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建议】
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
2.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5.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6.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7.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
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武装斗争中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探索和尝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2月由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富绅、军阀的动产和不动产。(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办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3)在土地权力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4)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力求是现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政策。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该条例一共四十一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富绅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它列举了二十八种反革命罪行。规定对反革命罪的处罚原则是严惩首犯、主犯。规定未遂犯、附和参与者可减轻刑罚;被胁迫、被欺骗而参与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在罪行败露前自首者或罪行已被发现但能检举同犯的自新者,可以减轻刑罚。该条例影响较大,是工农政权打击反革命的有力武器。但该条例死刑使用面过宽,刑罚轻重悬殊,在定罪量刑上“唯成分论”,这是它的缺点。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共七章二十一条。其内容主要有:(1)确定新婚姻制度。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一夫多妻,实行一夫一妻制。(2)在结婚制度上,规定结婚应双方同意,结婚年龄,男方为二十岁,女子为十八岁;禁止三代内的血亲通婚;禁止危险性传染病患者、神经病患者及疯瘫痪者结婚。结婚以双方登记为要件,并规定,只要双方同居,、即视为结婚。(3)离婚以向苏维埃登记为要件。(4)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婚姻法规定家庭债务在离婚后,由男方负责清偿,离婚后女子生活困难的,男子应帮助女子耕种土地。孩子在离婚后由女方负责抚养,但男子应负担三分之二的生活费用,私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共同的权利。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它于1931年颁布,33年又进行了修改。它的主要内容是:(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自由。(3)规定了合理的工时和工资。(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在苏区改善了工人的生活情况,提高了工人的社会地位。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共六章四十一条。它规定在苏区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构暂时执行司法机构的一切职权。裁判部分设于区、县、省三级,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同时又受同级苏维埃主席团的指导。它在审判事务上受临时最高法庭的指导,在司法行政上受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各裁判部分设刑事、民事、劳动法庭,主审为裁判员,工会、农会推选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其裁决有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审计上为四级二审终审制。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权建设、民主原则、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二、土地立法。土地立法的核心是“减租减息”。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债务利息。
三、刑事立法。在众多的刑事单行法规中,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主要的刑法原则。内容主要是惩治汉奸特务、保护人民财产、惩治贪污行为。
四、婚姻立法。婚姻立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但各地区在结婚年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结婚形式的规定上有所不同。
五、劳动立法。其主要特点是在一定条件下鼓励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原则。
六、司法制度。三级三审制的审判结构在实际操作上以边区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在诉讼审判制度上,人民陪审制度、严格复核制度、注重人民调解制度、简化诉讼审判手续及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其主要特点。
【概念辨析】:
1.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方式是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审判公正而又手续方便。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推广,从而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性质,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付汉奸反动派的专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欧美派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在不同程度上参加了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政权机构一般分为边区、县、乡三级。边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参议会。边区参议会选举、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政府委员,创制、复决法规,批准计划,通过预算。边区政府设主席、副主席,下设秘书、民政、财政等厅、局、处。县参议会选举、罢免县长、副县长,决定县政重大事项。县长主持县政,以下分设各科。乡由乡民直接选举产生乡参议会,由乡参议会选出乡长。边区与县之间往往设若干行政分区,由边区政府派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导;县与乡之间往往设有由县政府派出的区公署。
在抗日方面,施政纲领明确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是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财力、物力、智力,开展游击战争,全民武装自卫,扩大抗日武装,惩治汉奸卖国贼。
在团结方面,强调一切抗日的党派、团体、军队团结合作,调整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关系,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
在民主方面,施政纲领规定一切抗日的人民都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及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
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还规定了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政策原则,使抗日根据地成为全中国最抗日、最民主、最进步、最团结的地区,有力的鼓舞了沦陷区及国统区的人民。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纲领。其主要分为前期及在《中国人民解放据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体现出的三个阶段不同的特点。
二、土地立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中。
三、刑事立法。其内容主要是镇压地主恶霸;惩办战争罪犯;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政团、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四、经济立法。主要是没收官僚垄断资本的政策法令、保护民族工商业、劳动保护上的立法。
五、司法制度。主要是完善了人民法院体制;建立起各级公安机构;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废除国民党的“六法”体系,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概念辨析】:
1.《中国人民解放据宣言》
1947年10月发布。它主要由八项政策组成,即(1)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2)逮捕、审判和惩办内战罪犯;(3)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4)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5)没收四大家族及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6)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7)承认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8)否认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内战外债。其最基本的政治纲领是:“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2.《五四指示》
为了满足农民阶级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团结广大农民群众,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该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从而揭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3.《中国土地法大纲》
根据《土地法大纲》规定,要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土地。新的土地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也给地主、富农参加生产、自食其力的道路。《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实施,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马锡五审判方式
3.《中国人民解放据宣言》
4.《五四指示》
5.《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
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审判制度。
各人民抗日根据地的诉讼审判制度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具有几个特点:
(1)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一般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推产生,列席审判以三人为限。(2)严格复核制度。各根据地都规定了严格的复核制度。(3)注重人民调解制度。推广人民调解制度,确认调解工作为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这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调解一般有民间调解、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以村、区公所设立的民政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方式最为重要。调解的原则主要由:自愿原则;必须按照法律并照顾到当地民间习惯;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一般的民间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4)简化诉讼审判程序。简化程序的目的在于便利民众。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该施政方针在解放战争时期是比较典型的人民民主政治纲领,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
(2)确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3)着重阐明经济政策。
(4)宣布对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
3.简述革命民主政权的主要审判原则。
革命民主政权的主要审判原则主要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确定经历了一个完善、发展的过程;(2)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革命民主政权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民主革命的各个时期都设立了各级审判机构;(3)废除肉刑和刑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为保证文明审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民主革命政权的司法机关强调在司法审判中废除肉刑、禁止刑讯、以证据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4)依靠群众、便利群众原则。具体措施有:巡回审判、就地审判(5)民主革命政权司法机构还吸收西方近代先进的诉讼制度,包括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这些原则和制度,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新中国法律治读的建立提供了在立法和司法各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