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0节 妒忌问题
我自始至终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不是由某些心理倾向驱使的(第25节)。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受妒忌的支配,至少在他和别人之间的区别不是被看作不正义的结果而且又没有超过一定限度时是这样。各方也不受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不同态度的影响,也不受统治或屈从等等诸多倾向的影响。我也曾设想,这些特殊的心理状态同各方对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的知识一样,是由无知之幕掩盖起来的。对这些规定的一个说明是:对正义观的选择应该尽可能地不受偶然事件的影响。我们希望,不管个人的偏爱和环境如何,所选定的原则是一律有效的,由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原则也不应因这些倾向的不同而变化。
这些假定是同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大大简化了根据原始状态的观点提出来的论据。各方不受这些倾向中的个人差异的影响,从而避免了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复杂情况。如果对于存在哪种态度构成没有相当明确的知识。一个人也许就无法说明可能会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在每种情况下,这种协议都决定于已经提出的特殊假定。除非我们能够根据某种道德观点来证明所假定的一系列特殊心理具有某种特殊的价值,否则所采用的原则就可能是随意性的,而不再是合理条件产生的结果。同时,由于妒忌一般都被看作是应予避免和令人感到害怕的东西,至少在它变得强烈时是这样,所以尽可能使原则的选择不受这种特性的影响似乎是可取的。因此,为了简明起见也为了道德理论起见,我曾假定不存在妒忌,也不存在关于这种特殊心理的知识。
然而,这些倾向是的确存在的,而且从某个方面来说,还必须加以考虑.例如,我曾把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刚才提出的假定展开,而且迄今都得到这个论据的大部分内容的说明;第二部分是问:符合业已采用的正义观的井然有序的社会,是否会实际上产生破坏它认为是正义的安排的某些妒忌感情和心理态度模式。首先,我们当作根本不存在妒忌和特殊心理这个问题来进行推理;然后,在弄清楚了可能会选定哪些原则时,我们再来检查一下,看看这样规定的正义体制是否有可能产生并助长这些倾向,致使这种社会制度行不通并同人类善发生矛盾。如果是这样,那就必须重新考虑对正义观的选择。但是,如果已经产生的这些倾向维护了正义的安排,或者很容易地适应了这些安排的需要,那么这个论据的第一部分就得到了证明。这个两步法的基本好处在于,这些态度的任何特殊构成都不被看作是既定的。我们不过是在按照关于我们世界的一般事实所加的限制,来检查我们的原始假定的合理性,检查我们从这些假定得出的结论。
我对妒忌问题的讨论,是要说明这些特殊心理是怎样进入正义理论范畴的。虽然每种特殊心理无疑产生了不同的问题,但总的过程可能是基本相同的。首先,我要指出为什么妒忌会成为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得到差别原则认可的不平等会大到引起了足以危害社会的炉忌。为了说明这种可能性,区别一下一般的妒忌和特殊的妒忌是有益的。条件最不利的人对处境较好的人的妒忌,通常是一般的妒忌,就是说,他们妒忌受惠较多的人所占有的那些善而不是特殊的物品。例如上层阶级遭人妒忌,是由于他们占有较大的财富和机会;妒忌他们的那些人希望自己也能得到类似的好处。相反,特殊的妒忌则是对抗和竞争所特有的。在追求职位和荣誉或追求他人的爱情中遭到失败的人,容易妒忌他们的对手所取得的成功,并渴望得到他们已经得到的那些东西。因此,我们的问题是:正义原则,尤其是包括公平的机会均等的差别原则,是否会在实际上产生很大破坏性的一般妒忌。
现在,我再来谈谈似乎与这个问题相适应的妒忌的定义问题。为了确定概念,假定必要的人际比较是按照客观的基本善来作出的,这些善就是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为了简明起见,我一般用它们来规定在应用差别原则时的期望。因此,我们可以把妒忌看作是以敌视态度来看待别人更大的善的倾向,即使别人比我们幸运这一点并不有损于我们的利益。我们妒忌那些地位比我们优越的人(按照前面提到的某种商定的善的指数来估计),因此,我们宁愿使他们得不到更大的利益,即使我们必须有所舍弃也在所不惜。如果别人知道我们的妒忌,他们可能会小心翼翼地注意保护他们的较佳处境,并急于对我们的妒忌使我们易于产生的敌视行动采取预防措施。如果这样来理解,妒忌就是对集体有害的:一个人如果妒忌另一个人,就会准备去做两败俱伤的事,而只求他们之间的差距能够大大缩小。因此,康德——我几乎全部采用了他的定义——在讨论妒忌时,理所当然地把它称为仇恨人类的恶习之一。
这个定义需要说明。首先,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公开地把别人的较大的善看作是引起妒忌的根源。例如,我们可能会议论一件婚姻或一个家庭的令人妒忌的和睦和幸福。同样,一个人也可能会对另一个人说,他妒忌他的更大的机会和成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在我将称之为良性妒忌的情况下,无论表达出来与否,都没有任何恶意。例如,我们不希望这件婚姻或这个家庭较少幸福或和睦。我们是在用这些传统的说法来肯定别人拥有的某些事物的价值。我们是在表明,虽然我们并不拥有同等价值的类似的善,但它们实际上是值得去争取的。听到我们说这种话的人,应该把它看作是一种称赞,而不要看作是表明我们敌视态度的一种迹象。好胜性妒忌的情况就多少有些不同了,它使我们努力去得到别人已经有的东西。看到别人的更大的善,会驱使我们以有利于社会的方式去为自己争取类似的东西。因此,这种妒忌本身和我们随意表现的良性妒忌不同,它是一种怨恨,对妒忌对象和妒忌者往往是同样有害的。在某些条件下,如在遭受挫折或感到失败时,好胜性妒忌就可能是这样。
还有一点是,妒忌不是一种道德感觉。不需要用任何道德原则来解释它。只需说别人的较好地位引起我们的注意就够了。别人的好运使我们感到沮丧,并且不再那么看重我们自己拥有的东西;这种受伤害感和丧失感引起了我们的怨恨和敌意。因此,人们必须小心,千万不要把妒忌和不满混为一谈。不满是一种道德感觉。如果我们由于自己的东西比别人的少而感到不满,这大概是因为我们认为别人处境较好是不正义的体制或他们的不正当行为所造成的。表示不满的人必须准备好说明为什么某些体制是不正义的,别人又是怎样使他们受到损害的。区分妒忌和道德感觉的界限的,是对妒忌的不同的说明方式,是用来考察这一情况的那种观点。
我们还应该指出的是,非道德感觉与妒忌有关,但不能把它们误认为妒忌。特别是,小心提防和吝于给予可以说是妒忌的对立面。一个处境较好的人可能会希望那些不及他幸运的人保持他们的原有地位。他小心谨慎地保护自己的优越地位,而不愿给予他们以更大的利益,因为那样他们就会和他处于同一层次了。如果这种倾向发展到连他不需要的和他自己不能使用的利益也不给他们,那么他就是为恶意所驱使了。这种倾向同妒忌一样是对集体有害的,因为吝于给予和心怀恶意的人宁愿放弃某些东西,也要维持他和别人之间的距离。
至此,我已把妒忌和吝啬当作恶习来对待了。我们已经看到,道德美德包含在具有广泛基础的性格特征之中,作为同伴,人们彼此是可以合理地要求对方具有这些特征的(第66节)。因此,恶习也是具有广泛基础的特性,但它们不是人们所要求的特性,恶意和妒忌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子,因为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害的。各方当然会选择某些在实现之后不致产生这种倾向的正义观。我们一般都应该避免去做这些倾向促使我们去做的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我们摆脱这些倾向。然而,有时候,引起妒忌的环境咄咄逼人,因此,考虑到人的实际情况,对任何人都无法合理地要他去克服他的怨恨情绪。用客观的基本善的指数来衡量,一个人的地位可能十分低微,以致使他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也许会对他的丧失感表示同情。实际上,我们可以由于成了妒忌对象而感到不满,因为社会可能会允许这些善的数量上的悬殊,以致在现存的社会条件下,这些差异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自尊心的丧失。对于感受到这种伤害的人来说,妒忌情绪并不是不合理的;他们发泄了怨恨,可能会使他们感到好受一些。如果在没有理由指望一个人不产生这种感情时,妒忌是对自尊心丧失的一种反应,那么我就可以说,这种妒忌是情有可原的。既然自尊心是主要的基本善,那么我将假定,各方可能不会同意把这种主观上的损失看作是毫不相干的。因此,这里的问题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基本结构是否会引起如此大量的情有可原的妒忌,以致不得不重新考虑对这些原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