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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20期|域外经验如何进入中国法?——从德英专家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咨询谈起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20期

2026年9月1日晚,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20期 “域外经验如何进入中国法?—— 从德英专家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咨询谈起” 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关村校区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举行,并同步开展线上交流。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Wolfgang Däubler、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Alan C. Neal 应邀作主题报告。

论坛现场图片1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仰光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冬、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阎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靖远、柚出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薛蓓蓓、美国莎拉・劳伦斯学院经济学教授 Jamee K. Moudud 参与评议。

Wolfgang Däubler教授作汇报

Däubler 以《提出建议,而非法律移植》(Proposals Rather Than Legal Transplants)为题,回顾德国专家组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咨询的经历。他指出,专家组对中国工作场所的现实情况以及政策制定者更广泛的目标了解有限,其提出建议主要依据德国及欧洲劳动法的制度与实践经验,并无移植德国制度的预设。收到草案后,专家组与中方专家进行两天讨论,并用一天时间形成十点建议,涉及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以及劳动关系终止与经济补偿等问题。其中,专家组曾参考斯洛文尼亚有关 “类雇员”(经济依赖型劳动者)的做法,并就固定期限用工的客观事由、劳务派遣中的平等待遇等提出意见。Däubler 强调,外国专家所能提供的是自身的制度经验和建议,何种方案适合中国,应由中国方面自行判断。

Alan C. Neal作报告

随后,Neal 以《通向〈劳动合同法〉的多重交汇 —— 中国劳动法改革中的外国专业经验(1997—2006)》(Cross-Currents Leading to the Labour Contract Law: Foreign Expertise for Chinese Labour Law Reform, 1997–2006)为题,梳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英、中欧劳动法交流的脉络。他介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官员通过赴英考察劳动审裁制度等方式了解国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2002年以后,中英双方又开展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技术合作,并围绕劳动仲裁法庭试点、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运行等开展交流与实地调研。2005年,Neal 与美国劳工部前高级官员 John Fraser 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形成近百页评议,并参加北京研讨;2006年12月,两人又赴昆明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术团队逐条讨论修订草案,涉及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书面合同与劳动者身份、劳动关系终止等问题。Neal 指出,中国借鉴外国经验有着长期传统,这一过程具有双向性:外国专家来华交流,中国代表团也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考察制度的实际运行。

沈剑峰教授作评议

在评议环节,沈建峰首先指出,两位报告人的亲历叙述兼具劳动法史价值与现实意义,有助于理解制度及具体条文的形成过程。他尤其关注 Däubler“提出建议,而非移植” 的立场,认为外国专家并非证明本国制度 “最好”,而是介绍不同制度的功能、所解决的问题及可能效果,供中国立法者选择,体现出比较法上的功能主义方法。围绕 Neal 对中英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交流的介绍,他进一步提出,应注意不同国家制度名称与实际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并思考中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未来的发展路径。

闫冬教授作评议

闫冬结合早年参与中英劳动法交流的经历指出,相关合作最初主要围绕劳动争议解决展开,随着项目推进,又逐步进入劳动合同立法问题。他提到,自己曾作为翻译和研究参与者陪同 Neal 考察中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和法院,期间双方反复澄清 “仲裁”“法院”“集体协议”“集体行动” 等概念。此类交流有助于减少概念误读,使中外双方更准确地理解彼此制度。

阎天老师作评议

阎天从劳动法史与比较法角度指出,两位报告人的亲历叙述为理解中国劳动立法史提供了难得材料。对于外国法影响的研究,不宜简单逐条追问《劳动合同法》某一规定究竟源自德国、英国或其他单一法域,而应从更长时段考察中国劳动法的知识来源与制度演变。他提到苏联劳动法传统对中国劳动法学的长期影响,并以 “从属性” 概念经由日本法进入中国后被重新理解和调整为例,说明域外法律知识进入中国并非机械移植,而会经历再解释和转化。

陈靖远老师作评议

陈靖远围绕 “劳动者” 概念展开评议。她指出,《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界定劳动者,而主要通过 “劳动关系” 确定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重视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这与立法时以稳定、全日制、具有较强从属性的劳动者为主要立法原型有关。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经济依赖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日益成为现实问题,也需要重新思考传统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应对这类劳动者与相对方之间的合意性契约安排作适当限制。

薛蓓蓓作评议

薛蓓蓓从企业实务角度回顾《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她指出,在2006年至2007年的立法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国企业曾通过多种渠道提交书面意见,她本人也从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实践角度提出相关建议;部分意见在后续文本中得到不同程度回应。与此同时,一些当年争议较大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困难。她尤其关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认为在合同续签疏漏等情形下,守法用人单位也可能承担较重责任,因此相关责任设置是否与具体情形相称,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Jamee K. Moudud作评议

Jamee K. Moudud 从法律与政治经济学视角指出,将某种自由市场模式视为普遍适用、可以由 “全球北方” 向其他国家复制的范本,并不符合历史经验。经济始终嵌入具体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即使资本主义经济也存在不同的历史和制度形态。市场从来不是脱离规制而独立运行的。他结合中国改革过程中 “摸着石头过河” 的务实路径指出,理解中国劳动法改革,需要把劳动、资本、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置于具体历史条件中加以考察。

回应评议时,Däubler 进一步指出,与民法等领域相比,劳动法更难进行简单的制度移植,因为它直接影响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并与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和非法律规范紧密相连。一项成文法规则能否真正改变社会实践,仍取决于具体社会环境。因此,德国专家当年的建议究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中国立法吸收,也很难准确判断。

Neal 则回应了英国劳动争议制度和双倍工资责任问题。他说明,英国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很少,工资拖欠、解雇等个别劳动争议数量则远为庞大,因此跨国比较需要准确理解制度的实际运行,而不能仅凭名称判断。围绕《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他结合2005年的会议笔记回忆,当时草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规定行政罚款,他曾提出具有自动金钱制裁效果的机制,并讨论过 “三倍工资” 的方案;后来中国立法形成了双倍工资制度。Neal 同时强调,最终规则并不完全等同于其原始建议,不宜据此作简单的一对一制度溯源。最后,Neal 从史料方法角度提醒,时隔二十年重新叙述立法史,个人记忆难免发生变化。研究者应尽可能利用同期会议笔记、草案和其他档案材料核验亲历者回忆,并从当时历史语境出发理解制度的形成,避免以后见之明重构过去。

本次论坛以两位外国专家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咨询的亲身经历为基础,从劳动法史、比较法、法律实务和政治经济学等角度展开讨论,为认识域外法律经验进入中国法的具体过程,以及进一步研究中国劳动法立法史和法律知识的跨国流动提供了重要线索。

录入编辑: 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