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精品课程 >  

日耳曼法习题

名字解释

1.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
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
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
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

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其主要特点有:
(1)以团体为本位。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不论日尔曼人居住在哪里,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反之,一个外来人居住在本氏族、本公社内,本氏族的法律对他也不适用。
(3)注重形式。一般不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只关注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
(4)缺乏抽象思维。只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所谓法典不过是许多判例的汇编。

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日尔曼法虽然总的来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但在人类的法律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它是罗马法之后几百年间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当时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反映。
其次,它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法的形成,并始终是封建法的重要构成要素。
再次,它是近现代西方法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如英国法。
最后,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多种角度地来认识法律。

录入编辑: 李正华