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小红教授《“德主刑辅”说之检讨》序
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或特征以“德主刑辅”四个字来描述或概括,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奠基人杨鸿烈。此论影响之大,不止于法律史学界将其奉为不刊之论,整个法学界乃至史学界对此皆鲜有异词。一代又一代的学人从相同或不同的视角,运用相同或不同的史料对这一论断进行阐释、补充,在半个多世纪的研究中,有关德主刑辅的论著汗牛充栋。但是,近二三十年来,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似乎有些沉寂。究其缘由,也许是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到了事倍功半,难有所获的阶段。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核心与特征的归纳、分析实属学科的基础问题的研究,“德主刑辅”不仅是学习中国法史初入门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应该是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学科的研究论著日益增多,而学科基础问题的研究却日见沉寂,对于一个学科的发展与学术的进步而言是值得警惕的。因为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学人的无奈甚至是堕落。因为基础问题的研究需要梳爬整理前人的成果,费时费力却未必能出“新”,更甚者也许会落入以往研究的窠臼而无成果可言。这种研究显然无法适应当前科研机构及高校考核、评职称等成果量化的需求。在不合理制度的掣肘下,畏难取巧成为时尚,猎奇式的哗众取宠与拾人牙慧的人云亦云的“成果”枝节芜杂,即使在同一个学科中学人也难以寻觅到共同的话题而自说自话。
鉴于此,德嘉博士的这本书就尤为珍贵。大约在四、五年前,我在苏州大学与同仁交流,几位老师同时向我推荐李德嘉来人大读博士,不同的老师在介绍中都会举出二、三例来说到德嘉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爱读书”。德嘉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探讨“德主刑辅”的问题,得知了德嘉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我便认同了各位老师的介绍。不久,德嘉将刚刚完成的学位论文交给我,这篇在苏大老师们悉心指导下的论文后来获得了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在阅读这篇论文时,我感受到德嘉果然是“爱读书”,甚至是“酷爱读书”。在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时,我虽然主张德嘉继续对“德主刑辅”问题做学术史的梳理并将硕士论文中的观点加以补充完善,但我也同时向他说明了作这个题目的“危险性”。
博士生三年转眼即过,德嘉的博士学位论文《“德主刑辅”说之检讨》业已完成,并受到评审与答辩委员会老师们的好评。这个好评来之不易也当之无愧。首先,德嘉用不长的篇幅精炼地叙述了“德主刑辅”说问世以来有关学术研究成果,透过对纷纭歧义的学术观点的评骘,得出了以“德主刑辅”描述或概括中国传统法律核心并不准确。其次,在对以往学术研究的检讨中,德嘉认为用“德本刑用”来概括或阐释中国传统法的主流思想也许更为恰当,因为这是古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自我总结,较之于“德主刑辅”的归纳更为客观。再次,由此“德”不应再作“德主刑辅”观点下的“道德”、“自律”之解释,而是古人创造的一种“治理模式”。“德本刑用”的“德”是统治者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教化”之本意也并非是制造“顺民”,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化民成俗”,养成百姓自我管理的习惯。从“德主刑辅”到“德本刑用”可以说既是学科基础问题研究的突破,同时也为时代法治的需要提供了古人的智慧与借鉴。
一时代的学术研讨必有一时代所聚焦的问题,必有一时代的学术特点,这一论点自民国以来已为学界所普遍认知。然而,在学术研究中,更多的时候却是有一些相同的问题,而每一代学人都必须面对。这些问题就是学术研讨的基本或基础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讨琢磨,时代无法局限之,而学术研究舍此则难以推进。不同时代延续不断地研究同一问题更是思想史研究中的常态。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数千年之前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生活在今天的我们要依然面对。如果学术研究只关注时代而不重视基础的研究,所谓成果则难免失于短视浮躁;若只重视基础而忽视时代的要求,学术研究也难免缺乏生气。惟两者兼顾者方可称为上乘之作,德嘉此书在学术基础问题的研究与时代特色两方面兼长并美。是为序。
马小红
2017年夏
图书信息
法律溯源丛书 张晋藩主编
书名:《“德主刑辅”说之检讨》
作者:李德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师资博士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
作者简介
李德嘉,男,1987年生于河南洛阳,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201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苏州大学,分获法学硕士、学士学位。研究兴趣和方向:中国古代法理学、儒家法律思想和司法文明史。
内容提要
学界普遍认为,“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然而,“德主刑辅”一词却并非古人的原话,是现代学者对古代儒家德刑关系思想作出的总结。儒家之“德”是古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教化”之本意也并非是制造“顺民”,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化民成俗”,养成百姓自我管理的习惯。从功能性质上看,“德”是政治之本,规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而“刑”则是政治之用。因此,简而言之,不妨将大一统时期的德刑关系思想概括为“德本刑用”,只有将“德”置于“本”的位置才能真正认识古代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