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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然与法律

地震后的点滴思考

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用主观和客观来代替。主客两分的哲学,在西方思想中一直都存在。自古希腊起,理性的思想其实就是强调人的存在本身。笛卡尔的两分法,以及后来的认识论哲学发展(包括马克思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划分),都强调了主客二分的“物我”沟壑以及主观对客观的“改造”。以上是西方哲学的主客二元划分。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阴阳论,还是五行说,都没有明显的主客二元的划分。相反,我们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学说,儒家的“克己复礼”、“存天理、灭人欲”等观点,都强调了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很多古代文学,达到了物我一体的境界。人们以为这是中国人的伟大之处,殊不知这只不过是出于低级生产阶段对自然的无奈进而产生的自然崇拜而已。 

  在这种背景下,还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自清末以来的现代化进程,学习西方的“科学”和“民主”。所谓科学,其实就是主观对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所谓民主,就是服务于人类主观对客观的改造。现代化思潮的引入,打破了“小国寡民”、“天人合一”的理想,而转向了“主观对客观的改造”。 

  因此,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已经渗透了西方的主客二分思想,也就左右着当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就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这是一直处于斗争中的双方,没有和平。说“人定胜天”,这是过分夸大了人的主观,藐视了自然;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环境”,这低估了自然的野性,也只不过是人类屈服的借口。 

  再说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只是人和人竞争抑或合作来对抗自然的关系。在自然肆虐的场合,人会出于屈服或者恐惧而团结,就例如今天的抗震救灾;在自然处于被动或者爆发之前,人和人就像动物界的竞争(丛林规则)。为了规制竞争,人类便发明了制度,法律。人类用民法制度来瓜分和确认对自然的占有;用宪法和刑法来保证这种占有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逃避自然的惩罚,人类还发明了“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下免责的规则。这说明了什么?这些所谓的“文明”、“制度”都只不过是人类自以为得意之作,因为在自然爆发之时,它已经把所有的“财产”又从人类手中抢了回来。地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类和自然一直都处于这种斗争中,没有和平相处。 

  因而,我们根本不能交给后代什么,顶多是一点和自然斗争的技术总结而已,法律只不过是其中渺小的点滴。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