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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三)

1950—1970关于《大清律例》的研究综述

 

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不容否认,这是一次划时代的政治与社会变革。这一变革在学界的反映是:一方面,学术界的思想改造运动旋踵而至,政治运动此起彼伏;另一方面,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用马列主义的研究方法从事各自学科的研究成为那一时代相当一部分学者追求的时尚和信念。清代法制史研究和其他学科一样,概莫能免。
  如果再细点划分,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史研究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教条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初步建立了国家与法(或权)的新的学科体系。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很多学科研究陷入停滞,影射史学大行其道。中国法制史研究作为一个学科(如果还能称作学科的话)早已沦没。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连法制史的名称都不再存在,顶多是史话一类的称呼。当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阙如,一片沉寂(实际是另一种繁荣),学者们首先注意的是如何在研究中体现马列主义关于法的理论、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以阶级为纲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予以科学的批判与分析。然而,被教条化的真理往往会滑入谬误的深渊,这种机械地搬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势必造成忽视中国法制历史特点而任意(或故意)宰割法律史资料,强行切断法制历史延续性的弊端。
  在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法律史研究的成果可想而知。以致几十年后,不仅我们生活在思想比较开放、言论比较自由的空气中的新一代学人对此有些不解和遗憾,许多从那一时代亲身经历过来的学者对此也表示相当的不满。有的学者撰文沉痛指出:1949年起,随着阶级斗争理论与实践有准备、有组织又无法控制地朝着绝对化、极端化的推进,学界蒙受苦难之深重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虽不能断言绝后,却可谓空前,不仅明清的文字狱相形见绌,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亦小巫见大巫,……先是拜苏联为兄长,照搬苏联的模式,改造大学,实行一元化领导,调整院系,削减教育和科研力量,取消法律史学的独立地位,使其成为现实政治的复制品。从此,大学为国家所掌握,丧失了应有的品格,既可充当阶级斗争的工具,又可充当阶级斗争的试验场,还可作为阶级斗争的对象,同时又可造就符合阶级斗争需要的人才。……在大陆,阶级斗争的理论风靡九州,阶级斗争的运动惊天动地,中国法律史学遭受灭顶之灾。
[1]其中虽不乏激愤之辞,也的确暴露了当时一些问题。
  综上,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几乎整个中国法律史研究成果寥若晨星,清代法制史方面著作更显空空如也,休论《大清律例》研究了。但这种情况在1979年竟出现了转机。19791月,《法学研究》复刊,标志着中国法律史研究翻开新的一页。同年9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更为第三阶段清代法制史研究埋下一个很好的伏笔。就在1979年第一期《法学研究》上,有一篇清代法制史的论文,颇为引人瞩目。这就是张晋藩先生的《清律初探》。在文章中张先生认为:清律是我国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也是向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体系演变过渡形态。它体例繁冗,刑罚严酷,比历代封建法律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还归纳出大清律的几个主要特点。
[2]从我们今天的眼光看,先生的观点似显老套。但在经过长期教条主义重重束缚之后,在改革开放的第一个春天,能写出这样一篇文章,实属不易,先生的开创之功不可磨灭。



[1]高积顺 张东华:《阶级论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影响——一种法律史学研究方法的检讨》,《继承与创新——<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汪汉卿等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

[2]张晋藩:《清律初探》,《法学研究》,19791期。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