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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若干问题与争议”

“亲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若干问题与争议”

主持人: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是“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69期暨“法律论坛”第79讲。我们非常有幸请到了社科院法学所刘海年研究员为我们做题为“亲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若干问题和争议”的学术报告,首先让我来介绍一下刘老师的基本情况,刘老师是河南省唐河县人,19364月出生。19501月参加工作,在部队历任宣传员、班长、文化教员、军事法院书记员、秘书等职。1957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19月本科毕业,1964年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同年12月到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198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任所长,1995年兼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至199812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员、中央马克思理论建设工程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今天也非常高兴请到了两位评议人,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小红教授。那么接下来我们把时间交给刘老师。

刘海年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今天主要讲讲亲历法治建设过程中我所经历的一些我所处的位置接触的问题,不可能全面。所以,今天所讲的虽然是真实情况,但难免有一些片面性,这里面有一些我们法治建设过程中值得注意的经验,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

我想讲两个问题,一个是在思想解放过程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分析问题有一个原则,就要把问题放在特定的背景之下去思考。大家知道,我们的国家建国之后,50年代初期几年,民主法制适应当时客观情况的需要,进展得比较好,比如说当时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这是当时紧急需要的法律。关于1954年宪法,现在看来也是相当不错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负面影响,1954年宪法制定不久,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就遭到了破坏。1955年的肃反,1957年反右,把一些人在内部会议上发表的正确言论或日记上记的内容作为“问题”加以批判,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大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直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对我们国家的破坏,从经济上来讲是工业生产,从教育上来讲是学校教育,从政治上来讲是国家法制、国家机关的运作,整个都遭到了破坏。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解放思想。当时我们国家持续十几年对法制的破坏,造成了思想混乱,造成了制度破坏,造成了大量的冤案。粉碎了“四人帮”以后,百废待兴,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就开始反思,思考中国究竟应该怎么办。邓小平同志在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一个报告,题目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预备会议上做的报告,实际上成了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从我刚才讲五十年代中期、后期政治运动,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在思想、制度、社会秩序造成了混乱,要很快把党和国家的主要力量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如果没有对过去的历史反思和对当时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思想认识不统一,那么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邓小平同志这个报告提出解放思想非常重要,它代表了当时人民群众的心声,适应了我们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出了社会发展的方向。

人们思想的禁锢有一个过程,长期的禁锢造成一种模式,不仅仅是思想认识被禁锢,而且是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一种模式必须遵循。这使思想被禁锢不容易,从禁锢中解放出来也不容易。解放思想不是做一个报告,思想就解放了的。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之后,在中央宣传部的主持下,召开了“理论务虚会”,会议的地点就是现在的京西宾馆。我当时和法学所的两位同志,在京西宾馆给领导同志起草讲话,“理论务虚会”上大量的简报我们能够看到。之所以召开“理论务虚会”,大家可以想一想,理论本来就是比较抽象的,“务虚”就是在基本理论基础上更广泛地思考和讨论问题,不仅仅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之前的事情都可以提。看到简报后,明显感觉参加会议的人,大多数是思想比较解放的学者,提出来的一些问题非常尖锐。文化大革命前历次运动当中造成的大量冤案,文化大革命中所造成的大量冤案,以及领导同志的有些讲话、做出的重要决定和所作所为,被认为是问题的,在会上都谈出来了。对党的领导人所做的一些事情,造成的不良后果,有一些是从制度上理解的,但是有些提出问题的人是从个人品德的角度提出来的,不少问题集中在毛主席身上。很多人对周总理任劳任怨,辛辛苦苦,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文革”中保护了大批干部,是比较赞赏的。会议上出现了一种“抑毛扬周”的现象。总之,涉及到的“文革”前运动中所出现的问题,“文革”过程中大量冤假错案,这些有的认识到了,也有的在当时还没有被平反。我们看到简报,了解了好多以往不了解的情况。在开会过程中,会内的讨论传到社会上,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到会上来,因此,“理论务虚会”在知识界,尤其是在北京所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从反映的问题看,有受林彪、“四人帮”思想观念的毒害,也有是基于党和党的领导人历史上和“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一些错误,发表一些相当出格的言论。有些言论在当时超出了我们国家社会稳定的承受力。

务虚会总的来讲倾向是健康的,但是也有一些言论在当时认为是出格的。在谈到领导人的错误的时候,很难区分哪是个人的错误,哪是党的错误。对社会主义的定位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过去在五十年代,“文化大革命”中所搞的是不是社会主义,有人认为是,有人认为不是。“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恶果,不仅仅是林彪、“四人帮”的罪行,也有的是我们党所犯的错误。党的领导和党的错误与林彪、“四人帮”的罪行之间该如何区分?如果不廓清这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当时的状态,很难加以整合,若不加以整合就会影响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会影响国家不能把主要精力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情况就是这样。所以,“理论务虚会”在讨论了一段时间之后停下来了。3月份的时候,在人民大会堂,邓小平同志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报告。这是邓小平同志做这个报告的背景。很清楚如果不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就很难达到“团结一致向前看”之目的。这个报告肯定了当时的形势,也指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正是这个时候,他就提出来要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同时,对“理论务虚会”上所出现的倾向,做了一些回应。他认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过多地归咎于个人的责任,而应该从制度上思考问题。就是他后来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不敢做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犯错误。在八十年代初,小平同志对改革我们国家的制度,做了深入思考,并且有许许多多精彩论述,小平同志的思想到现在对我们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把问题过多地归咎于个人,而不考虑制度改革,是无济于事的,或者是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我所了解的从解放思想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就是这样一些。

关于四项基本原则,我这样认识,就是说涉及到社会主义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是制度本身不好,而是制度有待完善。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又称人民民主专政,肯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关于党的领导,这是历史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有些问题需要解决,这告诉我们,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基本原理,不拘泥于个别词句,个别观点,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所以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应该认真领会。我一直在考虑,小平同志讲话后三十年来,我们一些同志,包括一些搞理论的同志,在这个环节或那个环节所犯错误,原因就是离开了四项基本原则。有时候仅仅从提出的具体问题来讲,可能是对的,但从总的来讲,不考虑整个形势,就可能犯错误。不仅仅是年轻人犯的错误,包括一些年纪大的人、搞理论的人也犯的错误。我是人民大学培养的学生,我想把这些给大家说一说,希望同学们记住这一点,在走出校门以后不犯或少犯错误。

我曾到东欧考察,去过四个国家,对东欧的发展,我非常关心。到那里之后,看他们的社会情况,看他们的经济情况。比如说捷克,我小的时候,捷克属于发达国家,他的工业相当发达。二战的时候,德国在侵略前苏联的时候,捷克受战争破坏不大,后来盟军反击的时候,战争依旧是破坏不大,他们的城市和农村还是相当不错的。但是我问他们,所谓颜色革命之后,生产状况怎么样,生活状况怎么样,所有制关系怎么样。他们说现在是,皇室、贵族、过去的资本家、地主,只要能拿着房契、地契,能拿出证明的,财产依旧归本人,完全恢复到之前的私有制状态。这场革命所造成的结果就是私有制恢复、贫富差距拉大,人们失去理想,不少人干事懒散,国家整合不起来。像这样的颜色革命如发生在我们国家的话,国家和民族将遭受大破坏大灾难。从国家来讲,从民族来讲,从个人发展来讲,四项基本原则都是我们应该坚持的。这是我所讲的第一个问题。

按照计划,下面我来讲一讲“两案审判”问题。

所谓两案,就是林彪集团案和江青集团案。两案审判从1979年冬开始准备,经1980年准备一年,到1981年春审判结束,我参加了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为什么要对林彪和江青这两个集团进行审判,就是刚才讲的,我们的国家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当时的情况是百废待兴,而他们这两个集团对制度的破坏是非常大,对于国家法制、对社会秩序,对经济、政治、文化破坏非常严重。人民群众要求对他们进行审判。如不加审判不惩治他们的罪行,不清除他们的影响,很难使我们的国家很快地恢复秩序。开始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主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集中了一批政法界的领导同志。在它的领导下,组织一些政法界的干部着手起草起诉书。我们法学研究所的几个人是197911月份去的,去了四个人,两个搞法律历史的,两个搞刑事法律的。刚去,我们很谨慎,先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不急于发表意见。起诉书写成什么样子,怎样起诉,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些同志很希望把起诉书写成一种声讨檄文,那就会像“文化大革命”社论那样的,语言铿锵,内容空泛,帽子大,事实少。我们去了之后,接触到政法界做具体工作的同志,大家觉得不行,既然是审判,要正式起诉,如果写成声讨檄文,很可能达不到审判目的,尤其是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但究竟写成什么样,争论不清。讨论中,必然涉及“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大破坏,林彪江青集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党的主要领导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时,中央关于建国以后若干问题的决议还没有作出,因而讨论时非常艰难。如果把“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大量破坏都归咎于林彪、四人帮,非常容易,也容易通过,但是不符合历史实际。这是我们到那之后所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区分党所犯的路线错误和林彪、江青集团的罪行,而审判只能审判他们的罪行,而不能审判中央所犯的路线错误。这种情况下,意见僵持不下。但是总要实事求是,立足于法律原则来说明问题。

我们去了两个月时,将自己的看法讲出来了,但是没能被接受。为解决问题,我们考虑迂回,给胡乔木写信。胡乔木是社会科学院院长,又是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的笔杆子,借向他汇报工作讲我们的看法。信的内容是讲在那里遇到的问题,对区分罪和错误,看法不一致。怎么区分罪和错误,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凡是林彪四人帮背着党中央政治局的决定,造成的恶果,是他们的罪行。而经过中央批准的造成重大后果的,不应该归咎到他们身上,比如停课闹革命,停产闹革命,全国大串联。这个不应该算在他们的账上,但是如果是他们诬陷一个人,造成这个人的死亡,都是他们的罪行。定罪的关键是证据,当时依据的证据是中央公布的罪行材料,材料中有相当多的不能作为审判证据。我们的信交上去之后,没有回信。过了春节,大概是三月底四月份的时候,中央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首的两案审判委员会,实际上把审判工作都接过了去。两案审判委员会吸收了原先两案领导小组的成员,两案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公检法的领导和两案领导小组的部分成员合到一起组成的。我当时被吸收到两案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文件起草小组。这就是说我们的信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两案审判委员会成立之后,“文化大革命”中重要的事件,都是指定军队或者地方省军级干部领导查证小组,对重大问题进行查证。

此后,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两案主犯的确定。当时有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在两案审判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同时清查林彪、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审判与清查是有联系的。在清查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一种倾向,就是文革后恢复工作的领导人在清查时,往往偏重清查曾反对他的那一派,对支持他的那一派中有问题的人清查不严格。总的是清查面过大。如果按照当时一些地方领导的做法,全国就有上百万人。对于这个做法,黄克诚同志作为中央纪委的第三书记,一直不同意,每一次开会,涉及到清查问题,他的讲话就是要求缩小打击面。他的说法是,如果这样大的一个面,加上亲属、朋友,全国牵涉的面该有多大,这样大的面怎样才能保持国家的稳定,怎么能使我们中央和地方的精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黄克诚同志考虑的是大局。这种缩小打击面的思想,也影响了对林彪、江青案主犯范围的划定。最后定四人帮案的主犯是江青、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林彪案主犯是除林彪、叶群之外,有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这个指导思想是非常正确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三个问题是两案审判过程中法律的适用问题。起诉书制作后期,对于林彪、四人帮适用什么法律,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主张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有人主张适用《刑法》。《刑法》是1979年制定、19801月生效的,审判是1980年末开始,一直持续到1991年初。一些人不主张适用刑法,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对这些人判重刑,因为《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死刑条款比较多,量刑比较重,但是按刑法第九条规定:两部法律,哪一部规定的相对较轻,要适用较轻的法律。而新刑法明显的要轻于《惩治反革命条例》。我当时主张适用刑法与主张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的人曾发生争论。我的意见是正确的,主持会议的领导会后要求连夜整理成材料,作为绝密文件,报中央在京政治局委员。后又组织刑法学界学者进行讨论,决定适用刑法。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审判庭位置怎么摆,五十年代我当过书记员,参加过审判,知道法庭该怎么摆。当时也参考了一些国外的法庭,就是说法官坐在正中央,两边分别是公诉人和辩护人。政法界的许多同志也持这一主张。但这个意见拿出去讨论的时候通不过。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法庭代表国家审判,而特别检察厅也是代表国家的,检察官位置要和法官处于同一个水平上。结果就是大家在电视上看到的“平分秋色”,法官、检察官分坐主位,辩护人坐旁边,被告坐下面。

第五关于辩护问题。我国的辩护制度,是按照五十年代的法律开始试行,结果是很多辩护律师都被打成右派。此后一般刑事案件未再实行辩护,只是审判日本战犯和伪满洲国战犯才实行辩护。两案审判依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请的多是著名律师和刑诉法专家,有的还曾为日本战犯和伪满洲国战犯做过辩护。由此恢复辩护是一个进步,但是所进行的辩护是有限的。

第六是对主犯的判刑问题。对其他人的判刑没有争论,唯独对江青的判刑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在“文革”前和“文革”中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惩治,为了起震慑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法庭对罪犯最后判刑之前,在一定范围内要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两案审判也做了一些抽样调查,对江青的判刑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因为江青的行为惹人愤恨,主张杀的有军队、公安系统、统战系统许多群众,在知识分子当中还是比较冷静的。江青间接或直接做了不少坏事,陷害了许多人,但直接谋害人命的情况没有。如果判死刑立即执行,她很可能成为文化大革命的殉道者,从法律上来讲不应该判。在讨论到这个问题时,我不主张判极刑。搜集了一些不应该判江青极刑的案例材料,一天晚上请教了世界历史研究所的一位研究人员,了解处死沙皇的情况,他告诉我说处死沙皇是在当时比较紧急的情况下,担心白俄把沙皇救走,在紧急情况下,地方苏维埃把沙皇一家杀掉了。列宁知道这个情况很有意见。我还搜集了其他材料,比如,二战时,法国贝当投降了希特勒,战争结束后经审判,戴高乐赦其不死。还有就是阿根廷的庇隆夫人,后来也是将其流放到国外,类似这些材料都整理报上去了。最后不杀江青,是特别法庭所做的决定。我只是谈了自己的看法和相关资料。

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林彪、江青的审判,应该如何看,如何评价。美国著名律师科恩曾说,审判比不审判是一个进步。我国五十年代处理诸如胡风、潘汉年等党内或党外的大案,都是内部处理,就是审判也不公开。公开审判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进步,应该这样看待。对于林彪、江青,将来在历史上该如何评价,是另外一回事情。但是就这个审判来讲,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使全国人民的精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步是非常必要的。对这些人的功与罪要分开、客观看待。至于历史如何评价是后人的事。这就是关于两案的基本情况和我自己的看法,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有不清楚的问题,希望大家提出讨论。谢谢各位。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老师,为我们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报告,我们做法制史和法理研究的,可能对比较久远的现象有很好的了解,对那些事情的了解可能远远大于我们对“文化大革命”的了解。而这个问题对我们建设中国现代法治是非常有必要的,若是不了解五十年代的法治状况,可能就不能理解现在的“重法”传统的源头。真正了解历史上的东西,还需要借助口述史,刘老师今天为我们非常好的展示了一段有关历史的描述,我相信,听了刘老师的讲述,我们会对这段历史有一个重新的了解。接下来我们请两位评议人做评议。

评议阶段

张志铭教授:刘老师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杰出的一位学者,今天讲到的主要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他为中国法治的开辟与重建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重大贡献。刘老师在法学所做所长的时候,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方面是他的一个主线条,以后如果我们有机会还可以听听刘老师关于中国人权方面的研究,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东西。今天听下来,刘老师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事件和问题。一个是思想解放,为什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里面有两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一个是五四年宪法制定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相反的活动,例如肃反、反胡风,反右,大跃进中对法制的破坏以及1966年的文革。所以关于这段历史,我们很容易联系近现代中国的宪政史,感觉近代中国立宪的热情很高,但行宪的努力非常少。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尤其是对于我们做法治研究的同志,这个过程太沉重,而且容易让人泄气。中国有一个很特殊的词汇叫做“理论务虚会”,我们可以体会当时参加这种会议时的激动与诚惶诚恐,我联想到关于中国立宪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该怎么看,终归会有一个说法。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评价1949年以后的学人,可能会是一个很负面的评价。对于这段历史,现在来评价,可能还为时过早。历史的真实要放在一个更长的历史阶段来看。如何看待林彪的叛逃,搞人权的也有政治避难的权利,脱开历史更长一段时间,没有过多的政治纠葛的时候,我们能够客观地来评价这段历史。

关于两案审判问题,我对于科恩这句话比较认可,他讲到“公开审判比不公开审判对中国来讲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都是搞法律的人,两案审判是不是一个法制事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从公开审判的角度,我觉得还是算不上是一个法制事件,它还是一个政治事件。我对科恩的话进行解读,就是这虽然是一个进步,但是进步的有限。因而,制度建设很重要,没有了一个完善的制度,人性恶的一面都会暴露出来,所以我们都要好好反省,超出革命与反革命的逻辑,超出先进与落后,都要重新审视。所以对两案的审判,它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从法制的角度讲,他到底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样的法治遗产,到底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到底如何去评价,可能现在还不是时候,还需假以时日,使得我们更从容,在不牵扯到很多厉害瓜葛的时候,这个时候也许更能呈现真相,我们的评价也许会更加公允。刘老师今天的讲座,特别有价值,也给历史重新评价留下了许多有益的线索,这是我的一点点体会,不成熟,谢谢大家。

马小红教授:我在法学所有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是在法制史室可以经常听到刘老师和吴建凡老师讲到两案审判问题,从那个时候我就了解了中国的知识分子在现实当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在这一点上,我与张老师有同感,就是说中国学而优则仕,士而优则学,这都是一种传统,但是中国知识分子在现实当中所起的作用,从刘老师所讲的两案来讲,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出自己独立的想法而且要坚持等等。我同意张老师的观点,就是对于中国的学人感到迷茫,有很多是超出自己领域范围的。刘老师所讲的这段历史,我也是一个亲历者,尤其是对于两案的审判,刘老师是在核心集团里面为法律而斗争,我当时在北大读历史系,每天晚上可以通过电视看到两案审判的实况。当时为什么大家主张判江青死刑,我能体会。中国人的思维,到现在来讲恍若隔世。当时没有法律观,没有依法审判的意识,对于制度方面没有概念。但是,三四十年过去之后,现在我们觉得没有制度就无路可走,这不是恍若隔世吗?那个时候的社会靠什么来维系?我们现在的社会又靠什么来维系?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从不知道制度是什么到反思之后,什么都要依靠制度。我是学法律史的,联系到我的老本行,我想中国古人在考虑人的时候,他能考虑出一个很完善的制度来,古代社会非常重视人,人的素质非常重要,然后逐渐形成科举制,这个制度能够达到诸如孔子所说的“举直错诸枉”,能够达到这样一个状态。制度有时候也会让人失望,我们在考虑制度的时候,把制度考虑的只是纸上谈兵了。刘老师讲的两案审判,我觉得像刘老师这些知识分子,在决定如何判罪、主犯的确定,适用刑法还是惩治反革命条例,我觉得当时是从制度方面考虑的,但是现在的法律人没有能够沿着这个思路予以完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制度是死的,制度该如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我还想提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中国古代是重视人呢,还是重视法呢,我个人认为他其实是即重人又重法的,而且古人的法律意识可能比我们现在还要强。这是刘老师的讲座所带给我的一点点体会,三十年前对待制度的看法与现在的看法确实是不一样了,当时是我们要为建立一个制度而奋斗,而现在考虑的是我们建立一个制度之后,能否将其顺利执行,如何执行。这是我的一点感想。

提问阶段

高仰光老师:刘老师、马老师、张老师都是亲历者,像我们这个年龄的人都是搭着末班车出生的,我叫仰光,就是仰望光明。我们被家长说是出生于一个好的年代,那个黑暗的年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们并不知道,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其中的一些思想确实是从那个世界转过来的,所以在座的年轻人可能和我一样有混乱的感觉,我们现在所接触的很多观念是相冲突的,比如说,奥运会的标语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但是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中国应该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所以真正应当是一种普适价值呢,还是我们应当本着中国的正当利益去做一些与法治的基本理念不同的事情呢,这本身就是一种混乱。我觉得这种混乱来自于这个社会的整体结构。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很多硕士在自己的论文里都会提到,尤其是他们想论证自己的一个观点的时候,这似乎成了他们万能的借口。中国到底有没有特色,刘老师作为一个老前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刘海年老师:和这个问题有联系的,我在文章中写了,尤其是介绍日本的文章。日本作为一个岛国,从历史到现在没有特别的创造,古代通过朝鲜学习中国,照搬,消化,然后建立自己的制度。明治维新的时候,学习德法的制度,二战之后,又学习了美国的一些制度,结果虽然少有本身的创造,但在发展同时保持了日本的特色。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学习外国不见得都要先进行批判,然后再中国化,这样会耽误时间,学习过程缓慢。中国的历史比日本要深厚地多,其特色是改变不了的,应该大胆地学习外国。我们往往是在强调特色的时候,掩盖了落后的东西,放慢了发展的速度,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改革就是一例。在一些问题上,在国际上要注意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不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不改变我们一些与形势不适应的东西,其他人会觉得我们很落后,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索宁: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家乡是在俄罗斯的海参崴。听老师的讲座,注意到了俄国当时杀掉沙皇一家悲惨的经历还是对别的国家起了正面的作用。我想问的是,中国最近很积极地反思文化大革命所带来的后果,大部分都是国内负面的现象,但是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在国际活动和外事方面还出现了一些现象,现今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对外政策和思想有没有新的看法和发展。

刘海年老师: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我们国家来讲,是一种左的思想在支配,在国内出现了一系列左的政策,对外政策中也有体现,比如说对英国,由于在香港问题上产生的争议,一些人示威中,就把大使馆破坏了,这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但是据我了解,文化大革命中,虽然有这样一些反响,但是在对外方面还是比较冷静的。当时各省成立革命委员会,中央怎么办,有一个报告要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委员会,被毛泽东否定了。他说,如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委员会,就会在国际上产生一系列承认问题。这是一个例子。再一个例子,就是文化大革命中,前苏联有意对中国的原子研究设施破坏,在这个时候,毛泽东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与美国的关系。尼克松访华,有两方面的需要,一是中国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美国想从越南撤军需要中国的支持。中美两个方面的需要,造成了尼克松访华,抑制了前苏联反华的势力,给中国社会的稳定一个缓机。我觉得,邓小平后来对中国社会的改革,比苏联所进行的改革要稳健,没有发生混乱。

我再讲几句,我今天为什么要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出的背景给大家说一说。现在我们国家所遇到的问题相当复杂,不同利益集团在博弈,一些问题该怎么看,我自己也有一些迷茫,但是有一点,集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后的三十年的经验,一些人在这个过程中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少都和这有关系,就是未坚持或违背了这些原则。可能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观念有些人觉得比较老,但是我讲了加强党的领导前面要有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要完善,马克思主义要坚持基本原理。前面讲在分析任何一个问题时,要把问题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不然的话就无从谈起。现在谈谈这个问题也有现实意义。

各位老师和同学,我国是文明古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现在政治、经济都已步入大国行列。世界人民和许多国家都在看着我们,寄希望于我国的发展,但并非所有人对我们是友好的,也有人千方百计遏制我国。这两方面的情况都要求我们加快发展,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在坐的各位都年轻,代表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天拉拉杂杂谈了许多,不知是否对大家有些益处,我是作为老校友来谈的,如有不妥,请批评。谢谢各位!

主持人:今天的讲座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