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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坛36讲—曹守晔:物权法争论焦点中的法理问题

   

   2007315,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应中国人民大学法理论坛的邀请在明德商学楼202发表题为《物权法争论焦点中的法理问题》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冯玉军出席论坛并评议。 

曹守晔老师是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是新中国民法奠基人佟柔老师的学生,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学校的教授。讲座中,教授围绕物权法的相关范畴、物权法的本质、物权法的名称以及物权法的依据等问题,评述了其间的是非争议,从法理角度提出问题并发表了个人的看法。

首先,在物权法的相关范畴方面,主要谈到物权的概念以及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划分。教授指出,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本质上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于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将所有权作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划分,存在争议: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这种限定导致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另一种则主张这种限定既是加以区分,又坚持了平等。教授则认为这种限定和划分既有平等的一面,又有不平等的一面,在进入市场以后是平等的,并且都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在价值主次上存在着不平等。

其次,关于物权法的本质,教授坚定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出,我国物权法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体现公有制优先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中国物权法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最本质的区别。进而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立法上的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

再次,关于物权法名称之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王利明教授、梁彗星教授为代表的“物权法”说,一种是以江平教授、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财产法”说。在评述双方的立场和理由之后,教授指出,他更加倾向于前者,因为物权法的提法容易被接受,不会产生歧义,更不会阻碍物权法立法进程,而“财产法”的表述有欠缺,另外,从理论研究方面讲,物权法也比财产法研究得更加深入,等等。当然,教授也指出,“物权法”的提法也并非完美无瑕,因为物权以有体物为对象,而在物权法条文中可以发现,物仅为物权法调整对象之一。由此,教授也讨论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最后,教授着重盘点了物权法依据即是否违宪的争论。物权法违宪之争,曾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关于物权法是否应该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否定论者有他们的理由,他们认为民法和宪法是一种平等关系,或者认为写不写都没有意义或者没有必要特别写明。当然这种主张也遭到猛烈的批评。教授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立法有据、立法有序。不论从规范角度,还是精神实质,宪法都是其他部门法的依据。教授指出,违宪合宪问题是物权法制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学界对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长期未予重视。接下来,教授专门就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提出应当在研究方法和思想观念两个方面加强改进,进一步推进宪法和民法关系的讨论。

在评议中,朱景文教授主要论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他以法国为例,指出,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超越了它的宪法,但那种私法为中心的时代已经时过境迁,同时,在结合国际国内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指出,今天的时代宪法的中心地位无可置疑。朱景文教授还提到,物权法的制定应该反映我国的经济条件,应当思考法律制度如何适应基本的经济制度,思考如何借鉴不同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物权法模式,思考知识产权进入民法典的方式。孙国华教授高度肯定了教授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对各主要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所有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发表看法,并表示教授的讲座对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很有启发。冯玉军副教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评议,关于物权法的制定,他得出结论说有法律调整比没有法律调整要好,全面系统的调整比零散细碎的调整要好,竞争性的调整比垄断性的调整要好,物权法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

之后,教授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互动,对同学的问题给予了详细地阐释。整场讲座在热烈而又和谐的氛围中进行。

              (赵宏、周望/文 邱文艳/图 图片中间为曹守晔法官)

录入编辑: 李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