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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之六十

 

73节 道德感情的特征

  在下面几节中,我要更详尽地讨论关于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的几个问题。道德感情的概念、三条心理学法则的性质以及这些法则赖以存在的过程,都需要予以进一步的评述。关于这些问题的第一个问题,我应该说明的是,我要把感情这个比较古老的词汇用于永久有序的各种起支配作用的倾向,如正义感和人类之爱(第30节),同时也用于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的对特定个人或团体的持久忠诚。这样,道德感情和自然感情就全都有了。我用得更广泛的,是态度这个词。同感情一样,态度也是一些有序的道德倾向或自然倾向,但就这些倾向来说,它们不一定那么具有支配作用或持久。最后,我还打算用道德感觉道德情绪这两个短语来说明我们在特定场合所体验到的感觉和情绪。我希望阐明道德感情、道德态度和道德感觉同相应的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

  说明道德感情的主要特征的最好办法,也许是研究一下在试图说明这些特征的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这些特征赖以显示的各种感觉。值得指出的是如何把这些特征互相区别开来,并把它们同有可能与之混淆不清的自然态度和感觉区别开来。因此,首先有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在语言表达中也含有某种道德感觉及其各种重要的变化,那么,要用什么语言表达方式来予以表达?(2)某种特定感觉的特有的行为表现是什么,以及一个人显示自己的感觉的特有方式是什么?(3)与道德情绪联系在一起的特有知觉或动感(如果有的话)是什么?例如,当一个人发怒时,他可能会感到身上发热;他可能会哆嗦,并感到胃在收缩。他说话时可能会声音发抖;同时他也许会情不自禁地作出某些手势。如果对某种道德感觉来说确实存在这种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那么它们还不能构成犯罪感、羞耻感、义愤感或诸如此类的感觉。这种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也不足以使一个人感到有罪、羞耻或义愤。这并不否认,如果一个人竟由于犯罪感、羞耻感或义愤感而寝食不安,那么对这种不安的某些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也许就是必然的。但是,只要一个人老老实实地承认他感到有罪、羞耻或义愤,并承认他准备对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作出适当的解释(当然假定他认为这种解释是正确的),就常常足以使他产生这些感觉。

  这最后一种考虑在把道德感觉互相区别开来并同其他情绪区别开来时引入了主要的问题,即(4)对产生道德感觉的必要的确定解释是什么?从对一种感觉到对另一种感觉,这些解释又如何不同?例如,当我们问一个人为什么他会有犯罪感时,我们想得到什么样的回答呢?当然,不是任何回答都是可以接受的。仅仅提到所期待的惩罚,那是不够的;这也许可以用来说明恐惧或忧虑,但不能用来说明犯罪感。同样,提到一个人由于过去的行动而使自己遭到损害或不幸,这只是说明了后悔感,而不是犯罪感,更不是悔恨感。当然,由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因,恐惧和忧虑常常伴随着犯罪感,但决不能把这些情绪同道德感觉混为一谈。因此,我们不应认为犯罪感就是恐惧、忧虑和后悔的一种莫名其妙的混合物。忧虑和恐惧根本不是道德感觉,而后悔只与关于我们自己的善的某种观点有关,它是由于不能以明智的方式促进我们的利益而引起的。甚至像神经过敏的犯罪感这类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现象,都被认为是犯罪感,而不是仅仅由于这种对不符合标准的特别说明就被看作是不合理的恐惧和忧虑。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始终认为,更深入的心理研究将会揭示(或已经揭示了)与其他犯罪感相关的类似之处。

  一般说来,个人在对其感觉进行说明时引用某种道德概念及其有关原则,这是道德感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特征,也是把它们同自然态度区别开来的东西的一部分。他对自己感觉的说明,涉及一种公认的正确或错误。如果我们对此产生疑问,我们就有可能作为相反的例子提出种种不同的犯罪感来。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最初的犯罪感就是对权威的犯罪感,而我们在长大成人后,不可能没有所谓残余的犯罪感。例如,一个在严格的教派中长大的人可能一直被教导说,看戏是错误的。虽然他现在不再相信这种说教,但他告诉我们说,他在看戏时仍然有犯罪感。但这不是应有的犯罪感,因为他不会向任何人道歉,也不会决心不再看戏,等等。事实上,他倒是应该说,他有某种不自在的知觉和感觉等等,就像他在产生犯罪感时所感觉到的那样。因此,假定契约观点是正确的,对某些道德感觉的说明就要依赖于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正当原则,而其他的道德感觉则与关于好的概念相联系。例如,一个人感到有罪,是因为他知道他所拿的超过了他应得的那一份(他应得的一份是由某种正义的安排规定的),或者是因为他没有公平地对待别人。或者,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怯懦和没有说实话。他没有能按照自己决心要实现的道德价值观去行动(第68节)。把道德感觉互相区别开来的,是对它们的说明特地引用的那些原则和错误。就大多数情况来说,所有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都是相同的,都是心理上的失常,并具有这方面的共同特征。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像通常那样对每种道德感觉都能给予适当的说明,那么同样的行动可能会同时产生不同的道德感觉。例如,一个进行欺骗的人可能会既感到有罪,又感到羞耻:他感到有罪,是因为他破坏了信任和不正当地推进自己的利益,他感到有罪,正是对别人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反应;他感到羞耻,是因为他利用这些手段就是向他自己(也向别人)证明了他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不可信赖的人,是一个用不正当的见不得人的手段来促进自己目标的人。作这些说明,需要不同的原则和价值观,以便把相应的感觉区别开来;但这两种说明经常都是适用的。这里我们还可以补充说,在一个具有某种道德感觉的人看来,他的说明不必全都正确;他只要承认这种说明就足够了。因此,一个人可能错误地以为他所享的超过了他应得的那一份。他可能是没有罪的。尽管如此,他仍然会感到有罪,因为他的说明可以说是正确的,即使他的说明是错误的,但他所表达的信念是真诚的。

  其次,还有一组问题是关于道德态度与行动的关系的:(5)一个具有某种特定感觉的人的特有的意图、努力和倾向是什么?什么事是他希望做的,或发觉是他不能做的?一个发怒的人的特点就是想要反击,或使他所恼怒的人的目的不能实现。一个人如果为犯罪感所困扰,就会希望在将来正确地行动,从而力求相应地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会愿意承认自己所做的事,并要求重做,也会愿意接受责备和处罚;同时,如果别人做错了事,他也会发现自己不大能够谴责他们。这种特殊情况将决定这些倾向中的哪种倾向会得到实观;而我们也可以假定,可能被诱发出来的这类倾向随个人道德的不同而不同。例如,随着团体道德的理想和作用变得更复杂和要求更高,犯罪感的典型表现和合适的说明显然就会完全不同;而这些感觉反过来也不同于和原则的道德有关的情绪。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这些不同首先是由相应的道德观点的内容来说明的。准则、理想和原则的结构表明需要什么样的说明。

  另外,我们还可以问:(6)一个具有某种特定感觉的人料想别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情绪和反应?他怎样来预知他们将会对他作出反应,就像在他解释别人对他的行为时所持有的种种曲解所表明的那样?例如,一个感到有罪的人在承认自己的行动侵犯了别人的合法要求时,预料他们会对他的行动感到不满,并千方百计地对他进行惩罚。他还认为,第三方也会对他感到义愤。因此,一个感到有罪的人害怕别人的不满和义愤,害怕不知因此会带来什么后果。与此相反,一个感到羞耻的人预料会被人讥笑和蔑视。他没有达到人类优点的标准,而是懦弱无能,显得不配同与他抱有同样理想的其他人交往。他担心别人会同他断绝关系和把他抛弃,使他成为笑炳。正如犯罪感和羞耻感要用不同的原则来说明一样,它们也使我们预料到别人的不同态度。一般来说,有罪、不满和义愤要用关于正当的概念来说明,而羞耻、蔑视和嘲笑则要用关于好的概念来说明。这些观点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责任感和义务感(如果有这种责任感和义务感的话),也可以扩大应用于应有的自豪和自我价值意识。

  最后,我们还可以问:(7)对引起道德感觉的特有的行动诱因是什么,以及这种感觉的特有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里存在着明显的道德情绪的差异。犯罪感和羞耻感的背景不同,克服的办法也不同,而这些不同反映了与它们有关的规定原则和它们特有的心理基础。例如,摆脱犯罪感的办法是补偿和使和解成为可能的宽恕;而摆脱羞耻感的办法则是证明缺点已经纠正,是重建对一个人的优点的信心。显然,不满和义愤也有它们特有的解决办法,因为不满是由于我们认为别人对我们的不公正待遇引起的,而义愤则与对别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有关。

  然而,犯罪感和羞耻感的不同十分明显,因此,指出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与道德的各个方面的差异相一致,这是有帮助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对任何美德的破坏都可能引起羞耻;一个人只要珍视包括在他的各种优点中的行动方式就可以了(第67节)。与此类似,一件坏事如果使别人在某个方面受到损害,或使他们的权利遭到破坏,常常会造成犯罪。因此,有罪和羞耻反映了与别人的关系,也反映了必定会在所有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与个人人格的关系。尽管如此,某些美德以及强调这些美德的道德,对关于某种感觉的观点来说,比对关于另一种感觉的观点更有代表性,因而关系也更为密切。尤其是,份外道德为羞耻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为这些道德代表了更高级的道德优点,即人类之爱和自制,一个人在选择这些道德时要冒不能掌握它们的本性的危险。然而,在全面的道德观中,强调关于某种感觉的观点,而不那么强调关于另一种感觉的观点,这可能是一种错误。因为关于正当和正义的理论是以相互关系概念为基础的,而这种相互关系使自己的观点和其他平等的道德的主体的观点一致起来。这种相互关系所产生的结果是,这两种观点通常在大致相等的程度上表现了道德思想和道德感觉的特点。无论是对别人的关心还是对自己的关心,都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平衡是由正义原则决定的。如果这种平衡倾向某一方(如份外道德所表现的那种情况),那是自己的选择造成的,因为自己自由地选择了较大的一方。因此,虽然我们可以把自己的和别人的观点看作是历史上某些道德所特有的观点,或某种全面观念内的某些观点,但任何完备的道德理论都是包括这两种观点的。如果这些观点互不相干,那么任何关于羞耻的道德或关于犯罪的道德只不过是某种道德观点的一部分而已。

  我的这些看法强调了两点。第一,不应把道德态度与特有的知觉和行为表现(即使存在这种知觉和表现的话)混为一谈。对道德感觉需要作某种说明。因此,第二,所谓道德态度就是承认某些特定的道德美德;而规定这些美德的原则则被用来说明相应的感觉。用来说明不同情绪的判断,由解释这些情绪时所引用的标准来把它们互相区别开来。有罪和羞耻,悔恨和后悔,义愤和不满,要用属于道德的不同部分的原则或来自不同观点的原则来说明。任何伦理学理论都必须说明这些差异,并给它们以某种地位,虽然每一种伦理学理论大概都会努力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这样做。

 

录入编辑: 邱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