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晚上18:30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4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仁善教授做了题为“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耻感’情结”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尤陈俊、朱腾、娜鹤雅及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周明钱等专家学者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各兄弟院校的同学们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马小红教授作为主持人,对张仁善教授的学术阅历与成就作了简要介绍,并向到场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
讲座正式开始后,张仁善教授针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发言。张仁善教授指出主题中的“耻感”可以作出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耻感”是一种内在的羞耻感,另种解释认为“耻感”是指蒙羞,前者在本质上是一种来源于自身的惭愧感,而后者是一种来源于外部压力而产生的耻辱感。张仁善教授认为关于“耻感”的后一种解释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张仁善教授认为由于我们国家在近代时期饱受外敌侵凌,使得中国人产生了一种蒙羞的感觉,而这种“耻感”影响了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变迁。随后,张仁善教授通过近代中国法律文化“耻感”的由来、近代中国法律应对耻辱的法律措施及其效果、“雪耻”后的法律近代化转向等三个部分对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耻感”情节给予了全面的剖析。
第一部分是关于近代中国法律文化“耻感”的由来的阐述。张仁善教授指出我国自晚清以来,主权不断遭到西方列强侵犯,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近代中国的诸多正当权益遭到侵占,其中最主要的是关税自主权和司法主权的部分丧失。张仁善教授认为关税自主权与司法主权的破坏使中国在法律、外交等领域蒙羞,这直接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耻感”的产生。
第二部分是关于近代中国应对耻辱的法律措施及其效果的阐述。张仁善教授认为“耻感”一方面间接促成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另一方面也使中国法律文化呈现出非常态的特点。张仁善教授指出近代中国在立法、司法、外交等领域采取了大量措施以求克服“耻感”。在立法领域,我国自清末开始变法修律到民国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在司法领域,自清末开始司法改革以来,近代中国司法近代进程不断深入,形成了形式上较为完备的司法体系;在外交领域,我国通过不懈的外交斗争运用法律话语资源逐步废除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张仁善教授认为我国在近代所做出的这些消解“耻感”的努力,促成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耻感”间接促成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发展。
张仁善教授同时也指出近代中国在强大的外部压力的影响下基于“雪耻”的目的而作出的努力也使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呈现出非常态化的特点。这种法律文化的非常态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近代中国法律中的立法超前,司法滞后;第二,发达的法学理论与落后无序的近代中国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第三,近代中国各政治势力在证明统治正当性时所凭借的法律话语资源不统一;第四,近代中国创制了很多宪法文本,但是却没有宪政秩序。
第四部分是雪耻后法律近代化转向的阐述。张仁善教授认为近代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国家消解了“耻感”,但长期存在的“耻感”却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促使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发生了剧烈的转向。张仁善教授指出此种急剧的法律近代化转向在政治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中华民国法统的彻底否定和强调意识形态的对立,认为这实际上是长期耻辱感得到消解后的一种报复性、极端化表达。
在演讲的结尾部分,张仁善教授指出当下我国“耻感”虽然得到基本消解,但是“耻感”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当下法治建设。张仁善教授认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实力得到极大发展的当下,我们应当努力克服“耻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应当以一种理性、平和、从容的心态来对待中西法律文化和我国的法治建设。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张仁善教授进行了交流,张仁善教授一一做了耐心解答。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做了总结,历时两个半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文/孙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