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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1期

陈晓枫教授主讲“宪法文化的多维考察”

20151031日下午1430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81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主题为“宪法文化的多维考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晓枫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主持。同时,本次论坛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腾、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孟涛等知名学者参加。人民大学以及北京各兄弟院校的同学们参加了本次论坛。

首先,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主持人,对陈晓枫教授作了简要介绍并向到场的嘉宾表示了感谢。

随后,陈晓枫教授以“宪法文化的多元考察”为题进行了精彩的演讲。

陈晓枫教授认为宪法文化研究中的文化是一种社会规则,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制的特殊规范,而非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结晶。基于这一基本论点,陈晓枫教授从法律文化概念的构成、法律文化的规则强制性作用实现方式以及中国宪法文化的构成三个维度对宪法文化这一概念进行了检讨。

陈晓枫教授考察宪法文化的第一个维度是法律文化的构成。陈晓枫教授认为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下位概念,要想弄清法律文化的概念必须先弄清文化学研究意义上文化的构成。陈晓枫教授指出,传统学说认为文化是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结晶,是一种人造的环境。陈晓枫教授认为传统学说对于文化的理解是将文化看做一种成果,但文化实际上是一种规则,它是一种心中之法,形塑了人民的愿望,并限制了人们选择的底线。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陈晓枫教授提出人类对于文化理解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进化论说、文化模式论以及无意识学派对于文化的理解。进化论说、文化模式说以及无意识学派对于自我与他我关系的论证都清楚的表明文化是一种支配人们行为选择、行为趋向的“规范”,而非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厘清文化的概念构成后,陈晓枫教授指出法律文化是特定民族在法律现象中所特有的行为规则,这一规则来源于该民族自历史传习而来的价值观念体系的指令作用。

陈晓枫教授考察宪法文化的第二个维度是法律文化的规则强制力实现方式。陈晓枫提出,文化是一种与法律规范不同的行为规范,要弄明白文化是如何发挥强制性作用就必须先弄清文化的结构。文化的结构由制度、理论及道德意识的指导层面三个方面构成,其中对于文化强制性作用实现起到基础作用的是结构中所涉及的道德意识。陈晓枫教授指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意识由无意识、潜意识、表意识及显意识等不同层次的意识类型构成,其中最基础的层级是无意识。无意识并非没有任何意识,而是对其他意识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意识类型。陈晓枫教授认为文化无意识作为无意识的一种对人们行为选择趋向具有规范指导作用,这便是文化的规则强制力的实现方式。陈晓枫进一步指出法律文化的无意识体现在语言、思维模式与话语体系三个方面,并将上述三个方面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阐述。比如,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包括比框、链式直推及没有语序周延三个方面,以及对我国影响极深的德命话语体系。

陈晓枫教授考察宪法文化的第三个维度是中国宪法文化的构成。陈晓枫教授认为宪法文化其内涵是指型塑并限定特定族群的宪法理念、宪法制度与宪法实施的价值观念体系。它通过辨识、发展、生成新的价值理念,通过评判、选择或制约既有的制度和学说体系,选择出适文化者,否定、淘汰逆文化者,影响宪法学的思维,引导宪法制度的创制与运行,限定宪法的国别化、民族化模式特征。陈晓枫教授认为在我国,宪法文化由一元的核心权威、与一元核心权威相对立的“民”的理念以及顺时组成。中国宪法文化中所指称的核心权威是一元的,是一种从上而下形成的,没有体制上制约因素的宪法权威类型。当然,宪法核心权威也存在柔性制约,即独立于法治体系之外的制约,如民国政权的核心权威来源于辛亥革命的成功。在中国宪法文化中,与一元权威相对立的是“民”而非社会。这个“民”的概念比较特殊,不同与西方宪法文化中的公民,是核心权威得以产生的前提,同时在社会安定的一致性受到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又可以颠覆现存的一元核心权威。顺时源自于“则天顺时”,指出由于过往经验的不可靠,人们在做决定时需要探索当下经验并摸着石头过河,如对我国影响很深的“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最后,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陈晓枫教授进行了交流,陈晓枫教授一一做了耐心解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尤陈俊做了最后的总结,历时两个多小时的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文/孙逸)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