事方面。(1)所有权上: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则;(2)契约关系上减少官府的干涉;(3)婚姻家庭关系上,进一步贯彻纲常礼教原则;(4)财产继承方面,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

三、行政方面。(1)中央废除丞相制度,由六部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组成九卿。地方设省、府、县三级。

  2)官吏的选拔任用,以八股经义取士为主。

  3)明朝官员的考课分为“考满”、“考查”。

1明代的监察制度完备,都察院、六科监察都是监察机构。

四、经济立法方面。主要有赋税制度、专卖制度、矿冶制度、海外贸易制度等。

【概念辨析】:

1.“奸党罪”

在明朝“重典制世”的立法思想下,明太祖洪武年间创设了“奸党罪”,这在中国古代法律史是首创。其内容主要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终明一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基于朱元璋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奸党罪”的设立导致明代冤狱丛生,官僚阶层内耗严重,终致统治集团内部危机四伏,影响了统治效能的发挥。

2.六赃罪 

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渎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渎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明朝刑罚适用上的“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

    这是明朝政府的刑罚适用原则。明初,政权尚不稳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政权内部受元政府贪污腐败风气的影响,官僚阶层腐败严重。因此,朱元璋确定了“重其所重”的原则。

所谓“重其所重”就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比较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的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如谋反大逆罪,唐律处斩,明律处凌迟死;唐律规定盗窃四十五匹以上,处加役流刑,无处死刑的规定,而明律规定三次触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

在实施“重其所重”政策的同时,明政府又确定了“轻其所轻”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的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处流刑两千里,明律改为“杖六十,徒一年”;对于“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罪,唐律处徒三年,明律处“杖一百”。由于这些犯罪并不直接危及皇权与国家统治,适当减轻对一般性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利于突出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上的反抗情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所以,明朝统治者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做了这些重要调整。

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由“三法司”组成,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构由省、府、县三级构成,另外,军人诉讼独立组成审判系统,由各省军事机构中的“断事司”负责审理军人之间的诉讼。

  3)锦衣卫、东厂是明朝的特务司法机构,厂卫参与各种审判活动。

二、诉讼制度。(1)严厉处罚诬告的行为;(2)严禁越诉;(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4)明确地域管辖原则;(5)重视民间的半官方组织的调解“息讼”,申明亭、乡约均是半官方的组织,负责田土、婚姻、斗殴、相争等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审判制度。(1)逐级复审原则。(2)会审制度完备。有“热身”、“朝审”、“大审”等。

【概念辨析】:

1.申明亭

明代为贯彻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很重视基层单位的司法建设,在最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申明亭制度。这种制度赋予乡间长老与地方保甲长调处民事案件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凡是在本乡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均在申明亭中表明其罪名及所受刑罚,以警戒其它人员。如这些人员改正悔过,则可以予以勾销。

2.锦衣卫

明朝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相比以前各个王朝,最大的变化是在普通司法机构之外建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中“卫”就是指锦衣卫。它原来是明朝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中的一个,是贴身警卫,负责皇帝的安全保卫。朱元璋将锦衣卫的职权扩大到司法审判领域。锦衣卫只听命于皇帝,无需普通司法机构的批准,它们可以秘密行使侦察、逮捕、刑讯乃至审判等各项权力。这开启了特务司法机构兼管司法审判的恶劣先例。其组织机构为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负责本卫的法纪与军纪工作,北镇抚司直接受命于皇帝,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的程序限制与都察院的监督。它直接承接皇帝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也插手其它案件的侦察、逮捕、刑讯、审问等各项工作。朱元璋曾下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明成祖时期予以恢复。锦衣卫在明代成为君主御用的秘密司法审判机关,权势显赫,插手正常的司法审判,对明代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3.东厂

东厂是明代臭名昭著的宦官特务机构。它的成员全部是宫廷中的太监,由司礼太监统领,下设领班司房、掌刑千户、百户等职官。东厂太监作为特务组织,直接受命于皇帝,专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大刑事案件,行使审判等各项权力。东厂组织设立于明成祖时期,其后组织进一步扩大,密探遍布于京师各地,构成严密的统治网络。作为明代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它在强化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削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官僚制度体系,导致了明朝司法审判工作的混乱。宦官专权、特务组织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极多,宦官与文职官僚相互争权、迫害,削弱了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

4.园审

 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会审结果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5.朝审 

朝审是明朝死刑案件复核的重要制度。它由中央三法司机关、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在每年霜降以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的重新复审。朝审结果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疑难分析】:

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规定?

    明朝因袭以往五听审判方式,注重将犯罪心理学的一些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以期求得案件真情。与此同时,统治者为慎重人命,对于涉及死刑的重犯、要犯,又规定了死刑复审复核等一套制度,使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不仅继承了历史上众官会审疑案、大案的传统,也总结了历代“录囚”、“慎刑”等司法经验。明代主要有以下几种会审制度:

    (1) 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或确需重审的案件。会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2) 园审制度: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对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服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复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3) 朝审制度与“热审”、“寒审”制度:是明朝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朝审结果也同样要上报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同样,明朝还在每年暑季与寒季对一般刑事案犯进行再审,对他们进行减刑或者予以释放。这些称之为“热审”与“寒审”。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三国三典

2《大明律》

3《明大诰》

4《明会典》

5奸党罪

6六赃

7.廷杖制度

8.巡按御史

9.锦衣卫

10.东厂

11.圆审

12.朝审

13.教民榜文

14.申明亭

15“考满”

16.“考查”

二、简答题:

1  简述《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2《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

3.明《大诰》与《明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4明朝法律在对待社会犯罪与相应的刑事处罚上有哪些内容?

5明朝在刑罚制度上比较《唐律》有哪些变化?

6明代在发展监察制度上有哪些措施?

7简述明代官吏考课制度

8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变化?

三、论述题

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1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课堂练习答案】:

7.巡按御史

  明代重视监察机关的工作,将御使台改为都察院,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明朝为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特别设立御使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御使或副都御使等高级官吏出使巡按省、府、州、县。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执行行政监督的各项大权。巡按权力无所不包,所闻所见都可以弹劾。不仅高级官吏如此,一般官吏也不例外。外放巡按以皇帝钦差大臣身份,“大事奏裁,小事至断”,对一般官吏的贪污腐败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他们均有权立即处置,不受当地官府的干预。

8。巡按御史

是由皇帝下达命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廷杖最早出现于隋朝文帝统治时期,于明代成为制度。它是明代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在明代各个时期,不断有大臣因劝谏皇帝或其它原因被皇帝施以廷杖,朝臣多有被杖责而死,不死者也成残废。

15.考满

   考满就是由上级主管官员对任期已满的下级官员进行评定,称职者升官,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级调用;

16.考查

  考查又分为“京察”、“大计”两种。京察指由都察院考查在京各级官员,每六年举行一次。大计指由各地方的上级官员对下级进行考查,每三年举行一次;

二、简答题答案

1  简述《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大明律》作为明王朝的基本法典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由左宰相李善长等进行修定,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即《名例律》置于律首,以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等对《大明律》进行祥定,至洪武七年,律文修成,朱元璋下令颁布天下。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对律文进行了长期的修订。其后,他又接受刑部修订条例的建议,下令翰林院同刑部官取例文增加的条款,分类附于律文之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再次被修撰,最后确定《大明律》并颁布于天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经过三十年的修订,正式形成最后的体例。《大明律》修订时间之长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主要是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

   (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30卷,460条,较《唐律》精简了42条。

   (3)《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

  4)《大明律》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象《唐律》那样儒雅难读。

  5)《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

3.明《大诰》与《明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带有特别刑事法律,其目的在于严惩臣民犯罪,以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不足。与《大明律》相比,它的变化主要有:

    (1)《大诰》在惩治盗贼犯罪与贪污挪用封建国家财产的犯罪上明显加重。它的内容多超出律文规定,表现得更加严酷。在列举的众多酷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中,枭令、夷族千余条,斩示、弃市以下罪万余种。

  2)在处罚同一犯罪上,明《大诰》较《明律》为重。如“民不纳粮”,《明律》规定罪止杖一百,《大诰》则给予“全家迁出化外”的处罚。即使《明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在《大诰》中也设立罪名,处以重刑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4.明朝法律在对待社会犯罪与相应的刑事处罚上有哪些内容?

(1) 明朝统治者将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判等政治性犯罪放到首要地位,从重处罚。《大明律》相比较《唐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明显加重;

   (2) 创设“奸党”罪。将危及皇权巩固的官僚“朋比为奸”作为打击对象,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3) 增设“交接近侍官员”与“言大臣德政”罪。这两条罪都被认为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重点打击朝臣交结专项犯罪。

  (4) 严厉处罚严重的杀人罪。明代将“杀一字之人”罪、“肢解人”罪、“采生折割人”罪三种列入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杀人罪,罪犯一般被凌迟处死。家属处流刑,家庭财产予以没收。

  (5) 明朝法律从严治盗。对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严厉打击,恢复了对这些犯罪的罪犯处以刺字的刑罚,严重的则处以死刑。这些规定远比《唐律》的处罚为重。

 (6) 对一般性犯罪奉行“轻其所轻”的原则,以化解社会中的阶级矛盾。特别是对违犯“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较《唐律》处罚较轻。

5.明朝在刑罚制度上比较《唐律》有哪些变化?

   由于明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统治阶级“重典治世”的刑事政策的影响,《大明律》在刑罚处罚的规定上,比之唐宋时期发生了显著变化。

1       法定刑罚制度发生了变化。

从法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制度来看,明代在笞杖刑罚上允许由赎刑代替,笞刑从赎铜六百文到三贯文不等,杖刑从赎铜三贯文到六贯文不等。在徒刑上,明代加重了徒刑的惩罚,即加上了杖刑,加杖从六十到一百不等。在流刑上,也加上了杖刑,均为杖一百。在死刑上除绞斩外,明朝加设了凌迟刑,使之从非法之刑成为法定刑。另外,对严重刑事罪犯,在徒流刑之外,增设了刺臂刑与充军刑。刺臂刑代表了野蛮的肉刑的恢复,刑事处罚明显加重。而充军刑则表示入军卫当差,终身服役不得返回故乡,它是死刑的代用刑,但远比流刑为重。

2       滥用非法之刑。

为适应“刑乱世用重典”的政策,明代在司法实践上广泛运用法外之刑,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异常残酷。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明代出现了历史倒退的局面,一反秦汉以来确定的刑罚由繁杂到简明,由残苛到宽缓的发展方向,一味任用酷刑,崇尚恐吓主义。对付社会犯罪,酷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这已被历史所证明。而明代非法之刑泛滥的局面反映了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即专制制度被强化,社会监控愈加严密

6. 明代在发展监察制度上有哪些措施?

(1) 明太祖出于强化封建行政监督机构的需要,把御史台更名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的行使。明朝都察院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

   (2) 在地方上,明朝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政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主管所辖区域的行政监督工作。

  (3) 明朝为了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特别设立御史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高级官吏出使,巡按省府州县。他们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对地方上所有官吏进行考察、弹劾,对一般官吏犯罪可以直接处理。

  (4) 明朝行政监督机构的发展,还表现在设立了负有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作为皇帝派往六部实行监督的代表,有权审查六部长官上奏皇帝的文书。六部奉旨办理的行政事务,应在六科给事中办理登记手续,以备后查。明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核心目的在于巩固皇权统治,为皇权服务。

7.简述明代官吏考课制度

  1)明代官吏考课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考满”,一种是“考查”;

 2)考满就是由上级主管官员对任期已满的下级官员进行评定,称职者升官,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级调用;

 3)考查又分为“京察”、“大计”两种。京察指由都察院考查在京各级官员,每六年举行一次。大计指由各地方的上级官员对下级进行考查,每三年举行一次;

4)考查时依据八条标准进行,然后根据考查结果决定奖惩。

8.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变化?

    明朝因袭以往五听审判方式,注重将犯罪心理学的一些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以期求得案件真情。与此同时,统治者为慎重人命,对于涉及死刑的重犯、要犯,又规定了死刑复审复核等一套制度,使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不仅继承了历史上众官会审疑案、大案的传统,也总结了历代“录囚”、“慎刑”等司法经验。明代主要有以下几种会审制度:

    (1) 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或确需重审的案件。会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2) 园审制度: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对重大死刑案件,特别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服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复审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3) 朝审制度与“热审”、“寒审”制度:是明朝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朝审结果也同样要上报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同样,明朝还在每年暑季与寒季对一般刑事案犯进行再审,对他们进行减刑或者予以释放。这些称之为“热审”与“寒审”。

三、论述题答案:

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如“诸谋反大逆者”《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凌迟处死”;“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等。

3)创设、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朋比为奸”的罪行。

“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

  “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是增设的罪名。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

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

    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大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

    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严厉打击。《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出绞。”也就是只因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就应被处以死刑。另外,明朝法律为保障国家机器的长期运转正常,提高行政机构的效率,《大明律》中对各级官吏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有违反均给予惩罚。其中,对官吏“漏失印信”的失职行为处罚最严。因为,在明代统治者看来,“印信”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漏用印信是官吏办事最大的失职,对这种行为一般处“斩”。

5)朱元璋手定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不足。

   明《大诰》共四编,内容为朱元璋选取的“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及其训令。相比较《大明律》,不但增加了许多法外之刑,而且在某些犯罪,诸如惩治盗贼与贪污挪用国家财产的犯罪方面,处罚远超出《大明律》的规定,体现出极为残酷的色彩。例如,像枭首、斩示、弃市以下罪万余种。“民不纳粮”罪,《大明律》罪止杖一百,而《大诰》则“全家迁出化外”。

6)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强化“重典治吏”。

    明朝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的行使。在中央一级,都察院直接向皇帝负责,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在地方上,明朝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政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主管辖区内的监察工作。为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明朝特别设置御史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大臣巡查地方,纠举百官。明朝还在中央六部设立给事中,作为皇帝派往六部实施监督的代表。

    明代“重典治世”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还有在司法机构上设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以监督、制约普通官僚体系,插手司法事务。在审判制度上,设立廷杖制度,在朝堂上杖责大臣,以强化皇权。

2.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1)明初的立法思想对整个明王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开国帝王的朱元璋通过长期实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既有对唐、宋、元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有朱元璋本人的政策、方针,它指导了明初的立法。主要特点有:

① 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思想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早在西周就有“三国三典”之说,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它是指治国时要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运用刑法手段。中国古代统治者又将治理社会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战国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朱元璋将治吏作为治国的重点,提出“刑乱国用重典”的政策。

出身于贫困阶层的朱元璋在反元起义中,亲眼目睹了元末吏治腐败的状况,对当时官吏“多不恤民”、“贪财好色”、“饮酒废事”以至加速了元朝的灭亡印象深刻。平定天下后,朱元璋又总结了两宋时期吏治失之过宽的教训,决心“重典治乱世”、“重典治吏”。这种政策稳定了明初的社会秩序,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在“重典治吏”的同时,朱元璋也未放松“治民”的工作。他运用严酷的手段制止人民的反抗,镇压明初各地的农民起义,达到了稳定社会的预期效果。

但“重典治世”,尤其是“重典治吏”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它的最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就是削弱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削弱了整体的力量。明初官僚体系几经大规模清洗,导致官员人人自危,最终危害皇权的巩固。朱元璋统治后期也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刑事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明成祖上台后,为了强化皇权,打击异己,将“重典治世”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确定了下来,成为明朝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由于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政策对于明朝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后人评价为治世取得明显成效的具有典型性的指导思想。

② “礼法并用”的思想

朱元璋在使用“重典”来治国的同时,也注意运用“德礼”的作用。他认为要使朱明王朝长治久安,需要推行“礼法并用”的思想,即把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用以巩固地主阶级的专政。在“礼法”关系上,他认为封建道德的教育感化是先导,刑罚镇压是手段。《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并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多项条款,进而使封建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与封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合为一体,有效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③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并举的思想

朱元璋在治理社会上主张采取全方位的方法,不但把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而且把日常的立法工作与法制的普及宣传工作相结合。朱元璋在位期间向各郡县颁发《律令直解》、建“申明亭”、刊布《大明律诰》,要求天下人有一册其亲手编的《御制大诰》、派人定期讲读《大诰》等等,都体现了他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并举的思想。

    2)明朝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是基于治乱世而形成的:①元末农民起义规模浩大,朱明王朝即是在这场起义中应运而生。松散的农民组织可以将蒙古铁骑打败,元政府吏治腐败是主要原因。因此,明朝建立后,为防范官吏横行导致人民^**,将重点治吏作为治乱世的一个重要内容;②元末明初之际,内外形势复杂,就政府运作而言,前元的法制十分松弛,极不可取,因此,也就导致明初承元乱世必须治以重典;③宋、元法律复杂,连司法官也不能完全掌握,普通百姓更不知如何守法,大大方便了贪官污吏从中舞弊。因此,明太祖立法时,不仅要求法律要简明,而且重视法制宣传,使官吏无出入之弊,民畏法而不犯;④朱明王朝建立,首先要确立其皇权的不可挑战性,明确朱元璋的皇位是承天运而生。为达到这个目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严刑峻法镇压人民,清除统治阶层中对朱明王朝形成威胁的异己,以此树立权威,强化极端君主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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