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 考 篇
二十世纪中国考古为古史研究注入了活力,大量出土文献中所蕴藏的丰富史料也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动力,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深化。对研究极具意义的出土文献,举其要者有:殷墟甲骨、钟鼎铭文、银雀山汉简、居延汉简、云梦秦简、包山楚简、张家山汉简、敦煌文书等。
殷墟甲骨文是商代晚期商王室及其他商人贵族在龟甲、兽骨等材料上记录与占卜有关事项的文字,也包括少数刻在甲骨上的纪事文字。已发现5000余个殷墟甲骨文字,其中有1000多字被识出,且获公认。这些文字的出土与识读证实了商王国的存在和《殷本纪》的史料价值,使《史记》的可信性增强,也对研究商王朝的国家制度、宗法制度、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资凭信的史料。[148]殷墟甲骨考古对认识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重要意义。甲骨文中记载了黥、劓、刖、宫、大辟刑以及刑具、监狱和部分诉讼程序印证了《尚书》的内容。利用甲骨文进行研究的主要集中在刑法上:如裘锡圭《甲骨文研究所见的商代五刑》[149]、赵佩馨《甲骨文中所见商代五刑》[150]。
钟鼎铭文,亦即金文(金文包括传世器物铭文和出土器物铭文)是铸在青铜器物上的铭文。记载有祀典、征伐、赐帛、契约、诉讼等内容。其器物从商周直至战国以后,但以两周为多。对研究先秦法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151]。主要有:“师 鼎铭”、“鬲攸以鼎铭”、“牧簋铭”、“格伯簋铭”、“五年卫鼎铭”、“九年卫鼎铭”等,其内容涉及诉讼、判案、法律思想等。1965年山西省侯马市出土的侯马盟书则对研究春秋法律变化具有重要的价值。[152]此外,胡留元、冯卓慧《西周金文中的法律资料瀚史》一文,通过对西周铭文的爬梳,对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思想、民事法规、罪名及刑种、司法制度等作了考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53]李雪山对铭文史料作了新的发掘。[154]
1987年湖北荆门十里铺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竹简448枚,其中有文字的278枚,总字数12626个,其内容包括卜筮、祭祷记录、司法文书、遣策等,其中司法文书包括名籍、基层组织、土地界线、土地争讼、继承权等各类案件的记载。[155]这些材料对我们了解楚国的司法制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关于包山楚简的研究,主要有:彭浩《包山楚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156]、李学勤《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157]、曹锦炎《包山楚简中的受期》[158]、贾继东《简论楚国诉讼制度中的期日与期间》[159]等论文。而以陈伟《包山楚简初探》[160]对楚国司法制度的研究较为系统,对诉讼事由与当事人、诉讼程序、司法组织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1993年荆州郭店楚墓出土了大批竹简,也有较为重要的价值。[161]
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代竹简1155支、残片88片,简文内容为记、律、书等,其中与法律相
关的有:《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部分地再现了秦律的原貌,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162]1974年秦兵马俑的发现,以实证资料展示了秦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明确印证了秦简:“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的标准化法,[163]实证了秦律的实施状况,佐证了传世文献记载的秦法“繁如秋荼,密若凝脂”,同时也弥补了文献的不足。这一时期主要著作:高敏《云梦秦简初探》[164]、栗劲《秦律通论》[165]、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166]另有论文若干:童光政《简论秦代契约法》[167]、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辩析》[168]、何勤华《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169]、孙瑞《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控告文书》[170]等等。
1972年4月,山东临沂银雀山一、二号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内容主要有《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六韬》、《尉僚子》、《管子》、《墨子》等古佚书,此外,1号墓还出土了一些木牍及残片,其中第一块上抄列《守法》、《要言》、《年法》、《王兵》、《市法》、《守令》、《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令》以及《上篇》、《下篇》等十三个篇题,1985年9月文物出版社《银雀山汉墓竹简(壹)》中有《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图版、摹本、释文、注释,颇便研究参考。[171]以这些篇名可以略见战国时齐国法律面貌之一斑。
此外,汉简也十分重要。首先是居延汉简。1930年4月西北考察团在额济纳河流域古居延旧地掘得11000余枚汉代简牍,记载了汉代张掖郡居延、肩水两都尉的各种文书档案,记录了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这批竹简是研究汉代社会历史的珍贵资料。1943年出版了《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1944年又出版了《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建国后,以1980年中华书局版《居延汉简》甲、乙编所刊资料最为完整,[172]建国后随着居延考古发掘,汉简大量出土。1972年在居延地区采集到两组散简共21枚,木简照片、释文刊登在1991年中华书局版《居延新简》一书中。[173]1972年-1974年间居延考古队对居延汉代遗址进行了初步发掘,共得汉简19400枚,其数量与内容都远远超过了以往。目前比较完整的整理成果为1994年12月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居延新简———甲渠侯官、甲渠塞第四燧》一书。在这批汉简中,《大司农罪人入钱赎品》、建武五年《侯吏广德坐罪行罚檄》、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贵寇恩事册》,直接与汉代司法相关,其中后者《侯粟君所贵寇恩事册》是一份完整的诉讼案卷,为研究汉代诉讼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原始资料。[174]有关法律史的文章、论著有:初仕宾、肖亢达《居延汉简〈贵寇恩事〉的几个问题》[175]于豪光《两汉对法律的改革》[176]、日本人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177]等等。
其次有张家山汉简。1983年至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清理了三座西汉初年的古墓,出土了大量竹简。这批竹简包括《汉律》、《奏谳书》、《引书》、《算数书》《目书》、历谱、遣刑等。其中与法律有关的有《汉律》、《奏谳书》。经整理有《二年律令》、《律令二十囗种》、《津关令》、《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吏律》、《告律》、《钱律》、《赐律》,此外还有《奴隶律》、《变(蛮)律》。这次发现的汉律还包括有《盗》、《贼》等方面的内容,因此,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汉律主体。竹简中还有一些制定在萧何以后吕后时的律令。除以上律令文书以外,《奏谳书》则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为了解汉初的司法程序、判案过程提供了实录。[178]这对于全面研究汉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史料。目前主要对《奏谳书》作了讨论,如李学勤《读〈奏谳书〉解说》[179]、彭浩《读〈奏谳书〉中的两汉案例》[180]。
再有就是敦煌文书。据了解,敦煌遗书总数约5万件,法制文书所占比例较小。目前汇集较全的是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另二辑)一书((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社。1990年版),该书在“法律文书”栏内收录了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此外相关的制敕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敦煌法制文书数量虽少,但内容丰富,它完整或部分地保存了今传本唐律、律疏和已散佚的唐代令、格、式以及中央政府的制敕文书、地方官府的判文等有关社会法律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为研究唐代法制史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迄今为止已发表的有关论文达百余篇,主要集中在:(1)唐律及律疏残卷研究;(2)唐令残卷研究;(3)唐格残卷格式;(4)唐式残卷研究以及判词研究等方面。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史学界对各残卷的校补、考证、笺释,使许多问题都得以澄清,但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成果还较少。[181]
综上所述,考古发现的大批出土文献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原始材料,对我国法律起源、商周法律、春秋战国时的法律、秦汉司法、唐代法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利用出土文献进行法制史研究的,以史学界学者的校补、考证、笺释为主,而法史学界则显得研究不够。
注释:
[1]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有关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历来争议较多,用广义者,其论述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思想等。采狭义者,则偏重于各个时期法典的编纂、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以上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之论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后,渐成通说。
[2]《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目》按语。
[3] 本文对著作的引述,部分摘引了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的若干资料,特表谢忱。 [4] 王世杰:《学术书籍介绍与评价》,载《社会科学季刊·北京大学》,1924年第1期。
[5] 徐朝阳著:《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20页、第115页。
[6]参见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7]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0页。
[8] 参见《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总序。
[9] 参见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页以下。
[10] 郑绍文:《必须彻底划清新旧法的界线》,载《政法研究》1958年第3期。
[11]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工作报告》,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12] 萧永清:《学习中国法制史初探》,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3期。
[13] 范明章:《从海瑞看封建清官的本来面目》,载《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4] 参见宋笛:《基诺族龙帕寨长房形态习惯法社会结构分析》,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15] 参见龙大轩:《历史上的羌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16]参见马克林:《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综述》,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5期。
[17] 参见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8]参见《汉书·刑法志》
[19] 转引自前引注[6],李贵连书,第333页。
[20] 参见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21] 参见孙国华:《关于如何编写〈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科书〉的几个问题,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1期。
[22]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23] 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4]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6]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9页。
[27] 同上。
[28] 吴恩裕:《政法科学工作者应否研究中国国家起源的问题》,《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29] 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30]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31] 周长龄著:《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32] 参见张晋藩等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4页;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3] 参见倪正茂:《论法律的起源》,《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34] 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的新探索》,《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35]参见田成有、张向前:《原始法探析》,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36] 参见武树臣:《“法”字新考》,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37] 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38] 杨鸿烈著:《中国法制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9] 张建国著:《中国法系的形成与表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0] 郝铁川著:《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41] 郝铁川著:《中国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42] 参见张懋:《彻底与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决裂》,载《政法研究》1958年第3期。
[43] 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44] 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以下。
[45] 参见郝铁川著:《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以下。
[46]参见徐忠明:《中华法系研究的再思》,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9年版。
[47] 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48] 参见李行之:《〈尚书·洪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载《求索》1985年第4期。
[49] 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以下。
[50] 孔庆明:《铸刑鼎辩正》,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51] 参见俞荣根著:《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52] 参见李力:《〈九刑〉“司寇”考辩》,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