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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

从黄老无为到儒法会通

汉武帝时代欧亚大陆局势 图片来自维基百科

汉武帝时代的欧亚大陆局势 (图片来自 维基百科 基于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3.0 Unported license 协议使用)

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至西汉末年,儒学已在帝国的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秦汉两朝时,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汉朝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类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集权专制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汉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原来列为禁书的儒家经典再次在民间流传教授,儒学日渐复兴。

到汉武帝时,儒学诸经纷纷被立为官学,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经汉武帝的倡导和董仲舒等儒生的鼓吹,在司法审判领域援引儒家经典的“大义”解释律条的做法获得国家认可。这样,经学中的注释方法就被引入到法律研究之中,催生了中国的注释法学——律学。各派儒生根据自己的经学知识,对帝国的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方法进行解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汉朝的“祖宗成法”,使“汉承秦制”的汉律逐渐符合儒家经典中的各种主张,这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晋儒杜预所作《春秋经传集解》

魏晋时期经学家、律学家杜预所作《春秋经传集解》。经过两汉四百多年的发展,经学与律学已经水乳交融,到汉末魏晋时期,已经出现了大量出色的以经学方法开展法律研究的学者。杜预与张斐为《泰始律》所作的注释,与律并行,故世称《泰始律》为《张杜律》

汉魏时代的著名律学家一般同时都是著名的经学家,如东汉的郑玄、魏晋时期的张斐、杜预,都既是律学大师,也是经学大师。或者,更准确而言,他们都是首先在经学领域做出令人瞩目的成就,然后顺势将其经学知识与方法运用到律学研究之中,遂成一代律学大师。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