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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07期】君子怀刑:明代公案小说的跨学科思考

2021年10月18日晚18:0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07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崔蕴华教授做了题为“君子怀刑:明代公案小说的跨学科思考”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马小红教授对崔蕴华教授进行了介绍,指出以往的法律史研究注重对法律文本的研究,而崔蕴华教授本次讲述的主题侧重于中国通俗文学反映的法律观念,开辟了新的思路,有利于更好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随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首先,崔蕴华教授感谢了论坛主办方的邀请和与会者的到来,以对文学与文化研究的简要说明作为开端。崔蕴华教授提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作品一方面是创作者个体的创作,另一方面也是被文化体制塑造的产物。文学是社会中主体、个体、经济、文化相互协调的产物。崔蕴华教授从中西方文化的角度探讨了文学艺术对社会的价值和作用,她指出西方经历了从柏拉图主张驱逐诗人到贺拉斯认为文学对社会有益的过程。而中国文化具有圆融观念,对文学的社会作用有着更加包容性的态度。

其次,崔蕴华教授详细考察了明代公案小说的话语实践。崔蕴华教授先从公案小说书写者的角度考察其身份意识与“历史互文”,通过余象斗的文本痕迹,发掘其“名士”姿态和“举业”之心以及“名公”与“循吏”意识,相关文本凸显了象征性的“官方”身份与“权力”意识。通过考察余象斗的《诸司公案》和《廉明公案》中主审官员的“历史互文”,反映出公案小说的现实情怀与政治“暗流”书写。崔蕴华教授接着论述公案小说中的叙事话语,指出明代公案小说的叙事形式大致分为四个层次:故事叙述、告词与诉词、判语、批语,不同层次显示出不同的“权力”叙述与审美意识。崔蕴华教授又从情罪两协的角度考察案例背后的法律精神,指出明代公案小说中有大量证据意识、心理较量、疑狱从轻的书写。

最后,崔蕴华教授对跨学科研究进行了总结。明代公案小说集中体现了民间书坊编辑者的三重意涵:政治意识、法律精神与文学意味,以某种程度的“理性”法律精神丰富了传统文化的价值书写。崔蕴华教授强调了跨学科意识,认为公案小说可算是古典文学中最具有跨学科研究意义的类型之一。而文本背后的审美意识,既涉及到文化、制度、意识观念,也涉及作者怎样思考自己的身份、两者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崔蕴华教授进一步指出公案小说呈现的“理性”法律精神有助于今天的读者对传统文化产生更丰富多元的认知,中国古代有大量文学作品带有非夸张虚构的方式来书写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秩序。明代公案小说的编辑者怀着君子的追求来书写文学作品,其背后带有一定的理性认知、德性文化思考与感知。

 

在提问环节,与会老师和在场同学纷纷发表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老师指出公案小说反映了作者追求高远的心理,从中亦可以发现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并不薄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老师先从四个方面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补充:其一,互文性的研究方法有文字和图文的互文性;其二,《廉明公案》的流传版本体现了政治意识形态;其三,有些法律规定未必成为具文;其四,余象斗兼具书商和知识分子的身份,代表明代后期社会大众中知识分子一类的形象。而后提出问题:怎么理解公案小说的政治意识等对普通百姓的影响?崔蕴华教授认为一般是从出版续书及其他文人杂记等文献进行相关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老师问道,这类小说为什么叫公案小说?为什么于明代大量出现?崔蕴华教授首先对广义公案与狭义公案进行了概念区分。本讲主要涉及的是狭义概念上的公案,它们大量出现与明朝官方强调立法、民间出版业发达、明代中后期心学思潮等因素有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李驰老师问道,文学和法学视角的研究有什么区别?崔蕴华教授回答法学家希望把文学作为材料来印证法律思想,文学家认为文学有一定主体性,反映某种法律背后有哪些丰富的价值和意识的思考,并引述了陈寅恪的观点,认为文学的方法就是通过个体的描写反映出通性的问题。

崔蕴华教授还就小说对法律观念的传播、制度对文学的规制、明代公案与唐宋小说关系等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崔蕴华教授就唐宋以来文人笔记、冥讼小说、公案小说及相关的神鬼叙述等进行了梳理和辨析,并强调明代公案小说与传统书写的关联与不同,这些文本呈现出16-17世纪地方文人的社会意识与文学理解。

讲座最后,马小红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最后总结,认为崔蕴华教授的研究给法律史学科提供新的领域和视角,为法律史研究挖掘了丰富的材料,再次向崔蕴华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希望大家再次光临明德法律文化论坛。崔蕴华教授与到场的老师同学们合影留念,历时两个半小时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圆满结束。

   


(文/尤佳君 图/邹德民)


录入编辑: 李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