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教学重点:
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日耳曼法产生与演变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以马尔克制度为基础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沿革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后建立国家的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1. 习惯法时期
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对罗马居民适用罗马法。
2. 法典编纂时期
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蛮族法典的特点:
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3.王室发令的发展
法兰克王国后期,王室法令获得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属人主义原则,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日尔曼人使用本部族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法发生矛盾时以日尔曼法为主。
法律冲突则视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解决。
二、土地占有制度
1.马尔克公社土地占有制
2.大土地所有权
介绍大土地所有权形成的两个主要途经;解释“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3.农奴份地
说明农奴人身被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土地的附庸。
三、债法
日尔曼法的债权制度比较简单,说明债法的主要特点。
四、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结婚的方法通常是买卖婚,也有抢夺婚的方法。在家庭生活中,家长享有特殊权力,妇女处于夫权之下。继承制度实行法定继承。
五、违法行为及其惩罚
日尔曼法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起来,通称为违法行为,但二者仍有区别。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1.团体本位。
2.属人主义。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二、历史地位
1.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