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清律例》研究的历史,远超过百年,我们完全可以把视界放得更远。因为在中国古代根本没有我们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而延续着很古老的“注释律学”(或称“注释法学”)的传统:即对法律文本进行考证和注解,或为穷其源流(考据倾向)或为方便操作(实用倾向)。有清一代,这种注释式法史研究相当发达。有学者统计,清代仅私家注释《大清律例》版本就有百余家,130多种。[1]其中最富盛名者当属《大清律辑注》(沈之奇著)、《读律佩觿》(王明德著)和《读例存疑》(薛允升著)等。
其中,《读例存疑》一书最值得重视。此书刊行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距今恰好百年,其作者薛允升堪称清“注释律学”之集大成者和终结者。薛允升(1820-1901),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曾任刑部尚书,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时人公认为律学巨擘。主要著作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服制备考》、《汉律辑存》等。《读例存疑》乃在薛氏故去后,由沈家本代为整理刊布的。此书是薛在自身丰富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对《大清律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把自己修改律例的意见逐条汇集而成。其价值不仅在于作者同时具有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亲身经验和深刻了解,非一般研究者所能及,因而赋予了此书极高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同时,此书对清末的法制改革影响极大,由此薛允升曾被人喻为“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先驱”。[2]沈家本对此书评价甚高:“洵律学之大成,而读律者之圭臬也。……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笔一削,将奉此为准绳,庶几轻重密疏罔弗当。而向之牴牾歧异者,咸顜若画一,无复有疑义之存,司谳者胥得所遵守焉。”[3]沈家本在其《律例校勘记》序言中再次强调:“律例自同治九年大修以后,久未修改,迄今三十二年矣。其中应修之处甚多也。近奉明谕删繁就简,自应乘此整顿庶务之时,详细考究,大加修改。兹将应修并、应修改、应删除各条,逐一录出。薛大司寇于此书用力数十年,其说最为精练,故备录其说而参以管见,将来修律时即以此作蓝本。”[4]
继薛允升之后,具有突出影响的清律研究大家则非沈家本莫属。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他不仅身当修律之要职,又撰写了大量的法学方面的论著。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的带有总结性的著作,至今仍为从事研究中国法律历史者所必研读。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方法,因此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前人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更有见地。也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变。
然而,这一时期,另外两个人也不容忽视。其一是任公梁启超。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学术史上首屈一指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和思想家,堪称“多面圣手”。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性贡献,长期不为人注意。现在已有人认为“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贡献,不在沈家本之下……在法史学方面,梁启超更是开山鼻祖。”[7]其实,早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
以上是上个世纪初期的情况。民国成立后,有关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著述不少,但比较注重通史方面,专门讨论《大清律例》的研究者寥寥。其中相当有分量的几篇论文主要出自两人——董康和郭卫——之手。
[1] 何敏:《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法学》,1997年5月。
[2]华有根:《薛允升的律学研究及其影响》,《政治与法律》,1999年3期。
[3]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六。
[4]沈家本:《律例校勘记》,《中华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三册《沈家本未刊稿七种》法律出版社,2000年。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第26章《清——欧美法系侵入时期》,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
[6]李贵连: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李贵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7]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8]李贵连: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李贵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9]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六。
[10]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1935年8月。
[11]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1935年8月。
[12]北大图书馆所藏《政治季刊》,纸质相当粗糙,印刷也不很清晰,封面上钦有“西南联合大学”的章。这第三篇文章得以留存真属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