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0-08814-3
作者:陈兴良
定价:198.00元
字数:1804 千字
出版日期:
内容简介:
罪名是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一个《决定》和六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分则有关罪名的删改与增补,使之适应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罪名指南》(第二版)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前沿性成果,从法理上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作了逐个解说,是对罪名的体系性叙述。在该书对罪名的解说中,对每个罪名的概念、沿革、构成、认定和处罚等问题,都根据最新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论阐述,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重点加以讨论,为司法机关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提供理论资源。《罪名指南》(第二版)资料齐全、写作规范、阐述准确、内容充实,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书籍。
出版说明:
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刑法总则是对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的规定,因而以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总论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历来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而刑法分则是对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因而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各论具有较强的应用性,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就对刑法的司法适用而言,刑法各论也许是更为重要的。在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更为关注刑法总则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刑法分则研究。但在国外,刑法分则研究更受到重视。前不久去日本东京大学参加研讨会,山口厚教授送给我们刑法总论的教科书,犯罪论部分共计389页,刑罚论部分只有4页,但刑法各论的篇幅远远超过刑法总论。对此,山口厚教授解释说,刑罚论的内容在日本主要放在刑事政策学中讲授,因而在刑法总论中只是简而论及。至于刑法各论之所以写得那么详细,是因为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都是通过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因而对刑法分则规定的解释与阐述更能体现一个刑法学者的理论造诣。山口厚教授的这一见解对于我们是具有启发的,刑法各论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日本东京大学刑法教授与法官、检察官每月举行一次判例研讨会。这一传统自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首创,至今已经坚持一百年了。这真是令人惊讶的。一个学术活动能够持续地坚持一百年,并且参与者,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能从中有所收获,这是需要多么大的韧性。只有这样,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研究才能深入细致,达到入微的程度。
之所以写下这些感想,是因为对我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进行修订,要出第二版。《罪名指南》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完成的,由我和周光权教授担任主编与副主编,对刑法分则所有罪名逐个加以论述。本书的特点是对罪名的论述不仅限于对刑法规定的解释,而且追溯罪名的立法沿革,尤其关注司法实践的需要,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因而具有工具书的性质,便于检索与应用。第一版出版以后,在司法实务中受到好评。从第一版到现在,将近十年过去了,以下三个原因决定了该书非修订不可:
一是刑法罪名的大量增加。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在十年之间,立法机关通过了1个《决定》(
二是司法解释的频繁出台。司法解释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刑法规定,尤其是刑法分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在1999年本书第一版出版的时候,司法解释还没有大规模出台,而是在积累经验调查研究阶段。从
三是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大大地充实了刑法理论,对于刑法分则条文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罪名指南》的相关内容应当吸收刑法罪名的前沿性研究成果,使其内容更加充实。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对《罪名指南》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由此作为本书的第二版。由于本书第一版的作者已经散落在全国各地,有的在司法机关任职,有的从事律师职业,还有的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理论研究,所以,要想由原作者本人进行修订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本书第二版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06级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微和杨磊分别承担修订工作。除了对原书的内容进行修改以外,还大量地增写了新罪的内容。因此,周微和杨磊是本书第二版的新增撰稿人。没有周微和杨磊的辛勤劳动,本书第二版的修订工作不会这么顺利地如期完成。作为主编,我对周微和杨磊深表谢意。本书修订中也还存在一些遗憾无法弥补:一是本书第一版对各个罪名构成要件的论述是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排列的,本想在第二版改为按照罪体、罪责、罪量排列的犯罪构成体系。但考虑到工作量过大,这一设想最终还是放弃了。二是本书的书名,我最初 拟定的是《罪名通纂》,当时出版社考虑到这一罪名不太通俗,从发行的需要出发,将书名确定为《罪名指南》。对此我一直耿耿于怀,本想在第二版改过来。但考虑到本书第一版与第二版的延续性,书名改动会使人以为这是两本不同的书而非同一本书的两个版本。因此,改正书名的念想最终也放弃了。在生活中,岂能尽如人意,有太多的妥协、太多的让步,本书的编写也是一样,只要能达到初步的目标也就满意了。但愿修订使本书获得新生,将来还会通过修订使本书的生命持续更长时间。
是为出版说明。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章节目录:
绪 论
第一节 罪名概述
第二节 罪名分类
第三节 确定罪名的根据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 背叛国家罪
1—2 分裂国家罪
1—3 煽动分裂国家罪
1—4 武装叛乱、暴乱罪
1—5 颠覆国家政权罪
1—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8 投敌叛变罪
1—9 叛逃罪
1—10 间谍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2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1 放火罪
2—2 失火罪
2—3 决水罪
2—4 过失决水罪
2—5 爆炸罪
2—6 过失爆炸罪
2—7 投放危险物质罪
2—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0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1 破坏交通工具罪
2—12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13 破坏交通设施罪
2—14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15 破坏电力设备罪
2—1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7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1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19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20 资助恐怖活动罪
2—21 劫持航空器罪
2—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2—23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2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25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2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27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28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9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0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1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3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33 丢失枪支不报罪
2—3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35 重大飞行事故罪
2—36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37 交通肇事罪
2—38 重大责任事故罪
2—39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40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4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2—42 危险物品肇事罪
2—4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4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45 消防责任事故罪
2—4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1—2 生产、销售假药罪
3—1—3 生产、销售劣药罪
3—1—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3—1—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1—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1—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1—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3—1—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3—2—1 走私武器、弹药罪
3—2—2 走私核材料罪
3—2—3 走私假币罪
3—2—4 走私文物罪
3—2—5 走私贵重金属罪
3—2—6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2—7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3—2—8 走私淫秽物品罪
3—2—9 走私废物罪
3—2—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3—1 虚报注册资本罪
3—3—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3—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3—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3—5 妨害清算罪
3—3—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3—7 虚假破产罪
3—3—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3—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3—1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3—1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3—12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3—1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3—1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3—15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3—1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3—4—1 伪造货币罪
3—4—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4—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4—4 持有、使用假币罪
3—4—5 变造货币罪
3—4—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4—7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4—8 高利转贷罪
3—4—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4—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4—1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4—1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4—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4—1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3—4—1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4—1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4—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4—18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4—1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4—2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4—2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4—22 违规运用资金罪
3—4—23 违法发放贷款罪
3—4—2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4—2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4—2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4—27 逃汇罪
3—4—28 骗购外汇罪
3—4—29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5—1 集资诈骗罪
3—5—2 贷款诈骗罪
3—5—3 票据诈骗罪
3—5—4 金融凭证诈骗罪
3—5—5 信用证诈骗罪
3—5—6 信用卡诈骗罪
3—5—7 有价证券诈骗罪
3—5—8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1 偷税罪
3—6—2 抗税罪
3—6—3 逃避追缴欠税罪
3—6—4 骗取出口退税罪
3—6—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6—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6—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6—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6—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6—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6—1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6—12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7—1 假冒注册商标罪
3—7—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7—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7—4 假冒专利罪
3—7—5 侵犯著作权罪
3—7—6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7—7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8—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8—2 虚假广告罪
3—8—3 串通投标罪
3—8—4 合同诈骗罪
3—8—5 非法经营罪
3—8—6 强迫交易罪
3—8—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8—8 倒卖车票、船票罪
3—8—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8—1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8—1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8—12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1 故意杀人罪
4—2 过失致人死亡罪
4—3 故意伤害罪
4—4 过失致人重伤罪
4—5 强奸罪
4—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7 猥亵儿童罪
4—8 非法拘禁罪
4—9 绑架罪
4—10 拐卖妇女、儿童罪
4—1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1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13 诬告陷害罪
4—14 强迫职工劳动罪
4—15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16 非法搜查罪
4—17 非法侵入住宅罪
4—18 侮辱罪
4—19 诽谤罪
4—20 刑讯逼供罪
4—21 暴力取证罪
4—22 虐待被监管人罪
4—2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24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25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2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27 侵犯通信自由罪
4—2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29 报复陷害罪
4—30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31 破坏选举罪
4—3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33 重婚罪
4—34 破坏军婚罪
4—35 虐待罪
4—36 遗弃罪
4—37 拐骗儿童罪
4—3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5—1 抢劫罪
5—2 盗窃罪
5—3 诈骗罪
5—4 抢夺罪
5—5 聚众哄抢罪
5—6 侵占罪
5—7 职务侵占罪
5—8 挪用资金罪
5—9 挪用特定款物罪
5—10 敲诈勒索罪
5—11 故意毁坏财物罪
5—12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6—1—1 妨害公务罪
6—1—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6—1—3 招摇撞骗罪
6—1—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1—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1—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6—1—7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6—1—8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6—1—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6—1—10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6—1—11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6—1—1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6—1—1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6—1—1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6—1—15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6—1—16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1—17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6—1—1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6—1—1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6—1—2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6—1—21 聚众斗殴罪
6—1—22 寻衅滋事罪
6—1—2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1—2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6—1—2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1—26 传授犯罪方法罪
6—1—27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6—1—28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1—29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6—1—30 侮辱国旗、国徽罪
6—1—3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6—1—3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6—1—33 聚众淫乱罪
6—1—3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6—1—35 盗窃、侮辱尸体罪
6—1—36 赌博罪
6—1—37 开设赌场罪
6—1—3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6—2—1 伪证罪
6—2—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6—2—3 妨害作证罪
6—2—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2—5 打击报复证人罪
6—2—6 扰乱法庭秩序罪
6—2—7 窝藏、包庇罪
6—2—8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6—2—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2—1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2—11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6—2—12 破坏监管秩序罪
6—2—13 脱逃罪
6—2—14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6—2—15 组织越狱罪
6—2—16 暴动越狱罪
6—2—17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6—3—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3—2 骗取出境证件罪
6—3—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6—3—4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6—3—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3—6 偷越国(边)境罪
6—3—7 破坏界碑、界桩罪
6—3—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6—4—1 故意损毁文物罪
6—4—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6—4—3 过失损毁文物罪
6—4—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6—4—5 倒卖文物罪
6—4—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6—4—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6—4—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6—4—9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6—4—10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6—5—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5—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6—5—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6—5—4 非法组织卖血罪
6—5—5 强迫卖血罪
6—5—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6—5—7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5—8 医疗事故罪
6—5—9 非法行医罪
6—5—10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6—5—11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6—6—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6—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6—6—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6—6—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6—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6—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6—7 非法狩猎罪
6—6—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6—9 非法采矿罪
6—6—10 破坏性采矿罪
6—6—11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6—1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6—13 盗伐林木罪
6—6—14 滥伐林木罪
6—6—1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7—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7—2 非法持有毒品罪
6—7—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7—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7—5 走私制毒物品罪
6—7—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7—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7—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7—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6—7—10 强迫他人吸毒罪
6—7—11 容留他人吸毒罪
6—7—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8—1 组织卖淫罪
6—8—2 强迫卖淫罪
6—8—3 协助组织卖淫罪
6—8—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8—5 引诱幼女卖淫罪
6—8—6 传播性病罪
6—8—7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9—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9—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6—9—3 传播淫秽物品罪
6—9—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6—9—5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7—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7—2 阻碍军事行动罪
7—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4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5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6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7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8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7—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7—1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7—11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7—1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7—13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7—14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7—15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7—16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7—17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7—18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7—19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7—20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7—21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7—22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8—1 贪污罪
8—2 挪用公款罪
8—3 受贿罪
8—4 单位受贿罪
8—5 行贿罪
8—6 对单位行贿罪
8—7 介绍贿赂罪
8—8 单位行贿罪
8—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10 隐瞒境外存款罪
8—11 私分国有资产罪
8—12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9—1 滥用职权罪
9—2 玩忽职守罪
9—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9—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9—5 徇私枉法罪
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9—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9—8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9—9 枉法仲裁罪
9—10 私放在押人员罪
9—1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9—1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9—1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1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9—15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9—16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9—1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9—1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9—19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9—20 环境监管失职罪
9—2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9—2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9—2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9—24 放纵走私罪
9—25 商检徇私舞弊罪
9—26 商检失职罪
9—27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28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9—29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9—30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9—31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9—32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33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3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9—35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9—36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0—1 战时违抗命令罪
10—2 隐瞒、谎报军情罪
10—3 拒传、假传军令罪
10—4 投降罪
10—5 战时临阵脱逃罪
10—6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10—7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0—8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10—9 违令作战消极罪
10—10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11 军人叛逃罪
10—12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0—1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0—14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0—15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0—16 战时造谣惑众罪
10—17 战时自伤罪
10—18 逃离部队罪
10—19 武器装备肇事罪
10—20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0—21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0—22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0—23 遗弃武器装备罪
10—24 遗失武器装备罪
10—25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0—26 虐待部属罪
10—27 遗弃伤病军人罪
10—28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0—29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10—30 私放俘虏罪
10—31 虐待俘虏罪
作者简介:
陈兴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