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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63

          

[内容摘要]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的。它的特色主要是: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是法学会组织最鲜明的特点;政治统率法律是法学会组织的特色;服务民主与法制是法学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继受苏联法学是法学会组织早期主要活动内容之一。

[关键词] 法学会;法治;法律文化

 

法学会组织是个舶来品,它是西法东渐的结果之一。从其最初起源来讲,法学会组织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为了法学研究的共同目标而自发组成的民间的群众性组织。经过东西方法文化激烈碰撞后,它在我国生根、成长,表现出中国独有的特点。

19496172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筹备会议召开,会议确定筹备工作的重心之一就是:“推动并促成全国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新闻等人民团体的筹备工作”。[1]在毛泽东的倡议下,同时为了扩大群众基础和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19496月,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谢觉哉等90余位社会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并与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会、社会科学联合会共同成为发起成立全国政协的单位之一。195112月间,林伯渠在召开的社会科学学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曾建议,新法学会和新政治学会合并,并得到与会多数人的同意。同年11月,董必武和林伯渠邀请沈钧儒、王昆仑等人集会再次协商把两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是年11月底12月初,新政治学会和新法学会两筹委会分别召开会议通过了合并另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决定。1952223,董必武就此问题向中共中央报告。7月,在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干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确定:在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后,接着召开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大会。

19534月,由董必武牵头,在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委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通过了会章,大会推举董必武任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伯年、钱端升等任副会长,并在上海等地设立了6个地方分会,宣告了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的正式诞生。此后,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分别于1956年、1958年、1964年又召开三次会员大会。在此期间,上海等地成立了地方法学会组织,使共和国地方法学会组织有了新的发展。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为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2]“文革”期间,受当时全国整体形势的影响,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被迫中断活动。

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方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在此前后,上海市法学会等地方法学会组织相继恢复活动或者成立,全国性法学会组织的恢复重建工作逐渐提上日程。在邓小平和彭真的共同倡议下,19806月,成立了以杨秀峰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并决定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19827月,中国法学会召开恢复重建后的第一次会员大会,邓小平和彭真一起接见了成立大会的全体人员。[4]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下,到中国法学会成立五十周年的1999年,“已有236个地方法学会,16个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0多万会员,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5]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是以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它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条件下成立并发展的。因此,它有着自己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首先表现为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共和国时期的法学研究方向是由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它是社会主义文化和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为研究重心,肩负着为中国国家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法律智力服务的历史任务。这种历史任务在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已经突现出来。

19492月,中共中央发布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精神后来在《共同纲领》中体现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律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这在实际上确立了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其精神也是法学工作的指导方针,表现的突出之点就是新法学与旧法学之争。[7]新法学不同于旧法学的最重要之处是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也就成了区分新法学会与旧法学会的最重要之处。

19534月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明确在章程中把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它的首要宗旨:“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阐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8]19827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宗旨之一就是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团结全国各民族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为建立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9]19915月,陈丕显在中国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作了《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讲话。他认为要繁荣法学研究,使法学研究更好地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首要问题就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此就要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来阐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就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但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并不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某些论断都当成解决当代一切问题的现成药方,还必须进一步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10]

在法学研究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是与共和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各个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密切相关的。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继续强调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希望大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11]2003115日,时任会长的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大旗是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主题:“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12]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第二个特色就是政治统率法律。

从法学会组织的性质和领导组成来看。法学会与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一样,都属于人民团体范畴。法学会会长等领导成员的产生也有一个政治决定程序。比如,1961年上半年,上海社联党组向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提出了建议谢邦治等6人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正副会长人选的报告。717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将市委同意谢邦治等6人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正副会长候选人的通知下发给上海社联党组(文号:沪委宣(61)字第2028号)。[13]这个论断我们还可以从有关领导的讲话或著述中窥到。1998515日,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机关的讲话中谈到:“我们中国法学会,是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直接关怀的社团。去年中国法学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中央书记处直接听取了中国法学会的汇报,对换届选举和今后任务作了明确的指示。” [14]即使是理事候选人也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比如1959129日,上海社联党组在《关于改组上海法学会、改选第二届理事和建议调整学会分党组成员的报告》中,就提出了理事候选人,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审批。[15] 19611130日,上海社联在向有关部门汇报1961年年会准备工作情况时请示:“各学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个别确需要更动的会长秘书名单拟汇总后提请社联党组和宣传部审定。”[16]1979年上海市法学会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之前,曾专门向有关部门请示。[17]

从法学会组织的成立基础和名称来看。在全国范围,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是共和国领袖(即使在八十年代恢复重建时也是政治决策层发挥了关键作用)的倡议下,在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其全称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地方性法学会组织的情况也基本相似,以上海市法学会为例,根据陆定一的讲话精神,1962127日理事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新《章程》将会名改为“上海市政治法律学会”。这些与清末民国时期直接以“法学会”命名的法学会组织是明显不同的。

从法学会组织的宗旨和活动来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前身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委会在成立之初,就积极参加国内政治活动,与社会科学联合会一起曾是发起成立全国政协的单位之一。合并成立之后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宗旨之一就是直接与国际政治密切相关:“致力保卫世界人民民主自由及民族独立的原则,联合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促进世界和平民主运动 [18]比如,1952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委会曾支持国际民主法协调查团赴朝鲜调查,揭露美帝细菌战的罪行。1964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又以国际民主法协团体会员的名义,声援和营救被巴西当局非法逮捕的9名同胞。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还先后参加亚洲法律工作者会议和第一、二届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声援亚非人民的正义斗争。董必武曾把法学会组织看作对敌斗争的一个阵地,他主张建立法学界的反帝统一战线,认为:“参加到国际民主法协去,就是参加到一个反对帝国主义的战线”。[19]上海市法学会在1959年年会的工作总结中也把坚持政治挂帅作为开好年会的另一关键,“根据当前理论战线的形势和我们理论队伍的学术思想倾向,提出年会的中心目的和要求是:学习、研究和宣传毛泽东思想,贯彻和保卫党的总路线,并以听取和讨论政治报告为中心环节,使年会充满浓厚的政治空气,有了明确的方向。” [20]法学会的这种功能也是我国历史上法学会的同类组织所不具备的。以1898年成立的公法学会为例,它的宗旨在于探讨国际公法:“此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何者大弊?何者小疵?何者议增?何者议改?皆须细意讲求,不可稍涉迁就,尤不可故立异同,庶为将来自强之本。”[21]

从法学会组织编辑出版的刊物来看。法学会组织编辑出版的刊物多以“政法”命名或多刊登政治方面的文章,这在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早期历史上特别明显。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5月创刊出版的会刊《政法研究》(1978年复刊时改为《法学研究》)、19561月创刊出版的《政法译丛》等法学期刊均以“政法”命名,间接体现了法学会组织的政治统率法律的特点。这种特色还体现在这些刊物的内容上。我们以《政法译丛》为例,其选题标准的就是“尽量选用对于我国当前政治任务参考意义较大的文章”。[22]我们再看以《法学》为名的上海法学会会刊,该刊刊登的内容也有很大比重属于政治方面的。这些与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主办的《法学会杂志》、《法政介闻》、《法学论丛》、《法学杂志》、《法学月刊》、《法学季刊》等在名称上就有着明显的不同。

此外,从法学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和人员来看也是如此。法学会机关的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任用列入公务员管理序列。1957227日,上海市编制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为法学会下达了编制的文件。[23]根据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沪委政法(198333号文,上海市机关管理局拨给上海市法学会编制20名,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24]1983525日,安徽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分配方案的通知》,明确分配给安徽省法学会行政干部编制5名。中国法学会、各地地方法学会工作人员的招聘都按照《公务员法》执行。这些情况与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工作人员的聘用是不同的。民国时期的中华法学会一切费用开支及刊物编纂者费用由会员年费中支付,如果不够的话,不足部分则向社会募集。[25]1970年在台湾地区成立的“中国比较法学会”经费来源也主要是入会费、年费和捐赠等。[26]

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揭示了民主与法制将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也预示着服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将是法学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实践证明,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把探寻民主与法制、推进国家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和首要任务。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积极参与1954年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各项工作的同时,还针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在立法问题上,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必须制定内容较具体细密刑法典、民法典等专门法典;在党法关系问题上,提出党不应该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不能以党代法,党的活动必须合法化;在法的继承性问题上,提出坚持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认法的继承性;在法的职能上,提出法律的职能应该由强调镇压转向组织经济和文化生活。此外,法学界还对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罪推定、法律监督、司法独立、法律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这些问题的争鸣,应当说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27]

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学界通过法学会组织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等建议,为加快立法、加强执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了许多工作;同时还发起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讨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提出,做了大量的宣传舆论工作;《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律年鉴》、《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河北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等法学会主办的刊物,对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宣传都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值得提出的是,由上海市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大学在19798月创办的《民主与法制》,逐渐引起全国性影响,据报刊市场调查,到1999年,该刊在北京和上海均被列为最有影响力的刊物之一。[28]

199911月,时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在中国法学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把法学会探寻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作了如下总结:健全的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道路,包括对民主法制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的认识,都是由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和经济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9]

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第四个特色是继受苏联法学经验是其早期主要活动内容之一。建国初期,受我国全面学习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经验的影响,对苏联法学的翻译和继受成为法学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章程中把“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作为其宗旨之一。[30]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期刊上都把介绍苏联法学列为重要内容。比如,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办的《政法研究》创刊号明确约稿内容之一就是关于苏联政法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介绍。它创办另一刊物《政法译丛》也是学习苏联法学经验的需要,1956年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第四个年头的一年,经济建设工作的发展,要求我们要更多地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经验。我们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当然也需要更多地学习苏联在政治、法律科学和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政法研究》篇幅有限,又是双月刊,容纳不了更多的翻译文章,创刊《政法译丛》就可以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其主要内容是:“选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报刊的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学各部门的问题研究、政治法律工作先进经验等方面的论文;此外对苏联党和政府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以及国际民主法学家的重要论文,亦拟根据我们的党是需要,选择采用。”[31]上海市法学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合办的《法学》也在征稿中把介绍苏联法学列入其中显著位置。事实表明,法学会主办的这些刊物都刊登了许多苏联法学方面的文章。

关于继受苏联法学经验,上海市法学会首任会长雷经天曾经明确指出,新法学是在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革命法制实践的经验发展起来的,问题是总结的不够,“由于我国马列主义法学是完全新建立的,过去没有基础,首先就要学习苏联先进的经验。在学术上我们吸收了苏联研究的最新成就,同时也总结了本国革命法制实践的经验,但是总结得不够。”[32]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法学会学习和借鉴苏联法学经验的反思,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继受苏联法学经验的确是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与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的学习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1] 参见林伯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报告》,载《新华月报》1949年第1期。

[2]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19991130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26页。

[3]《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1222通过),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4] 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32页。

[5]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19991130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27页。

[6] 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7] 关于新法和旧法如何划分的问题,较多的同志认为新法就是社会主义的法,旧法则是非社会主义的法。有些同志认为笼统地说旧法、新法是不清楚的,应分古代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个别同志认为我国法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戊戌政变以前的法是封建的,以后是模仿资本主义的,解放以后才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另一些同志认为法与法律思想本身应区分开来,旧社会的法律都是旧法,但资产阶级社会也有统治阶级与工人阶级二种人,反映了两种思想,属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这部分才是旧法。—参见“研究‘旧法’的意义和态度”,载《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3期。

[8]“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章程”(1953422),载《政法研究》1954年创刊号。

[9] 参见:“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载《新华月报》1982年第7号。

[10] 参见陈丕显:“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载《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11] 江泽民:《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的讲话》(2002428),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2] 任建新:《团结奋进 继往开来 努力开创法学研究工作新局面》(2003115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48页。

[13]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1113

[14] 任建新:《认清形势 抓住机遇 开创法学研究工作新局面》(1998515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18页。

[15]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158

[16]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1108

[17]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318

[18]“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章程”(1953422),载《政法研究》1954年创刊号。

[19] 董必武:《建立法学界的反帝统一战线》(195210月),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20] 参见:《上海法学会1959年年会工作总结》,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1723

[21] “公法学会章程”,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端木正认为这个公法学会还提倡扩大有关国内外政治时事外交的学习。这与笔者所说的政治统率法律是不同的。

[22]《政法译丛》19561月创刊号。

[23] 沪编(1957)发字第0018号,1957227日,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C4322

[24] 沈国明主编,史德保、王立民、马锐副主编:《探寻法治的岁月:上海市法学会5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35页。

[25] 参见《中华民国法学会概况调查》,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案卷编号: Q78-2-15876

[26] 参见:《“中国比较法学会”章程》(1970年)。该学会在九十年代末期更名为台湾法学会。笔者200751630在台研修期间,曾专门访问过该法学会,发现该法学会工作人员仅有1名。

[27] 参见沈国明、王立民主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422页。

[28] 参见任建新:《认清形势抓住机遇 开创法学研究工作新局面》(1998515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20页。

[29] 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19991130日),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528-530页。

[30]“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章程”(1953422),载《政法研究》1954年创刊号。

[31] 参见《政法译丛》将于明年一月创刊,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5期。

[32] 雷经天:“捍卫马列主义法学,驳斥右派分子的谬论”,载《法学》1957年第5期。

录入编辑: 王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