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5节 道德心理原则
我们必须根据对道德发展的概述,立即研究一下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问题。但在这样做之前,我想就三条心理学法则说几句话。这将有助于对我们面前的这三条法则作出说明。它们代表了某些倾向,而且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它们都是有效的,这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可以把它们表述如下。
第一条法则:假定家庭体制是正义的,父母爱儿童,并通过关心他的善明显表示了他们的爱,那么,儿童在认识到父母对他的明显的爱时,也开始爱他们。
第二条法则:假定一个人表示同情的能力由于根据第一条法则学会忠诚而得到了实现,同时假定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而且众所周知是正义的,那么,这个人就产生了对这个团体中其他人的友好和信任的感情,而这些人也以明显的意图遵守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他们的地位所具有的理想办事。
第三条法则:假定一个人表示同情的能力由于他根据前两条法则形成的忠诚而得到实现,同时假定社会体制是正义的,而且众所周知是正义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同他所关心的人是这些安排的受益者时,他就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也许,这些法则(或倾向)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表述这些法则时把某种体制背景称作是正义的,而在后两条法则中,则称作众所周知是正义的。对任何正义观来说,道德心理原则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如果所用的正义观不同,对这些原则的表述也就不同。例如,关于正义的某种观点成了对相应感情的发展的部分说明;即使对这种心理过程的假设被理解为仅仅是心理理论的一部分,但这些假设却包括了某些道德概念。这一点似乎是明白易懂的,而如果假定伦理概念能够得到清楚的说明,那就不难明白何以会有这种心理法则。前面关于道德发展的概述,表明怎样才能弄清楚这些问题。毕竟,正义感是一种采纳道德观点并希望按道德观点办事的稳定倾向,至少在正义原则对道德观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这样。这些原则关系到这种支配性感情的形成,这几乎是没有什么奇怪的。事实上,我们对道德学习的理解,不会大大超过我们对应该学习的道德观的理解,这似乎是可能的。同样。我们对我们如何学习我们语言的理解,是受到我们对我们语言的语法和语义结构的理解的限制的。正如心理语言学决定于语言学一样,道德学习的理论也决定于对道德性质及其各种形式的说明。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常识性概念,对理论目标来说是不够的。
毫无疑问,有些人宁愿社会理论不要去运用道德概念。例如,他们可能会希望用一些法则来说明感情方面的关系,这些法则有的涉及从事某一共同任务的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频率,有的涉及某些人采取主动或实行权威性指导的规律。例如,某个法则可能表明,只要平等是由公认的规则规定的,那么在共同合作的平等人之间,彼此的相互影响越频繁,他们之间的友好感情就越可能得到发展。另一条法则则可能认为,一个处于权威地位的人使用自己权力和指挥自己下属的次数越多,他们就对他越尊敬。但是,由于这些法则(或倾向)没有提到所说的安排的正义性(或公平性),它们所涉及的范围必然十分有限。作为另一个行使权威者的下属的那些人,对他的看法当然会有所不同,这决定于这整个安排是否正义,对于促进他们认为是自己的合法利益来说是否设计得很好。这一点对于平等人之间的合作也是同样适用的。体制是由公共规则体系规定的人类行为模式,而体制所规定的对官职和职位的占有,通常表明了某些意图和目标。社会安排是否正义以及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对社会感情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如何来看待另一个人接受或拒绝某种体制以及他改革或捍卫这一体制的努力。
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说,很大一部分社会理论不用任何道德概念也同样做得很好。明显的例子就是经济学。然而,经济学理论所涉及的情况是特殊的,因为人们通常可以假定一种关于规则和限制的固定结构,这些规则和限制规定了可供个人和公司选择的各种行动,而某些简单化的动机假定也似乎是十分合理的。价格理论(无论如何这个理论的一些比较基本的部分)就是一个例证。人们不是考虑买卖双方为什么要按照管理经济活动的法规去行动,也不是考虑选择机会是怎样形成的,或法律准则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就大多数情况来说,这些问题被认为是既定的,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也并无不可。另一方面,所谓民主的经济理论,即把关于价格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扩大应用于政治过程的观点,尽管有其种种优点,也必须予以谨慎对待。任何关于宪法制度的理论,都不能把这些规则看作是既定的,也不能简单地假定它们会得到遵守。显然,政治过程主要是制定和修改规则的过程,是努力控制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过程。即使一切都是按照宪法程序来行事的,我们仍然需要说明为什么要接受这些程序。任何类似竞争性市场的限制,对这种情况都是不适用的。对于议会和行政首脑及其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的许多违宪行动来说,并不存在任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制裁。因此,主要的政治行动者的行动指南,一部分就是他们认为是道德上可以允许的东西;既然任何宪法制衡制度都无法确立一种可以用来指导获得正义结果的过程的无形之手的支配力量,某种普遍的正义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看来,在正义的宪法制度下的正确的政治理论,就似乎必须包含说明道德感情如何影响政治事务行为的正义理论。我曾经联系非暴力抵抗力作用谈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只要补充这样一点就够了。对契约论的一个检验标准,就是它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个目的。
关于心理学法则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些法则决定了属于我们最终目的的感情关系的变化。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指出:说明一种有意识的行动,就是要表明在已知我们的信念和现有选择办法的情况下,它是怎样与我们的生活计划或这个计划与当时情况有关的次要部分相一致的。常常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说明来做到这一点,就是说,做第一件事是为了得到第二件事,做第二件事是为了得到第三件事,等等,这个系列是无限的,最后达到了做前面所有事情的目的。在说明我们的各种行动时,我们可以引用许多不同的理由之链,鉴于生活计划的复杂性及其目标的多元性,这些理由在不同的时刻通常也就不再成为理由。此外,一个系列的理由可以具有几个不同的部分,因为一个行动可以用来促进一个以上的目标。促进这许多目标的活动是怎样排定的,它们彼此之间又是怎样取得平衡的,这要由生活计划本身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原则来决定。
不过,在我们的最终目标中,有我们对别人的忠诚,有我们对实现别人利益的兴趣,还有正义感。这三条心理学法则说明,在我们获得感情方面的联系时,我们的一系列欲望是如何开始有了新的最终目标的。应该把这些变化同我们形成中的派生欲望区别开来,因为这些欲望是更多知识和更多机会所产生的结果,还应该把这些变化同我们更具体地确定我们的现有需要区别开来。例如,一个希望去某地旅行的人被告知某一条路线是最佳路线。他在接受这个建议时,产生了向某个特定方向前进的欲望。对这种派生的欲望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它们是去做从现有证据来看将会最有效地实现我们当前目标的那种事情的欲望,它们随着知识和信念以及现有机会而发生改变。这三条心理学法则并不提供对这种意义上的欲望的合理解释;相反,它们说明了我们最终目标模式的改变,而这些目标是由于我们承认体制和别人的行动影响我们的善的方式而产生的。当然,一个目标究竟是最终目标还是派生目标,这常常是不容易确定的。只有根据一个人的合理的生活计划才能作出这种区别,但这个计划的结构甚至在他自己看来也并不总是很明显的。然而,对我们这里的论题来说,这种区别已经相当清楚了。
第三个看法是:这三条心理学法则不仅仅是关于联想或强化的原则。虽然它们同这些学习原则有某种类似之处,但它们认为,爱和友谊以及甚至正义感这些积极的感情,是从别人为了我们的善而行动的明显意图中产生的。因为我们认识到他们希望我们好,我们也就用关心他们的福利来作为回报。这样,我们就根据我们对他们如何影响我们的善而获得了对人和体制的忠诚。这里的基本思想是互惠的思想,是一种投桃报李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一个深刻的心理事实。没有这种倾向,我们的本性就可能十分不同,而富有成果的社会合作即使不会变得不可能存在,也会变得脆弱起来。一个有理性的人对大大影响自己的善的事情,当然不会无动于中;假定他对这些事情形成了某种态度,他不是获得了对它们的新的忠诚,就是获得了对它们的新的厌恶。如果我们以怨报德,或者竟然不喜欢那些公平待我们的人,或者厌恶促进了我们的善的活动,那么,任何社会都会立刻解体。具有不同心理的人,要么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要么必定是在进化过程中很快消失了。由对同样的报答形成的正义感的感受能力,看来可能是人类实际行动的一个条件。最稳定的正义观大概就是相应的正义感以这些倾向作为最坚实基础的正义观(第76节)。
最后,关于对整个道德发展的说明,再谈几点看法。依靠关于道德心理学的这三条原则,当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更全面的说明可能要把不同的学习区别开来,从而区别工具性条件反射(强化作用)同经典性条件反射,以便有可能形成我们的情绪和感情。对模拟和仿效的考虑,以及对概念和原则的学习,可能也是必要的。没有理由否认这些学习形式的意义,然而,就我们的论题来说,这个三阶段图式可能已经足够了。只要道德学习把忠诚的形成作为最后目标而予以强调,对道德学习的概貌就类似于经验主义传统而突出了获得新动机的重要性。
道德学习与我们所说的理性主义观点,也有某些关系。首先,正义感是在与知识增长和理解加深相联系的阶段获得的。一个人必须养成关于社会的观念,而要获得正义的感情,还必须养成关于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正义的观念。对别人的明显意图是在由关于自我及其地位的观点所解释的普遍体制的背景上来认识的。然而,我并没有认为这些发展阶段是固有的,或是由心理机制来决定的。各种天然倾向是否会影响这些阶段,这是一个我不曾讨论的问题。相反,倒是一种关于正当和正义的理论,被用来说明预期的发展过程可能会是怎样的。对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安排方式,以及支配这整个安排的全部原则、理想和准则,提供了区分道德发展三阶段的方法。在一个由契约论支配的社会里,道德学习可能要遵循所提出来的这个次序,这似乎是有道理的。这些阶段决定于学习对象的结构,随着必要能力的实现,经历了由比较简单到比较复杂的过程。
最后,既然对道德学习的说明显然是以某种伦理学理论为基础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这些阶段的顺序体现了一种渐进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一种规定的顺序,这就显而易见了。正如人们逐步地制定出符合自己更大利益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一样,他们也是逐步知道道德准则和理想是由他们在平等的原始状态中可能接受的原则产生的。伦理准则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一种限制,而是被结合成一种合乎逻辑的观念。这些标准与人类愿望之间的关系现在得到了了解,人们认为他们的正义感就是他们的自然忠诚的延伸,是关心集体善的一种手段。许多具有自己不同终点的理由之链,不再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而是被视为一种系统观点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观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正义理论。采纳一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的人,会赞成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说明。但无论如何,某种正义观对说明道德学习无疑是有其应有地位的,即使这种正义观完全属于心理学理论范围,在哲学上并没有被承认是正确的,情况也仍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