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件史料
唯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在周驹宫,格庙,眉敖者肤为使,见于王。王大致。矩取省车:较、贲鞃、虎幎、貄帏、画、鞭、席、帛辔乘、金镳C。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D里。E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F咬,舍颜有司寿商貈裘、盠幎。矩乃暨G邻令寿商暨意曰:“构。”履付裘卫林D里。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惟封,寿商戮。舍盠冒梯羝皮二、豵皮二、业H踊皮二、胐白金一钣、厥吴喜皮二。舍G I幎、鞣贲、J鞃,东臣羔裘,颜下皮二。逮受:卫小子宽,逆者其媵。卫臣K胐。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
――选自《长安文物与西周法制》[1]
2.案情今译
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那一天,王在周驹宫,又到了宗庙里。眉敖的使节者肤来见王。王为此举行了盛大的接待仪式。矩得到裘卫的一辆高级车及其附属物:较、贲鞃、虎幎、貄帏、画A、马鞭、席B、四匹马的白疆绳和辔头、金镳C。裘卫给了矩的妻子姜三两帛,矩便给了裘卫林D里。要取得的那片林地上的林木是颜家的林木,我又给了颜陈两匹大马,给了颜陈的妻子F咬,给了颜家管事寿商貈裘和盠幎。矩便到G邻那里派寿商和意办成了这件事:“构!”这才踏勘并付给了裘卫林D里。就在林地的四周堆土成封作为田界。颜的小子具办理封土事宜,寿商也尽了力。送盠冒梯两张公羊皮,两张小猪皮,送业两块H踊皮。给胐一块白银饼,送吴人喜两张皮革,送GI幎、鞣贲、 鞃,送东臣羔羊皮裘,送颜两张夏天的五色的皮革。到场受田的是卫小子宽,迎接和送礼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卫用作父亲的宝鼎,卫一万年永宝用。
3.法律评析
“九年卫鼎”是西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鼎是一种烹煮肉食、实牲祭祀和燕享等各种用途的器物,是青铜礼器中的主要食器。在古代社会,它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统治阶级等级权力制度的标志。九年卫鼎的器主是裘卫,西周时期一个管理皮裘的官员。其铭文记载的是周共王九年裘卫用自己的马车及其附属器具交换矩伯的一块私地的立契过程。其铭文分为以下几层意思:(1)交待交换行为产生的原因。共王九年正月,周王在周驹宫,后又到宗庙里。这时,眉敖的使者前来朝见,周王举行盛大的接待仪式。矩伯被任命为接待使者的卿,为了接待仪式的需要,他要用自己的私田向裘卫换取一辆好车;(2)叙述双方的交换物。矩伯要求换取的是裘卫的一辆好车及其附属物品:车旁的钩子、车前横木中有装饰的把手、虎皮罩子、长毛狸皮的车幔、彩画的车套、马鞭、大皮索、四套白色的缰绳、铜制的马嚼口等。裘卫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送给了矩伯的妻子十二丈帛。裘卫将要得到的是一块林D里,即林地;(3)裘卫与矩伯的交易中还涉及到另外一桩交易。矩伯交易给裘卫的林地的林木的收益权已经被矩伯赐给小奴隶主颜氏了。为获得此块土地的完全的所有权,裘卫还必须和颜氏达成另一笔交易以得到林地上林木的收益权。裘卫为此又送给了颜氏两匹大马,给颜氏之妻一件青黑色的衣服,给颜氏的管家寿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作为交换林木收益权的代价;(4)契约达成后,矩伯给裘卫交付林地。当裘卫给颜氏管家交换物后,然后就是到现场去勘查林地,正式举行交接仪式,但矩伯和裘卫都没有到现场。接受林地的是裘卫的儿子宽,负责迎接和赠送礼物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5)裘卫铸鼎,在鼎上刻下“卫其万年永宝用,”以示自己对这块林地的永久所有权。
这是一个交换契约成立的全过程。要约人为矩伯,受约人为裘卫,契约以双方交换物权而成立。但这个契约并非一个主从契约,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契约不是主契约,裘卫与颜氏关于林木收益权的交易也不是一个从契约,它并非由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的主契约所引起,也不以主契约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契约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这个交易所涉及的是矩伯所有的私田,而不是名义上属周王所有的公田,因此其交易的程序和要求与涉及到公田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有关史料,西周时期的公田交易,一般要经过以下几道法定的程序:(1)立契双方,口头议定交易内容;(2)要约人向官方报告,以求得其认可;(3)要约人正式向官方陈述立契事由和交易对象;(4)官方与受约人作口头套语对答,以确定受约人的真实意思表达;(5)官方认可,契约正式生效;(6)受约人宣誓,以示信守;(7)官方出面,勘定四至界限;(8)受约人付田,办理移交手续;(9)要约人举行宴会,请客送礼,以庆祝交易成功;(10)铸鼎,确定永久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和上述公田交易相比,私田的交易要简单得多,它不需要得到官方的认可,也不需要在官方主持下的宣誓仪式,只要契约双方合意即可。但私田交易也同样要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限,并举行正式的受田仪式。一定的仪式已经成为契约是否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4.参考结论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的全盛时期,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与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当的基础。西周宗法制的建立加快了西周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在此背景下,西周的民事活动也较以往更为活跃,调整这种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相应更为丰富。特别是到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松驰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西周时期,天下最为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与臣民,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有,周王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封赐上。但在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原有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逐渐松驰。原来那种由周王“授民以疆土”的分封方式,逐渐被放诸一旁,土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逐渐转移到有实力的诸侯和领主手里,出现了完全由土地所有人控制,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的“私田”,本案例中交易的标的物即是这样的“私田”。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种“私田”的交易也不再是偷偷摸摸,而是在周王举行盛典时公开地进行,说明私田交易在西周中期已经较为普遍,西周统治者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其存在。而原先严格禁止处分的“公田”实际上也可以转让流通,只是在买卖的过程中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得到官方的许可罢了。随着这种土地私有进程的加快,整个社会的私有观念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质剂”与“傅别”。“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傅别”是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说“听称责以傅别”,而西周青铜器中大量的民事契约关系的记载就是西周中后期民事契约关系迅速发展的实物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